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定期存款约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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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定期存款约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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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定期存款约定书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外匯定期存款約定書
立約定書人(即存戶)茲向貴行申請外匯定期存款往來,於各適用之範圍內,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
1、最低起存金額:
本定期存款幣別依貴行存款利率掛牌之外幣,並按貴行牌告以固定利率單利計息,各幣別最
單位:
元
低起存金額如下表:
幣別
最低起存金額
幣別
最低起存金額
幣別
最低起存金額
USD美元
1,000
CHF瑞士法郎
1,200
NZD紐西蘭幣
1,400
HKD港幣
7,900
CAD加幣
1,300
THB泰銖
40,000
GBP英鎊
600
JPY日圓
106,000
ZAR南非幣
7,000
AUD澳幣
1,300
SEK瑞典克朗
7,500
CNY人民幣
7,000
SGD新加坡幣
1,600
EUR歐元
800
2、計息方式:
(1)存期未滿一個月:
(本金X年利率X天數/360)或(本金X年利率X天數/365)=利息
註:
英鎊/港幣/新加坡幣/南非幣/泰銖等幣別為365天計息;其餘幣別為360天。
(2)存期一個月(含)以上:
1、足月部分,按月計息:
(本金X年利率X月數/12=利息)。
2、遇有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依前述
(一)方式按日計息。
3、本定期存款於到期日前中途解約,應於七日以前通知貴行;如未於七日前通知貴行,經貴行同意後亦得辦理。
中途解約時,依本定期存款訂約日(轉存或續存時,則為轉存日或續存日)貴行同幣別牌告利率,按實際存款期間(包含不足月及零星日數)依下列規定計息:
(1)未滿一個月,不予計息。
(2)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依貴行一個月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3)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依貴行三個月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4)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依貴行六個月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5)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依貴行九個月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中途解約時,若存戶依原存單利率按月領取之利息已超過貴行應付之利息時,貴行有權就該溢付之利息數額,自應返還予存戶之存款本金中逕行扣回。
4、逾期提領:
(1)逾期解約:
本定期存款存戶逾期提取時,其逾期利息按照提領日之貴行外匯活期存款
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算,本定期存款到期日至提領日間,貴行外匯活
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惟如到期日為
休假日時,該休假日之利息應按定期存款原利率計付。
(2)逾期續存或轉存:
1、存期未滿一個月之定期存款到期擬續存或轉存時:
(1)存戶於逾期三日內辦理續存或轉存者,得以原到期日為起息日,利率以續存日或
轉存日牌告利率做為新定期存款利率。
(2)若三日內遇有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寬緩期不再順延,仍以三日為限。
(3)若三日均為假日,則無寬緩期,存戶應於次一營業日辦理續存或轉存,方得以原
到期日為起息日。
2、存期一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到期擬續存或轉存時:
(1)存戶於逾期十日內辦理續存或轉存者,得以原到期日為起息日,其到期未領之利
息,得併同本金續存或轉存,新定期存款利率以續存日或轉存日貴行外匯定期存
款牌告利率計息。
(2)若逾期改轉存未滿一個月之定期存款,須於逾期三日內轉存方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寬緩期若遇有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寬緩期不再順延,仍以三日為限。
若三日均為為假日,則無寬緩期,存戶應於次一營業日辦理轉存,方得以原到期日為起息日。
3、凡超逾前二款規定期間始辦理續存或轉存者,其原到期日起至續存日或轉存日前一
日之逾期部分利息,應依照本點第
(一)項逾期解約之規定辦理,至於新定期存款
則以續存日或轉存日為起息日,利率並以續存日或轉存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5、存戶欲將定期存款自動轉期續存者:
(1)憑原留印鑑向貴行原受理開戶單位申請。
(2)自動轉期利率以轉存日牌告利率為準。
(3)自動轉期期間自原存款起息日起算,存期未滿一個月者,最長可達一年,存期一個月期
以上者,最長可達三年。
(4)指定到期日者,不得辦理自動轉期。
6、本定期存款不得轉讓,非經貴行同意,不得出質他人,惟得向貴行辦理質借;本定期存款
設定質權後,存戶如欲申請自動轉期者,應經質權人之同意。
7、定期存款未到期以前,存戶如須短期借款,可持存單及原留印鑑向貴行原存款單位申請質
借或依規中途解約,其質借金額、利率及期限悉依貴行授信有關規定辦理。
8、存單掛失與止付:
存單或印鑑如被盜、遺失或滅失者,應由存戶本人或法人之代表人持證
件及原留印鑑(如印鑑遺失者,須存戶本人或法人之代表人親自辦理)至貴行填妥申請書後辦
理掛失止付手續,但在貴行尚未受理存戶掛失止付申請並完成電腦事故登錄前,如有存款被
冒領者,貴行概不負責。
9、外匯匯兌業務收費標準
(1)存戶同意依下列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1、新台幣結購存入、提領結售:
免收。
2、外幣現鈔存入、提領:
按買賣即期匯率與買賣現鈔匯率差額計收手續費,最低NT$100。
3、存單掛失補發及印鑑掛失(更換):
補發存單每張NT$100,印鑑掛失(更換)每次NT$100。
4、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或其他文件(如會計師函證):
每件NT$50,超過一份,每份加收NT$20。
5、設定質權之通知、解除與實行質權:
存戶以存單設定質權予第三人(含設定通知、解除與實行質權),
每筆存單僅收一次手續費NT$100;設定質權予貴行者則免收。
(2)存戶同意貴行得依業務需要,修改本約定書或調整定期存款之相關服務內容,或修正前
項收費標準,並在貴行營業處所明顯處或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存戶同意適用修改後
之本約定書及異動後之服務內容或收費標準,並受其約束。
(3)前項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貴行應至少於生效日60日前公告。
10、存款自動轉息:
按月領息之定期存款,存戶得以約定方式填具申請書,委託貴行於每月計
付利息之日,將其利息逕予轉入存戶本人於貴行之外匯活期存款帳戶。
11、存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存戶同意貴行毋須通知客戶,得逕為下列之處理,以遵循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法令規範:
(1)如屬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
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2)如有不配合貴行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存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
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之情形,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
12、存戶如有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等情事時,本
定期存款項下之存、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存戶並喪失一切期限利益,由貴行依法行使
職權或主張抵銷。
13、本約定書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因本約定書而涉訟者,以貴行或本定期存款開戶之分
支機構所在地為履行地,並以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
14、本約定書正本乙式二份,由存戶及貴行各執乙份為憑。
15、本約定書未盡事宜,存戶同意依貴行其他規定、銀行慣例及相關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
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16、本定期存款依「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屬存款保險標的範圍內存款項目,受中央存款保險
公司存款保險保障。
17、為辦理本定期存款相關業務,同意貴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存戶本人或法人
之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電腦代號Z21)及「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
註記資訊」(電腦代號Z22)等資訊,貴行並就該等資訊得為電腦處理及利用。
18、外匯存款共同約定事項:
(1)存戶執行本定期存款有關交易事項時,倘涉及須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匯情事,存戶依相關
法令規定,據實申報並填寫於外匯申報書,倘因法令規定限制或因存戶用滿相關外匯額
額度致不能結匯,由存戶自行負責。
貴行有權逕依相關外匯法令規定,據實代存戶結匯
匯申報,存戶應悉數承認。
如貴行獲悉存戶已超出其得使用外匯額度或依法不得辦理時
時,貴行得拒絕受理。
(2)存戶應充分瞭解本行所提供之人民幣服務及產品,均須受本行與清(結)算銀行或代理人
(不論其是否位於中華民國)間訂立之相關結算及交割契約所拘束,並受相關主管機關、
政府機關、清(結)算銀行或其代理人或保管機構所頒布或實施之任何法律、規則、規章、
政策、公告和作業規則之拘束。
倘臺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地區當地金融監管機關或
清(結)算行等相關單位,要求銀行提供跨境貿易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或資料時,銀行得
逕予提供。
(3)外匯存款具有匯率變動及發行國家停止兌換之可能風險,存戶已有認知並願自負其責。
(4)倘因天災、地變、戰亂等不可抗力情事或外匯管制、原幣別喪失流通效力等其他不可歸
責於貴行因素影響,致無法以約定外幣給付存戶時,存戶同意貴行得以其他外幣或新台
幣給付。
19、本行申訴專線:
電話:
04-2227-3131、0800-033175。
電子信箱(E-MAIL):
e_bank@tcb-.tw。
□立約定書人已充分審閱貴行交付之外匯定期存款約定書,並同意遵守。
◎本約定書重要內容(標註底線者)已由貴行充分說明。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立約定書人已攜回外匯定期存款約定書審閱(客戶攜回日期:
年月日)。
◎本約定書重要內容(標註底線者)已由貴行充分說明。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此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本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在蒐集、處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時,應告知事項如後,請臺端詳閱。
倘臺端依法應設置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或其他具代表權限之人者,亦請各該有權代表之人詳閱如後之應告知事項。
立約定書人(即存戶):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證照字號:
電話:
(O)(H)手機號碼:
電子郵件E-MAIL: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同戶籍地址□另址:
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意定代理人簽名處:
中華民國年月日
核對身分或驗印說明人員經辦核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的隱私權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1、蒐集之目的:
有關本行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特定目的之說明),請臺端詳閱如下附表。
2、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
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臺端或第三人處(例如: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3、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
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2)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
所在地。
(3)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1、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
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等)。
3、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
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
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
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4、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5、臺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臺端交易資料之公司等)。
(4)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
方式。
4、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
及事實。
(3)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
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
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
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
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
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本行提供之服務管道(如:
電洽客服專線0800-033175、04-22273131、書面或親洽往來營業據點等)均能受理。
另臺端亦得隨時透過前開本行提供之服務管道要求停止利用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
本行於接獲臺端通知並確認臺端身分後立即受理,並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停止行銷。
6、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特定目的說明
業務類別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外匯業務
022外匯業務
035存款保險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60憑證業務管理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
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衍生性金融商品)
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13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
129會計與相關服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附表:
(本約定書應按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排序,以專卷方式永久保存,並且由定存經辦保管,列入移交)107.01版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外匯定期存款約定書
立約定書人(即存戶)茲向貴行申請外匯定期存款往來,於各適用之範圍內,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
1、最低起存金額:
本定期存款幣別依貴行存款利率掛牌之外幣,並按貴行牌告以固定利率單利計息,各幣別最
單位:
元
低起存金額如下表:
幣別
最低起存金額
幣別
最低起存金額
幣別
最低起存金額
USD美元
1,000
CHF瑞士法郎
1,200
NZD紐西蘭幣
1,400
HKD港幣
7,900
CAD加幣
1,300
THB泰銖
40,000
GBP英鎊
600
JPY日圓
106,000
ZAR南非幣
7,000
AUD澳幣
1,300
SEK瑞典克朗
7,500
CNY人民幣
7,000
SGD新加坡幣
1,600
EUR歐元
800
2、計息方式:
(1)存期未滿一個月:
(本金X年利率X天數/360)或(本金X年利率X天數/365)=利息
註:
英鎊/港幣/新加坡幣/南非幣/泰銖等幣別為365天計息;其餘幣別為360天。
(2)存期一個月(含)以上:
1、足月部分,按月計息:
(本金X年利率X月數/12=利息)。
2、遇有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依前述
(一)方式按日計息。
3、本定期存款於到期日前中途解約,應於七日以前通知貴行;如未於七日前通知貴行,經貴行同意後亦得辦理。
中途解約時,依本定期存款訂約日(轉存或續存時,則為轉存日或續存日)貴行同幣別牌告利率,按實際存款期間(包含不足月及零星日數)依下列規定計息:
(1)未滿一個月,不予計息。
(2)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依貴行一個月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3)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依貴行三個月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4)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依貴行六個月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5)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依貴行九個月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中途解約時,若存戶依原存單利率按月領取之利息已超過貴行應付之利息時,貴行有權就該溢付之利息數額,自應返還予存戶之存款本金中逕行扣回。
4、逾期提領:
(1)逾期解約:
本定期存款存戶逾期提取時,其逾期利息按照提領日之貴行外匯活期存款
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算,本定期存款到期日至提領日間,貴行外匯活
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惟如到期日為
休假日時,該休假日之利息應按定期存款原利率計付。
(2)逾期續存或轉存:
1、存期未滿一個月之定期存款到期擬續存或轉存時:
(1)存戶於逾期三日內辦理續存或轉存者,得以原到期日為起息日,利率以續存日或
轉存日牌告利率做為新定期存款利率。
(2)若三日內遇有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寬緩期不再順延,仍以三日為限。
(3)若三日均為假日,則無寬緩期,存戶應於次一營業日辦理續存或轉存,方得以原
到期日為起息日。
2、存期一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到期擬續存或轉存時:
(1)存戶於逾期十日內辦理續存或轉存者,得以原到期日為起息日,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續存或轉存,新定期存款利率以續存日或轉存日貴行外匯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2)若逾期改轉存未滿一個月之定期存款,須於逾期三日內轉存方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寬緩期若遇有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寬緩期不再順延,仍以三日為限。
若三日均為假日,則無寬緩期,存戶應於次一營業日辦理轉存,方得以原到期日為起息日。
3、凡超逾前二款規定期間始辦理續存或轉存者,其原到期日起至續存日或轉存日前一
日之逾期部分利息,應依照本點第
(一)項逾期解約之規定辦理,至於新定期存款
則以續存日或轉存日為起息日,利率並以續存日或轉存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5、存戶欲將定期存款自動轉期續存者:
(1)憑原留印鑑向貴行原受理開戶單位申請。
(2)自動轉期利率以轉存日牌告利率為準。
(3)自動轉期期間自原存款起息日起算,存期未滿一個月者,最長可達一年,存期一個月期
以上者,最長可達三年。
(4)指定到期日者,不得辦理自動轉期。
6、本定期存款不得轉讓,非經貴行同意,不得出質他人,惟得向貴行辦理質借;本定期存款
設定質權後,存戶如欲申請自動轉期者,應經質權人之同意。
7、定期存款未到期以前,存戶如須短期借款,可持存單及原留印鑑向貴行原存款單位申請質
借或依規中途解約,其質借金額、利率及期限悉依貴行授信有關規定辦理。
8、存單掛失與止付:
存單或印鑑如被盜、遺失或滅失者,應由存戶本人或法人之代表人持證
件及原留印鑑(如印鑑遺失者,須存戶本人或法人之代表人親自辦理)至貴行填妥申請書後辦
理掛失止付手續,但在貴行尚未受理存戶掛失止付申請並完成電腦事故登錄前,如有存款被
冒領者,貴行概不負責。
9、外匯匯兌業務收費標準:
(1)存戶同意依下列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1、新台幣結購存入、提領結售:
免收。
2、外幣現鈔存入、提領:
按買賣即期匯率與買賣現鈔匯率差額計收手續費,最低NT$100。
3、存單掛失補發及印鑑掛失(更換):
補發存單每張NT$100,印鑑掛失(更換)每次NT$100。
4、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或其他文件(如會計師函證):
每件NT$50,超過一份,每份加收NT$20。
5、設定質權之通知、解除與實行質權:
存戶以存單設定質權予第三人(含設定通知、解除與實行質權),
每筆存單僅收一次手續費NT$100;設定質權予貴行者則免收。
(2)存戶同意貴行得依業務需要,修改本約定書或調整定期存款之相關服務內容,或修正前
項收費標準,並在貴行營業處所明顯處或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存戶同意適用修改後
之本約定書及異動後之服務內容或收費標準,並受其約束。
(3)前項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貴行應至少於生效日60日前公告。
10、存款自動轉息:
按月領息之定期存款,存戶得以約定方式填具申請書,委託貴行於每月計付
付利息之日,將其利息逕予轉入存戶本人於貴行之外匯活期存款帳戶。
11、存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存戶同意銀行毋須通知客戶,得逕為下列之處理,以遵循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法令規範:
(1)如屬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
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2)如有不配合貴行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存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
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之情形,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暫時停止或終止業
務關係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
12、存戶如有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停止營業、清理債務、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等情事時,本定期存
款項下之存、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存戶並喪失一切期限利益,由貴行依法行使職權或主
張抵銷。
13、本約定書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因本約定書而涉訟者,以貴行或本定期存款開戶之分
支機構所在地為履行地,並以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
14、本約定書正本乙式二份,由存戶及貴行各執乙份為憑。
15、本約定書未盡事宜,存戶同意依貴行其他規定、銀行慣例及相關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
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16、本定期存款依「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屬存款保險標的範圍內存款項目,受中央存款保險
公司存款保險保障。
17、為辦理本定期存款相關業務,同意貴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存戶本人或法人
之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電腦代號Z21)及「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
註記資訊」(電腦代號Z22)等資訊,貴行並就該等資訊得為電腦處理及利用。
18、外匯存款共同約定事項:
(1)存戶執行本定期存款有關交易事項時,倘涉及須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匯情事,存戶依相關
法令規定,據實申報並填寫於外匯申報書,倘因法令規定限制或因存戶用滿相關外匯額
度致不能結匯,由存戶自行負責。
貴行有權逕依相關外匯法令規定,據實代存戶結匯申
報,存戶應悉數承認。
如貴行獲悉存戶已超出其得使用外匯額度或依法不得辦理時,貴
行得拒絕受理。
(2)存戶應充分瞭解本行所提供之人民幣服務及產品,均須受本行與清(結)算銀行或代理人
(不論其是否位於中華民國)間訂立之相關結算及交割契約所拘束,並受相關主管機關、
政府機關、清(結)算銀行或其代理人或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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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 定期 存款 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