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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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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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沪规土资执〔2015〕308号
现将《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4月29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1.2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开工放样复验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应以内业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责任。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遵循“零误差”原则,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对建设项目现场放样结果进行核查,所有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规划控制指标均不得小于规划核准总平面图标示的尺寸。
2.1建筑工程类
(一)内业检查
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下列要求:
(1)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边界、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绿带控制线、架空电力线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距离;
(2)建筑周边相邻间距;
(3)建(构)筑物单体外墙长、宽;
(4)其他规划许可对建设的相应要求。
(二)现场检查
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灰线放样的核查,应将以下情况记录、拍照存档:
(1)现场是否已经开挖基坑、桩基施工;
(2)现场道路红线界桩是否定位、清晰可辨;
(3)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
(三)建筑退界、间距误差的处理
开工复验阶段,建筑退界、间距不得小于规划核准尺寸,小于核准要求的,应要求建设单位(个人)重新放样或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总平面图后,重新申请开工复验。
建筑退界、间距大于规划核准尺寸,且仍符合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的,有关放样情况应告知原审批部门。
2.2市政交通工程类
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现场放样检测报告及其他材料,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下列要求:
(1)市政交通工程与相邻建(构)筑物外墙的距离;
(2)市政交通工程的长度和宽度;
(3)市政交通工程与道路规划红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相关距离;
(4)其他规划许可对建设的相应要求。
2.3市政管线工程类
市政管线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应核查下列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已经落实跟踪测量的要求;
(2)建设单位落实告知承诺单中的其他要求。
3.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应以内业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责任。
3.1建筑工程类
3.1.1内业检查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
竣工规划验收时,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竣工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下列要求:
(1)用地范围(界线)
根据建设单位(个人)提供的竣工测量报告,审核建(构)筑物及围墙与用地界线的关系,建(构)筑物、围墙等均不得超出规划许可的建设范围。
(2)绿化区域
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平面图中标示的绿化布局要求,并查验绿化主管部门的核定意见。
(3)室外停车泊位区域
建设项目的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平面图中标示的停车泊位布局要求,并查验交通主管部门的核定意见。
(4)出入口设置
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设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平面图标示的位置,并查验交警部门的核定意见。
(5)围墙
建设项目围墙的高度、位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
与相邻地块共用分界围墙的,应附送相邻权利人的认可意见。
(6)建筑间距和退界
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和退界距离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要求。
建筑退界及间距实测误差应控制在下表规定的允许值内,并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
建筑退界及间距L(米)
L≤10
10 L>50 允许值(米) 0.05 0.1 0.15 (7)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施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的,其单体建筑面积实测误差应控制在下列规定的允许值内: 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实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面积的3%,且不超过10平方米; 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实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面积的2%,且不超过50平方米; 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实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面积的1.5%,且不超过100平方米; 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实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面积的1%,且不超过300平方米。 在核算建筑面积时,应对照许可证核准的计容、不计容建筑面积,分别列明分层面积表。 核查时发现不计容建筑面积涉及保温层、装饰层等实测面积的,应要求进行分类测量,并在测量报告中予以反映。 在竣工规划验收时,多幢性质相同的单体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误差可以相互平衡,但不得在不同性质的单体建筑工程之间进行建筑面积的相互平衡。 (8)建筑外轮廓 建筑工程的空间体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建筑外轮廓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设计图纸,不得擅自变更。 (9)建筑内部平面布局 建筑工程内部平面布局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设计图纸,不得擅自变更。 (10)建筑层数 建筑工程的建筑层数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设计图纸,不得擅自加层或增加夹层。 (11)建筑高度 建筑工程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要求,其高度实测误差应控制在下表规定的允许值内,并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日照标准、限高等规定。 建筑高度H(米) H≤24 24 60 H>100 误差率 0.5% 0.3% 0.2% 0.15% 最大误差值(米) 0.1 0.15 0.2 0.5 3.1.2现场检查标准 3.1.2.1基地现场踏勘标准 竣工规划验收应当对以下内容实施现场查验,并将勘查情况记录、拍照存档: (1)检查建筑工程的规划用途、使用性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 (2)结合《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核查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范围(含围墙)是否在所示用地界线、各类规划控制线范围内; (3)检查核准建设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建筑; (4)检查核准建设范围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是否拆除; (5)检查核准建设范围内绿化布置区域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6)检查核准建设范围内地面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7)检查核准地下车库人行出入口、车行出入口、小区机动车进出口及风井位置是否变化; (8)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 3.1.2.2建筑物内部核查标准 建筑物内部核查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重点抽查: (1)门厅部位。 抽查门厅或门廊有无封闭或改变形态; (2)架空部位。 抽查架空层等公共开放区域有无被封闭或改为他用; (3)挑空部位。 抽查挑空部位是否增加楼板或内部插层; (4)设备层及设备管道夹层。 抽查设备层及设备管道夹层使用功能是否发生变化; (5)不加以利用的坡屋顶等封闭空间。 抽查实际状况; (6)屋顶部位。 抽查屋顶、露台部位是否存在违法搭建; (7)局部扩建情况。 抽查建筑物内部是否存在局部违法扩建的情况。 3.1.2.3建筑物外立面核查标准 建筑物外立面应当与批准的立面图总体一致,不得随意增减门、窗、阳台。 3.1.2.4现场检查部位标准化核查记录单 现场检查应当场填写《现场检查部位标准化核查记录单》,并经建设单位(个人)签字确认。 3.2市政交通工程类 (一)内业检查 市政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 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竣工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下列要求: (1)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道路横断面布置、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等; (2)其他规划许可要求。 (二)现场检查 市政交通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时应检查下列事项: (1)交通工程的基本位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 (2)交通工程规划核准的建设范围内应当拆除或不予保留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进行拆除。 3.3市政管线工程类 (一)内业检查 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 竣工验收时应根据建设单位(个人)提供的跟踪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检查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 (1)管线工程的路径走向和管位; (2)管线长度; (3)管线口径、规格或导管孔数等; (4)其他规划许可要求。 (二)现场检查 市政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时应检查下列事项: (1)管线工程的路径走向和管位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 (2)管线工程周边应当拆除或不予保留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进行拆除。 4.特别规定 4.1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设置 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至竣工规划验收期间,检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告牌的现场设置情况,并拍摄公告现场照片,作为现场资料,一并归入开工复验或者竣工规划验收档案留存。 4.2建筑平面布局 在不改变原设计功能、使用性质,且局部调整不涉及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建筑轮廓变化的,结合装修等使用要求,对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进行合理调整的,经局内审批部门会核同意,且经消防部门验收的,可视为仍符合许可要求。 下列平面布局变化情况的,应视为违法建设行为,未经依法处理前不得验收通过: (1)局部或全部封闭挑空部位,增加面积的; (2)通过内部插层等方式,增加建筑面积的; (3)架空层等公共开放空间封闭或改变用途的; (4)门厅或门廊封闭或改变形态,增加建筑面积的; (5)设备层或设备管道夹层改变用途的; (6)不加以利用的坡屋顶等封闭空间打开使用; (7)屋顶存在违法搭建的; (8)建筑平面局部扩建,增加建筑面积的。 4.3测绘资质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委托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发布具备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及竣工验收的现场测量,并制作测量报告。 测量报告的格式、标准等应符合市测绘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 4.4面积计算标准 竣工规划验收中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及《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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