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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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
全省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
“2015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2015利剑斩污”专项行动。
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京津冀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大气污染防治、“蓝天清水”战役等环保领域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瞄准影响我省环境质量的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依法打击、重点打击、精准打击,减少和遏制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集约环境监察、刑事执法、法律监督等多种手段,整治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重点区域,查办一批违法行为,攻克一批重大刑事案件,快捕、快诉、快判一批环境污染犯罪分子,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务实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夯实环境执法基层基础工作,提升环境执法能力水平,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督促企业自律。
三、工作重点
(一)打击整治重心
1、钢铁、水泥、火电、化工、玻璃、有色金属、制药等涉气污染重点行业;
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水污染“十大”重点行业和应取缔的“十小”企业;
3、存在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燃煤企业及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
4、被环保部通报或约谈、媒体曝光,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产业、区域;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重点流域内存在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二)重点打击对象
1、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
2、拒不执行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规模性企业;
3、跨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团伙;
4、线索指向集中、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关注的重点污染区域和污染企业;
5、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
6、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环境保护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工作措施
(一)深入排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线索。
立足部门职责任务,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全方位、多渠道搜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线索,最大限度延伸打击触角,扩宽打击领域。
公安机关要强化情报导侦意识,统筹科技和传统、人力和技术、公开和秘密等手段,加大对涉污情报信息的搜集力度,综合分析、深入研判、广辟案源,为精准打击提供情报支撑;有效整合内部警种资源,借助机动车管理、危化物品管控、社区入户走访等工作,拓展情报信息来源。
特别是要运用好网络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筛查和海量搜索,搜集发现一批违法犯罪线索。
环保部门要依托污染源在线监测和远程执法抽查系统,通过开展不定期巡查和定点抽查,排查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系统梳理行政处罚台账,对发现的两年内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至今未整改到位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挥好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作用,组织开展好环保大检查“回头看”,认真排查有价值的线索信息。
检察机关要强化案件线索搜集意识,在批捕、起诉环节和审查行政处罚案卷等司法实践中发现和深挖案件线索,尤其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线索。
(二)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增强主动进攻意识,创新工作思路,用好法律法规,用足执法手段,持续开展好针对性强、重点突出的打击行动,形成严打高压态势。
公安机关要强化案件经营,把“端窝点、捣网络、除源头”作为主攻方向,力争多破案、破大案,摧毁犯罪团伙、斩断利益链条,防止死灰复燃;深入研究涉气案件侦办新途径,突破涉气污染入刑难题;充分发挥派出所接触面广的工作优势,推动打击工作向基层延伸;针对行动前在侦未破案件和在逃犯罪嫌疑人开展集中会战,消减案件存量,力争将80%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环保部门要按照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工作要求,开展燃煤控制联合执法行动,严查重处超标排污、偷排偷放行为,有效遏制燃煤造成的区域性大气污染;采取“三不三直”、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执法巡查频次,严厉查处夜间偷排、暗管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将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环境保护法》第63条和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联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工作。
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检察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环保执法司法领域以罚代刑、降格处理、选择性执法和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枉法裁判等行为,促进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认真履职。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有力惩治和震慑犯罪分子。
(三)大力整治环境污染突出问题。
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要联合开展重点环境污染行业和区域的集中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突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有效破解行业“潜规则”,发挥好环保执法司法的震慑作用。
整治的重点是损毁、干扰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和2015年以来环保部和我省重点督办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专项行动开展之后,由各部门联合制定行动方案,适时组织开展。
(四)密切部门间执法协作。
公检法环四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无缝衔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提高合成作战效能。
公安机关要积极响应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请求;对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为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提供坚强保障和有力支持。
环保部门要按有关要求主动向相关部门提供污染源、违法排污企业、监测数据等基础信息;联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物证的检验鉴定认证。
检察机关要加快办案节奏,依法快捕快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关注公安机关重大疑难案件侦办,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
人民法院要开辟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绿色通道”,建立优先办理、快速审理机制;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主犯严格控制缓免刑适用,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罚金刑的惩罚和预防作用。
各部门针对专项行动出现的执法问题,要及时提请会商,围绕案件定性、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证据标准、鉴定认可等实际问题统一法律认识,以批复或者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明确,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五)大力开展宣传舆论工作。
各级公检法环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舆论工作,坚持与打击整治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推进。
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配合,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阵地;要在城市和农村重点路段、居民小区、中心广场和主要街面,广泛张贴四部门联合通告,悬挂宣传标语、举办宣传活动,引导和培育公众的环保意识。
要充分利用好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集中发布打击成效,开展互动交流,受理举报投诉。
同时,要严格把握对外宣传的口径、尺度,适时适度报道案件侦办情况和典型案例,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案件信息特别是污染损害程度的信息,防止造成社会恐慌等不良影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指挥,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成立由四部门主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巡视员冯帆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四部门骨干力量参加,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
各级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推动责任层层落实。
(二)实施过程控制。
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和《战果情况报表》,实行“半月晾晒”、“每月通报”和“双月调度”制度。
行动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奖惩重要依据。
市县两级公检法环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有关要求认真统计战果数据,及时报送行动开展情况。
重大工作进展和案件情况,要第一时间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指导检查。
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挂牌督办一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并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发现并整改存在问题,约谈后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推动专项行动不断向纵深开展。
(四)严明纪律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切实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坚决排除一切干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查办的案件和做出的行政处罚,都要做到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执行到位。
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对发现的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问责。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检察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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