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假冒专利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办案指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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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假冒专利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办案指南模板
查处假冒专利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办案指南
(征求意见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月日
第一章概述1
第一节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1
第二节基本概念1
一、管辖1
(一)级别管辖1
(二)地域管辖2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2
(四)管辖权异议3
二、回避3
(一)自行回避3
(二)请求回避3
(三)回避的审批4
三、送达4
(一)送达和送达回证4
(二)送达方式4
1.直接送达4
2.留置送达5
3.邮寄送达5
4.电子送达5
5.公告送达5
第二章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办案程序6
第一节立案6
一、案件来源6
(一)举报、投诉6
(二)发现6
(三)移送、交办6
二、立案条件7
三、立案时限与立案审批7
第二节调查取证7
一、证据类型及表现形式7
(一)假冒专利案件中的证据类型7
1.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7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及保存的证据8
(二)证据的表现形式9
1.书证9
2.物证9
3.视听资料9
4.证人证言9
5.当事人陈述10
6.鉴定意见10
7.电子证据10
二、调查取证的实施11
(一)调查取证的准备11
(二)调查收集证据的途径11
1.现场检查11
2.询问13
3.抽样取证14
4.登记保存14
5.行政强制措施15
第三节案件法制审核16
一、调查终结报告16
二、法制审核17
(一)审核内容17
(二)审核意见18
第四节 处罚告知和听证18
一、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告知18
二、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19
三、听证19
(一)听证的含义19
(二)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19
(三)听证的告知和提出20
1.听证的告知20
2.听证的提出20
4.听证的组织21
5.听证会组成人员21
6.听证参加人及其职责或权利22
7.听证会23
8.听证报告27
9.听证后案件的处理27
10.其他事项27
第五节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28
一、审批28
二、集体讨论29
第六节处罚29
一、责令改正29
(一)责令改正程序及性质29
(二)责令改正的方式29
(三)责令改正应注意的事项30
二、行政处罚30
(一)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种类30
1.没收违法所得30
2.罚款31
(二)自由裁量权31
1.从轻、减轻处罚31
2.从重处罚31
(三)处罚决定34
(四)其他处理方式34
1.撤销案件34
2.不予行政处罚34
3.移送司法机关35
三、时限36
第七节处罚的执行、公开和结案36
一、执行的正常程序36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的执行36
(二)假冒专利产品的处理36
(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执行36
1.罚款的缴纳36
2.罚款的减免或者延期缴纳36
二、执行的特殊情形37
(一)申请强制执行37
(二)加处罚款37
(三)执行的停止38
三、结果公开38
(一)公开的主体与权限38
(二)公开的内容38
(三)公开的时限38
(四)公开的方式39
四、结案39
(一)结案审批39
(二)案件材料的归档39
第八节假冒专利案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40
一、行政复议40
(一)可行政复议事项种类40
(二)复议机关40
二、行政诉讼41
(一)可行政诉讼事项种类41
(二)行政诉讼案件管辖41
第三章查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办案程序42
第一节办案程序42
第二节责令改正决定43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43
二、责令改正措施43
第四章假冒专利行为认定44
第一节假冒专利行为概述44
一、假冒专利行为的概念44
二、假冒专利的行为方式45
(一)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45
(二)销售标注了专利标识的产品45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宣称专利46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46
(五)其他假冒专利行为46
三、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47
(一)行政责任47
(二)民事责任47
(三)刑事责任48
第二节假冒专利行为认定48
一、认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要素48
(一)行为主体49
(二)行为形式51
1.专利标识标注字样51
2.专利标识与标注载体的关联度52
(三)行为载体53
(四)时间性要求54
1.专利权终止54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55
二、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55
(一)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56
1.已申请专利但并未获得授权56
2.获得授权至有效期届满期间57
3.专利权有效期届满59
(二)销售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60
1.专利权终止后的销售行为60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销售行为60
3.善意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认定61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61
1.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61
2.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62
(四)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63
1.他人的专利权在有效期内64
2.他人的专利权已终止或无效64
3.未经许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标注64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法律文书65
1.伪造专利法律文书65
2.变造专利法律文书65
(六)其他假冒专利行为66
1.错误标注专利类型66
2.在改变的产品上标注原专利标识67
3.实际产品与标注的专利标识不一致67
(七)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68
第三节当事人申辩69
一、专利权有效证明69
二、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69
三、不知情销售70
第五章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认定71
第一节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概述71
一、基本概念71
(一)专利标识71
(二)专利申请标记72
(三)专利申请号、公开号、专利号以及授权公告号72
(四)利害关系人72
二、标注行为规范72
(一)相关法律依据72
(二)标注规范73
(三)标注不规范行为的法律责任73
第二节 标注不规范行为的认定74
一、合规标注行为的构成要件74
(一)行为主体74
(二)行为载体74
(三)行为形式74
1.标注实施行为74
2.标注字样75
3.产品与专利的关联性75
(四)时间性要件76
二、标注不规范的认定77
(一)专利权类别标注不规范77
1.未标注专利权类别77
2.错误标注专利权类别77
3.产品外包装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标注不规范78
4.多国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标注不规范78
5.同时存在标注不规范和假冒专利行为79
(二)专利号标注不规范79
(三)附加文字、图形标记、方法类专利权标注不规范81
(四)专利申请标记标注不规范82
附件执法文书84
第一部分查处假冒专利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用文书表格87
假冒专利/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立案通知书88
举报涉嫌假冒专利/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89
假冒专利案件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90
假冒专利案件听证回执91
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92
回避申请决定93
撤销案件通知书94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9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96
假冒专利案件讨论笔录97
假冒专利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98
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99
委托执法办理结果告知书100
假冒专利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101
授权委托书102
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书103
第二部分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104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105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106
行政复议书面答复通知107
回避申请决定108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通知书109
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110
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112
行政复议调解书113
行政复议决定书114
送达回证115
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报告116
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笔录117
技术鉴定委托书118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119
行政复议申请书120
行政复议案件递交文件/证据清单122
行政复议案件授权委托书123
第三部分办案笔录参考文本124
×××知识产权局假冒专利案件调查笔录125
×××知识产权局假冒专利案件协助调查笔录126
×××知识产权局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笔录128
×××知识产权局假冒专利案件讨论笔录132
×××知识产权局假冒专利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133
×××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135
×××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笔录136
第一章概述
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能力,更好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一节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假冒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假冒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则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假冒专利行为依职权开展行政检查,并根据情形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3号令)的规定正确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查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依职权开展行政检查,并对不规范的标注行为责令改正的行为。
第二节基本概念
一、管辖
(一)级别管辖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对于有重大影响的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办理。
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假冒专利案件。
对于跨市(地、州、盟)的重大假冒专利案件,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办理。
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本行政区内的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
设区的市(地、州、盟)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
根据地方性法规规定,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法规授权办理本行政区内的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
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名义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二)地域管辖
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无共同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受移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的,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报请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四)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立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
异议成立的,作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的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决定。
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管辖权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回避
(一)自行回避
承办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①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的;
④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或查处案件的。
(二)请求回避
执法人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并由回避申请人签名。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申请回避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办理工作。
(三)回避的审批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主要负责人决定;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不参加会议。
三、送达
(一)送达和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的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或组织。
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至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及时告知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导致执法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执法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执法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二)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或者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应当通过中国邮政并采用给据邮件方式,以从邮局查询的受送达人实际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没有寄回送达回证的,应当另行制作送达回证,将给据邮件寄件人存单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并在备注栏由案件承办人员写明情况,签名并注明日期。
4.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同时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告栏、官方网站、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送达时,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将公告文书和相关载体(报纸原件等;如果是网站公告的,应当将公告网页页面采用带日期、带网址的方式全部打印,并由案件承办人员在上面签名并注明日期)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并在备注栏由案件承办人员写明情况,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章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办案程序
第一节立案
一、案件来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来源有:
①举报、投诉;②发现;③移送、交办。
(一)举报、投诉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假冒专利行为的途径和方式。
举报人、投诉人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如实提供假冒专利案件线索。
负责接待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投诉人提供的假冒专利案件线索和材料进行登记,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
举报、投诉登记材料应当及时移交给办案机构。
(二)发现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制造、商品流通领域进行检查,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三)移送、交办
移送是指由其他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由受移送部门查处的情形。
移送部门既可能是其他行政区域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也可能是其他行政机关。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或者正在核查的违法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案件。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还有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线索的,应当移送违法线索。
交办是指上级指定管辖或者交办违法行为线索,指定部门查处的情形。
对符合管辖规定的交办案件,被指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再移交。
二、立案条件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立案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有明确的当事人;
②有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初步线索;
③属于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④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从发生之日起在两年内被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三、立案时限与立案审批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定,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期限。
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节调查取证
一、证据类型及表现形式
(一)假冒专利案件中的证据类型
根据证据提交主体的不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常见的证据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二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及保存的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1)涉及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当事人为外国主体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涉案专利权利的证据
如果涉案产品或其包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合同等载体上只标注专利的文字说明,而未标注专利号,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与专利权利相关的证据。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时,也可以主动提供下列证据。
①专利证书。
用于证明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②专利登记簿副本。
用于证明专利权的变更以及现实归属。
③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用于证明涉案专利标识所涉及的技术或设计与产品一致。
④专利年费收据。
用于证明专利权持续有效。
在权利人提供了次年年费缴纳期后制作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情况下,该证据可以不提供。
⑤被许可人还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⑥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案产品或其包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合同等载体上标注了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上述证明专利权属、专利技术方案或设计、专利法律状态等事实的证据则需要执法人员主动调查。
(3)涉及假冒专利行为的证据
因假冒专利行为与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宣传、技术转让、招投标等行为有关联,因此,部分案件还需要当事人提供下列材料:
①与涉案产品有关的销售合同、生产加工合同、出库入库单、技术转让合同、招投标文件、生产记录等能证明生产日期、合法来源、行为事实等的证据材料;
②与涉嫌假冒行为有关的账簿、发票、收据、流水等能证明违法事实和情节的证据材料;
③其他与假冒专利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及保存的证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通常包括:
①能证明专利权法律状态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②能证明专利技术方案或设计的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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