关于文章标题: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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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临沂市质量信息员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质量监管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推进大质量工作机制建设,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提高质监工作的有效性,大力营造人人关心质量、人人参与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创全社会共同参与质量工作的良好局面,促进全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负责制定质量信息员制度并组织各县区局实施;各县区局负责确定辖区内质量信息员的聘任人选,负责日常管理和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并对信息员的工作予以指导。
第三条质量信息员的设置
质量信息员主要从基层乡镇、街道、社区、村居的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及企业中聘任。
第四条质量信息员的选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关心质量工作,热心社会事业,具有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在本地(单位)具有较高威信;
4.身体健康,符合质量信息员工作要求。
第五条质量信息员的聘任程序
1.各县(区)局与拟聘用的质量信息员及所在单位协商后,由质量信息员填写《质量信息员推荐登记表》(见附件1),经各县(区)局审核后予以确认;
2.各县(区)局向辖区内质量信息员颁发由市局统一印制的聘书和《临沂市质量信息员证》。
第六条质量信息员的职责
1.对质监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对质监部门的行风建设实施监督;
3.对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4.听取辖区群众对质量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反应;
5.宣传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七条质量信息员的纪律要求
1.质量信息员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2.质量信息员不得接受或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对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
3.不得从事质量违法经营活动等。
第八条质量信息员的激励措施。
各县(区)局对辖区质量信息员实施年度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信息员应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信息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经证实情况属实的,可按《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打假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奖励。
第九条质量信息员的聘用时限及退出方式。
质量信息员聘任期三年,三年后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续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对其的聘用,收回聘用证书及信息员证并报市局。
1.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2.聘用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纪律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的;
3.因健康问题等其他无法胜任工作的;
第十条质量信息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
1.各县(区)局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质量信息员的管理和联络,及时向信息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及各种学习资料。
要保持与质量信息员的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信息员的意见和建议,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并向其通报质监工作重点和要求。
2.各县(区)局应当加强与质量信息员所在单位的联系,通报质量信息员参与质监工作的情况,取得其所在单位对质量信息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通报反馈制度
1.各县(区)局及有关单位对质量信息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递的人民来信及投诉、举报,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并及时向质量信息员反馈办理和落实情况。
2.各县(区)局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市质监局上报当年质量信息员的聘用和工作情况;对质量信息员反映的重大违规违法案件的处理等,应当及时向市局汇报。
(三)考核制度
市局将把各县(区)局质量信息员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并与质量认证工作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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