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docx
- 文档编号:25082026
- 上传时间:2023-06-04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81.04KB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docx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它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充分发挥智力密集型、技术复合型、管理集约型的管理作用及专业化管理效能,以全局性、跨阶段、多专业的工程技术与管理能力和责任,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基本理念,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牢固树立客户利益至上、质量为先、至诚至信的原则,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奋斗意志、坚定恒心韧劲,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的作风,提升监理履职能力,提升服务质量。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工程监理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
(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两个方面:
1.违约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违法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驻工地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检查权,对检查不合格的,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在工程上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依法和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发布有关指令,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程。
四.建设工程监理核心工作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是建设工程监理核心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电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谓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1)一般规定
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2.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
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4.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
5.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7.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8.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防范性对策。
(2)工程质量控制
1.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2.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
3.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
4.查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5.检查施工单位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
6.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7.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8.审查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9.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
10.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
11.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12.验收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
13.处置施工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
1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王预验收;
15.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等。
(3)工程造价控制
1.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
2.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
3.审核竣工结算款,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等。
(4)工程进度控制
1.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
2.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
3.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等。
(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3.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4.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
5.处置安全事故隐患等。
(6)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五.监理合同中的质量责任
监理单位应对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负责,并应做好且不限于以下各项质量管理工作∶
(1)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2)监理工作的职责、义务和权限应与委托监理合同的范围一致。
(3)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及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并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等编制监理文件,明确管理范围,以“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行”为原则,实施全面全过程管理。
三控制: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
二管理: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一协调:
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的关系。
一履行:
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4)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专业配套的监理工程师。
(5)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6)不得批准不合理的工期调整。
(7)落实监理巡查责任,履行对质量隐患的督促整改、报告职责;
(8)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调试、设备供应等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
(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预验收;
(10)当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隐患并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今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律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
七.工程监理的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旁站,是指对工程中有关地基和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关键施工过程,进行连续不断地监督检查或检验的监理活动,有时甚至要连续跟班监理。
(2)巡视,主要是强调除了关键点的质量控制外,监理工程师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面上的巡查监理。
(3)平行检验,主要是强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已经检验的工程应及时进行检验。
对于关键性、较大体量的工程实物,采取分段后平行检验的方式,有利于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平行检验”的作用和意义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的验收记录(检查评定结果)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
监理人员不应只根据施工单位自己的检查、验收情况填写验收结论,而应该在施工单位检查、验收的基础之上进行“平行检验”,这样的质量验收结论才更具有说服力。
同样,对于原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也应在见证取样或施工单位委托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平行检验”,以使检验、检测结论更加真实、可靠。
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工程质量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2.关于“平行检验”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2.0.2条规定:
检验是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对“平行检验”进行了如下规定:
1)第2.0.15条及其条文解释:
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工程类别不同,平行检验的范围和内容不同。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2)第5.2.9条及其条文解释:
对于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平行检验,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和费用等内容,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
3)第5.2.13条及其条文解释: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的平行检验,应符合工程特点、专业要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
3.平行检验的实施
平行检验工作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有重要的意义,目的是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
其工作的开展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阶段就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明确。
项目监理机构首先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编制符合工程特点的平行检验方案,明确平行检验的方法、范围、内容、频率等,并设计各平行检验记录表式。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平行检验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平行检验工作。
对平行检验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检验项目,应分析原因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负责平行检验的监理人员应根据经审批的平行检验方案,对工程实体、原材料等进行平行检验。
平行检验的方法包括量测、检测、试验等,在平行检验的同时,记录相关数据,分析平行检验结果、检测报告结论等,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应将平行检验方面的文件资料等单独整理、归档。
平行检验的资料是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检验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检验批验收记录的检查记录和结果,虽然由施工单位填报,但监理人员在填写验收结论时,不能完全依据施工单位填报的数据签认,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主控、一般项目做出相应的检查、检测,也即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复核后,方可形成结论、签署意见。
但也有人认为,该验收记录表有双方共同检查验收的原始记录作为支撑,项目监理机构只要核对记录无误,就可以签署意见,不需要另外再做平行检验。
对于材料、构配件、设备类的平行检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2.9条及其条文解释,对于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平行检验,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和费用等内容,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
这其中,一部分无试验资质和人员资格要求的实测实量,监理方可以实施平行检验;另一部分根据监理合同需要由监理委托第三方的检测,监理方对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复核、审查,就是监理对于材料、构配件、设备类的平行检验。
4“平行检验”在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查看监理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进行平行检验的条款。
如果有,按合同条款执行;如果没有,监理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对比较重要且施工管理水平较低的工程项目,监理人员觉得需要做平行检验的。
可向建设单位建议补充平行检验条款。
明确需要进行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等。
这部分的检验费用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
平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并由施工单位支付相关检验费用。
八.工程施工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核验施工测量放线,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2.进行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做监理记录。
3.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抽检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5.检查桶工单位的测量、检测仪器设备、度量衡定期检验的证明文件。
6.监督施工单位对各类十本和混凝十试件按规定进井行检查利抽查。
7.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并认真做好记录。
8.对大和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报告业主。
(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施工。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3.建立工程进度台账,核对工程形象进度,按月、季和年度向业主报告工程执行情况、工程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
(3)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核、批准。
2.建立计量支付签证台账、定期与施工单位核对清算。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
(4)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
1.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
2.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理应急预案、并参加业主组织的应急预案的演练。
3.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的建立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门查工作、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通过业主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竣工验收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并提出意见。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组织工程预验收,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4.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提交给业主。
(6)施工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
1.拟订合同结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草案的拟订、会签、协商、修改、审批、签署和保管等工作制度及流程。
2.协助业主拟订工程的各类合同条款,并参与各类合同的商谈。
3.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跟踪管理。
4.协助业主处理与工程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争议事宜。
九.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发生本办法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1.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向社会公布曝光。
十.项目监理机构应有的监理工作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现场监理工作制度
1.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2.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4.工程开工、复工审批制度;
5.整改制度,包括签发监理通知单和工程暂停令等;
6.平行检验、见证取样、巡视检查和旁站制度;
7.工程材料、半成品质量检验制度;
8.隐蔽工程验收、分项(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9.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制度;
10.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1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2.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3.技术经济签证制度;
14.工程变更处理制度;
15.施工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
16.现场协调会及会议纪要签发制度;
17.施工备忘录签发制度;
18.工程款支付审核、签认制度;
19.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0.工程索赔审核、签认制度等。
(2)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工作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会议制度,包括监理交底会议、监理例会、监理专题会、监理工作会议等: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3.对外行文审批制度:
4.监理工作日志制度:
5.监理周报、月报制度:
6.技术、经济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
7.监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8.监理人员考勤、业绩考核及奖惩制度。
(3)相关服务工作制度
1.项目立项阶段: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制度和工程估算审核制度等。
2.设计阶段:
包括设计大纲、设计要求编写及审核制度,设计合同管理制度,设计方案评审办法,工程概算审核制度,施工图纸审核制度,设计费用支付签认制度,设计协调会制度等。
3.施工招标阶段:
包括招标管理制度,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审核制度,合同条件拟定及审核制度,组织招标实务有关规定等。
十一.监理规划编制要点
(1)监理规划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等情况编制,格式和条目可有所不同。
(2)监理规划的基本作用是指导建立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规划应对项目监理的计划、组织、程序、方法等做出表述。
(3)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监理规划的编制工作,所有监理人员应熟悉监理规划的内容。
(4)监理规划应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承包人报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并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5)监理规划应根据其实施情况、工程建设的重大调整或合同重大变更等对监理工作要求的改变进行修订。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1.总则
工程项目的基本概况。
简述工程项目的名称、性质、等级、建设地点、自然条件与外部环境;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特点;工程项目建设目的。
工程项目主要目标。
工程项目总投资及组成、计划工期(包括阶段性目标的计划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质量控制目标。
工程项目组织。
列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发包人、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工程设备供应单位等。
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发包人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
监理主要依据。
列出开展监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国家级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有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等的名称、文号等。
监理组织。
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与部门设置,部门职责,主要监理人员的配置和岗位职责等。
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监理工作主要制度。
包括技术文件审核与审判、会议、紧急情况处理、监理报告、工程验收等方面。
2.工程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的内容
质量控制的制度
质量控制的措施
3.工程进度的控制
进度控制的内容
进度控制的制度
进度控制的措施
4.工程资金控制
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监理 工作 依据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