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民事剧本讲解.docx
- 文档编号:25042140
- 上传时间:2023-06-04
- 格式:DOCX
- 页数:33
- 大小:31.08KB
模拟法庭民事剧本讲解.docx
《模拟法庭民事剧本讲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模拟法庭民事剧本讲解.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模拟法庭民事剧本讲解
模拟法庭剧本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
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
全体座下。
审判长:
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及代理权限。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
贺雯雯,女,21岁,汉族,家住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长富村大同96号,职业:
厦门市海沧区福源盛汽配商行业主。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
宓宏舟,福建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
张恒硕,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
审判长:
由被告一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一:
李韬,女,汉族,1992年02月18日生职业:
五金店老板。
住址:
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8号102室。
审判长:
由被告一的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一:
王静,福建泉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二:
吴晓斌,福建泉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
审判长:
由被告二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二:
郑展盛,男,汉族,1992年2月11日生。
职业: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西段双丰火车修理厂业主。
住址: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34号306。
审判长:
由被告二的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一:
王金浩:
福建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二:
陈秋梅:
福建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
审判长:
原告,你对两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一,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一: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二,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二:
没有
审判长:
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相关规定,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贺雯雯诉被告李韬、郑展盛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栾云涛即本人担任审判长,张雯琪、冯程程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蔡紫妍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
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一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二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二:
不申请。
审判长:
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和代理人:
明确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一、二和代理人:
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陈述你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款项共计人民币48500元及银行同期利息(从2013年5月24日起计算,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两被告对于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李韬在厦门市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原告将货物“五十铃驾驶室总成、五十铃风扇叶:
以人民币98500元价格卖给被告李韬;
2.货物由原告委托厂家直接从北京发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由被告郑展盛验收;
3.发货之前由被告李韬预付人民币50000元,货物到达目的地由被告郑展盛收货后,由被告李韬付清全部剩余货款人民币485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向货主下订单,并通过货主委托相关物流公司将货物顺利从北京发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交由被告郑展盛收货。
被告李韬也对被告郑展盛收货事实与原告进行了书面确认。
但被告李韬迟迟未支付剩余货款48500元。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李韬均不支付。
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于是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现将请求的理由陈述如下:
(一)2011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李韬在厦门市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成立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向货主下订单,并通过货主委托相关物流公司将货物顺利从北京发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交由被告郑展盛收货。
被告李韬也对被告郑展盛收货事实与原告进行了书面确认。
但被告李韬迟迟未支付剩余货款48500元。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李韬均不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用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贺雯雯
2014年3月30日
审判长:
原告诉讼代理人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一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一:
答辩人就贺雯雯诉李韬,郑展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事实与理由,现将案件事实陈述如下:
一:
郑展盛委托李韬,代其与贺雯雯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帮其购买一批货物,即五十铃驾驶室总成、五十铃风扇叶,并垫付5万元价款。
二、原告贺雯雯多次与郑展盛联系沟通,商量合同的具体条款,包括货物的数量,价格,规格,运费承担等具体条款。
所以贺雯雯和郑展盛明确知道李韬与郑展盛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该批货物是李韬代郑展盛购买,而李韬不是货物合同的买方。
三、货物在发货之前,李韬已经付货款五万元。
在收到货物之后,由于货物发生损坏,所以委托人郑展盛明确不让李韬付清剩余款项。
基于以上事实,现将理由陈述如下:
一、原告认定李韬是买方的理由不成立
首先,根据视听资料证据表明贺雯雯知道李韬是郑展盛的委托人。
李韬跟原告贺雯雯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没有郑展盛的明确的授权书,但郑展盛有跟李韬通过电话,要李韬为他购买五十铃驾驶室,五十铃风叶扇,之后原告贺雯雯与被告二郑展盛有关于该合同的多次交谈并就具体条款协商并最终确定,并且李韬在签订合同之前也向贺雯雯说明该批货位是郑展盛让其购买的,所以根据案件事实原告贺雯雯完全有理由相信李韬是郑展盛的受托人而没有理由认为李韬是买方。
其次,该合同的具体条款,即货物的类型,数量,价格等重要性合同条款李韬均没有参与其中,更没有决定权。
案件事实在于,这些具体合同内容是原告贺雯雯与郑展盛商量好而拟定的合同,李韬只是帮郑展盛代为垫付价款。
试问,如果李韬是合同的买方,怎么会对这些影响合同成立与否的决定性条款没有与卖方协商更没有决定权呢?
最后,根据合同的书面效力,李韬在合同下方的代表人一栏签字的行为更是表明了其不是合同的买方。
合同的最后一条明确说明双方及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李韬在代表人一栏签字并用括号表明了“代”,而贺雯雯没有提出异议,则表明其默认李韬是郑展盛的代理人而不是买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所以,原告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请求李韬付剩余款项是没有合理依据的。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此 致
厦门市海昌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李韬
2014年4月26日
审判长:
被告一的委托代理人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二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二:
答辩
答辩人于2014年4月4日收到人民法院传来关于原告贺雯雯诉被告李韬,郑展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各一份,现提出答辩如下:
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第一,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关于事实认定部分有异议。
对“原告将货物“五十铃驾驶室总成、五十铃风扇叶:
以人民币98500元价格卖给被告李韬,郑展盛”这一陈述我不予认可。
原告提交合同的签订地是在福建厦门。
在合同签订的时候,我在四川省绵阳市,我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名,也不了解原告所提交合同的具体条款。
另一方面,我没有书面上或口头上明确授权李韬有代理其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李韬的代理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其代理行为没有得到我的授权,我与李韬商议此事时只属于观望状态,需要斟酌各厂家各项指标才会最终确定购买货物,故我并没有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在原告提交的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我并没有签订这份书面合同的意思表示,事实上也未在合同上签名,故此合同自始无效。
第二,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向货主下订单,并通过货主委托相关物流公司将货物顺利从北京发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交由被告郑展盛收货。
被告李韬也对我收货事实与原告进行了书面确认。
但被告李韬迟迟未支付剩余货款48500元。
原告多次催促,郑展盛均不支付。
”
答辩如下:
我和李韬的徒弟陈晓妹一起验收货物的时候已经发现货物表面上存在磨损,部分毁坏严重。
我本想退货,但是考虑到不使用这批货物将会对我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我不得不签收了这批货物。
货物安装车上进行使用后,还是给我造成了3万元的损失。
与此同时我为了尽量使货物正常运转,对这批货物进行维修,花费了5000元维修费。
我的收货行为是基于当时特殊情况和自身需要,而不是基于与李韬的代理关系而签订的合同。
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与李韬签订合同的情况我一直不了解,李韬与原告签订买卖的价款98500元也没有和我商量,所以我不可能授权李韬代理我行使权利,更不可能形成对我有约束力的合同。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
我没有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被告一李韬由于过于自信,认为有权代表我所签订的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我不应该对此合同约定的剩余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与原告没有书面或口头上的合同,我的收货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不当得利,可以返还不当得利的货物。
我自始至终都没有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事实上也没有在任何书面合同上签字,也没有书面或口头授权其他人有代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郑展盛
时间:
2014年4月10号
审判长:
被告二的委托代理人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二的委托代理人:
无
审判长: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首先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
我们现在整个证据分为三组:
证据1:
是我方与被告的货物买卖合同,意在证明双方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附证据】货物买卖合同
卖方:
厦门市海沧区福源盛汽配商行(下称甲方)
买方:
李韬(厦门)、郑展盛(绵阳)(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货物名称及价格
货物名称
货物数量
单位
单价
(单位:
元)
合计
(单位:
元)
五十铃驾驶室总成
1
台
98000.00
98000.00
五十铃风扇叶
1
只
500
500
合计总金额人民币:
玖万捌仟伍佰元整(¥98500.00元)
第二条:
货物由甲方委托厂家直接从北京发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由乙方收货人郑展盛验收,运费需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三条:
货物由物流送达交货地点后,乙方收货前需验证货物的完整性,如有重量问题或损坏,乙方可以拒绝收货再由甲方退回或更换货物。
第四条:
货物在发货之前需由乙方李韬预付货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货物到达目的地由乙方郑展盛收货后,由乙方李韬付清全部剩余货款人民币肆万捌仟伍佰元整。
第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乙方:
代表人:
(签字)代表人:
(签字)
2013年04月20日2013年04月20日
证据2:
是四川翔鹰物流有限公司的发货证明,意在证明我方已将货物顺利转交于被告二郑展盛,履行了我方的合同义务。
【附证据】证明
本公司于2013年4月20日接受发货人贺雯雯的委托,约定将一驾驶室总成、五十铃风扇叶从北京盛世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转运从四川翔鹰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运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西段双丰货车修理厂收货人郑展盛(物流单号:
0004079),本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顺利将该货物送到四川省绵阳市翔鹰物流有限公司提货站,并由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西段双丰货车修理厂郑展盛将货物提走。
特此证明!
审判长:
原告方的书证举证完毕,请执行法警将原告的两份书证提交法庭。
请执行法警将证据转交被告一辨认,请执行法警将证据转交被告二辨认。
请执行法警将证据交回原告。
审判长:
下面针对于原告方的两份书证进行质证,在质证的过程中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你们的质证意见。
审判长:
被告一发表你的质证意见?
被告一代理人:
一、对于原告出示的第一份证据(货物买卖合同),我方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于该合同的真实性我方并不否认,但是对于该合同的效力我方表示异议。
其理由如下:
根据一般合同的理解,授权代表人只能代表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该合同要对李韬和郑展盛同时生效,在代表人签字一栏就应该由2个授权代表人的签字。
所以李韬在写李韬(代)而没有在买方一栏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就是明确表明李韬是代理郑展盛来签,而不是自己。
而且更重要的是李韬在签字前有多次告诉原告贺雯雯是帮郑展盛购买,李韬有理由认为原告知道她的本意,而且原告方也承认其知道我方李韬和被告二郑展盛系代理关系。
根本没有理由认为李韬可能成立买方。
但是你方却单方把李韬认为买方并且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没有提醒李韬,所以李韬所写的“李韬代”字的时候就是李韬代理郑展盛签订该份买卖合同,该签字只能代表一个人的效力(效力归于郑展盛)。
我方对于原告方的第一份证据质证完毕。
二、对于原告出示的第二份证据(货物运输清单):
没有异议。
我方对于原告方的两份证据质证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二发表你的质证意见?
被告二代理人:
一、针对原告所提出来的第一份书证,我方的质证意见如下:
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我方存在异议,因为当事人郑展盛从来没见过这份合同,对于合同的始末无从知晓。
1.对于原告所提出的第一份书证的合法性存在异议,文本中乙方有我方当事人和李韬,可是签字只有李韬一人,所以我方认为这份书证无合法性,不属于生效的合同。
2.既然这份书证与我方当事人没有联系,也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没有联系,故我方对此份证据的关联性存在异议。
二、针对原告所提出的第二份书证,我方的质证意见如下:
我方当事人对于收到货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原告所提出的我方当事人的接收货物的主观认识存在异议。
我方对原告提交书面证据的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
我方请证人文滕出庭作证
审判长:
本庭允许。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文腾出庭作证。
审判长:
证人文腾,请说明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证人:
我叫文腾,38岁,职业环卫工人,住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镇西福村84号
审判长:
原告贺雯雯李韬、郑展盛货物买卖合同诉纠纷一案,原告贺雯雯申请你作为证人出庭,有关证人的权利义务已在本庭送达给你的出庭通知书上载明,同时也对你的身份进行了核实,有关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你是否已经清楚?
证人:
清楚。
审判长:
你今天所做的证词将被记录在案,你是否保证如实陈述事实?
证人:
恩,是的。
审判长:
请证人签署出庭作证保证书
审判长:
证人文腾,现在请你向法庭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
证人:
本人文腾,是泉州鲤城展成德源汽车配件商行北京分公司员工,我公司于2013年4月20日接到来自厦门海沧区福缘盛汽配商行贺雯雯的来电,应其要求将货物五十铃驾驶室总成一架、五十铃风扇叶一个发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西段双丰货车修理厂的郑展盛,随后,我从北京将一批新的五十铃驾驶室总成一架、五十铃风扇叶一个交由北京盛世利达物流有限公司由其发给四川绵阳的郑展盛。
证明人:
文腾
2014年5月8日
审判长:
原方对证人有什么要发问的吗?
原告:
你和我方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证人:
我是原告方委托的第三方货物公司的配货员。
原方:
你在发货时货物是否完好?
证人:
是的
原方:
审判长,我方发问完毕
审判长:
被告一对证人有什么要发问的吗?
被告一:
这批货物的收货人是谁你知道吗?
证人:
货物的收货人是郑展盛
被告一:
那也就是说货物是直接发给了郑展盛,而不是我方当事人,运费是由谁承担的?
证人:
收货方郑展盛
被告一:
如果其不想买或者不知道完全可以拒绝收货又怎么会把运费付了,再把货物提走。
货物运输手续有没有办理加急?
证人:
没有
被告一:
那也就证明了收货方并非急用,并不像郑展盛所说的那样:
如果不提前用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审判长:
被告二对证人有什么要发问的吗?
被告二:
你从何处得知这批货是发给郑展盛的?
证人:
老板让我发货给郑展盛的
被告二:
你和贺雯雯在这之前有直接的联系吗?
证人:
我不知道贺雯雯是谁,是我的老板让我发货的,我只是公司的员工,按着老板的指示工作。
被告二:
你能确定货物发出时是完好无损的吗?
证人:
我确定
被告二:
你是凭什么确定的,你是货物的检查人员吗?
证人:
我不知道
被告二:
那也就是说明了,在发货的时候也并不能确定货物是完好的。
审判长:
你们公司在发货之后有没有通知原告?
证人:
我们的工作人员肯定会通知原告货物已经发出,因为这个是我们正常的工作流程。
审判长:
审判员是否补充发问?
审判员(冯):
你们公司在发货以后有没有通知货物的收货人。
证人:
我们发货后已经由我公司的物流部通知了收货人货物已经发出。
审判员(冯):
是以什么方式通知的
证人:
通过信息的方式通知
审判员(冯):
审判长,我的提问完毕
审判长:
请证人文腾退庭,退庭后在等候室等待,待庭审结束后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审判长:
请原告方针对于证人文腾的证言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原方:
针对于我方证人文腾的证言,意在证明货物发货时是完好的,并不存在货物瑕疵。
审判长:
被告一对于原告的总结是否有异议?
被告一:
对于证人的证言我方没有异议,但是我方想强调一个问题:
通过证人的回答,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货物的收货人是郑展盛,而不是我方的当事人,因此被告二所说的他并不知道这批货物的来源的不符合客观事实;同时在货物运输的时候并未办理加急,可见收货人对于这批货并没有急用的意思。
审判长:
被告二对于原告的总结是否有异议?
被告二:
我方对于原告的总结存在异议,通过对证人的发问,我们可知在发货时,并不能确认货物是否是完好无损的。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证据要提交?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各方对于原告所出示的三组证据还有没有其他异议?
被告一二:
没有
审判长:
原告方的举证质证结束,下面由被告一进行举证:
被告一诉讼代理人:
我们现在整个证据分为两组:
一组书证,一组证人证言
证据1:
是我方与原告贺雯雯的录音的视听资料,意在证明:
(1)我方当事人并不是合同的买方;
试听资料整理成的书面材料中第三页第31行:
贺雯雯:
代付款?
你在担保啊
试听资料整理成的书面材料中第三页第35行:
贺雯雯:
你来担保啊。
试听资料整理成的书面材料中第五页第18行:
贺雯雯:
你是中间人。
试听资料整理成的书面材料中第五页第21行:
贺雯雯:
你是担保人
通过以上的录音整理资料可知:
贺雯雯认为我方当事人绝对不是合同的买方;
(2)原告贺雯雯与郑展盛商量有关合同具体条款,李韬未参与。
试听资料整理成的书面材料中第三页第16-21行:
李韬说:
那个生意是你在和他(郑展盛)谈,不是我在和你谈生意,也不是我与他(郑展盛)谈生意,他(郑展盛)说谈好了要付多少钱,他(郑展盛)给我打电话,我才付给你,他(郑展盛)没有给我打电话我会付款给你吗?
是不是?
贺雯雯:
那只能起诉你和他(郑展盛)两个人了
通过以上的对话,我们可以得知,是原告贺雯雯和郑展盛商量的合同具体条款,和我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
审判长:
被告一的第一组书证举证完毕,请执行法警将被告一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执行法警将证据转交原告辨认,请执行法警将证据转交被告二辨认。
请执行法警将证据交回被告一。
审判长:
下面针对于被告一的证据进行质证,在质证的过程中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你们的质证意见。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发表你的质证意见?
原告:
审判长:
被告二发表你的质证意见?
被告二代理人:
审判长:
被告一继续举证
被告一:
我方申请法庭准许证人陈晓妹出庭作证
审判长:
本庭允许。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陈晓妹出庭作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模拟 法庭 民事 剧本 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