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简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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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简答
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l)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其他--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4、中国己经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4)《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6)《世界版权公约》(7)《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日内瓦公约》(8)《专利合作条约》(9)《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协定》(10)《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5、中国己经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9)《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0)《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6、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所有人独占地享有其权利,这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2)同样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而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
7、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形态的产品;
(2)智力成果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它成为知识财富和知识商品的理论依据;(3)知识财富经过法律的确认或授予才成了知识产权,成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8、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与法律保护的义务。
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它与有形财产的一个区别。
9、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
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它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
10、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永久的,而要受到法定有效期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一个主要区别。
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限制性,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普遍采用的原则。
11、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渊源:
第一,各国的国内法律规范;第二,各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双边协义。
12、商标的特征:
(1)商标是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2)商标是一种识别性标志;(3)商标是由生产、经营者使用的标志;(4)商标是由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
13、简述商标的基本功能:
(1)商标具有区别功能;
(2)表明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3)表明质量的功能;(4)广告功能;(5)财产功能。
14、商标权的概念法律特征: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商标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商标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或地区商标法所产生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或注册地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当然地受法律保护。
15、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
(1)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首先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19、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6、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6)许可使用的形式;(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9)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10)违约责任。
17、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18、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权利:
(1)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2)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3)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4)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20、商标权终止的情形: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21、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徵、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徵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3、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
1.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商品或服务名称。
2.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服务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3.注册商标佑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4、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25、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
(1)侵权损害事实;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情形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一是损害行为,二是行为的违法性。
26、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
(1)合理使用;
(2)权利用尽;(3)先用权;(4)在先权利。
27、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
28、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1)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4)罚款;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9、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的赔偿计算:
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
由《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0、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之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给予行为人以严厉的刑事制裁来打击和预防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犯罪的。
32、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
(1)使用侵权;
(2)销售侵权;(3)标识侵权;(4)反向假冒侵权;(5)其他侵权。
31、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3、商标管理机关对非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主要内容:
(1)对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管理;
(2)对未注册商标是否冒充注册商标的管理;(3)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管理;(4)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再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34、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
当事人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
(2)行政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纠纷依法处理。
(3)行政调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4)诉讼解决。
被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56、简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者照片。
(3)简要说明。
35、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主要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商标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与单位都可以构成此类犯罪;(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此类犯罪。
36、专利权的特点:
(1)独占性。
又称为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排他性的独占权利。
(2)地域性。
是指依照一国的专利法所取得专利,只能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国地域范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
是指专利的法定有效期限。
专利权人只能在该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该期限届满,专利权及丧失效力,该项技术即成为人类社会的共有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
37、发明的类型:
(1)产品发明,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经过人工执照的各种新制品。
例如对仪器、装尺、用具或组合物等作出的发明。
(2)方法发明,是指制造某种产品或生成某种物质所使用的特殊手段或特殊步骤。
(3)改进发明,是指对已有的方法或发明提出的创造性变革。
38、发明所具备的特征:
(1)发明必须体现为一种技术思想和技术方案;
(2)发明在实践中必须具有应用价值;(3)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39、实用新型的特征:
(1)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产品,是经过生产加工过程而获得的实物;
(2)实用新型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是二者的结合;(3)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要低于发明,这是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的本质区别,也是设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价值所在。
40、外观设计的特征: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有关;
(2)外观设计必须适用于工业应用;(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设计;(4)外观设计应该富有美感。
41、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不可专利的项目,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42、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应掌握的标准:
(1)公开标准。
如果公开发表、使用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公开了,即丧失新颖性。
(2)地域标准。
不同的国家对此规定不同,大致分全世界新颖性标准、本国新颖性标准和混合新颖性标准。
(3)时间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有三种时间标准:
以发明日为准、以申请日为标准、以申请时刻为标准。
(4)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在某种情况下,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并不丧失新颖性。
(5)抵触申请。
43、抵触申请的概念和必须具备的条件:
抵触申请,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内容相同的发明先后分别向专利局体出专利申请,先提出申请的为在先申请,后提出申请的为在后申请,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的条件:
(1)在先申请必须是在在后申请申请日之前提出申请,而在先申请的内容必须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
(2)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必须是由不同的人提出的。
44、判断实用性的标准:
(1)可实施性。
可实施性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依据说明书或技术资料实现该发明创造。
(2)再现性。
再现性要求发明创造在既定的条件下可以多次反复地实施,具有可重复性。
(3)有益性。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完成之后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和社会效果。
45、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
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般只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两种形式,我国采用申请日标准。
(2)独创性。
将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进行比较,只要前者与后者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应认为是具有创造性。
(3)富有美感。
(4)适于工业应用。
(5)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50、简述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2)其他义务。
如保证充分公开专利的内容;正确行使专利权。
51、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制造权;
(2)使用权;(3)许诺销售权;(4)销售权;(5)进口权。
52、简述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使用专利方法。
一类是单纯的方法;另一类是只产品制造工艺或方法。
(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46、判断发明创造的标准:
(1)时间标准。
从时间角度判断发明创造是否有创造性,一般是以申请日为标准,是将该发明创造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通过比较判断其是否具有创造性。
(2)技术标准。
这是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突出的是实质性特点并取得显著的进步。
(3)人员标准。
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为标准的,对他们而言某一项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该发明就具有创造性。
47、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专利申请权,是指发明创造者就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向专利机关请求授予其专利权的一种请求权。
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时,由专利局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授予其排他的独占性权利。
(2)提出专利申请是取得专利权的必经程序和必要前提,只有对某项发明创造拥有合法的申请权,才有可能据此取得专利权。
但拥有专利申请权未必就必然取得专利权。
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授予专利的条件时,专利申请人则因为该发明创造未被授予专利而不能转化为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可能众多,但只有一人可能转化为专利权人。
48、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49、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
(1)专利的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性地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
(2)专利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支付价款的权利。
(3)专利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由他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专利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上或者该产品的包装、容器、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5)保护请求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受到侵权时,既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是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行使的一种处分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不缴纳专利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
(7)专利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由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53、专利许可合同的种类:
(1)普遍许可合同,又称非独占许可合同,依据此类合同,转让方允许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保留自己实施和允许任何第三人实施该范围内专利技术的权利。
(2)排他许可合同,又称独家许可合同,是指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地域、期限或方式、范围内享有使用专利技术的权利。
(3)独占许可合同,又称完全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在任何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与第三人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
(4)分售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除了在规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专利外,还可以将使用的专利的全部或部分转售任何第三人。
(5)交叉许可合同,又称互惠许可合同,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以价值相当的技术互惠交换的一种许可合同。
54、我国《专利法》规定取得优先权必须必须符合的条件:
(1)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受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该外国必须与我国共同参加了由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或者与我国签订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文件。
(2)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外国专利机关包括了申请目的正式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过我国专利机关受理并保留了申请目的正式申请。
(3)后一申请与前一申请的相距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4)后一申请须与第一次申请具有相同的主题。
57、专利权终止的概念及情形:
专利权的终止是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或未届满而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或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失去法律效力。
专利权终止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登记于专利登记薄,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专利权终止后,其发明创造就成为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55,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文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1)请求书是申请人请求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文件。
(2)说明书及附图。
说明书是详细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文件。
如有附图,应当有附图说明。
附图是用来补充说明书中的文字部分,便公众能够直观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3)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要求的并经专利行政部门确认的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
(4)说明书摘要是对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括,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
58、专利权无效的审理程序:
1申请;2形式审查;3受理或驳回;4答辩;5合议审查;6审查决定;7撤回。
59、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专利权被确认无效后,一般情况下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即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但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己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己经试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试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例外信况下,无法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应当给予特殊救济。
60、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理论上称为专利权用尽。
(2)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理论上称为在先使用权。
(3)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61、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形式及其程序:
1)强制许可的形式主要有,请求实施专利未获准的强制许可;国家出现特殊情况或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进行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专利强制许可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并提交证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通知专利权人,登记并公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2、我国专利法规定的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就是侵权人依靠他人的专利技术通过自己亲自实施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直接获取他人利益的侵权行为。
《专利法》列举的直接侵权有: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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