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重大事故预防措施二十九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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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重大事故预防措施二十九项
火电厂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二十九项)
1防止人身伤亡事故1
2防止交通事故2
3防止火灾事故4
4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13
5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15
6防止压力容器及管道爆破事故21
7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26
8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28
9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32
10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35
11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40
12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瓦烧损事故49
13防止发电机和水轮机损坏事故58
14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68
15防止继电保护事故76
16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82
17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83
18防止开关设备事故87
19防止接地网事故90
20防止污闪事故92
21防止全厂停电事故94
22防止枢纽变电站全停事故97
23防止直流系统事故101
24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107
25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109
26防止风力机事故116
27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119
28防止风灾事故123
29防止设备腐蚀事故124
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1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执行中国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原水利电力部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1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992)的有关要求。
1.2领导干部必须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自己安全职责。
认真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
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3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
1.3.1应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掌握安全防护方法。
1.3.2要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的主要人员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使其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职责,严把安全关。
1.4加强对各种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禁止对工程项目进行层层转包,明确安全责任,做到严格管理,安全措施完善,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1.5在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器伤害、灼烫伤、化学品中毒、有毒有害气体等类事故方面,应认真贯彻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配备经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
完善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
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1.6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从中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2防止交通事故
2.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如交通安全委员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所有的车辆、船只加强管理,对驾驶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交通安全应与安全生产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2.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必须实行“准驾证”制度。
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企业车辆。
落实责任制,对所管辖车辆和驾驶员能够进行安全有效制约。
2.3各级行政领导,必须要经常督促检查所属单位车船交通安全情况,把车船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及时总结,解决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2.4必须认真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车船交通管理制度,严密安全管理措施,做到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到位,保障行驶安全。
2.5各种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
对车辆、船只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2.6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
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
和驾驶技术水平。
对考试、考核不合格或经常违章肇事的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
2.7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
严禁领导干部迫使驾驶员违章驾车。
2.8在装运整体重物时,严禁人货混载。
2.9在厂(公司)内的车辆速度应有明确的限制。
2.10厂内特种车辆,除规定座位外,不得搭乘。
2.11各种车辆和起升设备在架空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监护。
3防止火灾事故
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原国家电力工业部《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3.1电缆防火。
3.1.13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A类成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
3.1.2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电源、消防水泵电源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等线路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A类耐火强度试验的耐火型电缆。
3.1.3200MW及以上机组,在控制室电缆夹层、计算机
室、主控楼、网络控制楼、通讯楼、汽机房运转层架空电缆处、锅炉0m上电缆架空处,主要电缆隧道及电缆竖井,机、炉房至主控楼电缆通道设置适应现场条件的、性能可靠的火灾监测及报警装置。
3.1.4主厂房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
3.1.5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3.1.6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3.1.7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3.1.8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均应严密封堵,检修中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
3.1.9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绪。
3.1.9.1为防止施工中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混放、电缆
分布不均,甚至堆积乱放,应在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设置层间耐火隔板以及防火涂料。
新敷设控制电缆与动力电缆分开。
3.1.10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电缆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3.1.11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3.1.12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
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3.1.13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装置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坚持定期巡视检查。
对电缆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3.1.14加强电缆的异动管理,电缆负荷增加应校验。
3.1.15电缆沟内非生产单位的电缆纳入生产管理,按规定做预防性试验。
3.1.16电缆沟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
锅炉、燃料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
3.1.17重视对380V低压动力电缆的运行管理,统筹考虑380V/220V低压动力电缆的定期试验。
3.1.18电缆转向受力的支撑部位应采取防磨防振动措施。
3.2汽机油系统的防火。
3.2.1油系统要尽量避免使用法兰、锁母接头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3.2.2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应采用厚度小于1.5mm的隔电纸,青壳纸或其它耐油、耐热的材料。
3.2.3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办理动火工作票并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3.2.4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3.2.5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到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
3.2.6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3.2.7检修时如发现保温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3.2.8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
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
事故排油应排到主厂房外的事故油箱或油坑内。
3.2.9油管道要保证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3.2.10汽轮机油管路应有必要的支吊架,隔离罩和防爆箱。
油管路的布置应便于维护检查。
3.2.11仪表油管应尽量减少交叉,防止运行中振动磨损。
管子的壁厚,不小于1.5mm。
3.2.12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3.2.13对油管焊缝定期进行检验监督。
3.2.14油系统管道截门、接头和法兰等附件等级应按耐压试验压力选用。
3.3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3.3.1油区周围必须设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志。
明火作业要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3.3.2锅炉房内的油母管及各支线应列入运行巡回检查的路线中。
3.3.3油区必须制定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
交出火种,不允许穿钉有铁掌的鞋子。
3.3.4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
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节点等)均应为防爆型。
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允许有架空线。
3.3.5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禁止储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
3.3.6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系统应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保证消防设施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3.3.7油区周围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并保持畅通。
3.3.8油区、输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
3.3.9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3.3.10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更换。
3.3.11卸油时原油温度应小于45℃,重油温度应小于80℃。
3.3.12卸油中油区上空如有雷电或附近发生火灾应停止卸油。
3.3.13运油设备、卸油设施在卸油过程中应可靠接地。
3.3.14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3.3.15油泵房内保持足够容量的通风设备。
3.3.15燃油罐区及锅炉燃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第3.2.4、3.2.6、3.2.7条的规定。
3.4制粉系统防火。
3.4.1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
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防止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3.4.2磨煤机出口温度和原煤斗、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3.4.3禁止在制粉设备及其附近有明火。
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工作。
3.4.4对给粉机进行清理前,应将给粉机电源切断,并挂警告牌。
3.4.5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
禁止把清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的锅炉内。
3.4.6制粉系统防爆门的安装地点应考虑动作时,防止烧伤工作人员,防止引起火灾。
3.4.7制粉系统内检修时,必须保证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制粉系统可靠接地,通风良好。
3.4.8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磨煤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
除保证抽粉时间外还必须保持风量,维
持风速不低于设计技术规定要求。
3.4.9制粉系统的管道检修,应进行挖补,焊缝对口要严,不要贴补,防止死角滞留煤粉。
3.4.10正压式制粉系统,正常运行时应保持原煤斗煤位,防止原煤斗空斗反风。
3.5防止氢系统爆炸着火。
3.5.1
加强氢气纯度检测,发电机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应不低于96
。
含氧量应不超过2。
制氢设备氢气系统中氢气纯度应不低于99.5
。
含氧量应不超过0.5
。
如达不到标准应立即处理(见《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1985)。
3.5.2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如压力调整器)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氢气纯度符合规定。
3.5.3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管理制度。
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
3.5.4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3.5.5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3.5.6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必须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3.5.7氢气放空阀、安全阀均须设通往室外高出屋顶2m
以上的金属放空管和阻火器。
放空管应设防雨罩以及防堵塞措施。
发电机低部排污时,应防止氢气排出造成火灾。
3.5.8储氢罐底部及其排水管防冻措施不准采用底部封闭方式,以防漏氢积聚。
3.5.9按防静电措施要求,完善氢气系统设备的接地,管道、阀门各法兰盘之间应跨接铜板,实现良好的电气连接。
3.5.10排除带有压力的氢气或储氢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送。
3.5.11氢区还应遵守第3.3.3、3.3.4条规定。
3.6防止输煤皮带着火。
3.6.1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
3.6.2煤垛发生自燃现象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3.6.3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
3.6.4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保证输煤系统无积煤、无积粉。
3.6.5输煤除尘系统应纳入运行设备管理,保证有效运行。
3.7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编制企业各重点部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并使当地公安部
门了解掌握电力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
3.8在新、扩建工程设计中,消防水系统应与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
3.9消防泵应严格执行定期试验切换制度,保证备用泵与运行泵联动正常,并定期检测生产区域最高处消防水压力。
3.10发电厂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火服,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窒息、烧烫伤。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火服应定期检查.
3.11做好消防水系统冬季防冻措施,保证分支管路随时可用。
4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为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原水力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
(试行)》(能源安保〔1991〕111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4.1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4.2严格执行调度命令,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
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闭锁装置。
4.3应结合实际制定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已装设的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
4.4防误装置所用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回路所用的电源分开。
防误装置应防锈蚀、不卡涩、防干扰、防异物开启,户外的防误装置还应防水、耐低温。
4.5建立完善防误闭锁装置的管理制度。
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
停运防误闭锁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值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运行。
4.6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电气闭锁功能。
4.7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锁回路严禁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以现场状态为准。
4.8对已投产尚未装设防误闭锁装置的发、变电设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确保在1年内全部完成装设工作。
4.9新建、扩建、改建的发电厂,防误闭锁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投入运行。
应优先采用电气闭锁方式或微机“五防”。
4.10成套高压开关柜的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良好。
4.11防误闭锁装置的安装率、投入率、完好率应为100
。
4.12应配备充足的经过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
为防止误登室外带电设备,应采用全封闭的检修临时围栏。
4.13规范封装临时地线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地点封装临时地线。
户内携带型接地线的封装应将接地线的接地端子设置在明显处。
5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原国家有关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求如下:
5.1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锅炉投
运1年后要结合检查性大修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安全性能检验,检查项目和程序按有关
规定进行。
5.2防止锅炉超压超温。
5.2.1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5.2.2参加电网调峰的锅炉,运行规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5.2.3对直流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5.2.4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进行。
5.2.4.1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试验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试验现场。
5.2.5大容量锅炉的减温自动投入率应保证100
,调节
品质要满足设计要求,严防超温。
5.2.6机组的机、炉、电大联锁保护必须投入。
5.3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12145-1999)、《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561-1995)、《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结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81)生技字52号]和《防止电厂锅炉结构腐蚀
的改进措施和要求》[(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号]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加强化学监督工作。
5.3.1热力设备运行中的汽水品质测试结果要准确,并符合规程要求的标准。
5.3.2高压及以上的汽包炉应推广平衡磷酸盐处理。
5.3.3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
在凝结器换热管发生泄漏凝结水水质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堵漏。
5.3.3.1高压及以上机组凝结水硬度高达5-10微摩尔/升时,经处理,72h仍不下降,应停机处理。
5.3.3.2高压及以上机组凝结水硬度高达10-20微摩尔
/升时,经处理,24h仍不下降,应立即停机。
5.3.4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蒸汽品质不合格严禁并汽。
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
5.3.5加强锅炉燃料调整,改善贴壁氧量,避免高温腐蚀。
5.3.6安装或更新凝结器前要对换热管全面进行探伤
检查。
5.3.7锅炉停用时间超过7天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SD223-1987)应进行有效的防腐方法进行保养,防止炉管腐蚀。
5.3.8锅炉停运期间要采取措施对再热器封闭,防止疏水蒸气进入再热器。
5.3.9汽机投入快冷装置,应采取措施防止再热器U型管积水腐蚀。
5.4防止炉外管爆破。
5.4.1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当炉外管有漏汽水现象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炉。
5.4.2定期对导汽管、汽连络管、水连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应及时采取措施。
每次大修应制定专门的炉外管检查计划,并做好台帐。
5.4.3加强对汽水系统中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现象的金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5.4.4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438-2000),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蒸汽管道、
再热蒸汽管道、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及其相关焊缝进行定期检查。
5.4.4.1主蒸汽管道保持保温良好,严禁裸露运行。
5.4.4.2露天运行的蒸汽管道应有防止雨水淋湿管道的措施。
5.4.5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1997)应定期检查管道支吊架的工作情况。
对运行达100kh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的支吊架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必要时应进行应力核算。
5.4.5.1在检查支吊架时,发现松脱、偏斜、卡死、损坏等现象应及时修复并做好记录。
5.4.6对于易引起汽水两相流的疏水、空气等管道,应重点检查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母管开孔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100kh后,宜结合检修全部更换。
5.4.7要加强锅炉及大口径管道制造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
电站管件制造单位应持有有关的资质证书。
5.4.8要认真进行锅炉监造、安全性能检验和竣工验收的检验工作。
5.4.9加强焊工管理及完善焊接工艺质量的评定。
杜绝无证上岗和超合格证允许范围施焊现象。
焊接工艺、质量、热处理及焊接检验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
力发电厂焊接篇)》(DL5007-92)有关规定。
5.4.10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和机械原因
(如磨损)引起的承压部件爆漏的缺陷。
5.4.11定期检查喷水减温器,防止减温器喷头及套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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