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土地规划技术指标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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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规划局
50
目录
1 总则 1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
3 城市用地 4
4 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 16
5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8
6 公共设施 26
7 道路交通 31
8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7
9 景观与环境 45
10特定区域 47
11附则 48
附录一:
用词说明 49
附录二:
名词解释 50
附录三:
计算规则 53
附录四: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58
1总则
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村庄和集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本市城市规划体系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阶段控制。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
图1-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分区规划的编制
2.3分区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进一步的安排。
分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组团结构,并结合河流、山脉、道路等地形地物的分界和行政区界确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2.5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6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3城市用地
用地分类
3.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2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48个中类、80个小类。
3.3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表3-1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
类
小
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15
一类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5
二类幼托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5
三类幼托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5
四类幼托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5
商住混合用地
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它建筑面积的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海关、各党派和团体的办公建筑和附属设施的用地
C12
商业办公用地
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营业网点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2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用地
C33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4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院、勘察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
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66
中学用地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等
C67
小学用地
指各类小学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附属设施的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W2
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W21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22
特殊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含村镇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2
其它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
港口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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