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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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
2Z201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1.建造师管理体系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职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单位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2.法律,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3.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2Z201030宪法
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利和获得赔偿权。
平等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
2Z201040民法
1.法律关系都是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2.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3.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一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足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人也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4个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最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
这种结果表现为两种:
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
物化结果指的是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
例如,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
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终产生了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监理工作的行为。
智力成果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如工程设计图纸、软件。
6.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7.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法律关系的终止可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8.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要式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掌握的。
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为要式法律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9.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民事权利的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10.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代理人、被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限以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2.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3.债发生的依据
(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只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步伐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的行为(致人损害之债)。
(3)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它可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不当得利一经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4)无因管理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依据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依据。
14.债的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
(2)债因抵消而消灭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
用抵消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一下条件:
必须是对等的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如果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如企业合并。
(5)债因免除而消灭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15.知识产权
指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利。
四大特征: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16.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
注意判别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
17.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18.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1)胜诉权消灭胜诉权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胜诉权的存在,可以使得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到保护。
而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2)实体权利不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9.诉讼时效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有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如《合同法》规定的涉外合同时效期间为4年。
《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权利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1.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时间点可以依照下列不同情形确定:
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
2Z201050物权法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待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4.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5.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表示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
而合同的生效表示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
合同生效和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事件。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儿时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
也可能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行为不生效。
此时,当事人需要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3)获得补偿的权利
(4)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8.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履约的义务;支付出让金的义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登记的义务。
2Z201060建筑法
1.《建筑法》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申请施工许可证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满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30%)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4.在我国并不是所有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六类不需要办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一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小于30万或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例如工人的宿舍、食堂等;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从事建筑获得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登记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7.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系列;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老外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8.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9.资质管理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0.资质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1.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2.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13.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违法分包主要指: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1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5.实行强制简历的建设工程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米以下的可以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16.工程监理依据
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17.工程监理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18.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不仅仅指不得转包,也包括不得分包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Z201070招标投标法
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猪蹄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下项目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5.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宝对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做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送到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和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8.联合体投标是指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建设行为。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9.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5)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6)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7)不得重复投标;
(8)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得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消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组织,或联合体资质降低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一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9)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10.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如果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价时,将很难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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