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发制劳动规定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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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发制劳动规定合同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名称:
姓名:
性别: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
或委托代理人:
白维杰身份证号码:
甲方住所:
现住址:
甲方电话:
户口所在地:
文化程度或职称:
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之一。
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和劳动者初入用人单位的介绍手续(如:
招录备案手续、调入职工持调动介绍信、大中专毕业生持分配介绍信、复员转业军人持民政部门介绍信),劳动者应提交身份证件;续订的应持原经备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经双方合法签署无论是否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公平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履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只能选择其中任何一种):
1、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从201年月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需要,乙方从事工作。
主要工作地为公司。
第三条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月工作制。
每周工作天,每天工作8小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时间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相应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享受法定的节日、休假日及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严格遵守国家年休假制度。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以及防护用品,制定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保证乙方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八条甲方应明确规定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第九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通过合法的民主的渠道制定,并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
五、劳动报酬及薪资构成和保险福利
第十条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支付形式和工资标准。
乙方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应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发放乙方工资。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双方约定工资为元,其中试用期工资为元。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应根据甲方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当地物价指数的增长,参照劳动保障部门调整工资标准的意见不断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构成的内容,如基本工资、销售提成比例、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补充条款处注明)。
第十一条非乙方本人原因造成乙方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或者生活费或者其他收入所得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非国有企业参照固有企业的标准执行。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八条甲方自用工之日起即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甲方招用乙方,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财物。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乙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和无效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2、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工作满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工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在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之前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时,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甲方克扣、无故拖欠、拒不支付乙方工资和经济补偿、额外补偿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约履行本合同,不得擅自解除。
任何一方违反和擅自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责任大小,应承担经济赔偿、行政和法律责任。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甲方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第三十六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不论是否备案)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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