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永天煤业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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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永天煤业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矿长必须掌握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
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矿长要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矿长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第3条矿长必须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矿长必须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
第5条矿长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矿长必须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权用适当。
第7条矿长负责组织编制、报批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矿长要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矿长应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等报表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矿长应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要求。
第11条矿长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矿长必须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矿长应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矿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矿长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矿长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18条矿长必须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组织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
第20条矿长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矿长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2条矿长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由此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者罚款处罚。
矿长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23条矿长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长对生产安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矿长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到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5条矿长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6条矿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7条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28条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过超核定能力10%及以上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应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者罚款处罚。
第29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0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未组织编制、报批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对每日瓦斯报表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需要的人、财、物等资源不能够充分保证,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度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37条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38条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矿长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在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相关人员(经过矿长授意)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44条矿长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矿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
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抓好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同时,应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
第3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第5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对煤矿的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对煤矿的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8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9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0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1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按时参加矿长、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2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3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4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保证工作的连贯。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2条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煤矿的生产布局及连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煤矿的有关节设计中(主要有“三下”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措施设计、“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6条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带队的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报表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不能够保证工作的连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在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经过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
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经过依法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
通风副总应尽心尽力,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3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加强对分管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4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
第5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6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7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应组织编制“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8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9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应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0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应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
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2条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反风演习时,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通风副总工程师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5条通风副总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通风副总工程师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通风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煤矿的生产过程中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反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通风副总工程师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通风副总工程师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由通风副总工程师带队的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在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经过通风副总工程师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7条在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负演习时有失误,能风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安检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认真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的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各种安全文件,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及三大规程执行情况。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第2条审批且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经费的使用和工程完成情况。
第3条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对矿一通三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督促有关部门即时整改。
第4条统计和分析一通三防事故,及时研究事故趋势,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检查事故防范措施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追查责任,按时上报。
第5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全矿职工安全素质。
第6条积极组织一通三防检查,对查出的一通三防安全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进行处理。
第7条监督检查全矿各部门的业务防突情况。
第8条与其他部门一起做好一通三防安全宣传工作。
安检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认真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的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各种安全文件,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及三大规程执行情况。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第2条依照“三大规程”及各项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履行安全监督、监察职能。
第3条参与采面一通三防设计审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情况。
第4条参与矿井“五大自然灾害”预防及事故处理计划的编制及审查,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5条积极参与矿组织的防突安全生产活动。
第6条经常深入井下,认真执行现场一通三防安全监察制度。
第7条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认真组织执行矿发安全生产文件。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是业务保安第一责任者。
第2条认真了解掌握矿山生产的防突基础情况,编制符合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要求地质说明书。
第3条加强科内人员素质的提高,认真学习一通三防有关文件。
反“三松”、反“三违”。
第4条积极制订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第5条组织参与本专业的事故追查、分析和参与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与抢救工作。
组本业务系统的非伤亡事故追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6条按照“三大规程”要求,督促各采、掘队做好支护管理,搞好顶板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7条根据一通三防计划组织采区巷道、采面的设计、移交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研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或措施的编制、会审和实施。
设计做到系统的本质安全合理。
第8条组织实施采煤、掘进、地测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并有显著成效。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工作上对科长和矿长负责。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2条掌握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和一通三防情况,及时解决生产及施工中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组织旬、月安全质量和文明生产检查。
第3条根据一通三防计划参加采区巷道、采面的设计、移交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研究方案的制订与抢救工作。
设计做到本质安全合理。
第4条经常分析工程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性措施。
第5条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出改进性措施和意见。
第6条有针对性的及时审批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并在日常作中督促检查,确保贯彻落实。
第7条掌握各种支护用品的使用变化情况,督促各单位做好支护管理工作,保证井下支护用品及时有效。
第8条参加事故分析,参加安全质量检查,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机电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规定,做好对区队的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支持工作。
认真组织执行矿发安全生产文件。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是业务保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2条负责全矿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计划检修、合理使用、安全运行等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3条负责全矿机电、运输设备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确保安全生产。
第4条组织并参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的分析会,查出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制订预防措施。
第5条制订或审核机电、运输管理方面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堵塞事故漏洞,清除事故隐患,确保通风、排水、提升、供电、运输等各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7条严格按照“三大规程”要求制订各项管理制度。
第8条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做好全矿机电、运输专业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机电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规定,做好对区队的机电安全技术支持工作。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坚持“三大规程”。
第2条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供电设计、电气设备保护整定的计算、试验。
第3条健全高低压供电图板,掌握全矿供电动态,督促检查“三大保护”装置的安装和使用。
第4条负责机电运、输设备的完好检查、防爆检查、运输检查、现场安全检查,质量标准达标及现场文明生产检查。
第5条参与机电、运输方面的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编制、审批等工作。
第6条负责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达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对各队达标情况进行验收、评定、考核。
第7条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加机电运输事故追查会。
第8条积极深入现场,检查机电、运输系统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各单位机电运输制度的落实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通防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公司及矿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一通三防”制度,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瓦斯为天、防突至上”的思想观念。
二、及时掌握“一通三防”动态及存在的问题,组织本部门积极进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三、抓好通风瓦斯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瓦斯、煤尘、火灾事故。
四、加强对矿井通风系统、监测系统、抽放系统、注浆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五、狠抓关键环节,随时掌握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盲巷处理、调整通风系统及防止自然发火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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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 煤业 一通 安全生产 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