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接处罚依据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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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接处罚依据清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接处罚依据清单
序号
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处罚标准
1
组织机构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安全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安全培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是否少于24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是否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是否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是否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隐患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制度;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是否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是否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四、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警告、罚款
一经检查发现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应急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
三、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是否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每3年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并重新备案;
六、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配备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一经检查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安全设施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是否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投入使用;
六、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安全管理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是否进行评估、监控,是否制定应急预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安全管理
五、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一经检查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安全管理
六、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是否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是否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
安全管理
七、检查发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
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是否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九、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是否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生产安全事故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是否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
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
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
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生产安全事故
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一经检查发现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职业病防治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是否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一经检查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是否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三、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一经检查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采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是否有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病防治法》
设备、材料提供单位未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一经检查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检查危险化学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经营单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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