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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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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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 ......................................................................................................................................................................2
一、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3
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6
三、手持电动工具设备清单 ..................................................................................................................................8
四、移动电气设备清单 ..........................................................................................................................................9
五、手持电动工具、行灯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0
六、移动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1
七、电焊机接绝缘阻测试记录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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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电流泄漏或触电引发事故,根据《新编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等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3.0 电气工作人员
3.1电气作业人员应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
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3.2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3.3 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3.4 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3.5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
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0 配电柜(箱)安全管理
4.1 配电柜(箱)应用不可燃材料(铁壳)制作。
4.2 触电危险性小的生产场所和办公室,可安装开启式的配电板。
4.3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较差的加工车间、铸造、锻造、热处理、锅炉房、木工房等场所,应安装
封闭式箱柜。
4.4 有导电性粉尘或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作业场所,必须安装密闭式或防爆型的电气设施。
4.5 配电柜(箱)各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柜(箱)应内无积尘、
积水和杂物。
4.6 落地安装的柜(箱)底面应高出地面 50~100 mm;操作手柄中心高度一般为 1.2~1.5m;柜(箱)前方
0.8~1.2m 的范围内无障碍物。
4.7 保护线连接可靠。
4.8配电柜(箱)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必须装设在柜(箱)外表面或配电板上的电气元件,必须有可
靠的屏护。
4.9配电柜(箱)内各电气元件及线路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不得有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配电柜(箱)
的门应完好;门锁应有专人保管。
4.10 所有配电柜(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4.11 所有配电柜(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持证的电工负责使用管理。
4.12所有配电柜(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
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
检查
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13对配电柜(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头分闸断电,并悬挂
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4.14 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并挂牌标志。
4.15 配电柜(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经常维修和整洁。
4.16 配电柜(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不准乱剪乱接电源线。
4.18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熔体或铁丝、铜丝、铁钉等金属体代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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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配电柜(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
严禁挂晒衣服等生活用具,与金属尖锐断口
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20电工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电工技术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
复杂性相适应。
5.0 电气线路安全
5.1临时电气线路:
因生产、辅助生产、维修的需要,临时引接的、使用电压 380V 的非正式的电气线
路。
5.2 电气线路安装必须符合标准。
5.2.1严禁在各种支架、管道、树木和脚手架上挂设临时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易被刺割、腐
蚀、碾压等危险场地架设临时线路。
5.2.2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应用瓷瓶固定。
导线距地面的高度:
室内应≥2.5m;室外应≥3.5m;与
道路交叉路口跨越时应≥6m。
5.3电缆线路应尽量采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敷设、直接埋入地下敷设、必要时桥架敷设、支架敷设等方
式,但敷设质量、高度必须符合要求。
电力电缆的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应保证密封良好,防止受潮漏电。
5.4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得敷设和使用临时电气线路。
凡因生产、辅助生产或维修急需敷设临时电气
线路,应填写“临时电气线路敷设审批表”由班组负责人填写,车间负责人签字,制造部审查核同意,
由专职电工架设。
5.5临时线一般不得拖地敷设,如确属需要,严禁使用普通多用插头拖板和普通电线,应用移动式配电
箱和合格电缆线。
经机动车辆通道应安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损和破裂。
5.6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
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
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
查一次。
5.7临时电气线路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
续。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必须更改为正式电气线路。
5.8 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5.9 严禁无《电工作业操作证》人员拆装、修理电气设施、设备。
6.0 动力管线的维修管理
6.1所有动力管线是指储气罐、有汽(气)压泵、有压力的管道(水、气、暖)等。
必须经生产部门技
术人员进行鉴定,确保各指示仪表无压力后,方可进行拆卸或修理。
6.2 正在运行状态中的管路、管线不得进行修理。
应报告有设备动力部门和经过批准停运后,方可进行。
6.3 对故障原因未查清时、备品备件可能不符合时,不得轻易拆卸进行修理,以免耽误动力的正常供应。
6.4 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得进行修理。
6.5对各动力管线要定期巡检。
“月检”(含日常检查)由各岗位人员进行;“季检”由维修技术人员
协同进行;“年检”(含半年检)由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确保各动力管线正常的运行状态。
杜绝
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
6.6操作使用部门及人员对各动力管路、管线发生异常现象或隐患,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以便进行修
理和排除。
严禁非技术人员擅自拆卸或修理。
6.7 电力线路和水、暖、气管路的安装和敷设要符合各有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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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各类动力管线维修人员,要熟悉管线的规格型号和分布走向,做到修理及时,停送正确,确保动力
的正常供给和运行。
7.0 电气照明
7.1 明装插座应离地面 1.3m,暗装插座一般不低于 0.3m,特殊场合下不低于 0.15m。
7.2单相二孔、三孔插座,其右孔接相线,左孔接零线;单相三孔及三相四孔的接地或接零线均应接在
零线的干线上方,单相接地线不能在插座内并接。
7.3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灯罩破裂等现象,相线应接在中心舌片上,零线接在螺纹的端
子上。
7.4 灯具各回路绝缘电阻一般不小于 0.5MΩ。
7.5 每个照明回路的灯和插座数不宜超过 25 个,并配有 15A 及以下的熔断丝进行保护。
7.6 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高度不低于 3m(在墙上安装的不低于 2.5m)。
7.7 行灯的安全电压不得超过 36V,特别潮湿场所、锅炉和金属容器内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V。
7.8 36V 以下的变压器安装时,电源侧应用短路保护,外壳铁芯和低压端或中心均应接地或接零。
7.9 吊灯吊具重量超过 3Kg 时,应埋吊钩或安全螺栓。
软线吊灯限于 1Kg 以下,否则应加吊链。
8.0 开关、吊扇
8.1 开关的安装应便于操作,电器、灯具的相线应经开关控制,距地面高度应符合:
8.1.1 拉线开关一般应在 2 至 3m,距门框 0.15—0.30m。
8.1.2 其他种类的开关一般为 1.3m,距门框 0.15—0.30m。
8.2吊扇挂钩直径不得小于 Φ10mm,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2.5m,并且附件齐全,接线正确,运转
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
8.3 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不应低于 1.8m,配电箱底边距地面一般为 1.5m。
8.4 三相四线制供电的照明工程,各项负荷应尽量均匀分配。
8.5 开关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均应牢固,并良好接地或接零。
8.6 中性线或接地线禁止通过保护元件接地。
8.7 凡停止使用的电气装置,应切断电源开关或保险,并将线头包好绝缘。
9.0 机床电气装置
9.1 机床上的各种开关、保险、插座、按钮均应装在金属箱内,不得裸露,金属箱应密封并接地。
9.2 机床上的电气线路,均应安装在金属管内,管体应良好接地,管口须密封。
9.3 机床上的照明应采用低压照明灯,灯架、灯头、灯罩均应确保完好无损。
9.4 机床电气箱内的线路应力求清楚、整齐、美观,不准有铁屑、油污或其它粉尘侵入。
9.5 机床线路的连接端子和其它二次线路,均应带弹簧垫圈。
10.0 电动机
10.1 电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选用电机。
10.2 电动机的金属外壳应根据要求接地或接零。
10.3 电动机的冷态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0.5MΩ。
11.0 手动工具
11.1 手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工业电动工具应加装漏电保护器(二类电动工具除外)。
11.2 手动工具使用前应先检查外壳是否带电,导线应采用多股绝缘护套线。
12.0 接地装置
12.1 所有电气装置部份均应保护接地,如电机变压器、配电柜、穿线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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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各种电气装置的接地线和接零线的最小允许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2.2.1 机床电器装置总接地引入线,采用绝缘多股铜绞线其截面积不小于 6㎜2。
12.2.2 照明灯具、分盒线、开关箱、保险箱、外护管等接近地线段的截面积不小于 2.5㎜2。
12.2.3 电力电缆接地线应采用裸铜绞线,截面积一般不小于 25㎜2。
12.2.4 接地电阻和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0 避雷装置
13.1 凡易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房屋应按规定安装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器。
13.2 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在引下线距地面 1.5—1.8m 处设置断线卡。
13.3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 4Ω,避雷装置按建筑物的类别确定。
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1.0 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公司凡属短期使用,不宜正规安装的低压电源线路,包括临时动力、照明、试验线路(指电压为
380v 及以下者)等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
3.0 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3.1车间内部需要架设临时线时,由需要部门事先通知电工检查,认为必要架设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
写“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审批单”,经生产部审查批准后,由电工进行架设。
3.2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七天,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必须在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
得超过一个月。
3.3 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可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校
验完毕由本人负责拆除。
3.4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
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3.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
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3.6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须时,在
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
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7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
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3.8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 0.3 米。
与广播线、电话线同杆假设时,临时用
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 1.5 米。
3.9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 2.5 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 6 米;
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10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 0.7 米,穿
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3.11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3.12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 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
3.13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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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临时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3.15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
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3.16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
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工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3.17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工立即停电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
人员、电工共同检查验收签字,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除。
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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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使用车间
使用人
责任人
1
2
3
4
5
三、手持电动工具设备清单
第 7 页,共 11 页
序号
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使用车间
使用人
责任人
1
2
3
4
5
四、移动电气设备清单
第 8 页,共 11 页
序号
名称、型号
所属部门
检测日期
(年、月、日)
检测结果()
(插头的一极——外壳)
检测人
(签名)
数值
是否合格
1
2
3
4
5
五、手持电动工具、行灯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注:
每台设备每 3 个月测一次,不合格设备应更换。
Ⅰ类电动工具不小于 2 MΩ;
Ⅱ类电动工具不小于 7 MΩ;
Ⅲ类电动工具不小于 1 MΩ。
文件编制人:
批准人:
发布实施日期:
2012 年 月 日9
序号
名称、规格
所属部门
检测日期
(年、月、日)
检测结果(MΩ)
(插头的一极——外壳)
检测人
(签名)
数值
是否合格
1
2
3
4
5
6
7
六、移动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注:
每台设备每年测一次;
绝缘电阻值不小于 1 MΩ。
文件编制人:
批准人:
发布实施日期:
2012 年 月 日10
序号
名称、规格
所属部门
检测日期
(年、月、日)
检测结果(MΩ)
检测人
(签名)
一次绕组/二次绕组
一次绕组/机壳
二次绕组/机壳
数值
是否合格
数值
是否合格
数值
是否合格
1
七、电焊机接绝缘阻测试记录
备注:
焊机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应定期检测且不小于 1MΩ
文件编制人:
批准人:
发布实施日期:
2012 年 月 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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