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工作规范.docx
- 文档编号:25030534
- 上传时间:2023-06-04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19.98KB
劳保工作规范.docx
《劳保工作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保工作规范.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保工作规范
就业登记
一、工作内容
登记已实现就业劳动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内容。
二、登记范围
1、各类企业招用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
3、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
4、从事灵活就业和社区就业的劳动者。
三、登记办法
1、各类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3、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由个体经营者到其经营所在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4、社区就业、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到其就业所在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四、提交资料
1、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持《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自录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2、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社区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及照片2张,在就业当月内办理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
一、工作内容
登记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失业登记时间、失业时间等内容。
二、登记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户籍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三、登记办法
1、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四、提交资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应提供本人学校毕(肄)业证、常住地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2、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应提供本人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4、终止灵活就业、社区就业和被个体业主解雇的,应提供本人原就业所在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5、土地被征用的,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有关证明;
6、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应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应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应提供本人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或原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凭据。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一、工作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换发、补发、注销、年检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发放对象及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人员:
1、进行就业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2、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和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3、已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和符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劳动者;
4、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本人申请书;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寸相片3张;
3、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材料;
4、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证明(如办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只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5、就业部门要求填报的表册。
(二)其他材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应提供本人学校毕(肄)业证、常住地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2、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应提供本人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4、终止灵活就业、社区就业和被个体业主解雇的,应提供本人原就业所在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5、土地被征用的,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有关证明;
6、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应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应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应提供本人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或原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凭据。
四、审批流程
本人申请→社区初审和备案→乡镇(街)劳动保障所复审→就业局核发。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
一、工作内容
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服务。
二、认定对象
1、“4050”人员。
(指:
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
(指:
持有《残疾证》且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
(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的人员)
4、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指因国家征用其承包土地后被转为城镇户籍、且被批准征地时在劳动年龄以内的“农转非”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并连续登记12个月及以上,按规定到社区进行失业申报的人员)
三、认定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
1、办理了失业登记并申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
3、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
四、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材料;
4、就业部门要求填报的表册。
(二)其他材料。
1、残疾人员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低收入家庭人员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
3、被征地农民还需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本人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按城镇人口安置并转为城镇户籍的证明材料;
4、“4050”人员、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情况证明材料。
五、审批流程
本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属就业推荐的人员填制推荐表到区人力资源市场进行3次推荐→社区初审、公示、备案→乡镇(街)劳动保障所复审→就业局审批认定。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一、工作内容
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
二、服务对象
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三、申领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
1、经认定后实现灵活就业;
2、持就业证明材料按月到就业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就业登记;
3、月收入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就业证明材料;
3、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5、就业部门要求填报的审核表和其他材料。
五、审核流程
由本人提出申请和提供申报补贴相关材料→社区初审、备案、公示、汇总→乡镇(街)劳动保障所复审、汇总→就业局和区级有关部门审批。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一、工作内容
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二、服务对象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三、申领条件
用人单位进行了就业登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表》;
5、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
7、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财务凭据(单位盖章);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9、就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程序
由用人单位持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就业部门收到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补贴金额划拨到就业部门就业资金专户,由就业部门转付到申请用人单位→将资金划给用人单位后,在享受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专用章。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领
一、工作内容
落实岗位补贴政策,鼓励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二、服务对象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三、申领条件
用人单位进行了就业登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岗位补贴人员名册》、《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5、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
7、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财务凭据(单位盖章);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9、就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程序
由用人单位持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就业部门收到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补贴金额划拨到就业部门就业资金专户,由就业部门转付到申请用人单位→将资金划给用人单位后,在享受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已享受岗位补贴”专用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一、工作内容
通过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和社区实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二、服务对象
1、用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2、用后勤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用社区公共服务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区或社区实体。
三、申领条件
用人单位进行了就业登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社区就业实体的,应提供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册》、《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
5、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
7、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财务凭据(单位盖章);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9、就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程序
由用人单位持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就业部门收到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补贴金额划拨到就业部门就业资金专户,由就业部门转付到申请用人单位→将资金划给用人单位后,在享受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录本次享受政策情况。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
一、工作内容
认定符合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劳动者和企业。
二、服务对象
招用符合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劳动者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三、申报条件
企业进行了就业登记,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票据复印件;
5、《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
五、审批流程
由企业持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就业部门收到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指导经认定的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
一、工作内容
认定符合享受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条件的劳动者。
二、服务对象
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以下人员: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三、申报材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3、属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地人员,还需提供社区出具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证明;
4、属零就业家庭登记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就业部门核发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5、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登记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6、属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还需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在离校后创业的,提供《毕业生》。
四、审批流程
由申请认定对象持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就业部门收到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认定信息记载到《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指导经认定的对象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一、工作内容
受理、认定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为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搭建双向选择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二、服务对象
办理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请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所在地的就业部门提出申请:
1、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可提供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30%;
3、具有较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指导师资力量,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
4、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按政策提供生活补助;
5、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单位简介;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见习基地需求情况表》;
3、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
五、审批流程
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就业部门初审评估→人社部门认定→认定后,由就业部门与见习基地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一、工作内容
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让更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获得就业岗位。
二、服务对象
已被人社部门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领条件
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签订3-6个月的就业见习协议,且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可以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审批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
3.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和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4.就业见习基地发放生活补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发放表》;
5.就业见习基地在银行的开户帐号。
五、审批程序
由就业见习基地持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就业部门收到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补贴金额划拨到就业部门就业资金专户,由就业部门转付到申请就业见习基地。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一、工作内容
落实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鼓励小微型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服务对象
吸纳高吸毕业生的小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企业进行了就业登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所在地的就业部门提出申请享受1年的社保补贴政策。
四、申报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所安置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表》;
5、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
7、企业支付工资的财务凭据(单位盖章);
8、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9、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资料、所有员工花名册。
10.就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流程
由企业持相关申报材料提出申请→就业部门收到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补贴金额划拨到就业部门就业资金专户,由就业部门转付到申请用人单位→将资金划给用人单位后,在享受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专用章。
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申领
一、工作内容
落实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服务对象
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企业进行了就业登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所在地的就业部门提出申请享受1年的岗位补贴政策。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所安置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大学毕业证及复印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家庭户籍本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或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5、《申请岗位补贴人员名册》、《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6、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
7、企业支付工资的财务凭据(单位盖章);
8、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9、就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程序
由企业持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就业部门收到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补贴金额划拨到就业部门就业资金专户,由就业部门转付到申请用人单位→将资金划给用人单位后,在享受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已享受岗位补贴”专用章。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领
一、工作内容
落实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鼓励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服务对象
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
三、申报条件
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半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每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3000元。
四、申报材料
1、小微型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及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所有员工花名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大学毕业证及复印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家庭户籍本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或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4、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5、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为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凭据。
五、审批流程
由高校毕业生本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向就业所在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就业部门收到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补贴金额划拨到就业部门就业资金专户,由就业部门将一次性补助费发放给高校毕业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保 工作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