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实施细则-C正文201802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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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
2018甬DX-03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2
1 总则
1.0.1 为保障宁波市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等性能要求,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基础上,并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卫生、绿色环保、节约资源等基本原则。
1.0.4 住宅的建筑工业化(PC)专项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消防设计等要求,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或文件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设计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浙江省《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1.0.6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space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可独立使用的餐厅等功能空间的统称。
2.0.4 卧室 bed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餐厅 diningroom
供居住者进行就餐活动的空间。
2.0.9 书房(家庭工作室) study
供居住者进行阅读、书写、学习、研究等活动的空间。
2.0.10 使用面积 usable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11 层高 storey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室内净高 interiornetstorey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3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一般可分为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
2.0.14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入户花园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5 设备平台 equipmentplatform
供空调室外机、热水系统机组等设备搁置和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和阳台相分隔,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2.0.16 过道(厅)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7 壁柜 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8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9 跃层住宅 duplex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20 无障碍住宅 accessiblehousing
出入口、通道、厨房、卫生间和家具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行动障碍者进入和使用的住宅。
2.0.21 自然层数 natural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0.22 中间层 middle-floor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3 架空层 open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4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5 无障碍出入口 accessibleentrance
在坡度、宽度、高度以及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出入口。
2.0.26 平坡出入口 rampentrance
地面坡度不大于1:
20且不设扶手的出入口。
2.0.27 联系廊 inter-unitgallery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8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building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9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30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31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assemblyoccupancy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32 设备层 mechanical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0.33 生活用水 waterforlife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2.0.34 家居配电箱 houseelectrical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和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0.35 家居弱电配线箱 house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和匹配的设备箱。
2.0.36 智能快件箱 intelligentexpressbox
智能快件箱是一种基于物联网的,能够将物品(快件)进行识别、暂存、监控、管理的设备,可以与PC服务器一起构成智能快递投递箱系统。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地方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多样的居住需求。
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
宜结合当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结合的供能方式。
3.0.6 住宅建筑应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生态环保产品。
3.0.7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和多样化,并应合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8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防火规范及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10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1 新建住宅建筑宜实施全装修,住宅的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
3.0.12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3.0.13 无障碍住宅应在居住区内集中设置,其设置数量可根据《宁波市城市无障碍设施设计导则》的要求确定。
3.0.14 住宅建筑的(消防)分类标准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表3.0.14 住宅建筑分类
高层住宅建筑
低、多层住宅建筑
一类
二类
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高度不小于27m、且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注:
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非机动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3.0.15 住宅的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规定;住宅的建筑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3.0.16 住宅设计相关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和《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4 场地空间
4.0.1 住宅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求等因素确定。
4.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4.0.3 住宅的朝向宜控制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之间。
4.0.4 住宅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0.4的要求。
表4.0.4 住宅建筑与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度大于27m住宅建筑
高层非住宅民用建筑
其他住宅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主楼
裙房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度大于27m住宅建筑
13
9
9
11
14
其他住宅建筑
一、二级
9
6
6
7
9
三级
11
7
7
8
10
四级
14
9
9
10
12
注:
1 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2 住宅尽端底部设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交接部位长度不应大于10m。
3 “一、二级、三级、四级”表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4 住宅建筑与厂房和仓库等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确定。
4.0.5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表4.0.5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路面宽度
与住宅距离
<6m
6~9m
>9m
住宅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2.0
3.0
5.0
多层
2.0
3.0
3.0
有出入口
2.5
5.0
—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1.5
2.0
4.0
多层
1.5
2.0
2.0
注:
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 表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0.6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当受条件限制而无法满足时,低层住宅入户门(单元门)距可通达机动车的最近位置的行走距离不应超过80m。
5 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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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 实施细则 正文 201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