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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热点学习素材五
2019年两会热点学习素材五
关键词热点把环保武器顺利送上治污战场
当前,蓝天保卫战、渤海综合治理、水源地保护等七大污染攻坚战相继打响,生态环境科技成果成为打赢攻坚战不可或缺的力量。
因此,生态环境部近日出台《关于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坚持以市场和管理需求为导向,逐步建立链条完整、运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让科技成果尽快顺利地得到应用,更好地助力环境治理。
政策和市场双导向
市场无疑是《意见》出台的重要推手。
“环保科技成果转化需要行业主体的努力和市场需求的推动,具有政策和市场双导向性。
”生态环境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转化室主任付军博士介绍说,在环保领域,政府改善环境的政策创造了最大的市场需求,只有符合地方治污需求的环保科技成果才能有效转化为环保产品,实现市场价值。
这样的双导向性特点,决定了其推广转化不光是市场行为,同时还要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
近年来政府对环保治理的需要促进了环保市场快速扩大。
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环保产业销售收入达1.35万亿元,成为“万亿级”产业。
2018年上半年,销售同比增加18%,增速远高于国民经济增速和一般工业行业的增速。
这样庞大体量的产业,科技成果的应用不可或缺。
环保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包括技术评估、二次开发、技术交易和产业孵化等环节。
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往往是多个技术的组合转化,即使同一类的环保科技成果也可能由于使用环境的差别,往往需要个性化定制,在转化前需要进行二次开发。
比如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实施的“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系统管控示范项目”,就是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牵头的水专项“重点流域典型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技术评估和管理制度”课题成果,二次开发了支撑工业园区系统化水环境管理的方法工具包等,在江西省示范工业园区成功应用。
三难题挡住转化路
当前,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成果转化面临成果处置难和评估难、收益落实难的“三难”问题。
付军还是国家水专项“雄安新区国家水环境技术转化体系构建与综合示范”课题负责人,他说,“转化难”的主因是成果转化技术评估的方法以及平台缺失。
“目前,对成果评估大多还沿袭专家审查评分的方式,主观性相对较强,缺乏定量化的评价,可借鉴采用类似欧盟的环境技术验证(ETV)等实证评估,统一认证标准等。
”
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成果转化难还体现在实际转化过程中,生态环境的科技成果要求是实用型成果,实施转化不仅需要示范工程,往往还需要在产品化过程中进行二次技术研发等。
目前,国家层面尚没有专门从事环保工程技术设计方面的研究院所,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的载体建设滞后。
与需要较大投入及较长周期的自主研发相比,海外成熟先进技术的直接引进或在此基础上的本地化微改良,成为部分龙头企业的优先选择。
因此,各方进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搭建综合服务平台
既要温暖又要蓝天,清洁供热成为北方部分城市的首要民生问题。
为解决供暖存在的问题,深圳市爱能森科技有限公司与生态环境部科技发展中心签署了《雄安新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示范区清洁供热示范工程共建协议》,并在雄安某小区因地制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温泉水热泵、污水源热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供热。
付军说:
“该‘储能+多能互补+智慧能源’清洁供热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已稳定运行2个多月,目前正在进行技术实证评估工作,获取运行参数、成本等数据,以增加该技术获得市场的认可度。
”而该项目则是《意见》落实的具体体现。
目前,根据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成果转化的实际需求以及《意见》要求,正在搭建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将建成官方支持、市场主导,集成果汇聚、权威评估、信息发布、供需对接、咨询交易、金融投资、产业孵化等功能为一体,国家与地方相结合、公益与市场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开放共享、统一联动的平台;将成立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联合创新中心和联盟,把转化的方方面面汇聚在一起。
“还将选取成果转化配套政策条件好,环境治理需求大,人才、资金集聚效应明显的地区,布局若干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和基地,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机制和模式等。
”
关键词热点中华文明中的生态智慧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诸子百家的论述中包含着许多朴素的生态文明思想,贯穿于政治、文化、哲学、伦理、制度等多个领域和层次,体现了古代先民和哲人的生态智慧。
“天人合一”,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一个重要命题,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思想的精髓。
按照季羡林先生的解释:
天,就是大自然;人,就是人类;合,就是互相理解,结成友谊。
“天人合一”就是人与大自然要合一,要和平共处,不要讲征服与被征服。
《庄子·齐物论》讲“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强调人与自然共生共处,密不可分;《庄子·秋水》又讲“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以俗观之,贵贱不在己”“万物一齐,孰短孰长?
”明确提出了“万物平等、共生共存”的思想,从根源上廓清了人与自然主客一体、主客平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联状态。
所以,人不是自然的主宰,自然也不是人的奴隶,人与自然之间不应该是一种对立关系,而应该是一种和谐共生的关系。
“道法自然”,强调人类必须遵循自然规律。
道家思想的经典之作《道德经·第二十五章》讲: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里的“道”,其实就是一种法则;“道法自然”,就是指宇宙万物都要遵循自然的法则,人也要依循“道”的自然本性,顺应自然规律。
《周易·乾卦》载:
“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凶,先天而弗违,后天而奉天时。
”也就是说,人对自然的实践活动要顺时而为、顺势而为,更要顺其自然,遵从自然规律。
《孟子·梁惠王上》说:
“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湾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
”短短的几句话,就把按照自然规律办事的好处讲得一清二楚。
可见,古代先贤哲人对于自然规律的认识还是很深刻的,其中所蕴含的理念基本上也是一致的,即要求人类自觉遵守自然规律,反对人凌驾于自然之上。
“仁民爱物”,倡导可持续的发展理念。
在“天人合一”的哲学范畴里,虽然强调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万物是平等的;但同时也承认人“兼乎万物,而为万物之灵”,人对万物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以仁爱之心善待世间万物。
所以,孟子把“仁”由“亲亲”“仁民”扩展到“爱物”。
《孟子·尽心上》说:
“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
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
”实际上,就是要求人们将仁爱之心推及自然,把人类道德规范和情感引入与自然的互动过程,在利用自然的同时爱护自然、保护自然。
《吕氏春秋·孝行览·义赏》讲“竭泽而渔,岂不获得?
而明年无鱼”,明确指出了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合理开发资源的重要性。
《荀子·王制》中写道:
“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
鼋鼍、鱼鳖、鳅鳕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
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
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
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章,而百姓有余材也。
”这实际上就是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形象阐释。
关键词热点莫让村民成为乡村环保的旁观者
农村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沿,农村生产生态文明的建设事关村民福祉,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一环。
但从乡村环保的公众参与情况来看,在参与意识、参与渠道、参与方式、参与组织等方面,明显滞后于城市环保的公众参与情况,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优化。
通过村规民约、道德约束,调动村民参与乡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农村与城市无论在整体环境还是在职业角色、信息传播、教育水平上都有很大的差别,长期散居的农耕生活习惯使得村民的环保意识一直比较薄弱,在环保问题上大多数村民思想上依赖政府,缺乏主体意识。
这也是我国乡村环境污染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如何唤醒村民的主体意识至关重要。
而村规民约作为集体通过的村级的行为规范,更加便于民众接受,因此要把环保条款写进村规民约。
也就是说,把环保条款写进村规民约,能够有效地增强广大村民参与乡村环保的积极性,实现村民在农村环保上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完善反馈渠道,为村民参与乡村环保提供良好工作机制。
我国目前地方环保管理主体呈现出一个特点,即省设置环保厅,市县设置环保局,乡镇推行环保所,但在村级环保上一直处于责任人缺乏的状态。
这种主体的缺位就造成了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传递不顺畅。
一方面,阻碍公众与政府之间良好合作机制的形成,影响环保工作的推进;另一方面,对于政府而言则由于无法充分了解民意民声,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共决策。
要清晰准确地落实村级环保的主体责任,清晰划分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从而形成上级作统筹、下级抓落实,建立上下联动、高效有力的反馈机制。
对于村级而言,可以通过设立环境保护委员和生态文明委员的方式健全反馈机制。
这样的实践,能及时了解本村存在的环境问题并通过召开协调会等方式推动协商化解环保纠纷,使得平时村组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管、问、巡查、监管都落实到人,并对出现的问题可以专人处理,从而为村民参与农村环保提供良好工作机制。
提升村民参与环保的层次,建立乡村环保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目前广大村民参与乡村环保还处于初始阶段,主要表现为宣传途径主要是村委会告知这种自上而下的途径,这种单一的宣传方式调动农村居民积极性的作用较差,致使宣传流于形式。
要提升村民参与乡村环保的层次,通过创新机制形成经济参与链条从而使得农村环保推进更有持续性。
增强乡村环保组织的影响力,为公众参与环保提供组织保障。
在乡村生态文明的建设过程中,村民个人掌握的资源和信息有限,而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则加剧了这种信息的缺失,同时公众多以个体参与,缺乏组织性则极大制约了公众的参与水平。
因此要增强乡村环保组织的力量,在当地政府引导、环保部门业务指导下,组成由当地工矿企业法人和村民自愿组成自我组织、依法建章、互相约束、共同完善的非法人机构,从而将不同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整合反馈给政府部门,以此按照绿色生产的原则,对村里批准任何项目进行把关。
总之,乡村是中国人的根,全面改善乡村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的题中之义,更是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
而农村环境保护的主体是广大村民,只有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使其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广泛参与,才能实现乡村环保可持续治理的良性循环,才能使得乡村既有绿水青山的“颜值”,又有“金山银山”的价值。
关键词热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制度构架及其过渡
尽管一直存在着对生态文明的“要素说”理解,即生态文明是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相并列的一种文明要素,但对生态文明的“形态说”理解,即生态文明是超越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的一种新文明形态,更加契合处于绿色大转型意义上的中国。
这意味着当代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的巨大变革。
既要实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生态化,还要坚持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因而都带有浓厚的未来取向意味,而这种“未来取向”则要求我们对作为一种话语体系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更加完整和系统的阐释。
在笔者看来,这至少包括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制度构架何以出场、逻辑层次和过渡途径等方面的议题。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制度构架何以出场”是一个前提性议题,所关涉的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本身的必然性以及具体何以体现的问题。
“形态说”视野下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未来取向上的绿色社会愿景。
那么,为何这样一种绿色未来社会是值得追求并最终会实现的呢?
这一问题似乎无需解释,因为作为未来文明形态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具有价值(道德、道义)维度上的正确性。
从乱扔垃圾、随意吐痰这样微观层面上的个人生活陋习,到违法排污、肆意偷猎、侵占自然保护地这样中观层面上的企业生产行为,再到掠夺他国廉价原材料、擅自退出国际各种环境保护协定这样宏观层面上的不负责任的大国举动。
无疑,所有这些都是充斥在当下社会的生态维度上的价值不正确。
而与之相对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一个个人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国家开展绿色善举的美好社会,生态维度上的价值正确性不言而喻。
由此一来,对个人、企业、国家在生态维度上的价值不正确毫不留情地揭示并给予严厉地斥责,最终出场的就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价值追求和美好理想。
在笔者看来,如果把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视为一种未来的绿色社会愿景的话,那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出场以及对其持之以恒的追求,不能建立在抽象的价值正确性基础上,而应该建立在人类文明演进的历史规律上。
具体说来,不应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的抽象“生态不道德”的批判上,而应该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经济运行机制必然导致生态危机的本质规律的把握上。
对个人、企业和国家进行“生态不道德”式的口诛笔伐无可厚非。
然而,想要由此引起个人、企业、国家的良心不安,然后唤醒他们的生态道德,并最终引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还是不够“给力”,这会使得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呈现为“绿色乌托邦”,在远处召唤你,但又始终无法企及。
其实,从来没有永恒的、静止的抽象价值或道德,超历史的、超阶级的价值或道德是不存在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如是论断,“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总是由一定社会关系所决定,特别是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生产关系,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制约着企业的生产行为,而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同样要服务于一定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总和——经济基础。
因此,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国家,其价值观和道德观都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上“形成”的。
所以,该受指责的不是个人、企业或者国家本身,而应该是支配他们行为的生产关系。
在当下的历史语境中,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运行机制,只有对其进行科学地解析,揭露其导致生态危机的历史必然性,才有以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破解生态危机难题的出场。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架构的这种出场方式,并不是要否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价值正确性,甚至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辩护,而是要实现对环境破坏行为批判角度的转向,即以历史必然性的方式作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价值正确性的本体论基础,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出场建立在更加科学的基础之上。
进而,我们就必须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未来愿景这种价值可能性,体现到当下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构架中。
从历史必然性的角度来看,其最明显的特征是构成对资本无限增殖本性的有效制约,以此摆脱“绿色乌托邦”的虚无缥缈性。
这样一种制度构架将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体制所构成的一个由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进行层层规制的“制度群”。
处于宏观层面上的是社会主义这一根本制度,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处于中观层面上的是基本制度,它包括自然资源公共所有与权益普惠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人大监督国家与集体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基本政治制度。
对前者的坚持和完善是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基础条件,而后者则从政治层面保障前者的有效施行。
同样,二者又对处于微观层面上的制度设置构成了规制。
处于微观层面上的是我们所熟知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中要求构建和完善的八项制度。
这八项制度不仅是对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具体落地,更是在施行和完善的过程中绝不能脱离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规约。
在构建一个体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制度群”后,我们仍需探索具体的过渡途径,而这又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带有系统性特征的问题,它至少包括阶段性手段、依靠力量或实践主体、斗争策略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就手段而言,对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仍然离不开资本创造财富的巨大作用。
因此,可以通过资本生态化或生态资本化的手段,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现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或者修复曾经遭受破坏的自然环境。
由于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特征相符,可将其视为一种阶段性手段,但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是,初级阶段的阶段性特征不能脱离中国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因此,任何利用资本的阶段性手段都要受制于这一根本制度,特别是要警惕资本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绿色转型大趋势的掣肘,比如在对待可更新能源这种绿色技术上,切不可以资本逻辑的思维等待资本效用发挥殆尽之时才做出抉择;在自然资源的经营和使用权上,应尽可能确保其牢牢掌控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手中。
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这种全新的文明形态,除了借助资本这一阶段性手段,更重要的是通过人民大众的主体实践活动来实现。
笔者认为,对此的讨论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展开:
一是如何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维度界定人民大众概念。
人民大众,指的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而从生态文明的维度上看,这理应包括资本家在内的所有致力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成员。
然而,一方面,资本家尽管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上表现出了强烈的意愿,但如笔者所言,这种意愿仍会受制于资本逻辑的牵引,在其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会倒戈成为维护落后的“黑色生产力”的消极力量;另一方面,富裕程度与生态文明建设意愿并非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仓廪实而知生态”并不适用于二者之间的关联,因为收入水平越高就意味着其有更大的经济能力(有时还伴随一定的政治能力)暂时规避生态环境破坏带来的风险,从而降低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意愿。
因此,尽管我们并不排斥资本家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意愿和实践行动,但人民大众的主要力量指的是一般的普通公众,而且在资本家陷入追逐利润最大化而偏离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轨道的时候,普通公众更是站在其对立面,构成对其限制的有效力量。
那么,从构成上看,普通公众不仅指那些拥有强烈的“绿色意愿”致力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员(比如遭受生态环境污染之苦的基层群众,了解企业“黑色经营”之道且富有环境正义感的产业工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日益重要作用的绿色技术研发人员、环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者和绿色文化传播者,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己任的环境非政府组织),还应当包括那些能够代表和发展先进的“绿色生产力”的社会成员或团体(比如曾经被视为与落后的生产方式相联系,但却是在生产中遵循自然规律的小农阶层;世代在自己的故里生于斯、长于斯,并由此积累了丰富生态智慧的原住民)。
要言之,主观上的“绿色意愿”情感和客观上的“绿色生产力”效应,应该是以普通公众为主要力量的人民大众的重要表征。
二是人民大众何以成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主体。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事业的领导力量,只有在这一坚强力量的领导下,才能把人民大众团结起来,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
这并不意味着改变人民大众作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历史创造者”的实践主体地位。
这是因为,一方面,作为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其意识形态本身的“绿色化”是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而这种“绿色化”最根本的来源是中国经济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暴露出的生态难题,以及由此所形成的人民大众对这一生态难题的破解和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待。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制、方针、政策要被人民大众所接受和掌握,转变为人民大众的自觉绿色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大众的支持和参与下得到贯彻执行;反过来说,人民大众也不仅是扮演着对这些制度、体制、方针、政策的执行者角色,更重要的是为中国共产党提供生态文明建设的另一种可能的“草根智慧”。
同前一个方面相比,人民大众就不仅仅是生态难题这一压力的传导者,还是生态文明这一愿景的重要建设者。
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党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和人民大众实践主体的有机统一。
三是人民大众开展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践行动的斗争战略和策略。
正是基于上述对人民大众概念的界定和其实践主体地位的认知,人民大众在合法的范围内开展适当形式的斗争理应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直接动力。
斗争的合理性在于,生态环境破坏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有社会成员或组织可以从生态环境的破坏中受益,因此,阻止其破坏环境就意味着对其利益的受损。
从而,受益者并不会自动改变自己的破坏行为,甚至有时会出现反抗行为,所以需要进一步研究人民大众的斗争战略和策略等问题。
从斗争的战略来看,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既要充分利用资本这种阶段性力量,又要时刻保持对资本的警惕心理,在资本偏离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轨道时给予必要的抵制。
从斗争的领域来看,人民大众可以在经济、政治、思想等方面展开,生态文明维度上的经济斗争可以是争取生态补偿、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等;政治斗争可以是让更多富有“绿色意愿”和“绿色生产力”的人士成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和建言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和加深意识形态的“绿色化”;思想斗争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同一切反对、否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话语的思想作斗争,比如所谓的“生态虚无主义”“中国生态崩溃论”“中国环境污染必然论”等。
从斗争的形式看,非激进的、非暴力的、对话式的合法斗争无疑是确保斗争有效开展的渠道。
依此,我们要在现有的制度化途径中鼓励人民大众通过人大质询、政府听证、法律诉讼等形式将环境公共参与导引到法治轨道上,当然,我们也要通过改革的方式竭力避免参与的“形式化”和“表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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