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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伞运动管理办法模板
跳伞运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跳伞运动的管理,保证跳伞运动的安全发展,提高跳伞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航空运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跳伞运动”,是除军事目的或因紧急情况进行跳伞之外的所有领域的跳伞活动。
跳伞运动是指以运动、娱乐为目的的跳伞活动,一人或多人从飞行器上跳下,在下降的全过程或部分过程中主动使用降落伞的运动。
包括在风洞设备内进行的室内跳伞运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简称航管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简称中国航协)负责管理全国跳伞运动组织实施。
地方航空运动协会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跳伞运动。
第二章跳伞运动开展形式
第四条跳伞运动按以下四种形式开展:
跳伞技术培训与考核、跳伞体验活动、跳伞竞赛、跳伞表演及创纪录跳伞。
(一)跳伞技术培训与考核:
包括理论与实践两部分。
(二)跳伞体验活动:
在教练带领下进行的实际跳伞活动,包括双人跳伞和室内跳伞体验活动。
(三)跳伞竞赛:
国际航空运动联合会跳伞委员会是跳伞运动的唯一合法国际单项运动组织,该组织推广开展的跳伞正式比赛科目包括以下9种:
1.特技定点跳伞
2.踩伞造型跳伞
3.造型跳伞
4.艺术造型与自由式跳伞
5.滑雪跳伞
6.伞翼飞行
7.速度跳伞
8.室内跳伞
9.翼装飞行
跳伞竞赛活动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体育原则,并由专业裁判执行严格的体育规则,其核心是竞技性,即通过公平的竞争努力获得尽可能高的名次。
(四)跳伞表演及创纪录跳伞
1.运用跳伞运动技巧在空中及近地面进行的单人或多人的跳伞活动展示均为跳伞表演,跳伞表演活动应具备专业性、组织性和观赏性。
2.创纪录跳伞是探索跳伞运动技巧极限的一种跳伞活动,能够引起较高的关注度,也可视为跳伞表演活动的一种。
第三章跳伞安全须知
第五条参加跳伞运动,必须严格遵照《跳伞运动培训大纲》及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参加跳伞运动者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承担跳伞各环节中可能带来的风险,自主提交申请并签署责任免除协议。
未满18周岁跳伞运动参与者(泛指专业跳伞队人员)需本人同意后由监护人现场陪同并签订免责协议后参与跳伞活动。
第七条参加跳伞运动,必须办理针对跳伞活动有效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八条参加跳伞运动,需在二级以上医院开具健康证明,证明身体状况适于参加跳伞运动。
第九条在跳伞各个环节中,跳伞者须遵守跳伞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听从专业人员的指挥和要求。
第十条跳伞者从事跳伞活动时,须与其技术等级相适应。
低等级者不得从事高等级跳伞证书规定的活动,跳伞者不得使用与其能力不符的装备。
第十一条跳伞者在实施跳伞过程中有权在离开飞行器前的任意时刻中止跳伞活动。
第四章跳伞人员
第十二条跳伞人员分为两类,跳伞运动参与者、跳伞运动辅助人员。
第十三条跳伞运动参与者指亲自参与跳伞活动的人。
包括跳伞学员、跳伞体验者、跳伞者、跳伞教练员。
第十四条跳伞学员
(一)跳伞学员指以取得跳伞运动技术证书为目的,从事跳伞活动的人。
(二)跳伞学员进行的跳伞活动,必须在有资质的教练监督指导下进行。
(三)跳伞学员必须听从教练员的指导,依据《跳伞运动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学习。
(四)跳伞学员进行跳伞活动,应当熟悉当日当次的跳伞计划、气象情况以及训练科目的技术要求,熟知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五)跳伞学员在使用新降落伞时,应听从教练员的建议和指导,特别注意降落伞的新特点。
(六)跳伞学员有权提出暂停或中止正在参与的跳伞活动,也有权对教练的教学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跳伞者
(一)跳伞者泛指已获得跳伞技术等级,并能够独立完成符合其技术等级要求的跳伞活动。
(二)跳伞者乘坐飞行器,必须遵守民航部门关于乘坐飞行器的相关法律法规。
空中实施跳伞活动时,必须遵守我国关于空中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跳伞教练员
(一)跳伞教练员是具备跳伞技术与运动教学技能,持有一定等级的跳伞教练员证书,为跳伞学员开展培训、技术指导和考核的人员。
(二)跳伞教练员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尊重学员,尊重同行业者,尊重客观规律。
(三)中国航协对跳伞教练员实行等级管理,教练分初、中、高三个等级。
其中,C级证书以上人员可以考取助理教练,助理教练作为辅助初、中、高级教练工作的人员,不可独自进行培训工作。
D级证书以上人员可以考取初级教练员。
(四)中国航协组织各级跳伞教练员培训、考核工作,并对执教资格进行定期审核。
(五)跳伞教练员应在一个审查期限内完成一定数量的跳伞,并完成一定级别跳伞学员的培训,以保持其执教水平。
(六)跳伞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应从事与自身教练等级相适应的跳伞教学活动。
并始终遵照《跳伞运动培训大纲》的相关规定实施教学与训练。
(七)跳伞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要始终观察学员的表现和反应,注意学员的心理和身体状态。
在可能因身体缘故无法正常完成跳伞时,应立即停止其训练,尽量杜绝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
不得强迫或勉强学员进行任何形式的训练和学习。
注:
(专业跳伞队教练员属于行政管理,可参考本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双人跳伞教练
(一)双人跳伞教练是特殊的教练级别,专门使用双人伞开展双人跳伞体验与训练活动。
(二)关于双人跳伞教练资质的取得、双人跳伞活动的开展,依据《双人跳伞运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管理。
(三)双人跳伞教练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后,考取双人跳伞教练资质。
持有双人跳伞教练资质的教练,可以携带体验者实施双人跳伞活动。
(四)中国航协定期组织双人跳伞教练培训,对完成培训者进行教练资质考核,并办理相应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跳伞教练考官
(一)跳伞教练考官是负责培训、考核各项跳伞活动教练员的考官,包括助理教练考官、单人跳伞教练考官、双人伞教练考官。
(二)中国航协负责组织教练考官培训,并进行考核。
完成培训内容并通过考核者,可获得教练考官资质。
(三)申请成为跳伞教练考官,应在年龄、跳伞次数和年限、身体条件、学员培训数量等各方面,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跳伞活动辅助人员
(一)跳伞活动辅助人员主要包括降落伞装配员、叠伞员、跳伞场地工作人员及飞行器驾驶员等。
(二)降落伞装配员
1.降落伞装配员应具备扎实的跳伞项目专业知识,了解空气动力学、缝纫以及各类型降落伞的材料、维护与装配等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中国航协定期组织降落伞装配员培训,并组织考核,通过考试者颁发资格证书。
降落伞装配员应持证上岗。
(三)跳伞场地工作人员
依据工作场所划分,跳伞场地工作人员包括:
检录处工作人员、飞行机组人员与地空协调人员、地面/水面救生员、着陆场地安保人员等。
第二十条外籍跳伞人员
(一)外籍人员来华从事跳伞运动,应取得当地公安和空管部门的许可。
(二)外籍人员在中国进行跳伞活动,需符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内跳伞运动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外籍跳伞教练持有本国家/地区航空运动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跳伞教练、双人伞等级证书,需到中国航协办理换证手续后方可在国内从事跳伞教学、双人伞跳伞活动。
(四)中国航协有权监督指导外籍跳伞教练在华训练教学工作。
第五章跳伞运动技术等级
第二十一条跳伞者依据其跳伞运动技术进行等级评定。
具备一定的跳伞运动技术等级,是从事教练、跳伞表演及参加跳伞比赛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跳伞运动技术等级的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跳伞次数、空中姿态控制、着陆技术、紧急情况处置等。
第二十三条跳伞运动技术等级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
获得跳伞运动技术等级的跳伞者,有资格从事相应等级的跳伞活动。
第二十四条跳伞运动技术的分级管理,目的在于保证跳伞活动在管理秩序下安全进行,促进跳伞运动技术的交流传承和创新推广,推动跳伞运动的社会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跳伞运动技术等级需由中国航协认证的教练进行培训,并最终通过中国航协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者颁发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跳伞运动技术等级的评定,分为平时积累和最终考核两部分。
教练针对平时进行的训练内容,对跳伞学员的表现进行记录。
该记录应由教练予以保存,直至申请技术等级考试。
第二十七条拥有某技术等级的跳伞者,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应次数和类型的跳伞活动,以保持其技术水平的稳定。
中国航协有权对跳伞者技术等级资质进行审核,达标者可继续保留资格,未达标者将酌情予以降级或取消其跳伞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申请获得跳伞运动技术等级的人员,应加入中国航协跳伞委员会并定期注册。
第六章跳伞器材
第二十九条所有跳伞器材必须为合格产品,并已通过我国或国际认证机构的认证。
第三十条必须使用配有主伞和备份伞的双伞系统进行跳伞。
第三十一条适于使用自动开伞器(AAD)的跳伞活动,必须使用自动开伞器并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二条所有跳伞活动参与者,必须佩戴和携带相关的安全保护装备。
第三十三条所有跳伞者使用的伞具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人员折叠。
第三十四条主伞、备份伞、背带系统以及其他跳伞安全辅助装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主伞折叠超过10天,备份伞折叠超过180天须重新折叠。
第三十六条修补、更换降落伞及备份伞的部件、折叠降落伞、备份伞,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完成。
第七章跳伞场地
第三十七条跳伞降落场地应符合《体育运动场地国家标准跳伞部分》的相关规定,基本要求如下:
(一)平整无障碍物,地面软硬适中,无坚硬或锐利凸起的物体,地面植被高度不超过10厘米。
(二)关于障碍物,以降落点为圆心,距离最近的危险物体的距离半径如下:
1.独立的跳伞学员和A级执照持有者:
100米
2.B和C及执照持有者,所有双人跳伞者:
80米
3.D级执照持有者:
12米
(三)危险物体指任意架空线路和线杆、高大树木、塔、建筑物、停车场、开放水域、道路以及超过3000平方米的树丛。
(四)在跳伞活动进行中,降落场应有专业人员负责地面指挥和通讯联络,地面配备明显标示物。
(五)在申请跳伞登记处和登机处,都应设有明显的关于“跳伞
安全警示牌”的提示,并将安全措施和场地主要情况注明。
第八章特殊跳伞活动
第三十八条特殊跳伞活动指危险性大,专业性强,对跳伞活动实施的技术条件有严格及特定要求的跳伞活动。
第三十九条特殊跳伞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跳伞活动:
夜间跳伞、水上跳伞、高空跳伞、双人跳伞、5人以上的多人跳伞、低空跳伞、以竞技或创造纪录为目的的跳伞活动、表演跳伞等。
第四十条实施特殊跳伞活动,应获得中国航协的技术建议。
如有必要,中国航协有权要求对场地及跳伞计划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对于翼装飞行、伞翼飞行、速度跳伞、踩伞跳伞等项目,由于其运动速度快、跳伞者空中距离很近,虽然不属于特殊跳伞活动,但也应进行严格的专业训练后,再行从事。
第四十二条夜间跳伞
(一)日落后1小时至日出前1小时进行的跳伞,称为夜间跳伞。
日出日落时间应以当地气象台公布的时间为标准。
(二)夜间跳伞时,跳伞者应携带发光装置,该装置在至少4公里外可见。
该装置应在开伞后到着陆时一直发光使地面可见。
(三)进行夜间跳伞,还应配置带背光的高度表、哨子、空地通讯设备、有灯光的降落场。
第四十三条水上跳伞
(一)水上跳伞仅作为跳伞运动突发情况处置的训练手段,有时也存在与一些比赛和表演科目中。
日常跳伞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关于跳伞降落场地的相关规定,避免在水面上着陆。
(二)进行水上跳伞,应佩戴救生装置,并由教练负责监督,且在着陆水面附近安排水上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
第四十四条高空跳伞
(一)跳伞者在高于5000米的高度跳伞时,属于高空跳伞。
(二)进行高空跳伞,飞行器上应为每名机上人员配置氧气设备。
(三)由于高空跳伞坠落时间长,可能遇到低温、风切变、离机偏离距离增大等因素,因此应在制定跳伞计划时考虑更严格的人员技术等级、气象和降落场地条件。
(四)进行高空跳伞,应穿戴防寒性能较好的服装。
第四十五条5人以上的多人跳伞
(一)由5人以上参加的造型跳伞,只允许持有C级以上执照的跳伞者参与完成。
(二)进行多人跳伞,应指定至少1名有经验者作为队长,负责发出信号并在突发情况发生时做出决断。
(三)多人跳伞,应注意三个关键节点:
离机、空中分离、着陆,在这三个节点中,应采取措施预防相撞和相互影响。
第四十六条比赛和表演跳伞
参加跳伞比赛或表演活动人员,需取得C级以上跳伞技术等级。
对于高等级的赛事,组织者应限定更高等级的人参加。
第九条跳伞俱乐部
第四十七条跳伞俱乐部是组织跳伞活动的场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符合中国航协对跳伞俱乐部成立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跳伞俱乐部应在当地航空运动管理部门或体育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第四十九条跳伞俱乐部应具有完善的组织章程。
第五十条中国航协有权对跳伞俱乐部开展的跳伞活动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章跳伞比赛及相关活动组织
第五十一条全国性的单项比赛及全国性的培训、资质考核等活动,由中国航协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地方性跳伞活动,由当地航空运动管理部门或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进行低空跳伞等高危险性的跳伞活动时,必须获得当地航空运动管理部门或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依照此类活动的相关规范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所有跳伞活动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
第五十五条任何跳伞比赛都应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竞争中体现规则的权威性,崇尚秩序,服从裁判。
第五十六条组织跳伞活动应制定完善的跳伞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
每名跳伞者应在跳伞记录本中对跳伞计划予以记录。
第五十七条制定跳伞计划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跳伞者数量及其技术等级
(二)实施的科目:
包括离机点和离机顺序、空中动作及分手方式、开伞高度、降落场及着陆方式
(三)飞行器类别
(四)实时天气情况及天气变化趋势
(五)空中交通管制因素
(六)突发情况预案
(七)两人以上的跳伞活动,要指定至少1名有经验的跳伞者,协调跳伞活动的各个环节。
第五十八条跳伞活动的地面风速限制,应考虑跳伞者的技术水平与其所使用的降落伞情况,具体可参考以下标准:
(一)对于跳伞学员:
地面风不超过5米/秒
(二)对于跳伞者,地面风速限制由其所使用的降落伞的安全风速范围决定。
第五十九条最低开伞高度:
对于各类跳伞活动,应严格遵守最低开伞高度(低空跳伞除外),具体标准如下:
(一)双人跳伞:
1500米。
(二)所有学员和持有A级执照跳伞者:
900米。
(三)B级执照跳伞者:
750米。
(四)C和D级执照跳伞者:
600米。
第六十条每次登机前,跳伞者本人应完成对降落伞关键部位的检查,并穿戴好背带系统。
学员跳伞必须在其教练监督下完成检查。
第六十一条跳伞者乘坐飞行器,必须遵守机长的指令,出现问题应及时与机长进行沟通。
尤其是在座位安排、离机时点等重要安全问题上,应无条件服从机长的安排。
第六十二条跳伞前的12小时内,不得饮酒或曾服用任何镇静类药物。
第六十三条在高海拔地区跳伞,由于空气密度降低,可能使降落伞的性能发生明显变化。
在制定跳伞计划时,应考虑该变化带来的影响并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一章室内跳伞
第六十四条室内跳伞运动是人在风洞设备内根据跳伞项目中的技术要求完成各种姿态,编组、创意等不同形式的飞行的动作,适合更广泛的人群模拟空中跳伞的飞行感受。
第六十五条风洞设备分为循环风洞(封闭回路)和非循环风洞(可移动式开口)。
第六十六条设备条件
(一)风洞设备的飞行舱为室内跳伞主要飞行区域,此区域须具备无阻碍和无飞行隐患的区域,根据出风段口直径大小和风力,该区域可至少容纳2人(其中1人为教练),飞行高度至少2米。
(二)循环风洞(封闭回路)的防护玻璃壁宜为使用钢化夹层玻璃设计。
(三)非循环风洞(可移动式开口)若无防护玻璃壁,出风口向外延伸至少3米应有气垫或掉落防跌伤设施。
(四)飞行舱内防护网为最大限度保障飞行安全的软绳网或有韧度的钢丝网。
防护网必须具备易于更换的特性。
(五)控风装置须在现场最易于观察飞行情况和确保自身安全的区域
第六十七条飞行安全要求
(一)飞行高度须根据风洞设备的断电应急处理条件设定,一般不适宜长时间超过5米以上飞行,以防发生设备故障时,舱内飞行员无法通过显示屏幕提示或灯光闪烁获知,或舱外教练手势提醒,不能及时出舱,造成严重后果。
(二)体验者或学员飞行高度不宜超过2米,或在教练手臂向上伸举的最高点,教练带飞高度不宜超过5米。
(三)自主飞行者飞行高度应控制在1-5米之间为宜,超过5米以上的飞行,停留时间不超过5秒为宜。
(四)非循环风洞(可移动式开口)体验者飞行高度不宜超过2米,飞行员不宜超过3米,教练不宜超过5米。
第六十八条人员要求
(一)参与风洞飞行的人员可根据自身健康情况确定,年龄可从3岁-70岁,初学者必须在教练的指导下完成飞行动作。
(二)在飞行舱内组织飞行时,须配备一名舱内教练和一名控风教练。
(三)舱内教练负责飞行员的姿态演示、动作修正、安全保护。
(四)控风教练根据飞行员的要求进行风速调控和飞行安全提示把控。
第六十九条首次飞行的学员,必须由风洞设备运营方指定的教练进行地面教学后,方可进舱飞行。
第七十条飞行员在飞行前须与教练沟通飞行动作,便于教练员根据动作难易进行保护。
第七十一条飞行员须遵守当地风洞设备运营方的要求,进行飞行着装和准备,严禁携带有可能损坏风洞设备饰品、物品等进入飞行舱。
第十二章跳伞事故
第七十二条跳伞运动事故依据人员伤亡情况分为以下三等:
(一)三等:
事故症候:
器材发生明显故障或人员操纵明显失当,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二等:
事故导致人员重伤。
(三)一等:
事故导致人员死亡。
第七十三条发生跳伞事故后,应由相关当事人向当地航空运动管理部门或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报告。
第七十四条跳伞事故当事人应首先抢救伤者。
如条件允许,应尽量保护和收集事故相关证据。
第七十五条提交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有当事人姓名、伤亡情况、所用器材、跳伞高度及跳伞活动具体内容、事件经过、事件处理情况。
第七十六条对于重特大安全事故,中国航协有权派专家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七条中国航协对开展跳伞运动做出贡献的俱乐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八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航协及审批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飞整顿、收缴证书的处罚:
(一)未经申请登记,擅自成立俱乐部开展跳伞活动;
(二)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事故;
(三)不按飞行计划实施,擅自飞入军事要地、海关、边防等飞行禁区;
(四)无运动证书和资质开展跳伞活动;
(五)不接受安全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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