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有关问题和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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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有关问题和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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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有关问题和解答
人口普查有关问题和解答
什么是人口普查
人口普查就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的项目、统一的调查表和统一的标准时间,对全国人口普遍地、逐户逐人地进行的一次性调查登记。
人口普查工作包括对人口普查资料的搜集、数据汇总、资料评价、分析研究、编辑出版等全部过程。
人口普查是当今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资料的一种最基本的科学方法,是提供全国基本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
通过人口普查,可以查清全国人口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等基本情况,还可以查清人口的社会特征、家庭特征、教育特征、经济特征、住房状况以及普查标准时间前一年人口的出生死亡状况等。
目前,世界各国的人口普查在时间、内容、方法上逐渐趋向一致,使人口普查资料更具有可比性。
人口普查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普遍性。
人口普查是按地域性原则进行登记,某个地域范围内的全部人口都要参加普查登记。
2.个别性。
人口普查登记以人为单位,要按照每个人的实际情况逐人逐项地填写普查表。
3.标准性。
人口普查必须以一个特定时间为标准,全国同时进行调查。
不论普查员实际入户登记时间在哪一天,登记的都是标准时间的人口状况。
4.集中性。
人口普查工作必须在中央的集中领导下,按照中央一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去组织实施。
5.统一性。
人口普查工作要全国严格统一,包括统一的普查方案、统一的普查表、统一的填写方法、统一的分类标准、统一的工作步骤和进度等
6.定期性。
人口普查总体上是一种静态调查,不能反映人口的变动情况,因此应该定期进行,世界大部分国家规定每隔五年或十年举行一次人口普查。
为什么要进行人口普查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多是最基本的国情,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做好民生工作,都需要有详实准确的人口数据,而人口普查就是取得人口数据的重要途径。
定期开展人口普查的目的就是查清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变化,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近些年来,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世界经济大变革大调整步伐加快,全球人口状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各国为了应对挑战,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都对人口进行普查。
2005年以来,世界上已经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人口普查,另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开展人口普查。
我国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结构不断调整,人口状况也有很大的改变。
这期间,虽然每年开展1‰人口抽样调查,2005年还进行了1%人口抽样调查,掌握了一些基本信息,但总的来说,对人口状况掌握的还不是很全面,需要通过人口普查进一步把人口情况摸清楚。
在新的形势下开展人口普查对于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十二五”规划需要掌握人口这一重要的国情国力信息。
制定人口政策、劳动就业政策、教育政策、社会福利政策和民族政策等需要详实可靠的人口数据。
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是扩大内需和调整结构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通过人口普查进一步摸清进城务工农民和流动人口的规模、构成和流向等情况。
真实的人口统计数据还是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基础,无论是扩大居民消费、增加就业,还是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以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都需要对详实人口数据进行分析。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规定:
“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
不同的普查表式填报的内容有所不同,其中普查表短表共有18个项目,按户填报的有6项,按人填报的有12项。
项目内容反映了人口基本状况、受教育程度和户的基本情况等。
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的普查表短表共有11个项目,包括人口基本情况、来大陆或来华目的、居住时间、受教育程度和行职业等。
普查表长表共有45个项目,按户填报的有17项,按人填报的有28项。
除了短表的项目内容外,还反映了人口的迁移流动、身体健康状况、就业状况、妇女生育状况和住房情况等。
死亡人口调查表共有8个项目,反映了普查标准时间前一年内死亡人口的基本情况、受教育程度和婚姻状况等。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普查表有几种表式
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
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其居住地进行登记时,要填报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的普查表短表。
另外,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要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采用什么方法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规定: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
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
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普查对象。
(1)现住地和户口登记地相同的人员,只在现住地进行登记。
(2)现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同的人员,除在现住地登记外,还需在户口登记地登记相应信息。
(3)户口待定的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
(4)居无定所的人员在普查标准时点的居住地进行登记。
(5)境外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
2.普查标准时点在国外工作或学习的普查对象,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和集体户申报登记。
什么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规定: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
所谓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就是规定一个时间点,无论普查员入户登记在哪一天进行,登记的人口及其各种特征都是反映那个时间点上的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不管普查员在哪天进行入户登记,普查对象所申报的都应该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情况。
通过这个标准时间,所有普查员普查登记完成后,经过汇总就可以得到2010年11月1日全国人口的总数和各种人口状况的数据。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如何组织实施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具体实施。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大致可分为普查准备、登记和复查、数据处理和公布三个阶段。
1.人口普查的准备阶段
在人口普查的全过程中,准备阶段的工作最多,时间也最长。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人口普查工作都用4-6年来完成,我国近几次人口普查准备工作用时都在2-3年左右,对比来讲,准备工作的时间是比较短的。
我国人口普查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人口普查的立法,建立普查机构,制定《人口普查办法》、普查表和工作细则,制定工作计划,试点,普查区域的划分,户口整顿,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宣传工作,物资准备等。
2.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在一定日期内对每一户、每一人进行登记,然后对登记的资料进行全面复查。
与其他两个阶段相比,这个阶段工作时间最短,一般不超过15天,参加人员最多,是人口普查最关键最重要的阶段,是取得准确资料的基础。
这个阶段的任何失误在以后各工作环节中都无法补救。
3.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和公布阶段
资料整理和分析研究阶段是人口普查的收获阶段。
通过登记复查,广大普查员已经把每家每户每个人的各种状况登记到了普查表上,或者说我们已经获得了全国人口的微观资料。
对这些资料进行进一步的整理,加工成能够反映全国乃至各地区人口各种状况的宏观资料为政府和社会各界使用。
这一阶段的工作不需要每一名普查员参加,主要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编码,汇总,资料评价,资料发表和印刷,分析研究,总结等。
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在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一是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二是单个人口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三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四是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单个普查对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为确保人口普查对象依法履行普查义务,《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如何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处于人口普查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入户采集数据的重要任务,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人口普查的源头数据质量,事关普查成败。
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圆满完成人口普查的入户登记工作,《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方式,规定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
二是明确了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基本条件,要求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三是明确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上岗资格,要求必须参加人口普查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普查登记等工作。
四是对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作出规定,明确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普查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普查员在普查中有权就与人口普查项目有关的问题询问普查对象,有权要求普查对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
普查员不得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
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普查证件,并对在人口普查中所知悉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或家庭情况,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人口普查期间对无户口人员有什么规定?
为彻底查清我国人口总数,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
通知中指出,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的人员,要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如何保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
保证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完整,是人口普查的核心要求,也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为了保障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定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二是要求人口普查对象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四是规定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五是规定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六是明确规定了对普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对人口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为了确保人口普查的顺利进行,保障普查数据质量,《全国人口普查条例》针对人口普查中三类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一是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以及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人口普查机构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普查人员,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人口普查对象包括哪些人?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这里的“境内”指的是海关关境以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根据这一规定,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无论是大陆常住人口、港澳台侨人员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包括驻外使领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外派劳务人员等,也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已经在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属于人口普查对象;来华出差、旅游等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也不包括在人口普查对象范围内。
我国前五次人口普查,只调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境内常住的人口。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首次明确将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员也作为普查对象。
将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纳入人口普查,是各国人口普查的通常做法,也是联合国的建议。
《联合国2010年轮人口和住房普查的原则和建议》将人口的国际迁移作为人口普查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规定,对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进行普查,采用与内地居民相同的调查登记方法,即由普查员入户进行普查登记。
普查内容方面,要求境外人员填报的项目少于中国居民,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来华目的和居住时间、受教育程度、身份或国籍等。
对中国公民和境外人员的普查内容都不包括收入、宗教信仰等。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普查中将会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问题解答之一
——关于普查登记时地址名称代码和建筑物编号填写相关问题的说明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规定,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每个普查对象要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属于人户分离的,同时在户口登记地登记相应信息,按照现住地和户口登记地实际所在普查小区和建筑物,填写地址名称代码和建筑物编号。
对一些特定人口群体(武警、服刑、劳教人员及大规模户口空挂人员),登记时的地址名称代码和建筑物编号需要特殊处理。
现就相关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一)各地在组织开展普查区域划分和名称地址代码清单的确定工作时,暂无需考虑特定人口群体。
要按照“有实际地域和地域完整覆盖”的原则,依据除特定人口群体之外的普查对象的规模与分布,划分普查小区。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根据核实确定的普查区名称地址代码清单以及实际划分的普查小区个数,统一整理、生成普查小区名称地址代码文件(标准地址码库),供登记填表使用。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登记填写普查表短表,并移交所在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根据需要,在标准地址码库中本县级公安机关所在的普查区内,虚拟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供填写地址名称代码使用。
虚拟普查小区的地址代码自“800”开始,依次增一顺序编码,并以编码序号命名,如第800普查小区、第801普查小区。
(三)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县级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负责登记填写普查表短表,并移交所在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根据需要,在标准地址码库中本县级公安机关所在的普查区内,虚拟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供填写地址名称代码使用。
虚拟普查小区的地址代码自“850”开始,依次增一顺序编码,并以编码序号命名,如第850普查小区、第851普查小区。
(四)在户籍地登记人户分离人口时,对大规模连片拆迁区域内户口未迁的户籍人口,高校、人才交流中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中管理的空挂的大集体户人口,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提出,经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核准后,登记时均填写普查表短表,并在标准地址码库中本乡级区域的相关普查区中,虚拟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供填写地址名称代码使用。
虚拟普查小区的地址代码自“900”开始,依次增一顺序编码,并以编码序号命名,如第900普查小区、第901普查小区。
(五)上述虚拟普查小区,均不落实实际地域,不绘制普查小区图,也不需补入标准地址码库。
对于“800”及以上代码的普查小区的普查表,数据录入时由软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六)对于上述以虚拟普查小区登记的人口、户籍地难以落入确切建筑物的其他人口和无住房人口,普查表上的建筑物编号填写“00”。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问题解答之二
关于普查对象的问题解答
1、大学生在校外租房住或常回家居住,如何登记?
答:
应按其实际居住情况进行登记。
学校集中组织登记时,不应简单参照学籍,而应考虑学生的实际居住情况,对于长期在校外租房的学生不应将学校视为其现住地登记。
在学校和其他地方两头居住的,按10月31日晚居住情况如实登记。
2、高中、初中及以下住校学生在哪里登记?
答:
初中、小学的住校学生,幼儿园全托孩子,一律视为在家中居住,作为其家庭的现有人口。
高中住校生按其实际居住情况登记,作为学校的现有人口。
3、住在福利院、养老院的老人如何登记?
答:
根据普查对象的界定,在户口登记地和居住地都应登记。
4、住院的病人如何登记?
答:
短期住院的病人视为在家中居住,医院不登记;长期(超过半年)住院的病人,户籍地和医院都进行登记。
5、看守所在押人员如何登记?
答:
拘留、在押人员视为在家中居住,将其原住户作为现住地登记。
6、流动性作业人口如何登记?
答:
流动性作业可视为临时出差,视为在家中居住,如从事长途运输的人,一律将其原住户作为现住地登记。
7、水库淹没区,原居住地已淹没,人也已搬走,但户口没迁,人数多,是否也需要在户口登记地填报户籍人口?
如需要两边都登记,原户籍地如何画地图?
答:
可视为大面积连片拆迁、户口未迁人口,具体处理方法见问题解答一。
8、公安户籍资料该户有这个人,而实际该户的户口本上没有这个人。
如何登记?
以谁的为准?
答:
该户按户口本的实际情况登记,多出的人在派出所登记。
9、婚嫁到本户,但户口未迁到本户,普查登记时人、户均不在本户,该人是否在本户登记?
答: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来处理,注意区分不在本户的原因,若是临时出差、旅游、探亲等,应视为在家中居住,在本户登记现有人口。
摸底工作的问题解答
1、人才交流中心、整片动拆迁等900以上的虚拟普查小区内的户是否编制底册?
是否参加长表抽样?
建筑物编号、房屋编号、户编号怎么编?
答:
900以上的虚拟普查小区可按花名册或其他记录编制《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以村级为单位,每个虚拟普查小区占一行,在备注栏注明该虚拟普查小区的户籍人数。
摸底结束后,连同其它小区的户主姓名底册和摸底数据一同上报。
虚拟小区的最大规模为4995人(999张表*5人)。
900以上的虚拟普查小区内的户不参加长表抽样。
900以上的虚拟普查小区的建筑物编号统一编写为“00”,不需填写房屋编号。
登记普查表时,每个虚拟的普查小区内的每户都要有户编号,编号时可依据按花名册或其他记录编制,以不漏为原则,从001开始顺序编制,最大户编号为998。
集体户的最大户规模为45人,超过45人时另作一户进行登记。
虚拟普查小区内所有户的住房间数和面积均填写“00”。
2、大量出租的农村私房“房屋编号”怎么编?
例如三层小楼,外加楼前楼后搭建的房间,除房东住一间或几间房间之外,分别租给十几户家庭户,这种情况的“房屋编号”怎么编?
答:
对每一个房间都分别给房屋编号。
3、普查小区的建筑物数超过99,如何处理?
答:
合理地合并一些建筑物。
4、居住用的建筑物的一楼做为店铺,房屋编号怎么编?
答:
对每个店铺都给出一个房屋编号。
5、涉密单位,在普查小区图中如何给定普查小区内的建筑物编号?
答:
像其他建筑一样,给出建筑物编号,但注意不要标注建筑物的单位名称等涉密信息。
6、动迁后户口未迁走的户籍人口在编写《户主姓名底册》时如何编写房屋编号和户编号?
答:
房屋编号不编,在备注栏注明,户编号编为600以上。
7、新楼盘建筑物内只有少量人口入住,还有大量未售和已售但未入住的房子,是否只给有人居住的房屋户编号,其余大量空房户不给户编号?
答:
房屋编号都要给,空房不给户编号。
8、关于在本村(居)委会范围内跨小区人户分离的人,特别是全户,摸底时在户籍地的户编号如何处理,是否按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编‘600’以上、是否要参与长表抽样?
答:
作为全户寄挂户口户处理,给600以上的编号,不参加长表抽样。
9、建筑物编号在《户主姓名底册》是否一定要按编号顺序填写?
答:
可以不按建筑物编号的顺序填写。
住房项目的问题解答
1、住房按翻修时的年份填写“建成年代”,整饰工程是否算翻修?
翻修有没有分内外?
答:
翻修是指把原建筑物全部或部分拆除后重建、改建或扩建。
只是粉刷外墙等装饰工程,不应该算翻修。
2、一户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间数和面积都相加计算,有无地域范围限制,例如:
老家的房子是否计算在内?
答:
一户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如果是在城镇内居住的户,本城镇内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并且另外的住房也没有出租的,将两处住房的房间数和面积分别相加;如果是在农村居住的户,本村内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并且另外的住房也没有出租的,将两处住房的房间数和面积分别相加。
3、某户有多套房子,同时居住,房子建成年代不同。
如何填写“承重类型”、“住房建成年代”等项。
答:
只填写其登记时居住住房的情况。
4、全户外出的户,户籍地住房未出租,户籍地和现住地的住房如何登记?
答:
户籍地登记户籍地的房子,现住地登记现住地的房子。
5、农村很多地方建筑的房子就一大间,中间没有隔墙,怎样计算住房间数?
答:
一律按自然间数来计算住房间数。
6、出租房屋的房东如果户口仍在户中,也应进行登记,有关住房面积、间数如何填?
答:
房东和承租人都填写该处出租房屋的住房面积和间数。
分为两户登记。
7、客厅、厨房里住人的算不算住房间数?
答:
不算。
8、虚拟普查小区内各户住房的建筑面积和间数如何填写?
答:
住房建筑面积和间数都填“00”
9、对于拆迁的户,户口所在地已经没有住房了,住房间数和住房面积怎么填?
居无定所的人,住房间数和住房面积怎么填?
答:
如果小区内只有一部分是拆迁未迁户口的户,则这些户的建筑物编号填为“00”;户编号与本普查小区的其他户一起顺序编号(600以上);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间数均填“00”。
小区内居无定所的人,住房间数和住房面积也填为“00”。
10、农村因土地被征用,集中安置居住的村民,其住房来源如何填写?
答:
按照现住房所在楼盘的实际性质填写。
如果不是开发楼盘,可填写为“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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