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班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docx
- 文档编号:25079187
- 上传时间:2023-06-04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768.16KB
初级经济法基础班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docx
《初级经济法基础班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初级经济法基础班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初级经济法基础班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
第五节票据的一般规定
二、票据权利(2010年新增)(★★★)
3.票据权利的补救(2008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①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②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未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③公告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④判决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4.票据权利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解释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签发商业汇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想几个月后再付款,持票人不放心,才出现了承兑人(承诺到期肯定会无条件兑付票款的人),只有商业汇票才有承兑人。
【解释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解释3】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解释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表7-2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商业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
定期付款
见票后
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案例1】甲向乙签发1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10年4月1日,乙于4月5日背书转让给丙。
在本题中:
(1)持票人丙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如果持票人丙于2010年4月20日提示付款,则付款人(银行)可以拒绝付款,但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并未消灭,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4月1日~10月1日);(3)如果持票人丙于2010年12月1日才提示付款,由于支票已经失效,其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但其民事权利并未丧失,即持票人(债权人)与出票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甲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10万元)相当的经济利益。
【案例2】甲、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公司发货后,甲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向乙公司签发丙银行为承兑人(已经承兑)、出票后3个月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乙公司于4月1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7月3日,持票人丁公司向承兑人丙银行提示付款。
在本题中:
(1)出票人甲公司为承兑申请人,该汇票经丙银行承兑后,承兑人丙银行为票据主债务人(第一付款人),丙银行必须在汇票到期后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2)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4月1日,到期日为7月1日,持票人应当自票据到期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被拒绝付款的,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属于见票即付的有()。
(2011年)
A.转账支票
B.银行汇票
C.银行承兑汇票
D.商业承兑汇票
【答案】AB
【解析】
(1)银行汇票、本票和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均为见票即付;
(2)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附设到期日)。
【例题2·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答案】D
【解析】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例题3·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9年5月20日,于2010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有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08年5月20日,于2010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08年5月20日,于2010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9年5月20日,于2010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
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9年5月20日~201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
(2)选项B:
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008年6月20日~2010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
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8年5月20日~2010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D:
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9年5月20日~2009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三、票据责任(2010年新增)(★★★)
1.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2008年多选题)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2.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解释】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解释】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人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100万元的支票。
如果乙的货物不符合约定,出票人甲可以对抗持票人乙。
在本题中:
(1)买卖合同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2)票据债务人甲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直接相对人”乙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案例】A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
4月3日,B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
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C公司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在本题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甲银行是主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初级经济法基础班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 初级 经济法 基础 第七 支付 结算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