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填报志愿.docx
- 文档编号:25037874
- 上传时间:2023-06-04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4.08KB
第五章填报志愿.docx
《第五章填报志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五章填报志愿.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五章填报志愿
第五章填报志愿
第二十二条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批次、单设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次。
单设本科批次为面向国家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区)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省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区)定向招生。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模式。
提前批次(包括艺术类、体育类)、单设本科批次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实行梯度志愿模式。
第二十三条在考生分数、位次和各批次各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考生登陆“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填报志愿。
填报志愿分两个阶段进行,提前批次、单设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职业教育(三校生)单独招生志愿在6月25日12∶00至6月28日18∶00填报;本科三批、高职(专科)志愿在本科二批录取结束后填报。
第二十四条考生位次按照参加相同科目考试的考生成绩共同参加排序的办法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列,即文史类与艺术〔文〕考生共同排列位次,理工类与艺术〔理〕、体育类考生共同排列位次,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分数由高到低排列,总分、单科分数全部相同的,属并列位次。
2015年被录取但以各种理由主动放弃就读,又参加2016年高考的考生,将其上一年度主动放弃到录取院校就读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并提供给高校,招生院校可以将此作为退档理由,省招办予以同意。
对2015年被二本及以上本科批次第一志愿院校按专业志愿录取、但主动放弃就读的考生,在公布本年度高考成绩时,将其位次排在同分数的最低位次。
第二十五条参加提前批次录取的文史、理工类院校和专业包括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院校、免费医学定向生、本硕连读、免费师范生(含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中的自主招生)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和专业。
其中本科志愿设置分A、B、C3段,投档录取按3段顺序依次进行。
参加提前批次录取的文史、理工类专科院校和专业不分段。
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本科A段为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院校和专业,设两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投档录取之后,未完成计划公开征集志愿。
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本科B段为免费医学定向生。
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投档录取之后,未完成计划公开征集志愿。
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本科C段为除军校、国防生、公安院校和专业、免费医学定向生以外的所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所有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院校的专业志愿后都设有“愿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二十六条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专科包括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公安院校专科专业,设3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同时设有“愿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二十七条所有艺术类、体育类本、专科院校和专业均参加提前批次录取。
其中,艺术类本科志愿填报在“艺术类提前本科”栏内,高职(专科)志愿填报在“艺术类提前专科”栏内。
艺术类考生可根据自己专业考试类别,填报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1个专业志愿,不设专业调剂表态栏。
体育类本科志愿填报在“体育类提前本科”栏内,高职(专科)志愿填报在“体育类提前专科”栏内。
体育类考生可填报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2个专业志愿,同时设有“愿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所有艺术、体育类考生不得兼报提前批次文史或理工类志愿,否则所兼报志愿无效。
除提前批次外,艺术、体育类考生在其他批次可以填写兼报志愿,艺术(文)考生可兼报文史类志愿,体育、艺术(理)考生可兼报理工类志愿。
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能兼报其他科类志愿。
第二十八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各设6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每所院校6个专业志愿;高职(专科)设8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G、H,每所院校6个专业志愿。
平行志愿各批次不设置“愿录取到其他院校”的服从调剂表态栏目,每所院校设“愿录取到其他专业”的服从调剂表态栏。
第二十九条自主招生类志愿安排在院校所在批次志愿栏目之前,分A、B两段。
其中,A段为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设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6个专业志愿,仅供符合条件并已公示的考生填报;B段为高校专项计划,设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6个专业志愿,仅供我省65个国家及省级贫困县通过资格审核和相关高校考核合格且公示的考生填报。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中的自主招生,经公示并符合条件的考生,其自主招生志愿填报在提前批次本科C段第一志愿。
第三十条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部队预科、边防军人子女预科志愿,分别设置在院校所在批次志愿栏目之后,顺序依次为:
①定向就业志愿,②民族班志愿,③少数民族预科志愿,④华侨大学预科志愿,⑤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部队预科志愿,⑥边防军人子女预科志愿。
其中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边防军人子女预科各设2个院校志愿,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部队预科各设1个院校志愿。
定向就业院校设2个专业志愿,其余均设1个专业志愿。
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在填报该段志愿时可选择相应的志愿。
以上志愿填报在规定以外的栏目无效。
第三十一条单设本科批次分A、B两段。
其中,A段为国家专项计划,面向我省56个国家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定向招生;B段为地方专项计划,面向我省65个国家及省级贫困县(区)定向招生。
单设本科批次分别设3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3个专业志愿。
填报A段志愿的考生要求条件为:
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56个国家级贫困县(区)域内;本人须具有户籍所在县(区)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同一县(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经县(区)招办资格审查并公示合格。
填报B段志愿的考生要求条件为:
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65个贫困县(区)域内的农村;本人须具有户籍所在县(区)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同一县(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经县(区)招办资格审查并公示合格。
省招办将在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对被录取考生再行公示,如有举报且经查实存在资格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后续所有批次录取资格,同时追究县(区)资格审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批次招生计划未完成时,采取征集志愿的办法进行补充。
每批次正式投档录取后,省招办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同时将此信息发送到各市、县(区)招办。
未被录取且符合征集志愿投档条件的考生可以上网填报征集志愿。
第三十三条考生根据自己的报考科类,按照《自学考试报·招生考试特刊》、《普通高校在陕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汇编》和“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的学校和专业名称、代号、录取批次以及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填报志愿。
填报志愿之前,考生必须认真阅读拟报考院校招生章程和网上填报志愿的说明及要求,根据高校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确保志愿信息准确、有效。
志愿确认后不可更改。
逾期不予补报。
因考生志愿填报失误或未按规定时间、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六章录取
第三十四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分别按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确定。
体育、艺术类本、专科文化课及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单独确定。
第三十五条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办法。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分数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招生学校自行决定,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的考生等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
省招办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各普通高校必须通过网络完成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必须确保与省招办通讯联络畅通。
第三十七条录取期间高校已经向社会公布的来源计划未完成时,须参加省招办组织的征集志愿录取。
第三十八条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类录取执行招生院校正常录取所在批次分数线。
国防生录取执行院校普通本科所在批次的分数线,普通本科在陕无招生计划的,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文件规定执行。
军队、公安院校本科录取分数线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和公安部文件规定执行。
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类专科专业录取,执行本科三批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政干发〔2008〕19号文件规定,向军队院校投档时“应当区分男、女生和指挥类、非指挥类”。
第三十九条免费医学定向生执行本科二批分数线,安排在提前批次B段投档录取。
免费医学定向生原则上只招收农村考生。
分数相同时,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优先录取。
考生被录取为免费医学定向生后,获得录取通知书前,必须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
第四十条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类投档比例,不得超过院校在陕招生计划的120%。
具体比例由招生院校在投档前向省招办书面申请。
院校不提交申请的,即按120%投档。
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按照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
第四十一条单设本科批次的录取,在提前批本科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分A、B两段进行投档录取。
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
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任务。
考生被录取后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迁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
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对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的定向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专科)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办法。
1.投档原则
(1)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分科类将所有考生按照投档分数(文化课分数加政策照顾分数)从高到低排列,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位次。
按照从高到低的次序和每个考生志愿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检索,检索到的院校投档尚未满额,则档案投向该院校。
如果考生所填志愿均无法投出,则该生只能参加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录取。
院校投档比例内末位并列位次考生全部投档。
(2)一次投档。
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投档。
已投档考生因身体条件、所报专业录取满额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等原因,被院校退档后,只能参加本批次的征集志愿录取或后续批次的录取。
报考人数不足或报考满额但因院校退档而造成的计划缺额,采取征集志愿办法进行补充。
2.投档程序
(1)模拟投档。
①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正式投档前进行三次模拟投档。
第一次模拟投档:
院校招生计划与投档数量的比例原则上设置为: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院校均按执行计划1∶1进行模拟。
第二次模拟投档:
院校根据第一次模拟投档生源情况,确定是否调整投档比例和增加计划,省招办同意后进行第二次模拟投档,并将投档后形成的投档信息反馈各院校。
第三次模拟投档:
院校对省招办第二次模拟投档比例进行确认或提出调整意见,省招办同意后进行第三次模拟投档,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
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确定后不再调整。
②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正式投档前进行两次模拟投档。
第一次模拟投档:
院校招生计划与投档数量的比例设置为1∶1。
第二次模拟投档:
院校根据第一次模拟投档生源情况,对投档比例进行确认或提出调整意见,省招办进行第二次模拟投档,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
模拟投档过程中,给院校提供投档比例、投档人数、最高分数、最低分数、考生所报专业和愿否服从专业调剂等信息。
投档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档人数按照进一法取整计算。
(2)计划调整。
第一次模拟投档之后到正式投档前,院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完成计划调整工作。
正式投档后,如合格考生数量达不到院校原计划与新增计划之和,因新增计划产生的缺额,院校可以申请调回,但原公布计划的缺额,必须参加征集志愿。
院校如增加计划顺延录取,必须于正式投档前将所增加计划调整到位。
正式投档之后院校如提出增加计划的要求,则所增加计划只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3)正式投档。
省招办根据最后一次模拟投档确定的各院校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进行正式投档。
省招办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相应批次各招生院校模拟投档信息、投档人数、最低分数及其位次、考生档案最终投放情况以及录取结果。
考生可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有关信息。
(4)征集志愿。
在正式投档录取结束后,省招办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包括:
院校名称、专业名称和计划缺额数,院校征集志愿投档最低分数、位次。
征集志愿不再向院校提供模拟投档信息,按照院校计划缺额数1∶1投档。
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3.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
(1)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录取:
省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已公示的考生照顾分数标准向招生院校投档。
院校必须在投档后6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内使用预留计划录取结束。
自主招生设置2个院校志愿,院校自主招生章程中未规定仅录取第一志愿的,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2)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部队预科、边防军人子女预科录取:
省招办根据院校所在批次及正式投档分数线,按照降分政策分别投档。
投档顺序为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部队预科、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的第1志愿,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1。
第一志愿照顾分数范围内投档未满额的,再投第2志愿。
已填报定向就业、民族班、预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填报该批次的征集志愿,但被上述院校录取后不再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第四十三条普通高校应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新生。
普通高校所制定录取规则与教育部或我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办规定程序,按时完成电子档案下载、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无故拒绝省招办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将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第四十五条按照教育部规定,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第四十六条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
1.烈士子女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2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
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多项照顾规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项。
符合上述照顾、奖励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
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记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其获奖项目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第四十九条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第五十一条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二条所有照顾政策只适用于本科第二批及其以上批次的文史、理工类考生。
第五十三条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应加强宣传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要求,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
填报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的考生,应填写《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业考生申请书》,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
学校录取定向西藏就业考生时,仅依据考生志愿、还是依据志愿并参考上述申请表,由招生院校决定。
定向就业分数线、定向计划管理等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新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普通高校定向就业生录取工作。
普通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四条普通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根据核准的考生名单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寄发录取学校,同时省招办留存录取考生名册备案,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各高校根据录取名册、由校(院)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发被录取新生。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进行核实确认。
各校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应将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出。
第五十五条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缴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本人的纸质档案和学校要求携带的其它材料。
各普通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纸质档案接收和资格审查工作,重点核查冒名顶替等严重作弊行为。
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新生,高校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陕西省招办。
第五十六条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名单(含准考证号)在报到结束后20日之内报送陕西省招办。
第七章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七条各级招办、各普通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院校录取最低分及位次、各录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及照顾标准、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县(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高校提前单独录取的考生名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
普通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省招办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五十九条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八章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十一条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二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
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县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组织实施、纸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6.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普通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第九章招生经费
第六十四条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六十五条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六十六条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政策,对监考教师及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经费困难的应向当地财政部门请求给予专项支持。
第十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七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对因招生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
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解释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招办及省教育厅申请复查。
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办或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5〕30号)执行。
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6〕10号)执行。
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15〕32号)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五 填报 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