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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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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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
6.1出口退(免)税备案
6.1.1-171出口退(免)税备案
【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备案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注销税务登记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还需报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
1份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除外)的还需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1份
横琴、平潭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份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还需报送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1份
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1份
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
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1份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1份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1份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
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企业还需报送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份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涉及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
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还需报送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的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1份
办理出口退(免)税变更时,根据变更内容、项目不同还需报送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
1份
《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表》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报送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
1份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1份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申请企业应报送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1份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同时可以申请办理无纸化申报。
3.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时,按规定需要结清退(免)税款的,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涉及应结清税款但未结清税款的备案变更属于非即办事项。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未结清税款的备案撤回属于非即办事项。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请撤回备案时,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免)退税税款。
7.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6.1.2-172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事项名称】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事项描述】
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业务时报送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1份
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业务时报送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6.1.3-173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事项名称】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事项描述】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
融资租赁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电子数据1份
2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1份
3
融资租赁合同
1份
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还应报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应报送:
《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
2份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应报送: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
2份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1份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申请企业应报送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1份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融资租赁业务包括: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
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汽)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4.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6.1.4-174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事项名称】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事项描述】
从事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边贸代理报关出口备案手续。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3份
电子数据1份
2
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1份
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应报送中文翻译版本
3
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出口企业规定已备案,代理出口的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可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4.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6.1.5—175退税商店备案
【事项名称】退税商店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规定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可以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备案。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退税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的,还应报送:
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书面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的书面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书面证明;
4、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的书面同意书。
1份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变更的,还应报送:
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证件及资料。
1份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颁发退税商店标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统一颁发的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退税商店申请注销时,应将退税商店标识交回至省税务机关。
3.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6.1.6—176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事项名称】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出口企业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选择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报送资料】
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放弃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应报送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及电子数据
1份
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应报送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及电子数据
1份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应报送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及电子数据
1份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的,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的,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的,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4.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5.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6.1.7—177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服务
【事项名称】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服务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费的出口(免)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
1份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已申请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服务的,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6.1.8—178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事项名称】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报送资料】
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纳税人发生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以外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应报送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份
发生除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和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以外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还需报送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1份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还需报送
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还需报送
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应报送
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1份
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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