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 为加强大型排涝泵站更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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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大型排涝泵站更新
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
为加强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颁发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灌排发展中心”)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更新改造项目是指列入国家《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规划》的大型排涝泵站。
即总装机功率达1万千瓦及以上或总装机流量达到5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单座泵站;属同一管理单位管理,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其总装机功率达到1万千瓦及以上或总装机流量达到5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泵站系统。
第二条更新改造项目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位于粮食主产区,增产和减灾效益明显;机电设备和建筑物老化失修,运行效率低,存在安全隐患,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前期工作充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经过审批;地方政府积极性高,配套资金投入有保证,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泵站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管理措施到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以更新改造为主。
排涝设计标准原则上应按原设计排涝标准确定,并依次确定各泵站更新改造规模。
凡涉及提高泵站规模或排涝设计标准的工程,应充分论证后,报所在流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条更新改造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是水泵、主电机、变压器等设备更新和泵站枢纽主体建筑物加固改造。
第五条受水利部委托,灌排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开展更新改造项目前期工作;
2、组织、指导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
3、负责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报告复核工作;
4、协助组织并参与更新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5、负责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的现场技术指导、总结和泵站更新改造相关基础研究工作;
6、协助组织并参与更新改造项目验收抽查工作;
7、负责更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成立更新改造项目工作组,成员由中心分管领导、主管处负责人、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建立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协调工作机制,高效、优质完成以上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更新改造项目属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管理。
第八条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程序主要包括:
规划、安全鉴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的不能进行下一环节,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议有关部门不予安排投资。
第九条灌排发展中心将依据《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安排基本条件、有关标准和规范、规程等,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前期工作,对需要更新改造的泵站应进行实地调研,并指导拟实施项目的安全鉴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安全鉴定
第十条泵站安全鉴定按照水利部《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导则(试行)》、《关于开展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的通知》(办规计函[2006]197号)和《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灌排发展中心受水利部委托,制定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组织、管理和指导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泵站管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泵站更新改造安全鉴定申请,经批准后,开展泵站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泵站管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泵站工程现场调查,完成《现场调查报告》;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泵站工程现场检测,完成《现场检测报告》;委托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泵站工程进行复核计算分析,完成《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三个《报告》完成后,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鉴定评价。
第十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SL315《泵站安全鉴定规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泵站工程进行安全鉴评价,评定泵站综合安全类别及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的安全类别,出具《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并报送水利部。
第十五条灌排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复核,提出复核结论报水利部。
在复核过程中,组织专家对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进行现场复核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水利部批复泵站安全鉴定复核结论。
第十六条灌排发展中心将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能力、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并实行动态管理;对现场安全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专家对现场安全检测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督促检查及现场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工作依据
1、《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规划》,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2005年9月;
2、《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3、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下达的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4、国务院办公厅《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通知);
5、《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财政部、水利部;
6、各泵站《安全鉴定报告》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7、各泵站《安全鉴定报告》复核意见;
8、经批复的各泵站《更新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更新改造初步设计报告》;
9、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第十八条督促检查
1、灌排发展中心协助部规计司、农水司组织开展更新改造项目督促检查工作。
2、组织编制更新改造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方案,报部规计司、农水司批准实施。
3、组织专家开展更新改造项目现场调研和督促检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写“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现场督促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现场技术指导及总结
成立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现场技术指导专家组,对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实施进行现场调研和技术指导,并对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管理体制改革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总结,具体工作如下:
1、制定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实施现场技术指导及总结工作方案。
2、组织专家组收集各更新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初设报告》、施工安装、验收等资料,分析更新改造项目技术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指导;
3、组织专家组到各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对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工程验收,以及泵站管理体制改革、建设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总结;
4、编制《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实施现场技术指导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泵站更新改造相关基础研究
第六条灌排中心主要对四省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保障以及泵站运行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等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前负责向四省收取以下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泵站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等内容,并有更新改造泵站的检测报告或安全鉴定报告、地质勘测报告等附件。
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3、项目年度建设投资建议计划。
4、项目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5、落实泵站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资金的文件或承诺文件
第八条评估的依据:
1、《项目管理办法》。
2、《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规划》。
3、《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泵站技术改造规程》(SL254-2000)、《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2000)、《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SL317-2004)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规程。
4、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组织评估。
1、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及初评。
2、对有疑问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察勘及答疑。
3、正式评估。
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上报的材料和实地察勘及答疑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并依据《大型泵站更新改造标准》进行评分,对每一个项目做出评估意见。
第十条灌排发展中心将评估意见并会同各省上报的报送的文件、材料一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择优选定项目,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检测或安全鉴定
第五章水泵产品认证
第十六条水泵是泵站更新改造项目的关键设备,为使水泵的设计、生产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满足泵站更新改造工程的实际需要,保证产品质量,灌排中心负责组织认证机构、水泵生产厂家开展水泵的产品认证工作,同时对项目中水泵产品的认证情况进行备案和审查。
第十七条组织开展水泵产品认证。
1、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应用等条件,首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十家左右的大型水泵生产厂家开展产品认证工作。
2、委托认证机构对中部四省泵站改造项目中所涉及的能够批量生产的水泵产品进行认证。
生产企业凭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参与项目的招投标。
3、对于泵站改造项目中不能够进行批量生产的水泵产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有关认证程序,对生产企业的类似产品进行预审查。
企业在通过预审查后,凭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招投标。
认证机构应在水泵安装检测合格后,按有关认证程序进行谁,关颁发水泵产品认证证书。
第十八条对项目中水泵产品的认证情况进行备案和审查
1、对认证机构的资质、认证程序、认证规则、技术标准等进行审核和备案。
2、审查并备案通过认证的水泵生产厂家和产品型号等资料。
3、严格按《中部四省泵站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泵站改造项目中参与投标的水泵产品是否通过产品认证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第六章招投标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为了规范中部四省中央投资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机电设备采购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设特点,灌排中心将加强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机电设备采购管理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灌排中心将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主要机电设备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管理:
1、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2、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3、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
4、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5、组织建立水利部泵站机电设备招标评标专家库;
6、指导或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工作;
7、监督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章项目实施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灌排中心将会同各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1、项目建设“五制”执行情况。
2、建设内容及范围、工程质量等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3、泵站管理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情况。
4、其它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灌排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以上内容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三条灌排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检查或抽查情况和收集的项目建设信息分析后,向水利部农水司报告,为决策和投资提供依据。
第八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查自验,项目建设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及管理体制改革进行全面验收。
灌排中心将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组织的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灌排中心负责抽查验收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抽查验收工作的专家,负责编制抽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验收报告必须涵盖以下内容:
验收工作概况;项目更新改造任务、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投资计划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效益情况;项目完成后运行管理情况;问题和建议;验收结论。
一、总则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为泵站更新改造项目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投资计划的申报和下达,招投标活动监督,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检查等。
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的编制,开展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编报、招标投标、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等。
财政部门是泵站更新改造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专项投资及省配套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项目申报审批及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泵站要进行安全鉴定。
泵站安全鉴定按照水利部《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导则(试行)》、《关于开展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的通知》(办规计函[2006]197号)和《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水利厅组织审查后,报水利部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复核。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进行。
初步设计报告概算经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由省水利厅行文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条更新改造项目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和投资实施,严禁擅自变更。
确须变更的应按照基建程序办理。
对于重大修改、变更的,由设计单位提出、项目法人单位同意、省水利厅审核后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复。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已批复。
第十二条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由县市发展计划局、水利(务)局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厅直属项目由泵站管理处直接申报),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
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已完成投资和前期工作状况;
③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
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
所需附件包括:
1、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年度建议计划;
2、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及审批文件;
3、市、县(市)政府或财政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材料,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省配套资金使用等。
项目首次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另需提供附件:
1、安全鉴定报告;
2、地方政府批复的泵站水管体制改革方案,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承诺文件。
第十三条在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须将中央投资和省、市、县(市)配套资金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法人或项目所属市县。
国家及省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根据已批初步设计报告确定的项目和投资概算以及工程建设准备情况,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审批。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应按原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三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五条更新改造建设投资由中央、省、市县等共同承担。
按照国家规定,分担投资比例为:
国家50%、省30%、市、县20%。
中央资金主要用于机电泵设备的购置及安装;省级配套资金用于机电泵设备购置及安装国家投资不足、水工建筑物加固改造、金属结构及安装、建设监理、勘测设计。
第十六条省级配套投资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国家计划投资安排总量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后按项目安排。
具体分配意见和计划方案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共同商定,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各地。
第十七条各市、县的配套投资,必须与国家、省投资同步到位,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市、县,下一年度计划不予安排。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概算控制投资,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因更新改造淘汰的废旧机电设备特别是主水泵、主电机、高低压开关柜、变压器等,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现行国有固定资产及报废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核销手续,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管理必须遵照国家建设管理的法令、法规,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一)、市场准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实行建设市场准入管理。
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第二十二条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资格)参加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承担工程勘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所承担工程要求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相应的设计经历。
第二十四条承担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经历。
第二十五条承担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监理相应级别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经历。
第二十六条承担工程二级建筑物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经历;承担渠道等三级以下(含三级)建筑物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及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经历。
第二十七条承担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要求:
1、主电机、主水泵厂家取得行业生产资质,年销售业绩在3000万元以上,并在近三年内至少生产过一项同类或相近产品。
2、其他机电设备厂家要求取得行业生产资质,并在近三年内至少生产过一项同类或相近产品。
3、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八条承担其他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
第二十九条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实行动态管理。
省水利厅对从事主体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项目法人管理
第三十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必须明确项目法人,由其对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质量管理和资金安全等负总责。
第三十一条泵站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泵站管理单位本身作为项目法人,如果泵站管理单位不具备项目法人基本条件的应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需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结构(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管理等方面的人员)合理,规章制度完善。
(三)、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等,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对于达到国家或省规定投资额度必须招标,但涉及复杂技术、资质限制或专业特殊而无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凡纳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须统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承办。
第三十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主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要严格核验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的资质(资格),不得让无资质(资格)或资质(资格)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每个项目工程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前15天报湖北省大型泵站更新改造专班核查,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和湖北省水利厅网站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第三十八条开标、评标与中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主体工程评标结束,项目法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水利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开工报告管理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项目法人实体已经组建;
3、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年度实施计划已批;
4、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省级主管部门同意;
5、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五)、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建设合同的订立应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主体工程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六)、监理管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保证监理单位责任和权利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中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所承担的监理任务,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的经验、技能、工作水平应满足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控制好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
(七)、施工管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
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第四十四条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主水泵调角机构选用免抬机的调角机构,主电机推力瓦优先选用弹性金属塑料推力瓦。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及时支付工资或劳务报酬。
对恶意拖欠雇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施工单位,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设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四十八条签订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对工程施工安全、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十九条承担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并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检测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应设备。
(八)、质量管理
第五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十二条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第五十三条主体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各级依法对主体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方案、措施。
第五十五条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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