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飞行员失能互助会准则社团法人中华民航飞行员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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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员失能互助会准则社团法人中华民航飞行员协会
民航飛行員失能互助會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初版生效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增修訂公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增修訂公佈
中華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增修訂公佈
中華民國九十
七年十月十七日增修訂公佈
中華民國九十
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增修訂公佈
中華民國一
O一年六月十五日增修訂公佈
中華民國一
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增修訂公佈
壹、前言:
一、民航飛行員失能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係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民航飛行員協會」之正式會員申請參加。
二、基於自組互助之原則,依民法契約自由之精神,凡會員與本會之權利與義務,均以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會之精神:
使會員及其家屬無後顧之憂,生活有所保障,會員於失能且無本項第二款所示所得時,得向本會申請失能互助金。
(ㄧ)失能係指會員因體檢不及格而停止空勤職務(下稱體停,詳見第十一條)或死亡。
(二)所得:
包括空勤薪資,但不包括退休金。
(三)補助對象僅限會員本人、配偶及直系血親。
為保障全體會員個人之權益,本會實施指定受益人及保證金制,失能互助金每一基數原則為五萬元,最高可有五年六十個基數之保障。
貳、組織:
本會係協會下之獨立運作單位,設有失能互助委員會及相關會務人員,除互助會財務管理及人事作業,由互助會委員獨立作業審查,餘行政業務由協會督導。
参、失能互助委員會:
本會設失能互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以上組成,以綜理會務。
各公司均應推選委員。
會員人數不足五十人之公司,應聯合推選1至2名委員。
一、委員:
(ㄧ)產生:
由各公司會員依所分配之員額,自行互選產生。
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依各公司會員名額分配。
(詳如附件一)
失能互助委員會委員員額得按實際需要,經失能互助委員會議決之。
(二)任期:
1.所有委員之任期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乙次。
2.委員如任期內因職務異動,轉任至其他公司時,則自動卸任,所遺委員名額由原公司會員另行選任。
(三)職務內容:
1.本會之準則修訂(增修訂)提案及執行失能互助委員會議決之事項。
2.監督本會會員帳戶儲存與運用。
3.負責對會員解釋失能互助委員會之工作情況及轉達會員意見。
4.失能互助金之審議、核發。
5.監督本會保證金存戶與清查。
二、主任委員:
(ㄧ)產生:
由全體委員互選產生,每次委員改選完成後,第一次委員會中,以記名方式票選之。
(二)任期: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三)職務內容:
1.督導推行本會準則規定之全盤業務。
2.主持失能互助委員會召開與委員之改選。
三、失能互助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ㄧ)每半年由主任委員定期召開一次失能互助委員會會議。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時,得由總幹事報請主任委員召開臨時失能互助委員會會議。
失能互助委員會之召開,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參加。
(二)下列事項應由失能互助委員會議決,如無特別規定,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1.本會準則之增修訂。
2.入會申請之核駁。
3.失能互助金之核發。
4.會員保證金之運用。
5.失能互助委員會委員員額。
6.其他與本會相關之事項。
(三)失能互助委員會決議增修訂準則等法規,公告三十日後立即生效。
如會員有異議,應在三十日內提出全體會員百分之十以上之連署書,並附具體之理由及修正意見,委員會需於二個月內,另案召開會議議決,再行公告實施。
(四)除前項情形外,失能互助委員會決議經公告後立即生效。
肆、會務人員:
本會聘任總幹事、會計及法律顧問各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處理一般例行業務,其職掌及酬給另
訂。
ㄧ、總幹事:
(ㄧ)秉承主任委員指示,執行本會之行政事務。
(二)各項會議之籌劃與執行。
(三)文書檔案之處理。
二、會計:
(ㄧ)辦理會員之互助金及保證金扣繳事宜。
(二)失能互助金發放作業,帳戶審核管理作業。
(三)本會會計帳務處理。
三、法律顧問:
(ㄧ)提供本會一般規章條理之審核。
(二)提供本會法律資訊。
四、會務人員酬給:
(ㄧ)委員每次出席會議憑簽到簿可領取車馬費伍佰元。
刪除(1020422修訂)
(二)總幹事、會計及法律顧問之薪資、報酬由失能互助委員會議決之。
伍、會員:
一、資格認定:
(ㄧ)具備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民航飛行員協會之會員資格。
(二)中華民國之國民,入會年齡須未滿五十三足歲,但八十九年元月一日前已加入之會員者,不在此限。
(三)經國籍民用航空公司任用後,即日起可申請入會;每人限一名額。
(1020422修訂)
(四)需填寫入會申請表及授權書(如附件二),並附最近一次體檢影印證明文件及人事通報,經失能互助委員會議決通過後,始為本會會員,與互助會之權利義務關係至六十三足歲止。
(1010615修訂)
二、資格喪失認定:
(ㄧ)凡本會會員退休、退職、離職、遭公司資遣和開除、轉任地勤職務而不具空勤資格含精神病患者,其會員資格即自行喪失,不再享有權利亦不需再盡義務,退會手續完成後,即得退還保證金柒仟伍佰元。
(二)未遵行本互助會準則而中途無故退出者,喪失會員資格,且不得退還保證金柒仟伍佰元。
三、若會員有以下情事,得申請停權,保留本會會籍,停權期問不得享權利,亦無須盡義務。
停權之會員應主
動填寫停權申請書,以作為停止互助金扣繳之依據,若有延誤,已扣繳之互助金不退還。
(ㄧ)技停或其他因素遭公司暫停空勤職務者。
(二)無公司任用之飛航人員,本會現階段不承認其空勤資格(與本會準則不符),但可申請停權保留會籍,俟復飛後憑公司或單位人事令申請重新入會,或辦理退還個人之存款及保證金。
四、因公傷期間遭公司暫停空勤職務,仍有所得者,不符本會互助之精神,會員可選擇辦理停權或不辦理停權。
(ㄧ)辦理停權:
1.不需盡義務,也不能享權利。
2.再入會必須先復權,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公司人事通報或在職證明、空勤體檢證。
(二)不辦理停權:
權利與義務視同正常會員。
陸、受益人資格、順位及變更之規定:
一、會員本人為當然第一順位受益人。
二、本會實施指定受益人制,由會員本人向本會依受益順序登錄(詳如附件二),否則不生效力。
指定受益人
之資格,限會員之現任配偶及直系血親,惟若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得填寫養父母及養子女,但須附上證
明文件。
三、前項所指受益人名單,會員可依其意願隨時向本會提出變更之申請。
四、會員死亡、放棄或因故無法領取失能互助金時,指定受益人得依順位依序申請遞補領取全額失能互助金。
若已無指定受益人,本會不發放失能互助金。
五、如全部受益人未能在失能事件發生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或已無指定之受益人,即視為放棄,本會不予發放失能互助金。
柒、會員義務:
一、繳費:
(一)全體會員入會時應繳交保證金柒仟伍佰元。
(二)現職空勤會員每月應繳交互助金,以分攤互助會支付失能會員之失能互助金及本會作業費、會務經常性之支出,但每月互助金最高為貳仟伍佰元。
(三)繳費方式依民航飛行員失能互助會會費代扣繳辦法,會員並應簽訂存款戶自動轉帳委託書(附件三)。
二、本會會員除應善盡前述繳費義務外,尚有如下義務:
(ㄧ)本會係基於互助精神組成,故會員不得無故中途退會。
(二)會員如欲申請失能互助金、停權、復權或退會,應主動填寫申請表(附件四)向本會申請。
捌、保證金之規定:
一、會員入會時必須繳交保證金柒仟伍佰元,以為履行會員義務之保證。
二、準則規定合法退會之會員,方可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中途無故退會者,保證金沒收留為本會公積金。
三、如當事人或其指定之全部受益人未能在退會事由發生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即視同放棄,其保證金及孳息全數留為本會公積金。
四、因暫時體停申請領取失能互助金者,保證金暫不退還。
五、如需運用會員保證金部份,除經失能互助委員會議決通過,並應成立專案小組,由失能互助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召集人,並由失能互助委員會委員監督執行專款專用,始能辦理。
玖、互助金之規定:
一、全體會員每月應繳交互助金以分攤互助會支付失能會員之失能互助金,但每月互助金總額不得超過貳仟伍佰
元。
民國九十九年一月ㄧ日以後加入之新會員,如入會年齡未滿四十足歲,每月繳互助金金額為舊會員之八成,至會員滿四十五足歲為止。
(990127增訂)
二、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以後加入之新會員,僅負擔失能事由發生於其入會後之失能互助金,並與入會當時
及以後加入之所有會員共同結合為一平等之互助團體,負起相對之責任義務。
三、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以前加入之會員,並應繼續平均分擔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前失能會員之失能互助金。
四、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後加入之新會員,須負擔互助會所有失能會員之失能互助金。
五、本會應製作會員名冊載明各會員入會時間,並發給會員,以利會員知悉其互助團體,作為互助金計算之基
礎。
拾、違反義務處理辦法:
一、互助金未按時繳交,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個人互助金帳戶內存款總數低過保證金柒仟伍佰元者,經通知補繳日期起十日內未補繳者,其罰責如下:
(ㄧ)第一次:
扣減失能互助金一個基數。
(二)第二次:
扣減失能互助金三個基數。
(三)第三次:
以中途無故退會辦理。
二、中途無故退會者:
凡本會之會員,未遵守本會準則之規定,欲自行提前辦理退會,終止與本會之關係,依下列規定辦理:
(ㄧ)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如未提前申請而遭扣繳之互助金恕不退還。
(二)本會沒收其入會所繳交之保證金柒仟伍佰元,當事人不得異議。
(三)於退會生效時,爾後不得再申請入會。
(因應準則修訂,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前退會者不在此限)
三、會員雖具備申請失能互助金、停權、復權或退會之事由,但逾期始提出申請者,其因延誤而扣繳之互助金不退還,其失能互助金亦不追補,但不影響總基數之計算。
拾壹、會員權利:
一、會員發生體停或死亡時,得向本會申請失能互助金。
二、非任職國籍航空公司會員權利,申請辦理如下:
(一)赴大陸及港澳地區航空公司任職者,如發生體停狀況,憑附當地民航主管之有效證明文件,並經文書認證後,得向本會申請辦理。
(二)其他航空公司任職者,如發生體停狀況,必須在三個月內返台經中華民國CAA民航局航醫中心體檢報告證明體停狀況,再依民航局航醫中心體檢報告提出申請。
拾貳、失能互助金:
一、體停:
(一)體停係指因例行年度空勤體檢不及格而停止空勤任務。
非例行年度空勤體檢不及格會員,失能互助金之申請,須檢附相關資料(前三個月飛行時間資料、體停證明),並經2/3出席委員討論審查,而認定之。
(二)體檢不及格之定義及失能互助金基數:
1.民航局航醫中心判定停飛之病例係永久無法恢復空勤體檢標準,如重大傷殘、腦部及心臟疾病、惡性腫瘤、中風等,且經失能互助委員會認定,最高發放六十個基數。
2.獲民航局航醫中心所發之體檢不及格證明文件,為一般性疾病或往後可復原之病例,如高血壓、糖尿病、肝功能異常、膽結石、腎結石、白內障、眼疾、耳疾等,依據民航局航醫中心歷年體檢報告之趨勢研判,失能互助委員會認定為暫時性不及格者,最高可請領三十個基數之失能互助金。
3.具爭議性之個案,需經失能互助委員會議決通過,始得辦理。
為求公平公正,航醫中心之認定與失能互助委員會之認定不符時,其失能互助金之核發,得經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議決之。
(三)因體停而申請失能互助金者,自停飛日起算九十日為審核期,經失能互助委員會議決通過後,始於確定停飛後之第九十一日起發放失能互助金,同時停止繳納互助金。
(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一日後申請入會之會員,入會後未滿五年者,因體停而申請失能互助金者,只得
依參加月數發給相同基數之失能互助金;入會滿五年者,即與一般會員權益相同。
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一月一日後申請入會之會員,如入會時年齡滿四十五足歲,最高僅核發四十個基數。
(990127增訂)
(五)停止空勤任務後,如發生體檢問題,本會不給付失能互助金。
(六)因體停領取失能互助金者,如體檢及格復飛(包含國內外任何一家航空公司)時,應立即通知本會,以利本會辦理停止發放失能互助金及扣繳互助金等相關事宜。
若怠於通知,事後由本會查知該項事實,得將已領取之失能互助金全數追回,否則依法追究。
(七)因暫時體停領取失能互助金者,無故不再體檢時,本會得經失能互助委員會之決議終止發放失能互助金,同時扣繳互助金。
(八)以不當行為而致使體停者,若涉詐欺行為,本會將依法提出詐欺罪等刑事告訴。
二、死亡:
(1)本會會員死亡時,其指定受益人得依順位向本會申請失能互助金,累積最高可請領六十個基數。
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一日後申請入會之會員,入會後未滿五年者,其指定受益人只得依該會員參加月數發給相同基數之失能互助金。
(二)會員如遭遇特別災難如地震、空難等,而失蹤時,推定為死亡。
如事後會員平安歸來,應立即通知本會,本會停止發放失能互助金並扣繳互助金,如會員或受益人怠於通知,本會除追回溢發之失能互助金、補扣互助金,並依法提出詐欺罪等刑事告訴。
但本會不追回會員平安歸來前已發放之失能互助金。
拾參、失能互助金申請辦法及相關證明文件:
(詳如附件四)
一、申請失能互助金時,本會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員本人或本會認定之受益人申請失能互助金時,應填具失能互助金申請表一份,並備妥其私章、身分證明、相關文件等,向本會提出申請,否則概不受理。
(二)受益人必須提供本人帳戶,以便本會匯入失能互助金,否則概不受理。
如已無受益人銀行帳戶,本會得中止發放失能互助金。
(三)未即時申請失能互助金辦理相關事宜者,自行負責,不得向本會請求追補失能互助金。
(四)失能互助金基數之計算,以相關單位之證明文件生效年月日及本會失能互助金發放作業日為準。
(五)本會按月定時扣繳互助金為每月十五日(含、逢例假日順延),過後則須扣繳當月互助金。
會員無異議遵行以免影響會員扣繳權益。
二、前項第一款所指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文件: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函之不及格證明文件」(日期必須是在離開公司或中止空勤職務以前)。
(二)公司人事通報或在職證明,停薪證明、公司例行空勤體檢證明。
(三)死亡證明,或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之證明文件。
拾肆、失能互助金基數之核定:
一、失能互助金之支付以基數為單位,每一基數原則為伍萬元整。
二、每月發給失能互助金一個基數,至會員滿六十三足歲止。
但以六十個基數為限,如當月未領,次月不能合併領取。
(1010615增訂)
拾伍、失能互助金發放:
經由主任委員核可後,於申請日之次月二十六日開始發放,遇假日順延一日。
拾陸、若本會因故解散時,主任委員應於一個月內召開失能互助委員會,討論相關事宜,所有失能互助金停止發放,
會員繳交之保證金及孳息全數發還會員本人。
拾柒、本會應將本準則放置於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民航飛行員協會網頁(網址:
http:
//www.alpa.org.tw),以供會員查詢,會員亦得至本會辦公室親自領取,但每人以一本為限。
所有規定以存放於本會辦公室之民航飛行員協會失能互助會準則為依據。
拾捌、其他:
一、未盡事宜:
如有未盡事宜,由主任委員召開失能互助委員會議決之。
二、增修訂條款: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而增修訂條款,經失能互助委員會議決,公告後三十日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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