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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本田采购合同案例
广州本田采购合同案例
篇一:
广州本田经典案例
广州本田经典案例
04年生产广本飞度,装配L13A3发动机,CVT无极变速箱。
事故后修复后,换档杆锁止电磁阀不工作,换档杆被锁在“P”挡,无法移动。
经某维修站维修,踩下制动踏板后,换档杆可以正常移动,但变速箱不换挡,发动机6000RPM时,车速只有30KM/H,无法正常行驶,维修站诊断为变速箱损坏,建议更换变速箱。
车主将车勉强开到我处,初步试车,故障现象明显。
用解码器分别诊断发动机系统与变速箱系统,均显示:
“系统正常”。
随后发现点火开关关闭之后,踩下制动踏板,在换挡杆位置听到换档杆锁止电磁阀“哒、哒”工作的声音,这明显是非正常现象。
莫非是有人做了条“飞线”?
这么低劣的手段不应该是维修站可以使出来的吧?
带着疑问,拆开中央杂物箱,看到了维修站某高人价值1000元人民币的大作:
一条连接制动开关与换档杆锁止电磁阀的导线静静的躺在眼前!
对如此修车的所谓修理工,我有一言相告:
请远离汽车维修行业!
言归正传,拆下价值不菲的“飞线”,故障现象重现,换挡杆被锁止,无法移动。
即使用手强行将换挡杆锁止电磁阀打开,拉动换挡杆后,汽车行驶时也不能够自动换挡。
至此,初步的故障检测工作完成,进入故障分析与排除的步骤。
首先,分析换档杆锁止电磁阀的工作原理,此电磁阀为为换挡连锁系统其中的一个重要部件,主要功能是控制换挡杆的锁止机构,使换挡杆只有在满足工作条件的前提下才能移动。
换挡杆换档杆锁止电磁阀工作,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点火开关在“RUN”位置、节气门开度不大于%、制动踏板被踩下、换挡杆处于“P”档。
只要任意一个条件不满足,换档杆锁止电磁阀将不动作。
分析清楚工作原理之后,维修思路就异常清晰,维修也就非常简单了,只需要逐一排查就可以找到故障点。
接上金德KT600检测仪,进入变速箱系统,随着制动踏板被踩下,查看制动踏板状态由“关”变为“开”,属于正常,档为位信号处于“P”档,也属于正常。
然后,进入发动机系统,查看发动机数据流,节气门处于全关状态时,节气门位置传感器数据显示的开度为%,明显过大。
怀疑节气门位置传感器安装位置不当,将节气门位置传感器调到极限位置,同时观察KT600解码器发动机数据流中的节气门开度,最小也只能够调到5%,检测节气门位置传感器信号电源为5V,接地线正常,判断为节气门传感器损坏。
更换节气门位置传感器,在观察节气门开度数据流的同时,细心调整节气门位置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在节气门开度在%时,固定传感器,装复节气门体。
启动发动机,水温正常后,调整怠速马达位置,将怠速调整到800RPM,。
试车,换挡杆在踩下制动踏板后可以自由移动,车辆在行驶中变速箱可以自动换挡,再次用KT600解码器进入发动机系统和变速箱系统,均显示:
“系统正常”,数据流也无任何异常之处,维修工作到此全部完成。
回顾此次维修过程,故障原因十分简单,因节气门位置传感器损坏,PCM在节气门全关时收到非怠速的节气门状态,PCM误以为油门踏板被踩下,出于安全目的的保护功能,禁止了换挡杆操作,防止车辆冲出导致事故,但节气门信号还是处于0V-5V的正常范围内,所以,PCM没有存储与节气门位置传感器相关的故障代码。
同时,由于气门位置传感器输出电压过高,意味着节气门开度过大,变速箱换挡点也随之被严重延迟。
汽车维修过程中,仅仅依靠读故障码就确定故障点,已经有严重的局限性,惟有熟悉系统工作原理,善用数据流分析,方能准确找到故障根源,一针见血,一刀见效!
篇二: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
甲、乙双方于XX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XX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XX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
乙方复函表示同意。
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
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
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元/米不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XX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
乙方
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思考:
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
(二)
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
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
合同约定:
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
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
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公司。
海林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
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公司亲自独立开证。
7月28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公司坚持不接受转让的信用证;而海林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7月31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NOVASCOTIA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星公司的信用证转让手续。
8月1日,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8月20日,晓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8月22日告知海林公司,其已于8月21日通知汉城NOVASCOTIA银行拒绝了香港新华银行的转证,
信用证已经退回。
8月25日,因海林公司没有向华榕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华榕公司向海林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9月18日,海林公司与华榕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海林公司按照约定于10月17日向华榕公司支付了违约赔偿人民币67.5万元。
另查明:
原告海林公司用于支付信用证转让手续费、邮政电报费等合计13043.04港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万元。
案例思考题:
1、海林公司与晓星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是哪家公司违反了协议?
违反了哪些约定?
3、我国的合同法对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篇三:
广州本田公司的准时化采购
1.准时化采购的概念与内涵........................................................................................2
1.1准时化采购的概念.........................................................................................2
1.2准时化采购的原理.........................................................................................2
1.3准时化采购的特点.........................................................................................2
1.4准时化采购所需要的条件.............................................................................3
2.广州本田公司的准时采购供应链............................................................................5
2.1广州本田供应机制简介.................................................................................5
2.2广州本田采购组建策略.................................................................................5
2.3广州本田准时生产模式.................................................................................6
2.4多层次的供货商结构.....................................................................................7
2.5供货商管理BP计划......................................................................................8
3.结论...............................................................................................................................8
参考文献..........................................................................................................................8
广州本田公司的准时化采购
摘要:
随着科学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化的信息络和全球化的市场的形成及技术改革的加速,围绕新产品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
因此供应链管理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重视,成为当代国际上最有影响力的一种企业运作模式。
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
许多企业为提高产品利润,增强公司竞争力,在原材料成本难以降低的情况下,试图从物流过程寻找利润源,顺应了新的竞争环境需要,使企业从资源的约束中解放出来,创造出新的竞争优势。
广州本田公司通过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的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和有效的供应商管理,保证采购的低成本、高质量、高效率和高柔性,成为供应链管理中重要而有效的方式。
本文以本田公司为研究案例,阐述了准时化采购的概念和特点,分析了广州本田准时化生产的模式,以供现代企业准时化采购的推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
准时化;广州本田;企业采购
1.准时化采购的概念与内涵
1.1准时化采购的概念
准时化采购又叫JIT(Justintime)采购,采购方通过计算机络将订单传给供应商,供应商在采购方需要的时间,按需要的数量和品种,送达规定的地点。
这种订货方式每次送货批量较少,要求供应商频繁供货,采购方不必每次验货。
准时化采购是一种先进的采购模式,对于供应链管理思想的贯彻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1.2准时化采购的原理
准时化采购设置了一个最高标准,最有目标,即原材料和外购件的库存为零,通过精简采购作业流程,消除订货、收货、装卸、开票、质量检验、点数、入库、转运等时间、精力、资金的浪费,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创造利润。
准时化的核心是:
在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以恰当的数量、恰当的质量提供恰当的物品。
1.3准时化采购的特点
1.3.1对供应商的选择不同
传统的采购模式通常是多头采购,供应商的数目较多,企业与供应商的关系是通过价格竞争而选择供应商的短期合作关系;而准时化采购采用的是较少的供应商,甚至只选择一个供应商,且与供应商的关系是长期合作关系。
准时化采购对供应商采取的这样的选择方法,其目的是降低成本和选择高服务质量的供应商。
1.3.2对交货准时性的要求不同
准时化采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要求准时交货。
能否准时交货是用户评价供应商的一个重要条件。
1.3.3对信息交流的需求不同
准时化采购要求供应与需求双方信息高度共享,保证供应与需求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由于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企业在生产计划、库存、质量等各方面的信息都可以及时进行交流,以便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处理。
1.3.4制定采购批量的策略不同
小批量采购是准时化采购的一个基本特征。
准时化采购和传统的采购模式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在于,准时化生产需要减少生产批量,因此采购的物资也应采用小批量办法。
1.4准时化采购所需要的条件
1.4.1创建准时化采购团队
专业化的高素质采购队伍对实施准时化采购至关重要。
为此,首先应成立两个团队,一个是专门处理供应商事物的团队,该团队的任务是认定和评估供应商的信誉、能力,或与供应商谈判,签订准时化订货合同,向供应商发放免检签证等,同时要负责供应商的培训与教育。
另外一个团队是专门从事减少采购过程中的浪费的团队。
这些团队人员对准时化采购的方法应用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必要时进行培训,如果这些人员本身对准时化采购的认识和了解都不彻底,就无法取得供应商合作。
1.4.2制定计划
确保准时化采购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
要制定采购策略,改进当前的采购方式,减少供应商的数量、明确评价供应商、向供应商签发签证等内容。
在这个过程中,要与供应商一起商定准时化采购的目的和有关措施,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
1.4.3精选少数供应商,建立伙伴关系
选择供应商应从这几个方面考虑:
产品质量、供货情况、应变能力、地理位置、企业规模、财务状况、技术能力、价格、与其他供应商的可替代性等。
选择最佳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准时化采购成功的基石。
1.4.4搞好供应商的培训,确定共同目标
准时化采购是供需双方共同的业务活动,单靠采购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供应商的配合。
只有供应商也对准时化采购的策略和运作方法有了认识和理解,才能获得供应商的支持和配合,因此需要对供应商进行教育培训。
通过培训,大家取得一致的目标,相互之间就能够很好地协调,做好采购的准时化工作。
供应商与用户的紧密合作是准时化采购成功的钥匙。
1.4.5进行试点工作
先从某种产品或某条生产线试点开始,进行零部件或原材料的准时化供应试点。
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企业各个部门的支持是很重要的,特别是生产部门的支持。
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为正式实施准时化采购打下基础。
1.4.6采购过程质量控制
准时化采购与传统的采购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买方不需要对采购产品进行比较多的检验手续。
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供应商做到提供百分之百的合格产品,当其做到这一要求时,即发给免检手续的免检证书,实现配合准时化生产的交货方式。
准时化采购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的生产准时化,所以,要实现从预测的交货方式向准时化适时交货方式转变。
1.4.7提高采购效率
采购效率不高是我国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导致采购效率不高的原因来自三个方面:
首先,企业内部不重视采购效率问题,存在重生产效率、轻采购效率的思想,对采购过程的管理不够严密;其次,供应商的经营思想比较保守,主动满足买方的观念跟不上,有些行业还存在不正之风,故意拖延、刁难的问题仍然存在;最后,社会基础设施,特别是物流设施严重滞后,如公路、铁路的运输结构和能力不能提供高效率的采购物流作业。
2.广州本田公司的准时采购供应链
2.1广州本田供应机制简介广州本田公司的零部件外包生产比率在70%以上。
因此,就形成了一种产品内水平分工的专业化生产体系,能够取得很好的规模经济性及较高的资产专用效率。
同时企业又构造了一种以相互信任为基础,与供应商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将专业分工的供应商联结成一个有机整体的供应链体系,而且,在选取供应商的过程中,采取在有限的供应商中竞争确定的多采购源策略,既可以满足企业间在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制造以及采购供应过程中密切合作的要求,又具有竞争、激励机制,促进了供应商能力的提升。
所以,企业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综合分层的外包体系和有限竞争的多采购源,这3个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基本特征,共同形成了一个具有日本经营特点的供应链体系。
这种具有独特性的精益生产供应链体系,对于准时生产的实现和对日本汽车产业竞争优势的贡献都是非常大的,并受到世界各国企业的广泛关注。
由于这种供应链的组成与运行机制与欧美模式的供应链有很大的不同,也被称为日本型供应链。
2.2广州本田采购组建策略对于供应商的评价与选择,广州本田公司从以下5个方面去考察,包括质量、成本、供货、研发以及管理。
由于对零部件的质量控制在外包生产过程中是一个难点,而且,广州本田为了保证质量,维护其在中国市场上的品牌形象,对供应商的质量能力也是非常重视的。
另外,由于精益生产与供应商的合作,多采取从研发开始将业务综合外包给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有较强的技术及研发能力。
同时,考虑成本、价格的协商和准时供货体系的运行等一系列因素,广州本田公司采取了优先选择日系(独资或合资)企业为供应商的策略。
在广州本田投产之后,也在中国设厂的供应商会更优先;其次是进入中国生产的欧美系企业,特别是进入中国时间较长的欧美企业;最后才是中国本地企业。
篇四: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
甲、乙双方于XX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XX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XX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
乙方复函表示同意。
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
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
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元/米补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XX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
乙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思考:
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
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
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
合同约定:
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
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
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公司。
海林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
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公司亲自独立开证。
7月28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公司坚持不接受转让的信用证;而海林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7月31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NOVASCOTIA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星公司的信用证转让手续。
8月1日,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8月20日,晓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8月22日告知海林公司,其已于8月21日通知汉城NOVASCOTIA银行拒绝了香港新华银行的转证,信用证已经退回。
8月25日,因海林公司没有向华榕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华榕公司向海林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9月18日,海林公司与华榕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海林
公司按照约定于10月17日向华榕公司支付了违约赔偿人民币67.5万元。
另查明:
原告海林公司用于支付信用证转让手续费、邮政电报费等合计13043.04港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万元。
案例思考题:
1、海林公司与晓星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是哪家公司违反了协议?
违反了哪些约定?
3、我国的合同法对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点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一般买卖习惯的,应为有效合同。
海林公司履行了开证义务,其开证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晓星公司拒绝接受该信用证并宣布解除合同,拒绝发货,其行为违反了涉外合同法第十六条关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应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实属违约。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晓星公司对因其过错导致海林公司遭受的支付违约赔偿金、转让手续费、律师费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海林公司在要求晓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还要求晓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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