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结算与房地产结算融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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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的含义一、结算的含义从经济角度看,结算是指交易各方由于各种经济活从经济角度看,结算是指交易各方由于各种经济活动引起的债权债务和股权的变动,通过货币收付等动引起的债权债务和股权的变动,通过货币收付等形式进行了结和清算的行为。
形式进行了结和清算的行为。
房地产金融结算房地产金融结算是指房地产金融机构作为中介了结是指房地产金融机构作为中介了结清算房地产经济活动领域各项资金往来的行为。
清算房地产经济活动领域各项资金往来的行为。
第十章第十章第十章第十章结算与房地产结算融资结算与房地产结算融资结算与房地产结算融资结算与房地产结算融资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结算概述结算概述结算概述结算概述二、结算的原则二、结算的原则
(一)了解客户,提供账户服务原则
(一)了解客户,提供账户服务原则
(二)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三)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三)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四)银行不垫款原则(四)银行不垫款原则三、结算的方式三、结算的方式一卡一卡银行卡银行卡多式多式汇兑汇兑信汇信汇电汇电汇借记借记贷记贷记电子支付电子支付委托收款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异地托收承付三票三票汇票汇票支票支票本票本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结结算算方方式式(工工具具)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四、银行结算的纪律四、银行结算的纪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办理银行结算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办理银行结算应遵守的结算纪律应遵守的结算纪律11、不准出租和出借账户;、不准出租和出借账户;2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和远期支票;33、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二)银行办理结算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二)银行办理结算应遵守的结算纪律11、不准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受、不准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受理无理拒付、不扣或少扣滞纳金;理无理拒付、不扣或少扣滞纳金;22、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33、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44、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55、不准放弃对企业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放弃对企业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66、不准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和逃避承兑责任,拒绝支、不准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和逃避承兑责任,拒绝支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的票款。
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的票款。
五、银行账户的管理五、银行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管理的原则
(一)银行账户管理的原则11、自愿选择原则、自愿选择原则22、账户申报原则、账户申报原则33、一个基本账户原则、一个基本账户原则44、存款保密原则、存款保密原则
(二)银行账户分类及开立
(二)银行账户分类及开立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四类: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四类:
1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基本账户可以办理日常转账结算、现金的收付。
基本账户可以办理日常转账结算、现金的收付。
2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的缴存,但不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的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的支取。
能办理现金的支取。
33、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企业因临时的经营活动的需要开立的账户,一般是在外地。
企业因临时的经营活动的需要开立的账户,一般是在外地。
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现金收付。
现金收付。
4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而开立的账户。
企业基建资金存款账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而开立的账户。
企业基建资金存款账户。
户。
(三)账户管理(三)账户管理11、中国人民银行对账户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账户的管理(11)核发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受理开户银行对存)核发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受理开户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申报;款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申报;(22)对银行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对银行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22、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11)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账户管理档案;(22)定期与存款人对账;)定期与存款人对账;(33)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存款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情)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存款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情况。
况。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汇票、本票、一定权力的凭证。
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狭义的票据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银行票据结算银行票据结算银行票据结算银行票据结算二、票据的特性二、票据的特性1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33、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
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
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三、票据当事人三、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可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以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1、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款人三种。
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票人与收款人。
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票据就无效。
(1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收款人的人。
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
所不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承兑银行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款关系,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支票的出票人,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如通过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如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贴现,将票据转让给银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贴现,将票据转让给银行。
行。
(3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任的人。
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2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22)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称为前手),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称为前手),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称为后手),享有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称为后手),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但是,在票据得到最终付款前,在持票人票据的所有权利。
但是,在票据得到最终付款前,在持票人之前的所有前手不能终结其第一或第二债务人的义务。
之前的所有前手不能终结其第一或第二债务人的义务。
(3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四、票据的权利与义务四、票据的权利与义务
(一)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
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1、票据付款请求权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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