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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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规定
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规定
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规定
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为保证我省引进海外人才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公派或自费到国外高等院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含学士学位,以下类同)的留
学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在国内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半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以及其他有真才实学为我省所急需的留学人员。
留学人员由省人事局负责认定,来闽定居就业者发给绿色封面的《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证》,应聘短期服
务者发给黄色封面的《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证》。
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向省人事局所属的省留学回
国人员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索取《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登记表》填写,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留
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以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的复印件。
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或
其他有真才实学者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内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国外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以及有前论文和成果证明的复印件。
三、出国留学人员可以来闽定居就业,也可以智力回流的形式应聘来闽服务。
来闽的留学人员可以在国家机
关,全民、集体、乡镇企事业单位,私营、股份制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在国(境)外企业(公
司)驻闽机构,或我省企事业单位驻国(境)外机构工作。
留学人员既可来闽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
项目承包,也可自办、合办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以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在闽投资。
四、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贯彻来去自由、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出国留学人员来闽
工作,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由国内政府人事部门给予安排落实;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以
及通过工作站联系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联系物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由国家教委或国家人事部
分配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省人事局负责接转关系或安置。
其他无公职来闽定居就业的留学人员,接收单位
落实后,报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
系保留公职的留学人员,来闽后要调整到专业对
口的单位工作,原单位应予支持,按人事调配规定办理手续。
留学人员需安置或要求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短期应聘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经个人、用人单位和工作站三方订立短期聘用
协议后,由工作站介绍到用人单位。
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合同期满
的,可以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也可重新自主选择单位;可以流动到外省(市)工作,也可申请再次来闽
工作。
需要调动单位、流动到外省(市)工作或申请再次来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予协助,按智力流动、人
事调配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持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的,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持过
期因普通护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可以办理护照延期或换发新护照,也可将因公普通护照换
为因私普通护照,护照的延期、更换手续应于入境前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
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留学人
员要求再次出国(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凭工作站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确保来去自由。
五、来闽定居就业的留学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作安排:
到企事业单位的,不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的限制,接收单位可分别向
当地政府的编委、人事、劳动部门或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项批办。
安排到福州、厦门等城市工作
的,不受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户口指标的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费,凭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
部门的证明以及《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证》,到住处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入手续。
留学
人员来闽,无论到全民或非全民单位工作,经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都可以录用为国家干部,档
案寄存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报送,其余由用人单位的政府主管部
门报送办理。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承认国外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
原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来闽
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按相应的职务直接聘任,对其中的优秀拔尖人才,给予破格聘任。
未评聘
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规定的程序评审任职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留学人员来闽工作初次受聘担任专业
技术职务,不受职数或岗位的限制,事业单位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专项聘任指标;企业可
以自主聘任。
(三)工资待遇和工龄计算:
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留学回国后可以复职或重新安排工作。
其
他留学人员可根据学历或专长,由人事部门安排适当的工作。
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其担任的工作(职
务)确定,优秀拔尖人才的工资可以高于同级同类人员,不受限制。
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经国家人事部
的批准,可以享受每人每月50元或100元的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经省委批准,被评为省优秀专家的,可
享受每人每月50元的省优秀专家生活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拨增工资基金,用人单
位可以给予适当的生活津贴。
各地应根据财力情况拿出部分资金,适当解决有突出贡献留学人员的生活待遇
问题。
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其中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年限在国外高等院校注册学习
的时间;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
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四)工作条件:
来闽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优
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助手,专项拨给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启动费。
对留学人员中的学科带头
人、高精尖专业技术人员,允许他们在国内外选聘助手,由用人单位为其配备工作秘书,不受单位编制的限
制,可报当地政府编委专项批办。
留学人员因科研工作急需,通过海外亲友进口试剂、原料、配件等,由
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比照科教用品的有关规定办理。
所需外汇,凭单位的用汇说明报经当地外汇管理
部门批准,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汇付海外代购垫款人。
属于国内空白、省内经济建设急需的科研项目、课
题和高新技术,需要建立实验室、添置全套设备的,省属事业单位可向省科委申请专项资助。
经国家科委
批准,组织召开有关领域国际学术研讨会经费尚有困难的,省属事业单位可由其政府主管部门向省财政申请
专款补助。
(五)住房:
根据用人单位的住房条件,优先解决来闽留学人员的住房问题。
凡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人员,安排不低于三类标准的住房(三室一厅),每户安装一部电话;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安排不低于二类标准的住房(二室一厅)。
凡属于留学人员的住房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解
决。
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共同负担。
地(市)、县(市、区)两级引进人员的住房一般由当地
政府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可以批地建房,提供房源,以优惠价出售,解决引进人员的住房问题。
(六)路费和安家费:
留学人员到我省工作地的国际旅费,由用人单位实报实销。
此外,对有随归、随调家
属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以下标准的安家费:
到沿海地区工作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2000元,中级职务或硕士学位人员1000元,其他人员500元;到48个山区县工作的,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3000元,中级职务或硕士学位人员1500元,其他人员800元。
上述费用,行
政、事业单位分别从行政、事业费中“其它费用”项目报支,企业单位由企业成本费中列支。
路费以及属
于引进高级职务人员费用,如用人单位确有困难,可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经审定后,由主管部门向同
级地方财政申请补助。
(七)家属子女的随归、随调、随迁:
留学人员的配偶以及16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以随归、
随调或随迁。
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随归配偶原在福建有
工作单位的,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根据本人专长由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其他随归、随调、随迁
的配偶,已成年的子女,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安排工作,当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配
偶在农村的,由用人单位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专项批办“农转非”手续,再按规定办理子女随迁手续。
随
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来闽,不受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户口指标的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费,凭当地县以
上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直接到住处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
随归、随
调、随迁人员因故不能与留学人员同时迁入的,经征得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在一年内迁入。
随
归、随迁未成年子女,可在户口所在地划片就近进入小学、初中或重点高中学习,由当地教育部门协同学校
为其办理入学、转学手续,转学到重点中学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参加编级考试,给予适当照顾。
其中在
国外生活五年以上,回国入校学习三年内升学的,可享受降低录取线20分的照顾。
六、以智力回流形式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已加入外国国籍经常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按我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办理出入境签证和居留证
有关手续。
(二)应聘来闽的留学人员向我省无偿提供的先进设备、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图书资料,海关予以从宽征
(免)税验放;在闽工作一年以上、已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或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所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
的行李物品和耐用消费品以及小轿车一辆等,凭省人事局出具的“引进海外专家证明书”,依照海关对聘请
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予以免税放行。
(三)无偿来闽帮助工作超过六个月的留学人员,可携带配偶,并可安排一周时间在闽旅游,其夫妇的生活
费由用人单位提供。
(四)留学人员在闽创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经省经贸委批准,符合三资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当地外商投
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五)为我省所急需的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可高薪聘请,所付工薪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留学人员在闽工作
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工薪部分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其它收入由工作站出具证明,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
准,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通过指定银行汇出国(境)外。
七、到我省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或经济特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和48个山区县工作的,经用人单位与留学
人员双方商定,或按当地规定,可享受其它方面的优惠待遇。
八、留学人员来闽做出贡献,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给予重奖。
(一)携带技术和科研成果投入生产,农业年新增净产值(即增产价值扣除成本)和工业年新增税后利润分
别在1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以年份为基数,根据利润率的高低,按5-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
属
于个人完成的,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全部发给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按不低于50%数额扣税后奖给项
目主持人,余下扣税后奖给其他参加者。
农业奖金来源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或个人)负担,受益者不明确
的由当地政府决定。
工业奖金从受益单位税后利润中提取。
如三年未到,厂长(经理)的承包期已满,一般
应在承包期内兑现。
农业奖由产生效益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经济效益证明(该项目前一年度和本年
度的面积、数量、产值、成本等),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汇总并提出推荐意见,向当地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
请,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人事、科委、财政等部门审定后奖励。
工业奖由受益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效
益证明「该项目前一年度和本年度的产量、产值、税收(含按政策减免税部分)、利润」,留学人员所在单
位向受益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人事、经委、科委、财政、税务等部门审定
后奖励。
对于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嘉奖。
三年内年份新增税后利润在500万元以上
的,奖给三类标准的住房(三室一厅)一套;新增税后利润在800万元以上的,奖给三类标准的住房一
套、桑塔纳轿车一辆;新增税后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给三类标准的住房一套,奥迪轿车一辆。
政府
嘉奖每年颁发一次,由上述审定奖励的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逐级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执行。
所需费用视受益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上交国家税收情况,由同级政府确定承担。
(二)科研成果或主持的项目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按我省科技成果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科
研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分别由省科委和省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我省有关审批程序上报
省政府,由省政府根据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三)向国际市场推销福建产品成功的,按销售额的1%比例提取奖金,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发给。
(四)引进国外技术、资金、项目改造我省企业,按投产12个月内扭亏或新增税后利润在50万元以上的,由
受益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效益证明,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向受益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
府人事、经委、外经贸委、科委、财政、税务等部门审定后,由受益单位按1-3%的比例一次性发给奖金。
九、对引荐出国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智力或技术项目有功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引荐人才或项目所做出
的贡献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按以上规定所获得的奖金以及留学人员来闽工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税法
规定免税范围的,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奖金允许摊入当年企业生产成本。
十一、依法保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来闽留学人员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个人合法收入及其它利
益,一律尊重本人的意愿给予保密和保护。
留学人员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十二、引进人才智力基金从多渠道筹集建立,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掌握,用于引进省外、海外人才智力费
用。
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其使用按章程规定并接受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省政府视我省财
力情况,分三至五年筹集300-500万元,作为基金专款。
省引进人才智力基金会1994年成立,由有关部门负
责同志组成,设在省人事局内。
基金会每年可通过吸收海内外人士和受益单位的捐助,以及采取“会员
制”收取会费,以扩大基金,开展活动。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上述办法建立地(市)县(市、区)引
进人才智力基金。
十三、已在我省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经省人事局认定,在职业选择、职称评聘、工作和生活条件提供,以
及做出突出贡献奖励等方面,可按照本办法的第四、七、八、十、十一条,以及第五条的第
(一)、
(二)、(三)、(四)、(五)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福建省人事局是福建省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机构。
所属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负责为
回国留学人员在政策咨询、工作推荐、落户安置、家属安排纠纷调解以及再次出国等方面提供服务。
十五、本办法于1994年6月27日起生效。
十六、本办法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执行中若产生产生争议,由各级政府人才流动外文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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