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课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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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课提纲
法理学讲课提纲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分析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掌握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深入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使学员掌握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如何利用法理学原理正确认识和行使自己权利,尤其是有关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项。
教学方式:
课堂重点专题讲授;学员自学与教师答疑辅导。
教学计划:
总学时100,其中面授学时36,自学学时64,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
第一讲法理学概述
(一)
一、法理学释义
国内学者对法理学的一般解释有:
1、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2、法理学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3、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性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二、中国法理学
(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
三、法的概念
(一)法的用词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西方历史上法的用词
(三)法的释义
(四)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五)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一)法的渊源
1、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国际法
2、当代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
(1)习惯
(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4)外国法
(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二)法的形式
1、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行政规章
(7)国际条约
(8)其他法的形式
(三)法的分类
1、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实体法与程序法
2、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与私法
(2)普通法和衡平法
(四)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的概念: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2、法的对象效力
各国法的对象效力颇有差异,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
其一,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织。
其二,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法的效力。
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其三,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不论国籍或地域如何,侵害了哪国利益,就适用哪国法。
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
3、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和法的形式、效力等级、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
第一,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第三,法具有域外效力。
第四,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
4、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复习思考题
1、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2、法的一般分类。
3、法的对象效力。
4、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讲法理学概述
(二)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
(一)法律规则的分类
1、从法律规则内容上看,可以将它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它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二、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释义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和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恩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的,由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全部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统一整体。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进程相协调。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
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2)民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就形成了两种形式:
当他人履行义务而自己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分离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当该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具双重性时,权利和义务是以相合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
4、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四)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切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的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权利和义务。
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6、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的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释义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结构
1、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1)外在的行动(行为)
(2)行为方式(手段)
(3)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2、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1)行为意思(意志)
(2)行为认知
(四)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四、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1)公司(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权利能力
(2)行为能力
(二)法律关系客体
1、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种类
(1)物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五、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
1、责任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3、损害结果
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
(二)法律责任的类型与实现方式
1、法律责任的分类
(1)民事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
2、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1)惩罚
①民事制裁;②行政制裁;③刑事制裁;④违宪制裁。
(2)补偿
(3)强制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1、时效免责。
2、不抗拒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复习思考题
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3、法律责任的类型
4、时效免责
5、论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第三讲法律程序
(一)正当程序的特征
1、分化在正当程序中占据重要位置
2、有意识地思维阻隔
3、直观的公正
4、对立意见的交涉
5、鲜明的形式理性
(二)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1、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第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第二,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第三,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第四,强强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第五,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第六,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四)法律继承
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
法律继承的特点:
第一,在法律发展的客观过程中,每一种新法律对于旧法律来说都是一种否定,但又不是一种单纯的否定或完全抛弃,而是否定中包含着肯定,从而使法律发展过程呈现出对旧法既有抛弃又有保存的性质。
第二,从处理法律继承问题的主体的角度看,法律继承实际上是一种批判的、即有选择的继承,也就是在否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五)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第一,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
第二,市场经济的客观法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第三,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第四,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六)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与特征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一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一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
(七)法的实效
1、法的实效的概念
法的实效一般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实际情况,即法的实际有效性。
2、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
(1)法的内容的合理性
是法律产生实效的前提。
这种合理性可以分为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两类。
(2)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
在一个国家,一般地说法律应该是统一的、协调的,围绕法的实施的各项制度是相互配套的。
(3)法的实效还依赖其他社会(广义)因素
第一,法的实效依赖于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二,法的实效还依赖国家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人的思想观念问题。
第四,法的实效特别依赖国家的权威性。
复习思考题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2、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
3、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
第四讲守法与执法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1、守法主体:
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守法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守法范围:
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
3、守法内容:
(1)履行法律义务
(2)行使法律权利
4、守法状态:
(1)守法的最低状态
(2)守法的中层状态(3)守法的高级状态
(三)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守法是法的要求
2、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3、守法是由于惧怕法的制裁
4、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5、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6、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
执法即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执法的特征
1、执法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
2、执法依据的多样性和等级性
3、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4、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5、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6、执法程序具有效率性
(三)执法体系
1、执法体系的概念:
是指由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行法律而构成的互相分工、相互配合的和谐整体。
执法体系意味着执法的纵横结构的统一。
2、人民政府的执法
3、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4、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5、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四)执法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效率原则
4、正当程序原则
(1)程序合法
(2)程序公开(3)听取当事人意见(4)参与(5)公正(6)理性化(7)诚信(8)权利救济
复习思考题
1、守法的构成要素
2、如何理解人们只有依法行使权利才是守法。
3、论执法的合法性原则。
第五讲司法与法律监督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点:
1、职权的法定性2、程序的法定性3、裁决的权威性
(二)司法体系
1、司法主体:
所谓司法主体,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国家专门司法机关。
必须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主体的决定性。
第二,权力行使的独立性。
第三,活动的程序性。
第四,法定的权威性
2、司法体系
(1)人民法院
①地方各级人民法院②专门人民法院③最高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3、司法职权
(1)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2)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
(三)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司法的基本要求
(1)正确:
正确首先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即对确认的案件事实要清楚,案件证据要确凿可靠。
(2)合法:
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
(3)及时:
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办案,及时结案。
2、司法原则
(1)法治原则
(2)平等原则
(3)司法独立原则
(4)司法责任原则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
(二)法律监督至少包含如下要素:
1、法律监督的主体
2、法律监督的对象
3、法律监督的内容
4、法律监督的依据
5、法律监督的方式
(三)法律监督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民主性原则
3、程序性原则
4、系统性原则
(四)法律监督的体系
1、国家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2、社会监督
(1)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
(2)社会舆论的监督
(3)公民的直接监督
复习思考题
1、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2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作用
3法律监督的体系
4结合宪法126条和131条分析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第六讲法治与法治国家
(一)法治与法治国家的释义
1、法治的概念:
“法治”一词至少具有以下四种社会内涵和意义
(1)“法治”意指一咱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法治”意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二)法治的基础
1、法治的经济基础:
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
2、法治的政治基础:
民主政治
3、法治的文化基础:
理性文化
(三)法治的基本理念
1、法律至上
2、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
3、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
4、法律不溯及既往
5、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
6、法律必须清晰明了
7、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
8、法律普遍得到遵守
9、审判独立
10、诉讼应当易行
复习思考题
1、法治的基本理念
2、法律普遍得到遵守
3、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第七讲法与人权、秩序、自由
(一)人权的概念
所谓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乏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指的就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
(二)法对人权的保护
1、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第一,人权的宪政保障
第二,人权的立法保护
第三,人权的行政保护
第四,人权的司法救济
2、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同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是一致的,在正确认识与处理两者的关系时,一方面要抵制和反对“人权无国界论”,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坚持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另一方面,也应实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对于危害人类和严重侵犯基本人权与自由,已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国际社会应进行干预与制止。
法与秩序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3、维护经济秩序
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与自由
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1、法律以自由为目的
2、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
3、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4、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复习思考题
1、人权的行政保护
2、人权的司法救济
3、法对秩序的作用
第八讲法与正义
法与正义
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一)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
(二)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1、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
2、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
3、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4、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三)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总体上体现为: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第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四)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拉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
3、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占有、使用或转让(交换)财产
4、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6、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五)法与经济全球化
1、法律的“非国家化”
2、法律的“标本化”
3、法律的一体化
4、法律的“趋同化”
(六)法与道德的联系
它们的联系首先表现为纵的联系。
法和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同时,它们又都受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
法与道德的联系其次表现为横的联系。
是指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
横的联系有3种情况:
(1)互相渗透。
(2)互相制约(3)互相保障
(七)法与道德的区别
第一,表现形式不同。
第二,违反的后果不同
第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
第四,调整的对象不同。
第五,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
总括法与道德的区别,可以看出,法出自国家,具有肯定性、普遍性、完整性、国家强制性等特点,法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
社会主义法有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佐或补充。
(八)法与生态文明的关系
生态文明需要法律确认和保护
我们需要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保证生态文明,除法律自身特点以外,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形势严峻。
第二,在解决生态问题方面,需要法律来调整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
第三,生态文明的成果需要法律确认
第四,防止滥用科学技术。
复习思考题
1、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2、法与道德的联系
3、法与道德的区别
4、法与生态文明的关系
主要参考书目:
1、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2、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群众出版社,1996
3、付子堂著《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李步云著《法理探索》湖南出版社,2003
5、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
6、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埃尔曼(美)著《比较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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