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终止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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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终止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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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终止合同范本
工程终止合同范本
篇一:
终止施工合作协议书
终止施工合作协议书
甲方:
安徽XX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XX二期项目高层5、6、7号楼和XX项目三期别墅28栋楼的施工合作。
本着坦诚真挚、相互理解、及时快速解决问题的原则,现达成如下撤场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授权委托各自代表、监理公司在政府相关部
门监管下共同协商解决前期施工过程业已形成的工程量、工程结算及其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的移交、变更等事宜。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已完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由双方和监理公司
现场代表进行共同认定和检测,三方代表须签字确认。
在日内核实确认后甲方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三、双方确认,乙方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负责,具体修复、整改的范
围、期限、费用及责任承担等由三方书面确认。
乙方对已完工程质量问题的解决,不得影响双方撤场协议的履行。
四、工程界面确认后,前期由乙方施工所涉及的所有材料款、劳务
工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一次性全部清算解决。
五、为了减少劳务分包交接成本,乙方推荐由原劳务分包单位继续
分包该项目的劳务施工,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与原劳务分包
单位继续合作,但乙方承诺其与原劳务分包单位的任何纠纷不得影响甲方与原劳务分包单位的合作。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与原劳务分包单位清算后,若乙方欠原劳务分包单位劳务工资,如乙方在甲方尚有余款并足够支付的情况下,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付;若乙方对原劳务分包单位超付劳务工资,如原劳务分包单位在甲方尚有余款并余额足够情况下,由甲方代为乙方扣回。
六、乙方现场剩余的钢材等材料,双方现场核实后,由双方协商处
理。
七、双方一致同意为了加快交接进度,将先对已完工程进行实体交
接,双方同意工程款的计价方式及结算可以另行协商,但双方不能以此阻碍或影响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撤场和交接。
八、双方一致同意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将根据已完工程造价决算金
额的大小另行商定。
九、清场完毕,双方须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甲、乙双方应与第三方
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乙方与第三方应就质量责任的界限、保修期限等进行明确。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及
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确认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
一份,监理公司存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修改涂抹无效。
甲方:
乙方: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篇二: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于XX年x月x日与“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xxx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于年月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七、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
八、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
九、工程款支付:
甲、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担保费用、按财务要求对帐并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十、“原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认并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返还。
十一、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
十二、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十四、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签订
篇三:
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甲方对其发包的工程项目,现因乙方施工队
账户问题,使甲方无法支付其工程进度款,使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无法得到有效
的履行。
现应乙方要求,解除双方年月日签定的《屋面卷材防水施
工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就该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
2、工程内容:
3、承包范围:
4、工程造价:
约万元(大写):
万元。
二、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年月日签订的《屋面卷材防水施
工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
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自行消除。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的违约等责任。
3、鉴于合同未能履行是因客观问题造成的且双方未发生实际资金往来,甲乙双
方同意不收取对方任何费用。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协议书一式四份,由双方各收执两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履行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白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冶建公司。
1995年10月9日,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由冶建公司承包兰州比科新商厦工程。
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水暖电、一般通风、安装工程及一般装饰工程等。
工期28个月,计划1995年10月9日开工。
质量等级为优良,力争省优。
合同价580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价款结算方式是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签证。
除工程量变化、不可抗力、白兰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等情况外,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均视为冶建公司违约,白兰公司可没收冶建公司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另按工作量的1%作为经济处罚。
工程款结算按二类建筑工程取费标准计费。
正负零以下工程部分先由冶建公司垫资施工。
白兰公司若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正负零以下已完工程的价款,违反合同规定,向冶建公司承担该部分价款的延期银行计划外贷款利息,并按冶建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的1%支付罚金。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停建或缓建和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建、缓建,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冶建公司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同日,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载明工程的建筑总面积约75000平方米,最终以施工图设计核准。
8层以下为大空间框架结构,8层以上为框剪结构。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生效三日内,冶建公司向白兰公司交纳合同保证金500万元。
工程竣工验收时,确认冶建公司全面完成规定的质量和工期要求,白兰公司一次返还不计利息。
工程如遇停工或缓建,白兰公司应即时归还保证金。
同年10月31日,白兰房地产公司函告冶建公司,白兰房地产公司成立,比科新商厦工程建设指挥部开始使用“兰州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鉴。
1997年1月20日,冶建公司向建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就比科新商厦工程及其装饰工程订立和履行合同。
4月3日,白兰房地产公司致函冶建公司,请其就比科新商厦室内回填工程质量问题立即停止施工并处理纠正。
1997年4月30日,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西北工程指挥部签订《协议书》,为兰州交易会的召开“展开施工作业大会战”,由白兰公司提供2700万元的建设资金,其中1700万元用于土建工程,500万元用于设备设施的订货和安装,500万元用于外立面装修。
冶建公司确保完成工程量内容。
白兰公司若未按协议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执行,相关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白兰公司独自承担。
1997年5月,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又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协议条款》及《兰州“比科新商厦”装饰工程施工意向书》,约定比科新商厦室内外装饰工程由建业公司总承包,承包范围是全部室内外装饰工程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
开工日期1997年5月25日,竣工日期1997年8月10日。
质量等级优良。
合同价1800万元。
由建业公司分包的装饰施工单位应出具有关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施工简历、业绩等文件报白兰房地产公司审定、考核、认可。
工程结算为白兰房地产公司授权建业公司向分包单位收取分包工作量10%以上的工期和质量合同保证金。
装饰工程的备料款、进度款由建业公司自行筹措,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白兰房地产公司除工程保修款外将工程款一次结清。
合同签订后,建业公司将装饰工程分包给广州珠江建筑装饰集团公司并于1997年底交付白兰公司投入使用。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评定,装饰工程评估价为12519210元(不含运输费693321.33元和剩余石材款381134.88元)。
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具有甘肃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房地产评估甲级”。
另查明:
在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的《兰州“比科新商厦”装饰工程施工意向书》中载明,
由白兰房地产公司代建、冶建公司西北工程指挥部(建业公司)承建的比科新商厦工程,至1996年底土建工程已完成至结构三层顶,计划于1997年10月1日前裙楼部分的全部建安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和室内外装饰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交付使用。
白兰房地产公司于1997年12月30日、1998年6月8日、1999年5月28日分别致函冶建公司,就裙楼外装饰工程、外立面装潢大理石的施工等提出质量问题。
比科新商厦工程于1997年8月30日停工。
XX年11月16日,经白兰公司和冶建公司结算,双方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所涉的土建工程实际发生额为49411641元,白兰公司和白兰房地产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已付款5185万元。
1999年12月7日,冶建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白兰公司,请求判令白兰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饰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本金、保证金和利息损失3712.85万元,赔偿损失717.35万元,由白兰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
白兰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冶建公司承担因其承建的主体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293047元和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预购房违约金、贷款利息等其他经济损失19053349.11元。
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白兰公司与白兰房地产公司是两块牌子,但是原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维兴。
付给冶建公司的5185万元均以工程款名义支付,无法分清土建工程款和装修工程款。
建业公司虽系冶建公司下属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冶建公司承诺承担建业公司与白兰房地产公司所签装饰工程合同的法律责任。
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协议条款》因建业公司没有取得法定装修资质证书,所签合同无效。
白兰房地产公司明知建业公司没有资质而与其签订装饰合同,应承担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
冶建公司明知建业公司没有装修资质而承揽装修工程,亦有一定过错。
关于白兰公司提出追加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因白兰公司与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是联建合同,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且冶建公司又尚未主张,应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故不予支持。
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但由冶建公司垫资施工的条款违反了建设部347号通知的规定而无效。
XX年11月16日,经白兰公司和冶建公司结算,双方认可土建工程实际发生额为49411641元。
装修工程款经一审法院委托据实评估,实际核定为12519210元,运输费依据冶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据实认定为110239元,剩余石材款为381134.88元,白兰公司尚欠冶建公司工程款10572224.88元。
工程停工的原因是白兰公司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因此白兰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除评估单位据实认可的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砼搅拌机、卷扬机、人工费5项费用为601719.3元之外,冶建公司主张的其余损失无相关证据佐证,不予认可。
工程保证金320万元应由白兰公司返还给冶建公司。
白兰公司反诉称工程楼板有质量问题,因工程没有经过验收且未完全竣工,白兰公司即于1997年底接收并作为展馆使用,双方也提出了整改方案,因此白兰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
一、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其《补充协议》有效,双方继续履行;二、白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冶建公司的工程款10572224.88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利率计算,自1997年8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白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冶建公司保证金320万元;四、白兰公司承担冶建公司机械设备停置费601719.3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五、驳回白兰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89400元,由冶建公司负担57880元,白兰公司承担231520元;反诉费8632元,由白兰公司负担;鉴定费65000元由冶建公司负担32500元,白兰公司负担32500元。
三、上诉及答辩情况
白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不清。
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后将工程交由建业公司承建,建业公司仅为城市民用建筑三级企业,不具备高层建筑施工能力,导致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认为合同无效,要求终止履行合同;冶建公司完成土建工程量为49411641元,而白兰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5185万元,因此不存在建设资金不到
位的情形,判决白兰公司支付机械设备停置费也就没有事实依据;工程停工不是建设资金问题,停工原因是建业公司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双方没有达成解决方案;建业公司将装饰工程转包给广州珠江建筑装饰集团公司,从中渔利,是违约行为;白兰公司提供的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甘肃省建设厅出具的证据,证明“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中心不具备工程造价咨询及鉴定资格”。
白兰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兼任白兰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违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两个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认为仅是两块牌子;装饰工程合同是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的,白兰公司没有义务代替白兰房地产公司清偿工程欠款。
一审法院以“建业公司虽系冶建公司下属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冶建公司承诺承担建业公司与白兰房地产公司所签装饰工程合同的法律责任”为判决理由,违反了《民法通则》有关债的主体是特定的规定;装饰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冶建公司没有装饰工程资质,因此建业公司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白兰公司与比科新公司有联建合同,比科新公司是甘肃国际贸易大厦的受益者,应追加为共同被告,白兰公司选择冶建公司为施工单位也是根据《联建合同》中比科新公司的授权。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将四个诉讼主体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两个独立的诉讼合并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的原则;冶建公司起诉没有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问题,仅要求支付工程欠款,一审法院却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同时,如合同继续履行,在没有履行完毕时就不存在一审判决的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问题。
冶建公司答辩称:
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有关主体的认定是正确的,白兰公司拖欠冶建公司工程款是事实,由于白兰公司于1997年7月已接近该工程使用,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冶建公司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与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白兰公司和冶建公司是本案所涉比科新商厦工程土建和装饰施工合同的履行主体。
比科新商厦工程建设指挥部使用的印鉴是“兰州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鉴,《兰州“比科新商厦”装饰工程施工意向书》中已载明,比科新商厦工程系由白兰房地产公司代建、冶建公司西北工程指挥部承建。
冶建公司向建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就比科新商厦工程及其装饰工程订立和履行合同。
白兰房地产公司就比科新商厦工程的土建、装饰施工合同的履行多次致函冶建公司。
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西北工程指挥部签订有关施工作业大会战的《协议书》中,涉及的内容也并不局限于土建工程,而是包括了土建、设备设施的订货和安装,外立面装修等多项工程内容。
双方还约定,白兰公司若未按协议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执行,相关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白兰公司独自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白兰公司也表示,本案中白兰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都是白兰房地产公司代白兰公司支付的,白兰房地产公司没有就其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协议条款》支付过工程款。
关于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单位的资质问题。
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领有甘肃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房地产评估甲级”。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房地产估价包括对争议房地产造价的鉴定。
《甘肃省工程建设咨询单位资质认定暂行规定》第三条亦规定,工程造价类咨询,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标底及评标、年终工程结算、竣工结算的编制或复查和房地产评估、工程保险评估以及工程合同的咨询等,因此白兰公司不能否定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一审法院委托该中心进行房地产评估并无不当。
鉴于《装饰工程合同协议条款》因建业公司没有取得法定装修资质证书而被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白兰公司应当按鉴定结论支付相应的价款。
比科新公司不是比科新商厦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者和履行者,一审法院认定其非本案当事人是正确的。
由于白兰公司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造成工程停工,因此白兰公司应当向冶建公司支付相应的机械设备停置费。
白兰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要求冶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由于白兰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使用了该建筑物,双方也提出了整改方案,白兰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
鉴于比科新商厦工程已于1997年8月30日停工,白兰公司现已无力投资续建,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应当终止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23日以(XX)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为:
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和《建
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合法有效,终止履行。
二、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二审案件受理费289400元,由白兰公司负担。
篇五:
装修终止合同协议书范本
终止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范围:
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材料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按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材料清单、预算书规范实施施工,确保进度。
3、工程造价:
装修工程总造价为¥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
二、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均同意解除年月日签定的《》及其它相关协议。
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的违约等责任。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立即生效。
协议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收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日期:
日期:
篇六:
建筑施工工程解除合同协议书
解除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原于年月日签订的,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划线
甲、乙双方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于已施工的项目工程内容进行划线,拟定于年月日划线结束。
二、工程资料
乙方按照划线的已完工程内容,完善相应的工程资料,将已完工程完整工程资料经监理单位、单位审核同意并签字齐全后于XX年月日前上报甲方相关部门,经甲方相关单位审核同意书面签字后视为资料移交。
三、工程量确认
1、对于乙方已完工工程内容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及监理、业主单位认可且对质量等其他方面无异议的工程量予以确认;
2、甲方或监理单位认为已完工程量中存在质量等其他方面问题需要修复的内容,乙方应在及甲方验收,在乙方修复后经双方及监理单位认可且对质量等其他方面无异议的工程量,对该工程量予以确认;
3、对于双方划线范围内乙方未完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完成的半成品或已做好相关施工准备工作的内容),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乙方负责完成后续工程施工事宜,乙方应在天内完成后续工程施工。
待工程完工后,经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确认该工程质量等其他方面无异议,甲方对该工程量予以确认;
4、上述乙方完成工程在质保期内(质保期从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如业主方、监理单位及相关验收单位认为该工程有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
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内容完成质量修复责任。
如乙方未按甲方通知进行修复,则甲方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在上述事项完成后乙方一周内编制完整的工程结算书(一式三份)上报给甲方,甲方接到结算书后安排工作人员天内给予审核结束。
待双方确认后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
该最终结算价款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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