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墙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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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方案
主题词:
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4月27日印发
共印200份
全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省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主线,以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为载体,以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为核心,全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全力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全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全力提升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力争两年内,完成全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主要任务,三年内,全省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实现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为保卫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推进工作落实,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全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全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导检查工作落实,组织考评验收,实施责任奖惩。
组长:
王大为(省政府副秘书长、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
副组长:
王大伟(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员:
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主任:
冷俐(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逐级成立分管领导牵头、有关人员参加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本行业系统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考评、奖惩。
三、目标任务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工作目标:
依据本方案和《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及考评办法、考评细则,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消防工作标准化管理,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达标考评。
自2010年起,各级政府、部门履行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考评合格率要达到100%,落实本方案消防工作“四项责任”考评合格率要达到100%。
考评优秀率2010年要达到50%以上,2011年达到80%以上,2012年达到90%以上。
2.工作任务: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①各级政府应每年将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管理体系;②结合本地实际,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4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③在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及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④2010年8月底前,乡镇以上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部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⑤2010年8月底前,各级政府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领导包保责任制,采取市(地)领导包县(区)、县(区)领导包单位的包干方式,层层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督改责任;2011年底前,完成第六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销案任务;⑥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11年底前,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十二五”消防发展专项规划。
(2)落实监管责任。
①2010年8月底前,各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出台规定,进一步明确所属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宣传制度、联合消除火灾隐患制度、联合执法制度;②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全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③有关设计、审批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法审核,确保达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④相关执法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或及时移送、抄报相关部门执行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
①2010年底前,各级政府和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全面完成《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任务,公共消防设施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②各级政府应组织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消防规划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性调整。
③各级政府应结合城镇改造,组织搬迁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2011年底前,已经认定的棚户区重大火灾隐患应该确定改造计划,确定完成时间,按时整改销案。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
①2010年6月底前,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政务督查内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创建平安龙江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②自2010年起,每年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代表本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与本行业、本系统直属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③自2011年起,每年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代表本级政府,与所属村屯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代表政府派出机构,与所属社区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④自2010年起,每年上级政府应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不少于4次的监督检查;⑤自2010年起,每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期满,上级政府应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派出机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二)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1.工作目标:
依据本方案和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印发的全省19类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全面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标准化管理,每年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组织达标考评。
2010年,各地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消防科)、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80%以上考评达标,其中人员密集场所90%以上达标,所有列管单位达到火灾处置“五个第一时间”(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扑救初起火灾、第一时间启动消防设施、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要求,考评优秀率达到50%以上;2011年,所有列管单位全部达标,考评优秀率达到80%以上;2012年,考评优秀率达到90%以上。
2.工作任务: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①2010年6月底前,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的社会单位要100%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并依法备案或者登记;②落实员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每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组织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岗位员工签订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书》,签状率要达到100%;③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迅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消除。
2010年底前,抽查各地人员密集场所,90%以上不存在违法违章行为,其他社会单位80%以上不存在违法违章行为;2011年底前,社会单位普遍不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
①2010年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单位,全部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②2010年底前,各地应制定培训方案,将辖区单位所有在岗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全部列入培训计划;2011年6月底前,在岗人员100%经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经公安消防机构评定合格,做到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③2011年底前,各地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全部建立起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全部建立起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④2010年底前,所有社会单位对全体员工进行过岗前扑救初起火灾技能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单位员工100%掌握扑救初起火灾技能,其他社会单位抽查员工掌握扑救初起火灾技能合格率达到80%以上;2011年6月底前,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2011年底前,达到100%。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
①2010年8月底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都要明确现场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②2010年底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对全体员工进行过岗前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单位员工100%掌握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技能,其他社会单位抽查员工掌握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技能合格率达到80%以上;2011年6月底前,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2011年底前,达到100%。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①2010年8月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单位都要在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2010年底前,抽查社会单位消防标识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2011年6月底前,抽查合格率要达到100%;②2010年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单位对全部员工进行过岗前“三懂三会”(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能力培训,员工100%掌握“三懂三会”要求,其余社会单位抽查员工“三懂三会”技能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2011年6月底前,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2011年底前,达到100%。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工作目标:
按照本方案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农村、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全面推行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标准化管理,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达标考评。
2010年底前,各地80%以上的乡镇、村屯、社区要建设达标;2011年底前,100%的乡镇、村屯、社区要建设达标。
考评优秀率2010年达到30%以上,2011年达到40%以上,2012年达到50%以上。
2.工作任务: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
①2010年8月底前,各地在所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②2010年底前,所有的行政村、屯、城市社区要全部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
①2010年底前,所有城市社区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救援机制。
80%以上的社区要分区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每年组织2次演练,提高灭火疏散能力;2011年底前,达到100%;②2010年8月底前,各地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100%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③要逐年组织治理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2010年底前,各乡镇行政村、林区居民区至少建立2个专(兼)用的能全年安全使用的灭火加水点,2个以上的专(兼)用运水车,各自然屯特别是较大的自然屯达到有专(兼)用消防水源和运水车的要求;消防通道、防火间距至少70%达到标准要求,2011年底前,达到100%。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
①2010年底前,各地所有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全部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有防火安全公约和制度,全面落实消防管理责任,设立兼职防火巡视员,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②2010年底前,有80%以上的城市社区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互查互检,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2011年底前,达到100%;③各地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的农户,2010年底前要达到村庄实际总户数的50%以上;2011年底前,达到100%。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
①2010年底前,各市(地)60%以上的乡镇要建成配有消防车、机动泵和专兼职人员的消防队,70%以上的村要建成配有手抬机动泵的志愿消防队,每个城镇社区、村庄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②2011年6月底前,90%以上的乡镇要建成配有消防车、机动泵和专兼职人员的消防队,90%以上的村要建成配有手抬机动泵的志愿消防队;③2011年底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工作目标:
按照《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标准》,全面推行消防监督工作标准化管理,每年由各级公安机关逐级组织达标考评。
2010年底前,至少80%以上的消防大队(消防科)、60%以上的公安派出所消防达到建设标准;2011年底前,100%的消防大队(消防科)、公安派出所达到建设标准。
2.工作任务: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
①2010年8月底前,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②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落实火灾形势研判制度,每季度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1次全面分析,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时期采取超常规工作模式,加大火灾隐患排查力度;对重点场所坚持“错时工作制”,提高隐患排查整治效率。
③切实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质量,做到“四个认真”(认真对待每一次检查、认真组织每一项专项行动、认真整改每一处火灾隐患、认真查处每一起火灾事故)。
对规定检查、抽查内容,要100%检查到位;对列入专项整治行动的单位,要100%进行排查整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100%责令单位立即或限期整改;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100%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④要从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四个到位”(检查文书下发到位、执法程序履行到位、处罚力度落实到位、强制措施执行到位)。
检查过的单位,要100%下发消防监督检查文书;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要100%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处罚的,100%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符合强制执行的,100%强制执行到位;⑤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2010年底前,各地建筑消防设施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2011年底前,全省建筑消防设施合格率要达到100%。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
①2010年底前,各级消防监督机构要100%配齐消防监督人员,探索实施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②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执法信息要100%实行网上录入、执法流程要100%实行网上运行、执法活动要100%实施网上监督、执法质量要100%实施网上考核;③深化警务公开,2010年8月底前,所有监督机构要100%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④加强执法廉政建设,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每年群众满意度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⑤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2010年底前,所有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标准100%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⑥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消防监督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
2010年10月底前,各地消防监督人员要100%参加全省消防监督业务集中培训。
2010年底前,每个公安派出所至少有2名派出所民警接受过消防业务的专门培训。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
①2010年底前,各地消防宣传“五进”活动达标率要达到100%;②2010年底前,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在校中小学生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率要达到90%以上,2011年6月底前达到100%;③2010年底前,各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培训率达到100%;重点工种人员培训率要达到70%以上,2011年底前达到100%;④从2010年5月起,消防站要每月向社会开放1次;⑤2010年10月底前,各地要建立起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手机宣传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
①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自2010年5月起,每个月每个基层公安消防机构要至少开展1次消防技术咨询服务;②坚持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推进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的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技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③2010年底前,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④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自2010年起,开展社会消防中介组织自律性评价活动;⑤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2010年底前,各地要协调相关部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四、推进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0年5月底前)。
一是地方各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制定下发本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层层召开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部署启动本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二是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制定下发实施方案,组织召开直属单位会议,或采取以会带训的形式,部署启动构筑“防火墙”工程;三是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辖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认真研判火灾形势,明确农村、社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目标、任务和步骤,制定工作推进表,及时组织跟进;四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要广泛宣传,大造声势,组织开展一次全员培训,让本单位所有的员工都知道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调查阶段(2010年6月底前)。
一是各地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牵头组织工商、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安全生产监管、治安、消防等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对社会单位逐一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
2010年6月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单位要全部排查完毕,摸清底数,掌握存在的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做好准备;二是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对所在村屯、社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彻底摸清消防水源、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耐火等级、消防装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居(村)民消防安全素质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为下步工作做好准备;三是社会各单位要对照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19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四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工作档案,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一单位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贯彻阶段(2010年6月底前)。
一是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将制定出台《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暂行规定》,各地要参照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地政府相关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二是各地要结合调查摸底工作,指导社会单位认真落实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19类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做到“五个一”(为单位发放一本指导意见,为员工讲解一次消防常识,组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一次消防培训,带领单位专(兼)职防火员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指导单位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三是省政府相关部门将组织修订《黑龙江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黑龙江省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抓好标准落实,切实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四是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结合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消防监督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开展岗位练兵,抓好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四个水平”。
(四)推广阶段(2010年10月底前)。
一是2010年5月底以前,全省每个市(地)、县(市、区)都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地19类场所各树立1个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典型单位,1个政府部门、农村、社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典型,重点培养,总结经验;二是在2010年6月底前,每个市(地)、县(市、区)都要组织召开本地区的现场会,组织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和推动本地构筑“防火墙”工程的扎实开展;三是2010年8月至10月间,省公安消防总队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从构筑“防火墙”工程的四个方面,分别选取一个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组织召开全省现场会,将典型经验在全省推广;四是对典型培养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将在全年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时予以表彰。
(五)督察阶段(2010年4月至2012年底)。
一是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列入本级政府政务督察的内容,省、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督察,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二是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对行业、系统直属单位工作督察内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三是各级农业、民政等部门要把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检查内容,督导工作落实;四是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成立督察组、暗访组,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明查暗访,督促社会单位加强“四个能力”建设。
(六)考评阶段(2010年6月至2012年底)。
一是各市(地)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从2010年6月起,组织开展本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达标竞赛活动,并确保制定的竞赛标准不低于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标准;二是各级公安机关应每半年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竞赛活动进行一次考评。
考评时,既要检查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是否准确,也要检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验收把关是否严格。
对抽查不合格的,在依法对单位实施处罚的同时,依照工作纪律追究验收人员的把关责任。
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责成重新组织验收;三是各地政府应结合每季度消防工作督察和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验收工作,每半年对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四个责任”、农村社区夯实火灾防控“四个基础”达标竞赛活动进行一次考评,重点考评本方案工作要求和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任务完成情况,并将成绩记入全年对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总成绩之中;四是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结合半年执法检查和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每半年对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四个水平”达标竞赛活动进行一次考评,并将成绩计入全年执法质量考评排名;五是以上四项考评,各级政府可牵头组织,合并进行。
每次考评结束后,应汇总四方面情况,实行工作排名,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六是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将对各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工作考评。
(七)奖惩阶段(2010年底至2012年底)。
一是自2010年起,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评机制,每年根据考评结果,兑现责任奖惩。
对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落后地区和单位应予以批评;二是对工作考评不合格、出现严重工作问题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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