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试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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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试点方案
关于征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试点方案
意见的通知
区教科培中心,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教育局共同起草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及起草说明见附件1-5)。
现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读方案,提出意见,并于2014年12月10日(星期三)下午5:
00前将电子稿通过文件交换系统交换到教师资格认定中心陈海玉处,或发至邮箱。
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
1、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2、深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
3、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4、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对应表
5、广东省试点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节选
(联系人:
谢丹阳,联系电话:
27750519)
宝安区教育局
2014年12月8日
附件1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意见和精神,结合我市关于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深圳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结合深圳实际,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聘任制度管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二)改革目标。
突破现有人员管理模式,实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合一”,赋予单位用人自主权,健全用人机制,实现中小学教师评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统一,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范围
全市普通公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区教研单位和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3.建立校长职级制,即建立以职级为核心,包含选拔聘用、职级评价、职级待遇、考核奖惩等在内的校长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职级制,淡化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在人事档案中保留现管理岗位级别),破除不利于中小学校长跨校交流的制度障碍,建立以治校能力和实绩为核心的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中小学校长的专业化发展。
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办法另行制定。
(二)实施岗位管理。
1.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方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统一后,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各类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标准上,小学幼儿园提高3%,其他类型学校提高7%,教科研机构提高10%),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不予控制。
2.实行“评聘合一”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和标准,组建评聘委员会,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定期对全体或部分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开展评聘工作,由评聘委员会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学校将拟聘人选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
学校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时,鼓励开展跨校评聘,鼓励教师从优质学校向普通学校或薄弱学校流动。
3.妥善安排高职低聘人员(即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高级岗位的中小学教师)。
学校的高级空缺岗位,应优先安排高职低聘人员,同时兼顾其他符合高级岗位评聘条件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4.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改革后,人力资源部门不再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对中小学教师招考条件相应作适当调整。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印发全市统一制式、带有聘期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
对调出或特定事项需要的,经教师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市区人力资源和教育行政部门可出具相关职务(岗位)聘任证明。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人才评价由政府主导向用人单位主导转变。
学校在国家、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自主、科学、合理地设置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并由学校组建的评聘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开展人才评价。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
探索学校、学生、家长等多元评价,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及与岗位匹配性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职务(岗位)评聘工作的透明度。
3.完善评聘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是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
中小学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条件要适应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评聘监督机制。
学校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强化民主决策,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及时向广大教师公开竞聘标准条件、竞聘人选基本情况、竞聘结果,主动接受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措施及进度安排
(一)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过渡。
2013年11月30日起,在深圳市事业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现“任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按照对应关系统一过渡到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二)制定改革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保障厅、教育厅审批备案。
(三)动员部署和宣传。
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改革工作精神,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同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四)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
中小学按照《深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见附件2),制定并通过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办法。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调整后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重新核定学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聘方案并组织开展评聘工作。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组织开展跨校评聘。
(七)总结经验。
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后,全面总结经验,梳理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属重大的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必须周密部署、稳妥推进。
(一)密切配合。
改革涉及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进行职称改革宏观统筹,加强改革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切实做好改革的具体组织落实;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责经费保障。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评聘、聘后管理等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周密部署。
按照市政府审定的改革方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广东省、国家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三)强化监督。
为确保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的公平、公正,由市、区相关部门及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改革过程中的有关投诉、申诉等,对改革各相关事项等进行有效监督。
附件2: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突破现有人员管理模式,实现中小学教师评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赋予单位用人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意见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区教科研单位和电化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在上述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研究工作的并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
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行“评聘合一”,即中小学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和标准,组建评聘委员会,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定期对全体或部分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开展评聘工作,由评聘委员会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学校将拟聘人选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人力资源和教育部门负责对各区区属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聘条件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标准按照国家中小学教师专业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以及《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粤人社发〔2013〕214号)(附件5)执行。
第七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标准。
8-13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标准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对应表》执行(附件4);5-7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标准,由中小学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第八条中小学应在国家中小学教师专业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对应表》的基础上,按照“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的原则,结合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进一步细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具体评聘条件和量化考核指标。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首次入职时,不需经评聘委员会评聘,中小学可按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对应表》,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第一十条经招考方式入职的中小学教师,在计算其学历资历条件,中小学可按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对应表》,对其之前的中小学教师从教经历等同累积计算。
第三章评聘方式
第一十一条中小学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时,要成立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评聘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具体组织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评聘全过程监督和异议处理。
第一十二条评聘委员会分为高级评聘委员会和中级评聘委员会。
高级评聘委员会负责高级教师职务以及7级至5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评聘工作,中级评聘委员会负责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务以及13级至8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评聘工作。
第一十三条高级评聘委员会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组成,委员由全体教师投票产生,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9人,其中教师委员比例不得少于50%。
高级评聘委员会可设置不同工作组,完成资格审核、量化打分、评聘前公示、评聘组织、投票、结果公示等工作。
召开高级评聘委员会会议时,委员应全部出席。
第一十四条中级评聘委员会由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全体教师组成,召开中级评聘委员会会议时,出席人数不少于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一十五条监督委员会由学校党、教职工代表组成,委员由全体教师投票产生,人数不少于3人。
第一十六条参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的教师不得参加高级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高级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不可相互兼任。
第四章评聘办法
第一十七条中小学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办法,办法应包括岗位设置情况、评聘条件、评聘方式、量化考核指标、评聘程序等内容。
第一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办法须经全体教师大会讨论修改,得到至少半数教师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备案后办法的调整由中小学校长提议,调整内容须经全体教师大会讨论并得到至少半数教师同意,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十九条中小学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出现空缺时,应统筹用于本校教师评聘以及引进、招考教师。
第二十条空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用于本校教师评聘的,学校须依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办法制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方案,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空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用于引进、招考教师的,按照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中、初级教师符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的,学校须依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办法制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方案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
第五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校内评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公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方案,明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数量、评聘条件、程序安排、时间进度等内容。
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要求的中小学教师自愿向学校提出申报。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按程序组建高级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并对委员会名单和人员分组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高级评聘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量化打分,并对审核结果和量化打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高级评聘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手段,对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教师在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价,并以差额投票方式产生拟聘人选。
第二十七条差额投票出现同票数无法确定拟聘人选时,评聘委员会对同票数人员再次进行投票,直至确定拟聘人选。
第二十八条高级评聘委员会公示投票结果和拟聘人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六章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校内评聘程序
第二十九条符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8至13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要求的中小学教师自愿向学校提出申报。
第三十条中小学根据申报情况公布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方案,明确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评聘条件、程序安排、时间进度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按程序组建监督委员会,并对委员会名单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对符合评聘条件的申报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组建中级评聘委员会,采取投票方式,得票数达到出席人数二分之一的申报人员成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拟聘人选。
第三十四条中级评聘委员会公示投票结果和拟聘人选,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七章跨校评聘程序
第三十五条学校可将部分空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面向全区或全市进行跨校评聘,跨校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情况由上级教育部门汇总后向全区或全市公布。
第三十六条符合条件的中小教师均可以申报,但仅限申报一个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
第三十七条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跨校评聘方案,组建跨校评聘委员会,评聘委员会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并产生拟聘人选,中小学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示的拟聘人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尊重教师个人意愿,简化办事流程,积极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八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
第三十九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中小学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到相应的岗位上,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中小学教师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3至5年,具体聘期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聘期考核等聘后管理事项,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2009年1月,为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于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规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山东潍坊、吉林松原、陕西宝鸡3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即“评聘结合”)改革试点。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3个有代表性的地级市开展改革扩大试点。
2012年10月,广东省建立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联席会议制度,并确定了广州、深圳和佛山三个试点市,2013年9月省人社厅和教育厅印发了《广东省深化中小学老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1+3”文件,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省有关改革意见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别是2011年6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深圳市申请开展事业单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的函》函复同意我市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意见,确定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思路并起草了相应的试点方案,7月份向各区人力资源、教育部门及市属学校征求了意见,根据收集意见情况,修订完善了方案,现将征求意见范围扩大至市直各部门、各区政府,广泛听取意见。
二、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的职称制度主要经历了技术职务任命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三个发展阶段,现行职称制度是1986年以来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广东省1993年起在国家职称制度总体框架下实行“评聘分开”的职称制度。
纵观职称制度的历史演进,各个阶段的职称制度都与当时的经济体制、用人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密切相关,激发和调动了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推动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职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府职称管理过多太细,用人单位自主权未能得到落实和体现,人才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合理、人才评价机制不完善,导致职称“评的可能用不上、用的可能评不上”,难以为单位用人机制提供保障作用;二是政府在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时仅就职称改职称,单兵突进,未能与事业单位相关制度相衔接;三是强化了职称“评价、使用、待遇”三位一体功能,职称与岗位、工资、待遇挂钩,脱离其评价人才的本义,过多承担应由其他人事管理制度发挥的作用,强化了人员的身份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导致评聘矛盾等诸多问题。
面对此情况,国家在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要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允许取得资格的教师和未取得相应资格但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参与学校岗位竞聘,突出教师能力水平与岗位匹配性的考察。
用人单位自主权得到体现,但人才评价使用主体分离、岗位聘任矛盾、与事业单位其他相关制度衔接不够等问题仍无法根本解决。
因此,我市在国家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三、改革的主要思路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纳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框架中统筹推进。
职称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牵涉国家、省、市各层级政策法规,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为顺利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要在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框架内进行,按照综合配套改革总的思路和方向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二)淡化职称与岗位直接对应,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试点改革将淡化职称与岗位直接对应,有职称和无职称的教师符合评聘条件的,均可参与职务(岗位)评聘;拟聘人选可聘任相应职务(岗位),不需通过职称评审取得职称后才可聘用。
职称不再是岗位聘用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淡化了职称作用,弱化了身份管理色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合一”,实现人才评价、使用主体的统一。
此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试点改革,通过建立职务(岗位)评聘机制和评聘条件标准设定,将评委会对教师评审环节前移并转为单位评聘环节,落实体现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和使用的自主权,实现人才评价、使用主体的统一。
四、改革的可行性
(一)改革政策准备。
国家发布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省里也印发了试点实施方案,我市发布了《关于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些均成为我市改革试点政策依据。
(二)改革前期准备。
为做好我市试点工作,市人社局、教育局多次组织召开改革试点座谈会,到学校开展调研和摸底调查,基本掌握了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可选方案。
同时先后到潍坊市、上海市、江西省等地调研,充分借鉴了其他试点省市好的做法和经验,为我市试点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改革制度设计。
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除试点方案外,还制定出台两个配套办法(校长职级试行办法和评聘实施办法),对改革涉及的主要问题均进行了明确和规定,有效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和教师利益的保障,促进学校各项人事制度建立健全。
五、几个具体问题说明
(一)有关人员过渡问题的说明。
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要求,需要对现有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到新的职称(职务)体系。
为减少过渡工作对教师的影响,充分依托事业单位管理信息系统,2013年11月已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现任职务”、“现岗位名称”进行统一变更过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临聘教师不再另外办理过渡手续。
(二)高职低聘人员解决办法的说明。
对于取得职称但未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的中小学教师(即高职低聘人员),中级高职低聘人员随着中、初级专技岗位结构比例放开而得到全面的解决。
如何妥善处理好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高职低聘人员问题,通过座谈会和书面征求意见,各区人力资源、教育部门、各学校以及教师中存在不同的意见。
经综合各方意见,在此次改革中,提出折中的解决方法,即是通过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在所增加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使用方面,学校要优先用于解决高职低聘人员,同时兼顾未取得资格而又符合评聘条件教师的晋升。
具体如何优先和兼顾,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评聘办法或评聘条件时予以考虑。
(三)关于专技岗位结构比例调整的说明。
以我市事业单位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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