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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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建设费用总和。
包括建设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允许进入造价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造价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结)算。
第五条 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
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造价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三)负责工程建设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
(四)负责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
(五)依法审核发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证件。
(六)根据国家规定发布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指导价格、调整系数及指数。
(七)审查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决(结)算。
(八)编制地区性补充工程预算定额及其地区基价,审批一次性缺项材料预算价格、一次性缺项工程预算定额及其补充单位估价。
(九)调整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证。
(十)提供工程造价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发和管理工程造价方面的计算机软件。
(十一)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六条 工程造价应根据建设工程不同时期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和合同约定确定。
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
(一)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及基价。
(二)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基价。
(三)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基价。
(四)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包括建设工程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其他间接费、独立费定额。
(五)设备预算价格、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调整系数、指数、指导价格等。
第七条 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业主)根据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艺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条件、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按照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和市场经济信息进行编制,并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按照概算定额及有关规定和市场信息进行编制。
设计概算及其修正概算由设计单位编制,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编制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施工图、规范、标准以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和市场经济信息进行编制。
施工图预算由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负责编制。
若施工图预算超过设计概算时,应报批准设计概算的部门审批。
第十条 投标报价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相应的计划依据为基础,由投标者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标底应根据经审查的招标书要求、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本地实际情况按照预算定额、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招标工程的标底,必须经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及调整的原则和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由承、发包方以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以施工合同约定和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二条内容,在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期限内负责编制。
第十五条 所有建设工程,发包方必须备足资金,不得强行要求承包方带资施工,承包方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缺项材料的定价,由材料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凭证,按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方法,计算出运到工地仓库的材料预算价格,建设单位签认,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 一次性缺项定额及其补充单位估价,由编制概算的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并经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签认,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在该工程范围内执行。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控制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必须按建设程序层层控制,即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竣工决(结)算。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进行初步设计,按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技术文件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施工。
按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二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在开工前向承包方预付工程备料款。
工程备料款额度,按当年工作量的百分之四十拨付,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工作量的百分之五十拨付;设备安装工程按当年工作量的百分之二十拨付,安装材料用料较大的工程可增加到百分之二十五。
预付的备料款,应在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比例陆续抵扣。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发包方要求保留工程保修金,其额度不得超过总造价的百分之五,保修期满达到要求即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及时按合同和有效凭证办理结算,发包方审核签证。
发包方接到竣工结算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审核签认。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结算、概算、预算、决(结)算及标底、投标报价,必须由取得资格认证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编制。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办理资质证书的审验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二)单位分立或合并,未重新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三)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和资格印章的。
(四)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五)不编制或不按规定编制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决(结)算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暂扣资质证书,单位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一)申办资质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二)报送的年检资料不真实,资料档案不全,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审验和管理者。
(三)持证执业的造价专业人员,年工作结果中,累计3次误差超过±5%或1次误差超过10%者。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诛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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