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依法行政五年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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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市政办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努力开创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1.“四五”时期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我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时期,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艰巨繁重的工作任务,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长足进展。
五年来,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职能加快转变;行政决策机制日趋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的质量稳步提升;着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明显进步;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断健全,社会整体保持和谐稳定;法制宣传更加深入,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已经形成。
“四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基本实现,依法行政工作为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2.“五五”时期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五五”时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时期。
这一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将开启加快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开创老工业城市科学发展的新征程,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
依法行政工作进展还不平衡,制度建设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部分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依法行政的保障水平还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等等。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依法行政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努力开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3.“五五”规划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建设经济文化强市和法治的奋斗目标,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中心,认真贯彻实施《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以《省行政程序规定》为抓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4.主要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有效实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有效落实;服务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等政府自身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有机统一。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严格按照程序制发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强化职责意识,改善执法方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办事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
——强化行政监督,自觉接受政府的内外部监督,严格行政问责。
——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保障社会长期和谐稳定。
——健全和完善法治政府考核体系建设,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5.全面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
领导干部年度学法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
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前学法、举办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集体学法。
主要学习通用法律、专门法律和新颁布法律知识。
各级政府每年要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6.建立并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
7.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制度。
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参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上岗前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所在部门要对其进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
经通用法律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全员依法行政知识专题培训和考试,以此作为审验行政执法证件的依据。
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要参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每隔三年组织一期在岗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培训,培训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
8.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采取自学、集中培训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要接受不少于20个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深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9.合理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把重大行政决策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民主化轨道。
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将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等事项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10.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要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未予采纳的,要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要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1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听证。
选择听证代表,要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不同利益代表比例相当的原则和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使选择的听证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时,要随机选择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的基本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1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要通过舆情跟踪、社会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结果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1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将方案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并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
14.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要探索决策实施部门评估、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
决策机关要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15.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对超越决策权限进行决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面提升制度建设质量
16.科学安排政府立法项目。
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及“立、改、评、废”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安排政府立法项目。
编制年度政府立法计划,应当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重点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
继续实施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
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17.完善政府立法起草工作机制。
起草政府立法草案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政府立法起草制度,建立开放的、多元的政府立法起草机制,推行委托起草、招标起草模式。
政府立法草案可以由一个部门起草或者几个部门联合起草;起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方面的立法草案,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政府立法草案,可委托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学者起草。
政府立法草案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起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8.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方式。
政府立法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
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基层群众的意见,特别注意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立法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政府立法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规定时限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立法草案的相关内容。
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
19.加强政府立法审查协调工作。
严把立法审查关,积极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突出特色。
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政府立法的主导作用和协调作用,对于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起草部门要主动进行沟通协商;对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合法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府立法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处理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20.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保证政府立法工作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政府立法项目公布施行满一年,实施机关应当通过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将发现的问题报市政府,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要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
21.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规定。
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
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22.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三统一”制度。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或下载。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即“三统一”制度。
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并按照规定时限交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3.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要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0日。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要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要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24.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严格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和区县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县政府备案。
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对内容违法或者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发现应当报送备案而不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责令限期报送备案。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政府法制机构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每年组织检查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畅通举报违法规范性文件的渠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5.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两年对已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26.完善行政执法体制。
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断扩大实施领域,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中心镇和重点镇延伸。
合理确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
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罚缴分离制度,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27.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合理划分市和区县两级的执法权限。
部门之间存在执法职能争议的,应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协调意见。
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或复杂执法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合理划分市和区县两级的执法权限,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28.深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改革。
坚持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约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要认真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程序和处罚幅度,完善使用规则,并将规范标准向社会公布。
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裁量条款要进一步细化量化,细化量化的程序要公开。
要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合理性,符合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民生的要求,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采取的措施要与执法目的相当,避免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指导,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公正执法。
29.健全行政执法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树立和强化程序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省行政程序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不断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保证程序正当。
健全行政执法告知制度。
实行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各执法部门要根据回避、公开、当事人参与、诚实守信、保障救济权利等程序要求,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杜绝违法取证行为。
落实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活动,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
30.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继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完善本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规定和配套制度。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案件质量考核、错案责任追究、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31.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管理制度。
制定行政执法案件评查标准,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案卷的整洁性、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全面评查。
坚持案卷评查工作的常态化。
政府法制机构应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指出执法案卷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改正,并将改正情况向政府法制机构反馈。
行政执法活动的记录、证据、执法文书等应立卷归档,行政执法案卷应完整、系统,管理规范。
3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
建立行政处罚网络运行系统,使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全过程实现网络运行。
加强行政执法投诉网络建设,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和文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案、调查、决定、处理等制度,更加注重对行政程序和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使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的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3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队伍建设。
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确认和公布制度,未经本级政府确认和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及时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六、规范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提高行政效能
34.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快行政审批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继续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编码管理制度。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着力推进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监管制度。
35.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整合政务服务资源,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
逐步扩大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范围,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都要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
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提高行政效率。
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凡进驻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都要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
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36.推进基层便民服务。
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纳入其中公开规范办理;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代办点,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
37.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推进市、县、镇三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为公共资源交易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政服务中心合并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38.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
推广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
将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化纳入当地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资源,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
规范技术标准,推动不同层级行政服务中心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七、不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39.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政府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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