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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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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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恒实汇通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编制
张芝兰
日期
2015.9.25
审核
赵伟伟
日期
2015.9.25
批准
缪任远
日期
2015.9.25
修订记录
日期
修订状态
修订内容
修订人
审核人
批准人
一、总则
1.目的及原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考勤、休假管理,明确员工应遵守的考勤纪律及可享受的权利,确保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2原则:
重点在于进行考勤记录,不计入日常考核范围,但可作为审计方向及依据。
2.试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全体在编员工,营业部、门店及相关分支机构在编人员。
3.职责
3.1管理人员职责
全体中高层管理人员负责督促下属员工遵守考勤规定;
3.2人力资源部
3.2.1负责依法制定考勤管理制度;
3.2.2负责设置考勤管理工具及管理流程;
3.2.3负责监督总部全体员工的考勤执行情况。
二、考勤管理
1.作息管理
1.1作息时间
1.1.1公司实行每周五天(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8小时的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特殊约定的除外);
1.1.2工作时间:
上午9:
30-12:
00,下午13:
00-18:
30
1.1.3午餐时间:
中午12:
00-13:
00
1.1.4营业部、门店及相关分支机构的作息时间,原则上要求按照总部规定执行,但因当地政策或项目情况,需要调整作息时间的,报送人力资源部,经过CEO审批通过后,可按审批意见执行。
1.2考勤办法
1.2.1每月考勤期为自然月,即:
本月1日至本月31日,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会适时调整;
1.2.2公司所有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每天保证两次有效的打卡记录;
1.2.3每月异常情况需要说明的,必须经员工本人自行办理,并需其直属上级签字确认,超过截止日期未说明的,按事假相关规定执行;
1.2.4若考勤机出现无法识别的现象,或员工忘记打卡,员工必须在第一时间到填报《未打卡说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1.2.5若员工未进行请休假、出差申请、外出申请或登记签到,而月底考勤出现异常的,按事假处理;
1.2.6员工请休假、因公出差、外出时须安排工作紧急联系人,如工作遇到突发情况联系不上本人可与紧急联系人进行工作对接,未提前安排工作紧急联系人视为旷工。
2.缺勤管理
2.1迟到
2.1.1基于实际交通状况,原则上允许每月有3次以内不超过15分钟的善意迟到,超过3次则按以下原则处理:
9:
31-10:
00之间打卡的,视为迟到,每次扣款30元;
2.1.210:
00-12:
00打卡的,视为缺勤0.5天,按事假处理。
2.2早退
2.2.118:
00-18:
30之间打卡的,视为早退;
2.2.2早退每次扣款30元;
2.2.313:
00-18:
00打卡的,视为缺勤半天,按事假处理。
2.3旷工
2.3.1未经批准的非正常出勤视为旷工,旷工最小单位为0.5天;
2.3.2旷工包括:
不服从调动或工作安排,未按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的;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上班时间脱岗超过1小时;
2.3.3旷工一次扣除相应日工资(含补贴);
2.3.4在任何月份中累计旷工超过3天(含3天),或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因旷工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经济补偿。
3.加班管理
3.1定义
3.1.1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员工在周一至周五下班后,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以上的,或在节假日安排工作的,视为加班;
3.1.2员工自愿延长工作时间、或未在8小时上班时间内完成计划工作而导致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3.2加班认定流程
3.2.1加班必须填报《加班审批单》,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加班;
3.2.2加班时间以打卡记录为准,若无打卡记录,不视为加班;
3.2.3跨地区员工进行借调加班时,以借调部门负责人确认的加班时间为准;
3.3加班原则及福利
3.3.1加班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3.2工作日和周末加班的,员工可以申请调休,调休最小单位为0.5天,累计调休需在六个月内进行调休完毕,未调休的视为员工自动放弃调休,不予支付加班工资;
3.3.3法定节日加班的,按照时薪的3倍支付加班费(法定节日参见假期管理),不含业务端人员在节假日各种展业和及市场宣传活动;
3.3.4凭借加班申请表,超出20:
30给予晚餐补助20元/次,超出21:
00给予市内打车费用报销(以实际票据为准)。
4.因公出差/外出管理
4.1员工因公出差、外出、培训或参加政府活动的,需填报《外出登记表》提前1-3个工作日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申请的,必须在回岗后1个工作日之内递交申请,否则视为旷工;
4.2因公出差、外出、培训、参加政府活动的不进行薪资扣款。
三、假期管理
1.公假
1.1.法定节假日
1.1.1.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11天;
1.1.2.女员工在“三八妇女节”可休假半天,但适逢节假、双休日则不顺延享受;
1.1.3.法定节假期间,薪资全额发放。
2.年假及福利假
2.1公司已入职满3个月的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社会工龄),可以享受带薪年假,年假最小核算单位为0.5天,可一次休完也可多次休完,可抵事假;
2.2社会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年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年假15天;
2.3公司福利假:
入职满一年增加1天年假,最多增加5天;
2.4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5.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5.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2.5.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5.4当年事假累计30个工作日以上的员工;
2.5.5当年休工伤假/停工医疗超过3个月以上的员工;
2.6请休年假必须提前5-7个工作日发起《年假审批单》,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未审批通过及休假的员工按照事假处理;
3.婚假
3.1公司已转正的员工,在职期间依法领取结婚证的,可享受一次带薪婚假;
3.2员工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给予带薪婚假3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再给予晚婚带薪假7天,员工再婚的,不予婚假休息;
3.3婚假需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休者不予补休或补偿;
3.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婚假的假期;
3.5请休婚假必须提前5-7个工作日填报申请,并附结婚证原件的扫描件,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
4.丧假
4.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亡故,给予带薪丧假3天;
4.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丧假的假期;
4.3请休丧假,如未能及时填报申请,可通过电话、短信或邮件等形式告知直属上级,并于回岗后3个工作日之内补填申请。
4.4丧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需提交请假审批及死亡证明。
5.产假
5.1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为98天,晚育的(女满24周岁且为初育)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2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3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4产假休假天数为自然日,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5.5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为扣除产假扣款基数(即“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后的工资;
5.6请休产假,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填报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发起申请的,需在休假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补填申请,否则视为旷工。
6.陪产假
6.1男员工在妻子临产期间可享受3天陪产假;
6.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陪产假的假期;
6.3陪产假为带薪假,休假期间不予扣除薪资;
6.4请休陪产假,需要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填报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发起申请的,需在回岗后3个工作日之内补填申请,否则视为旷工;
6.5请休陪产假,需要附上新生儿证明的扫描件,否则视为无效。
7.产检假
7.1怀孕女员工,自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3-7个月的,给予每月一次产检假,怀孕8-9个月的,给予每两周一次产检假,最后一个月,给予每周一次产检假;
7.2产检假时间为一天;
7.3申请产检假,需要递交医院开具的定期检查证明及产检记录复印件;
7.4产前检查不包括孕妇依据产前检查结论进行休息或休养的时间,若女员工依据医院开具的书面建议申请休息或休养的,则按病假处理;
7.5产检假未在当期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不累计使用和补休;
7.6产检假为带薪假,休假期间不予扣除薪资;
7.7请休产检假,需要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填报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8.流产假
8.1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流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流产假;
8.2女员工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8.3流产假休假天数为自然日,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8.4流产假为带薪假,休假期间不予扣除薪资;
8.5请休流产假,需要提前5-7个工作日填报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发起申请的,需在休假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补填申请,否则视为旷工;
8.6请休流产假,需附上医院诊断证明的扫描件,否则视为无效。
9.哺乳假
9.1女员工婴儿不满一周岁时,每天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可分开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每满8小时,可享受一天哺乳假;
9.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9.3哺乳假未在哺乳期使用完毕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予补偿;
9.4哺乳假为带薪假,休假期间不予扣除薪资。
10.事假
10.1事假最小核算单位为0.5天;
10.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事假的假期;
10.3事假必须提前3-5个工作日在填报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
10.4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申请的,可通过电话、短信或邮件的形式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于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申请;
10.5事先未获得批准或事后没有补填申请,视为旷工;
10.6事假期间扣除相应日工资和补贴。
11.病假
11.1病假最小核算单位为0.5天;
11.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病假的假期;
11.3请休病假超过3天的,需提供工作所在地规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急诊证明;
11.4病假超过3天以上的需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
11.5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申请的,如急诊或其他突发情况,可通过电话、短信或邮件的形式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于回岗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申请;
11.6事先未获得批准或事后没有补发流程的,视为旷工;
11.7病假期间工资按发放原则: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12.工伤假
12.1员工因工致伤或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并经总部人力资源中心确认的,可按工伤假考勤;
12.2工伤假属于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2.3请休工伤假,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12.4工伤假结束后不能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岗;
12.5请休工伤假,需要工伤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报申请,审批通过后,视为工伤假,否则视为旷工;
12.6其他未尽事宜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8日起开始执行,连同附件文本,同时废止所有与休假、考勤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各项文本。
五、附相关表格
记录名称
编号
归档部门
保存部门
《未打卡情况说明表》
HR-001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外勤登记表》
HR-002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请假申请表》
HR-003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调休申请表》
HR-004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年假申请表》
HR-005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加班审批表》
HR-006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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