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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廉的思考
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自学考试经济与行政管理专业
毕业论文
论文标题高薪养廉的思考
作者姓名曹天明考号060106165002
工作单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武装部职务干事
通信地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武装部邮编
指导老师职称
完成时间年月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办公室制
高薪养廉的思考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这是两千七百年前振兴齐国,成就霸业的一代英才管仲的千古名言,在管仲看来廉耻是立人之大节,盖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
人而如此,则祸乱败亡亦无所不至。
然而事实上廉洁这一品质的养成却远非那么容易,作为廉洁的对立面,腐败问题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而生,它是一个自古以来就困扰着各朝代政权的一大顽症。
腐败也是一个世界性的焦点问题,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贪污贿赂犯罪日益严重,更无论非犯罪性质的腐败。
由于贪污贿赂,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增加了30%,仅拉美国家每年被侵吞的财富就达210亿美元之多。
廉洁和高效成为各国政府竭力追求的目标,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和人民的祸福。
近年来不断有人提出以在某些国家取得成功的高薪养廉制度来抑制腐败,在这些人中包括国内政治界、法律界、经济界专家,实务部门及普通群众等各行各业人士,也包括一些国外的反贪专家。
但是在我国也有人怀疑这样一项制度对反贪的效果,使之成为争论最激烈的反贪制度之一。
一、高薪养廉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人性的需求
1、人是自私的
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延续至今并没有划上句号,现代科技的发展为这个抽象的社会科学难题提供新的论据,随着对人本身的认识的深入,人性问题也应当会最终水落石出。
从目前的证据看,也许较为支持人性的本质是“私”的,这样不用“善”或“恶”来表达对人性的看法似更为妥帖些,因为善恶都是带有伦理和感情色彩的词,而人性的本质如果摆脱了道德的评判,它只不过是“私”而已,这样更客观些。
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从遗传学和基因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是与“私”同在的,由于遗传和基因复制的最基本的法则就是“自然选择”,“自然选择的最普通形式是指实体的差别性生存。
某些实体存在下去,而另一些则死亡。
”而“在任何称得上是自然选择的基本单位的实体中,都会发现自私性。
”事实上“认为某一物种比另一物种高尚是毫无客观依据的。
不论是黑猩猩和人类,还是蜥蜴和真菌,他们都是经过长达约三十亿年之久的所谓自然选择这一过程进化而来。
”恩格斯尽管没有证明这一点,但是他显然也看到了人性之私:
“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惟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
”
2、权力追求与经济追求
自然科学论证了人性之私是自然选择和人类社会进化的必然要求和原动力,而自然选择是一种存强汰弱的机制,只有有优势的一方能够生存和发展,而劣势的一方则趋向消灭。
因此从总体上而不是个体上看,人类与其它动物一样,总是力求使自身具有相对于其它竞争者的优势地位,这是人性的私本质所决定的。
优势地位可以有多种表面形式,它可以是一种体格上的更加健壮,也可以是智力上的更加聪明,而越是原始的社会,就越注重体格,越是发达的社会,就越注重智力和精神方面。
在众多的优势中,权力追求和经济追求无疑可以归入最典型的两种。
这两种追求并非可以截然分开的,因此一方面权力正如我们所论证的那样具有腐败的倾向,它不会满足于已有的权力优势,而希图凭借这种优势来获得经济上的优势;另一方面,在经济上取得优势的群体也会有在政治权力上掌握权力的潜在需求。
这种双向的需求的存在就使得权力和经济利益存在着双向的交换可能,因此我们既可以把典型的贿赂行为称为“权钱交易”,同时它也是“钱权交易”,在这样一种双方的博弈过程中,交易的达成使参加交易的双方得到了自身需要的满足,而且往往就在这种权钱的结合过程中,双方对于其他的竞争对手来说均会取得一种更大的优势。
对于掌握权力的人来说,他在将国家的权力“贱卖”后,个人获利了更大的额外的经济利益,使得他在与他同等享有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相比,多了经济方面的优势。
而付出经济利益的一方,却可以得到了在国家公权力行使或不行使方面的回报,这种回报使他在与同等条件的人相比,因国家公权力之助而确立了竞争中的优势。
如果这种过程不能得到外在力量的有效干预的话,那么尽管对于他们个体来说是“双赢”的(这也是双方都乐此不疲以至于腐败屡禁不止的原因),但是由于国家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不利的后果则被转嫁到不参与此种交易的社会大众身上,他们让渡出去的权利并没有给予他们恰当的回报,甚至直接反过来侵害了他们的权利,而社会的公平也就此打破,社会秩序受到了侵害。
因此我们说到腐败的危害时,从来不是站在出卖公权力和买受公权力这双方的立场来说的,而是站在被打破的社会公平和被侵害的社会大众的角度来说的。
在社会的自然选择的过程中,如果缺乏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则就会发生类似经济学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因此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国家必须以法律制度等外力手段促使人在满足自身权力追求的过程中,必须不能以权力的不当行使本身来换取经济利益,满足经济追求,而只能以权力的正当行使来从国家手中获得经济利益,满足经济追求。
反之亦然。
而国家要达到这一目的如果只是强迫人要么只追求权力,要么只追求经济,不允许同时有两种追求,事实上,如我们上文所论证过的那样,这是与人性相违背的,因此效果总是有限的。
而高薪养廉制度则正视人性中的追求的多样性,承认公职人员也会有经济上的追求,因此在禁止权钱交易的同时,尽量给予公职人员以正当的经济满足。
3、认识法律的社会作用
如果假设人性是大公无私的,则法律就不用着眼于制度性的防范,执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也不会滥用权力,但是这不仅在理论上没有说服力,在实践中也得不到任何有力的证据。
而且,既然人性是善的,那么治理国家也就只需要道德感化即可,无须法律的参与,最多也只是“德主刑辅”,而这显然也是与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现实相抵触的。
在这方面我国是有着深刻而沉痛的历史教训的,就算是在建国后,也还试图着靠“社论”的呼吁,靠“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靠开大会来控制社会、治理国家,寄希望于“六亿神州尽舜尧”,结果陷入了极端的人治,当出现了严重的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而又当领导人作出了错误的决策时,我们的民族和国家付出的代价就不可谓不深重了。
因此我们在论证了人性之私的基础上,还必须指出,这不但是事实的真相,最起码也是搞法治的必然预设。
而只有在承认了人性之私的思想基础上,才有可能发展出法治。
既然人性是私的,那么国民在行使权利将国家公权力交由具体的政府、公职人员行使时,就必须担心其以私侵害了公权力的为全社会谋利益的本意,而转变成为其自身谋利益,这就必须制定一整套防范的法律和制度来对这种危险倾向进行制约。
应该说我们的法治思想和法治制度是与承认人性之私的预设有直接的联系,高薪养廉制度自然也不例外,它的前提正是承认人性之私,而它的方法是以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的满足这种私欲,来防止公职人员擅自地滥用公权力来满足这种私欲。
显然,这种认识比盲目地指责腐败者道德沦丧来得更为理性、更为冷静,因此也更为实际。
二、境外及我国香港地区高薪养廉经验借鉴
1、境外高薪养廉的措施
从国外的反腐败措施来看,早期也是与我国现状一样,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惩贪肃贿方面,而由于惩治犯罪毕竟是事后的追究,并且单纯的刑事打击效果也并不理想,难以遏制贪污贿赂案件的增多,所以不如防患于未然,因此各国渐渐地把注意力转移到预防犯罪方面来,通过多种途径来促使公职人员廉洁奉公。
总的说来有两个大方向进行预防:
一是如何使握有公权力的人主观上不愿去滥用公权力;二是如何使公权力客观上最大程度地不可能被利用。
前者可能通过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后者则包括对公职人员的任用、选拔,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等一系列措施,各国的廉政法规内容趋于丰富多样,高薪养廉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重要举措。
高薪养廉制度目前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实力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实施,它们利用物质上的实力为后盾,制定出相应的制度和法律,实行高薪养廉(又叫厚俸养廉),“使公职人员能够在优厚的薪酬、大量的福利、确定的职业下,安心工作,不致于轻易涉贪而冒丧失职位和优厚报酬的危险。
如美国《联邦薪水法》、《联邦工资比拟法》均规定,联邦雇员的工资要和私营部门人员的工资相当,而英国法律规定一般公务员的实收工资不得少于最低生活费用的120%,且必须高于劳动者保障工资额。
而这些国家的津贴、奖金收入更为可观,英国占公务员收入的10-20%,法国、联邦德国、日本等国则高达30-40%,这是一般民间企业职工所望尘莫及的。
另外,公职人员实行’无过失长期任职’的职务常任制,工作职业相当稳定,退休年金要高于私营部门。
”
新加坡有6万名公务员,主要分成四个等级。
在严格的制度约束和素质要求的同时,新加坡公务员享有亚洲乃至世界最高水平的工资福利待遇。
“虽然在新加坡建国之初由于国家经济能力无以支付公务员的高工资,但在重视立法预防腐败的同时,还是逐步走上了高薪养廉的道路。
新加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在1973、1979、1982、1989年连续四次上调,1989年上调以后的公务员工资达到世界各国的最高数。
正如李光耀总理在1985年3月22日向议会解释提高内阁部长工资水平的理由时所言,支付给政府领导人应该得到的最高的工资,是建立廉洁政府的保证,若他们收入太低,他们就难以抑制诱惑而去贪污受贿。
”这充分说明了新加坡政府认识到:
低薪不足以养廉,如果大多数官员生活在贫困中,要制止腐败是很困难的。
他们的领导人认为,既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努力工作,廉洁奉公,又不给他们本应该得到的较高的报酬,这种“廉价”的政府在世界上是没有的。
新加坡1985年的政府工作人员收入是:
总统年薪24.3万美元,总理年薪22.84万美元,部长年薪17.2万美元,常任秘书年薪13.4万美元。
而同期美国总统年薪是10万美元,高级公务员年薪是6.58万美元。
再看新加坡政府内第四级公务员(从事体力劳动的打字员、司机、杂役人员等)的收入,他们工资收入月平均为10800新元,是产业工人月平均工资约600新元的16倍强。
除此之外,新加坡的公务人员还有优厚的福利待遇没有计算在上列数据内(如退休金、假期、医疗照顾、在职培训、贷款等等)。
1997年的资料显示,“政府官员在减薪2%-7%的情况下,平均年薪仍达8.84万美元,而同期新加坡人均年收入仅为1.8万美元”。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是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受益者,官员和公务员的薪俸待遇、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十分优厚,使他们丰衣足食。
从1972年到1982年,香港对中下级公务员薪金提高了2至2.5倍,以后每年以10%左右的增幅提高工资。
而负有反贪重任的廉政公署,其薪金是高于其他部门同级公务人员的。
据悉,廉署首席调查主任的月薪起点是80660元(指港元,下关于香港部分同),总调查主任为62055元,高级调查主任为45855元,大学毕业、有2-3年管理经验的调查主任的月薪起点则为24480元。
而在1998年9月的统计数据表明:
“督导级及以下雇员的工资”平均为11384元。
大大低于公务人员的收入水平。
而香港政府用于支付个人薪酬的开支也由1990/91年度的234.43亿元、1995/96年度的348.32亿元、1996/97年度的374.04亿元、1997/98年度的401.14亿元、1998/99年度的440.92亿元逐年上升。
2、境外高薪养廉的效果与条件分析
厚俸养廉作为统治者恩威并用、宽猛相济的怀柔安抚政策,在一些国家确实使许多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减少他们的腐败动机,促使其忠于职守和珍惜自己的工作。
“在新加坡任职后的公务员,只要坚持本职工作,不出大的差错,不违法乱纪,就不会被解雇,就可以获得较高工资福利待遇,很多人感到没有必要为获取不法收入而丢掉’金饭碗’。
”
在新加坡的四个等级公职人员中,第一等级的管理文官有200多人,他们既具备最好的文官素质,也是新加坡公务员廉政的表率。
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自执政以来,几十年如一日从自身做起,廉洁奉公。
他身居陋室,使用自己购买的汽车和住房。
他对于自己的家庭成员更是从严要求,他的父亲和其他家人都无官无职,不沾李光耀半点光,几十年的执政使反对派也找不到丝毫把柄。
因此,新加坡政府成为世界公认的廉洁高效的政府。
香港政府的廉政建设效果也为世人所瞩目,得到了较高的评价。
当然,我们很难把这些成果完全归结为高薪养廉的结果,这不是事实,高薪养廉要产生其预期的反贪方面的效果,本身也是需要一整套配套措施的,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关系。
有学者把通过“高薪”来达到“养廉”的目的视为一项综合工程中的一个环节,并总结出必须做好“严条件”、“精机构”、“善政体”、“严法纪”四项工作来形成合力,这种分析是有道理的。
严条件是指要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任职标准、工作质量条件与撤职条件,不能花纳税人的钱来养无用之人,首先就必须把住用人关口,确立公开选拔考试制度,择优录用,如果工作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就应当予以撤换。
精机构就是要求国家机关必须精简,精就要求人员的素质要高,人事制度必须有利于有才能的人才脱颖而出,简就要求人数要少,不能允许有机构职责重叠的冗员。
善政体也包括了上述两项,而除了这两项外还必须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要把包括上述两项在内的有效措施制度化、法律化,就是形成政体,而不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
严法纪也是一种不能有丝毫忽视的重要手段,属于恩威并施中的“威”,而且它的含义要更广,不仅包括一些惩罚性的法律措施,而且也必须有预防性、保障性的法律措施。
在新加坡,由于立法周全而明确,执法严明,使贪污行为很容易被查处,而且还要为此付出相当大的代价,腐败的成本远大于收益。
除此之外,也必须重视“高薪养廉”与“以德养廉”的结合,尽管德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内容,但是其作用是无论怎么强调也不为过的,说到底,高薪养廉其实也是通过人的内心心理起作用的。
例如新加坡就大力开展了具有东方文化特色的廉政道德教化,成为东方文明的礼义之帮。
境外高薪养廉的附带利益从境外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情况看,实行得较好的国家或地区,不但通过“高薪”收到不同程度的“养廉”效果,而且也获得一些附带利益。
高薪养廉的第一个附带利益就是精英治国。
如果说一开始提出并实施高薪养廉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在于廉政建设的话,那么不管有意无意,高薪养廉制度确实带来了公职人员的精英化。
优厚的物质待遇和令人羡慕的社会地位,为国家吸引了大批的精英分子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国家公职。
这样一来,只要人力资源的市场充分平等竞争,充分自由开放,那么精英分子就会从私营部门往国家公共部门流动。
但是国家公职的职位是有限的,不可能满足所有的想进入国家机关的人的需要,机关的设立、人员的编制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和经过法定程序,因此,一方面国家机关总能从大量的竞争者中筛选到最优秀的人才,另一方面,在国家机关外围争取机会的竞争者会对已经进入国家机关担任公职的人才形成一种竞争压力,如果他们不继续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为可以松懈下来不思进取,就有可能会失去目前的待遇优厚的工作。
而当代西方行政改革中出现了一些管理方式的重要变化,引进了一些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来进行公职人员的管理,例如美国的高级文官制度,并不存在终身制。
而香港的廉政公署的职员均是严格挑选的精英,采取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的形式,对职员的要求很严,已录用人员若不称职,廉政专员有权将其惩戒或开除。
而且,廉署对其人员有“解雇免释权”,即解雇员工时可以免去解释,避免了工会干涉等诸多麻烦。
目前廉署职员人数稳定在1200名左右,大部分以合约形式受聘,合约届满时,可在双方同意下再续约。
这些措施都保证了外部存在大量渴望得到优厚职位的竞争对手而带来的压力的有效性,这些竞争对手是潜在的,而且是不特定的,因此公职人员除了勤勤恳恳工作并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外,别无他法。
第三,由于公职人员的人员编制数有着严格的限定,而且在任何一个国家,政权总是惟一的,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也是惟一的,并不象私营部门一样可以随便开业和停业,所以并不会出现象有人担心的那样,由于精英人员受高薪的诱惑而源源不断地从私营部门流向公务机关而导致私营部门的“失血”现象,影响企业的发展。
事实上,在高薪养廉与其它配套措施实行得好的国家,不但没有出现私营部门“失血”而失去活力,相反,在精英治国的促进下,私营企业得到了更好的发展。
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考察,一个政府是不是强政府,并不取决于政府的外在形式,而归根结底取决于政府的内在质量。
一个政府即使拥有庞大的军事官僚机器,实行军事独裁统治,倘若没有政府质量做保证,也不能成为强政府。
所以政治学上的强政府是指高质量的政府,而精英治国就做到了这一点。
新加坡就是一个成功的典范,他们自觉地利用高薪养廉制度,来“网罗最能干和最坚强的人来领导新加坡”。
如果没有精英们来执掌政府,就不会有新加坡的现代化。
精英治国的益处可以用几个方面的高质量来描述:
政府的高度理性;决策的高度科学;效率和创新能力高;政府自律。
三、我国高薪养廉的制度设计
(一)对我国实行高薪养廉的辩证认识我国是否适宜实行高薪养廉制度,这至今仍是见仁见智的问题。
我国有着不同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情,与高薪养廉有关的基本情况是:
我国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公职人员人数众多,冗员现象严重,从1980年上述公职人员476万人,经过18年的发展,到1998年人数达到了1079万人,增长了126.7%,翻了一翻多,这些人数还不包括我国其它国有行业中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
而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体制则从计划经济逐步转向了市场经济,原来需要由政府通过“看得见的手”来调节的经济生活改变到由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了,因此公职人员的人数不但不降低,反而以如此大的幅度上升,实在是没有什么合理性。
资料表明中国在解放初时,中国的官民比例是1:
600,而到了1988年时是1:
34,更不要说目前的状况了。
因此本届政府决心进行机构改革,目前仍然在进行中,但是从进度和实际效果来看,困难都比较大。
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在整个90年代,国内生产总值(GDP)飞速增长,1980年是4517.8亿元,1990年是18547.9亿元,1995年是58478.1亿元,1998年是74772.4亿元,1999年是79522.8亿元(以上均以当年价格计算)。
1999年是1990年的4.3倍,是1980年的17.6倍。
国家财政收入也从1985年的2004.8亿元上升到1998年的9853.0亿元。
这表明,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而这种经济实力是开始实施高薪养廉制度的基础。
再从另一角度看,据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在世界银行及国内外专家的指导下,于1995第二季度进行的对机关公务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对比状况的第三次调查(该调查始于1992年),结果表明:
机关公务员的整体素质高于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低于企业相当人员;企业三类人员(指公务员中的正处级、正科级、科员级三类,或国有企业中相当人员)呈现职务越高、工资差距越大,学历越高、工资差距越大的现象,而机关三类人员的特点不明显。
此次调查还反映出学历水平对企业工资水平的影响较大,而对机关工资水平的影响不大,甚至呈负相关。
通过调查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机关人员文化素质高,工资水平低。
机关人员的平均受教育程度高出企业一年左右,而企业平均工资却比机关高出9%以上。
二是机关的工资分配重资历、轻学历。
三是机关论资排辈严重。
干部能上不能下,工资只升不降。
四是不同地区、行业、单位间工资差距拉大。
垄断性行业、新开公司工资高。
一方面机关与企业的工资水平差距拉大,另一方面机关平均主义、低收入高福利并存。
综合上述国情,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司法改革的展开,国家公职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在人数上将有望减少,如果再配合以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实际上享受公职人员待遇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人数的减少,这是我国最终实现高薪养廉的重要前提。
改革进行得越彻底,则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给国家财政带来的压力越小。
而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状况的持续稳定增长,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行高薪养廉的经济实力。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条件正在逐步形成,但是实行高薪养廉的过程却是一个渐进的而非一步到位的过程,它应当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进程而逐步到位。
而在近期内的第一步目标是使机关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达到或高于相当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水平,这虽然还谈不上高薪养廉,但却反映了公平分配的基本要求。
这样渐进式地实行公平分配并进而形成高薪养廉的机制,有利于从整体上稳定机关公职人员的思想,激励他们的勤政和自律精神,并能与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同步,从而把高薪养廉的正面效应逐步发挥,将其负面效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但是,从理论上看,高薪养廉与我国的分配原则可能存在抵触。
高薪养廉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提出的,那么对我国而言,它与“按劳分配”制度就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之处,尽管我国目前也允许多种分配形式的并存,而且作为公职人员来说,主要是从事脑力劳动的,而脑力劳动属于复杂劳动,可以换算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简单劳动,但是高薪养廉制度显然并不是单纯.从劳动价值来考虑问题的,它的主要立足点在于“养廉”上。
这两种标准可能有重合之处,例如都有使从事脑力劳动的公职人员的薪俸高于从事体力劳动的产业工人的报酬,但是这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标准,人们无法解释为什么同是从事司机这样的劳务工作,或者同是从事管理策划这样的脑力劳动,在国家机关就要给付高于私营部门的薪俸。
那么在实行高薪养廉的过程中,这种以养廉为衡量标准的分配与我国法定的以“劳”为衡量标准的分配原则就会产生冲突。
高薪养廉能在多大程度上与现行制度相容,这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看来,这只有把高薪养廉作为一种特殊的分配例外来对待,在国外是这样,在我国既然已经承认在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分配形式可以多样化,那么这一理论准备应当在逐步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过程中得以确立。
(二)养廉的关键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廉政建设是一项多层次的法制工程体系,本文在论述高薪养廉制度的同时,始终注意到把高薪养廉制度作为这个系统工程的一个环节来考虑,也正是在这个定位上认识和思考高薪养廉制度才是有现实意义的。
在廉政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中,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领域,我们并不认为道德是虚无缥缈的,事实上后天环境和教育是可以针对一个个体最大限度地抑制其与生俱来的私欲的膨胀的,从个体的角度来说,针对私本质而开展为人民服务的公职道德教育是可以取得明显的反腐倡廉效果的,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典型报道,然而,我们为什么要让我们的“公仆”常常处于“在河边走”的险境呢?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营造一个不让他们“常在河边走”的法制环境也许是更重要的,也是更人性化的设计。
不仅如此,正如我国一些学者提出的那样,我国的腐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就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即现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严重缺陷和管理制度的漏洞所促成的。
所以我们要说养廉的关键是在于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
简要地说,预防性的廉政法制建设应当包含这么几个方面:
1、政治和经济体制的改革。
这不仅是我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且它在反腐败的意义上还使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分配达到合理。
一个现代社会不可能没有公权力的充分行使,政府再也不可能只扮演“夜警”的角色,而必须积极地行使权力增进社会的福祉。
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干预过多的政府也是与市场的精神背道而驰的,而且成为了腐败滋生的土壤。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过多而不必要的“设租”行为不仅导致了政府管理经济的效率的低下,而且是为“寻租”创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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