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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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生产(经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1)项目是否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项目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2)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3)企业安全投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情况;
(7)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8)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情况;
(9)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情况;
(10)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情况;
(11)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12)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可结合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开展专项检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现场实地检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5、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1)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2)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4)依法纳入违法行为信息库;
(5)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是安全监管部门重要的监管职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2)根据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重点时段安全生产特点、监管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相关企业整改到位。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2)接受县安全监管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获证企业事后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县安全监管局的检查通报。
(3)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不具备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立即撤销。
(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
安监部门承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监管。
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2)专项检查可由乡镇安监办自行组织开展,或由县安监局统一组织实施,乡镇配合。
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县、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2)县局不定期进行获证(零售)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获证企业事后监管。
(3)执法人员在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批准仓库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仓库内储存超过其限定药量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产品,未经批准,不得储存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和未纳入流向登记管理的烟花爆竹产品。
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
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礼花弹,不得向零售单位和个人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零售单位不得经营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礼花弹等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产品。
(5)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
为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主要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1)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由县安监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对企业全面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进行检查,或对某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或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2)专项检查:
针对专门或特殊的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使用、重点岗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或由县安监局组织力量查处。
(3)举报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对职业病危害的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安监部门在实施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督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监管执法证件。
安监部门进入用人单位查阅职业健康管理相关台账资料,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督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督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4)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5)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5、监督检查措施
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执法文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执法文书。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安监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安监部门应当报告县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3)封存相关材料和设备;(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非煤矿矿山企业监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监管是安监部门重要的监管职责,为切实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
2、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矿山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检查;
(3)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安监部门对辖区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
县安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并反馈给企业。
(2)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专门事项开展的检查,可由县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程序与日常检查相同。
(3)县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县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2)县安监部门对取证非煤矿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3)县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协助县安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工矿商贸企业(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外)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简称“工贸行业”)。
为了加强工贸行业领域安全工作,预防工贸企业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建筑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工贸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2)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3)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5)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6)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7)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监督检查方式
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和暗查暗访等多种形式。
综合检查是指对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某个行业领域或特定事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联合检查是指安全检查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暗查暗访是指在事先不告知的情况下,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原则上综合检查由政府或安委会牵头组织,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暗查暗访可由安委会安监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安全检查组应安排相关行业专业人员或专家参加。
县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二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暗查暗访等检查累计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二次;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可视工作任务需要和上级部署增加检查频次。
乡、镇应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4、监督检查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随身携带安全生产检查文书,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县、乡镇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1)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2)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3)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2)是否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
(4)是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并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重点岗位是否制定应急处置卡,是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5)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对本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受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要求;
(6)是否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7)是否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8)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9)是否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重大危险源管理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督导检查;
(2)开展专项检查;
(3)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八)安全生产处罚案件查处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案件,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法治环境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查处制度:
1、安全生产处罚案件查处范围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未按规定经安监部门审批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而非法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已取得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批准、认证,但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
(4)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超资质服务,或出具虚假证明、虚假评价报告的;
(5)发现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在申报安全生产审批等有关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
(6)发现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合格的;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进行处罚的;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安监部门有权查处的其他案件。
其中县安监局负责查处的案件范围包括以下:
(1)构成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
(2)县本级范围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
(3)跨县区区域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
(4)辖区内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
(5)县安监局交办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
(6)其他造成重大恶劣影响,县政府及以上领导批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流程
(1)立案。
县安监局对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和其他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的事项,进行审理后应当立案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抽样取证,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3)审理。
下列案件必须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最终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或情节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其他案件由安委办、相关业务科室讨论决定。
(4)告知。
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充分保障当时人权力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执行。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以下措施: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罚款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将已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
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人民法院受理的、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予以结案,并归档。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考核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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