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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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定
工业用地类型
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不同影响程度,工业用地可分为:
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
5.2 规划布局原则
5.2.1 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规模可参照下表执行。
表5.2.1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建议规模
用地分类
厂房形式
基本地块占地规模(公顷)
一类工业
标准工业厂房
0.1—0.4ha
二类工业
标准工业厂房
0.25—1.0ha
三类工业
独立厂区
4.5—18ha
5.2.2 工业用地总平面布置应在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卫生、施工等要求,结合内外部运输条件、场地地形、地质、气象条件、建设程序以及远期发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2.3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确定生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区域,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人行交通与货运交通应明确便捷,互不干扰。
2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等设施可采取多层布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厂区及功能分区用地宜规整,建(构)筑物外型宜简洁明快。
4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5.2.4 当工业用地地形坡度较大时,建(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
5.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其周边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高大和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
厂区内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5.2.6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7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
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
5.2.8 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用地与居住地段之间,必须设置卫生防护用地,卫生防护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等地带,该用地内应绿化。
5.2.9 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工业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大、中型厂区出入口的数量一般不宜少于两个。
5.2.10 工业用地的规划要求还应符合《广州市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指引》的相关规定。
5.3 工业用地构成
根据不同类别工业性质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构成比例,应有一定比例的配套设施及道路、停车、卸货用地。
5.4 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符合表5.4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中关于不同工业类别用地容积率下限的规定。
表5.4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用地分类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一类工业
≥30且≤50
≤2.0
二类工业
≥30且≤45
≤1.6
三类工业
≤40
≤1.0
注:
工业区内工业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取值一般低于上表数值。
5.5 配套设施
5.5.1 提供配套服务设施时,应综合考虑工业用地的位置、主要工业类别、工作人口的结构及环境素质等因素,合理确定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
5.5.2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5.3 生活配套服务设施
1 大中型工业项目配套的居住设施应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配套居住用地应位于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区和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应积极引导不同的中小型工业项目集中设置员工宿舍。
无污染的工业用地内,如满足一定用地规模,且远离生活区,满足功能分区、消防及环境要求,根据用地条件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单位用地范围内建设少量值班宿舍。
但需符合以下规定:
(1)宿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2)应与生产区功能分工明确,建筑形式和风格应统一协调,且满足消防及环境要求;
(3)应同时符合二类居住用地(R2)的规划建设相关控制要求;
3 生产管理用房的布置,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对外交通联系方便和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
4 食堂应集中设置,应具备一定规模服务的能力,且位于污染源的上风向。
5.5.4 市政配套服务设施
用地及周边地段应有足够的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电话服务等公用工程设施以及存放与处理废物等设施。
1 配套的污水处理措施,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控制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地段的下游。
2 配套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位于厂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避免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 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的地段。
3) 燃煤锅炉房应有储煤与灰渣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储煤与灰渣场地宜布置在锅炉房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配套的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负荷用户,应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
4 配套的压缩空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物质、有害气体和粉尘等的场所。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还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5 配套给水净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布置在厂区内时,应位于厂区边缘、环境洁净且距主要用户较近的地段。
6 大型配套变电站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负荷用户,不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
2) 避免布置在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3) 地势较高,避免位于低洼积水地段。
5.6 绿地景观系统
5.6.1 根据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5.6.2 用地内重要地段(主要出入口)应当进行环境景观设计,配套设施、小品、雕塑应与周围的环境设计相一致。
工业用地绿化建设还应符合《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要求,绿化景观系统应保证具有促进空气流通的通风廊。
5.6.3 防护绿地
1 生产区与其它功能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绿地。
2 有污染的工业用地周边应设置相应的防护绿带,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应设置的防护林带最小宽度不少于50米。
沿涌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5米,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米;水源涵养林宽度各不少于100米,防护绿(林)带具体宽度还应结合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的要求综合确定。
3 保留河涌的防护绿地应结合周边用地的规划建设,在满足防洪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建成有特色的防护绿地,并可结合停车、水面等功能性布置,形成有特色的休闲景观带。
5.6.4 绿地率
工业厂区用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
对环境要求高的工业类别,厂区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
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应低于40%。
5.6.5 道路绿化
应选择能适应本地自然条件和城市环境的乡土树种,宜选择树干挺直、树形美观、夏日遮阳、耐修剪、抗尘力强、无飞絮、具防火功能的树种,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选择抗污染及有害气体的树种。
5.7 道路交通系统
5.7.1 根据地形、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用地规模及工业门类运行方式,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5.7.2 厂区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2 划分功能分区,并与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宜呈环形布置;
3 与竖向设计相协调,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排水。
4 与厂外道路连接便捷,与城市交通性主干道或跨境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设施有顺畅的交通联系。
5 道路的宽度应综合考虑交通、日照通风、地下工程管线埋设、防灾等的要求。
5.7.3 工业用地内部道路的设计不应吸引过境车辆途经该区,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机动车道路路口。
5.7.4 厂区内道路宜采用平面交叉,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且垂直正交。
特殊情况下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露天矿山道路受地形条件所限时,交叉角可适当减小。
5.7.5 道路系统的设置应考虑防灾要求和预留消防通道。
道路尽端设置回车场时,回车场面积应根据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和路面宽度确定。
5.7.6 步行系统的设置应结合用地功能布局、道路交通组织,以方便行人交通,并且易于到达绿化景观区及休憩用地。
5.7.7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地段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5.7.8 大型及货流量较大的工业项目应先取得交通规划评估意见且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连接的主要道路。
其主要出入口地段宜设置适当规模的广场。
5.7.9 工业用地应满足必要的停车卸货要求,其停车指标可参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其他篇章的规定。
5.8 竖向
5.8.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对不良工程地质应采取防范措施或回避的方法。
5.8.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工业用地及其配套仓储用地最小坡度为0.2%,最大坡度为10%。
5.8.3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5.8.4 竖向规划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用地自然坡度为5%-8%时,宜结合地形适当进行工程处理,混合式布局;
2 台地划分应与规划布局和总平面布置相协调,应满足使用性质相同的用地或功能联系密切的建(构)筑物布置在同一台地或相邻台地的布局要求;
3 台地的长边应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4 台地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结合地形和使用要求确定。
台地高度宜为1.5-3.0米。
5.8.5 应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并与城市管线衔接。
用地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
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
5.8.6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第6节 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6.1 仓储用地分类
根据储物性质的不同,仓储用地可分为普通仓储用地和危险品仓储用地。
6.2 规划布局原则
6.2.1 仓库和堆场应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
6.2.2 总平面布局应考虑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6.2.3 危险品仓库还应符合本节6.9的相关规定。
6.3 仓储用地构成
仓储用地内应包含必要的辅助设施和绿化用地,依照存贮物品的不同性质,具体指标参照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综合确定。
6.4 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结合交通、安全、环境等要求综合确定经济技术控制指标。
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表6.4.1 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物层数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单层仓库
≥30且≤50
≥0.3且≤0.5
多层仓库
≥30且≤50
≤2.0
6.5 配套设施
6.5.1 仓储项目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不得建设仓库与住宅混合使用的综合楼。
6.5.2 仓储项目用地内办公辅助用房应考虑动静分区,与作业区相对独立。
6.5.3 应依贮物不同性质,设置相应的市政配套设施。
6.5.4 大中型储备、中转仓库应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保障。
6.5.5 仓储用地应附设有装卸位供贮存货物、停泊车辆和起卸货物之用。
装卸位的设置可参考以下指标:
新建建筑面积1500平米的仓库,应设不得少于一处装卸位,每增加4000平方米,应增设一处,装卸位长度不小于13米,宽度不小于4米,净空不得小于4.2米。
装卸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6.5 绿地景观系统
6.6.1 根据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6.6.2 规划仓库地块绿地率不得低于20%,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6.6.3 绿化宜选择美观、夏日遮阳、抗尘力强、具防火功能的树种。
6.6.4 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在用地的界线内提供全面美化环境的设施,如绿化、树木园景等。
6.6.5 有大量重型车辆运输和较多露天作业的仓储用地宜在用地周边设置较大范围的绿化隔离带区,可隔开凌乱的作业和重型车辆所造成的繁忙交通,从而减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6.6.6 卫生防护距离
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应参照环保、防灾、卫生等专业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城市规划综合确定,该范围内宜绿化,以下指标可参照执行:
表6.6.6
仓库类型
防护距离(米)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300
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500立方米以上的藏冰库
100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50
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6.6.6规定值的1.5~2倍计算。
6.6 道路交通系统
6.7.1 道路宽度应考虑运输、防灾、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劳动保护及景观等要求综合确定。
6.7.2 大型仓储项目用地的道路应当满足大型平板车和集装箱车辆通行、停放、装卸的需要。
6.7.3 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道路。
6.7.4 道路系统的设置还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和预留消防通道。
6.7.5 货流量较大的仓储项目应先取得交通评估意见。
6.7.6 仓储项目应当根据具体项目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库)。
具体指标还应符合《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其他篇章的规定。
6.7 竖向
6.8.1 应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用地应有适宜坡度,利于排水。
6.8.2 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2%。
6.8.3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
6.8.4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6.8 特殊仓库
6.9.1 布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
危险品仓库建设项目应作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的专业意见。
6.9.2 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
6.9.3 危险品仓库
1 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2 石油库用地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3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市政燃气工程的有关规定。
4 爆破器材库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标《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6.9.4 物流用地
1 物流用地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具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
2 以物品批发贸易功能为主的物流用地按商业设施布局要求设置,以物品储运功能为主的物流用地按仓储设施布局要求设置。
3 物流用地土地使用及分类要求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
6.10 堆场用地
6.10.1 堆场用地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可与港口、铁路、公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置。
6.10.2 堆场不宜位于居住区上风向。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应满足必要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一般不应小于300米,与其它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米,具体宽度还应结合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的要求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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