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路街道办事处第一届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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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路街道办事处第一届精
大学路街道办事处第一届
职工代表大会文件
大学路办事处民主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根据《工会法》、《劳动法》、《职代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办事处各部门都必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单位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办事处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在办事处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工会组织,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接受同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维护国家、办事处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行政领导行使管理的职权,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行政领导必须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力,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处理好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办事处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审议涉及办事处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工作规划、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和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工资改革及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职工住房、用工制度办法、医疗制度改革及有关基金使用情况,劳动保护措施,涉及全体职工全体的重大奖惩办法及办事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和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出售方案、职工生活福利设施计划安排等重大生活福利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办事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各部门在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时,如有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措施,要按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审议、通过。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达到以下四条标准的均可有被选为职工代表的资格:
1.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和由选举产生的社区委员。
2、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办事处党组织的领导。
3、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4、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受到职工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第十条职工代表由各工会小组选举产生。
代表选出后,应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推选组长1人。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应有一般职工、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女职工、35岁以下青年职工、非党员群众、少数民族和其他职工组成。
其中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35%;女职工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5%;35岁以下青年职工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非党员群众和少数民族等其他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一部分单位中声望较高的领导干部和职工以及少数离退休领导干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在岗职工总数确定,一般为单位职工总数的30%。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代表缺额,应由原选区职工按选举办法规定另行选举,并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后,由工会委员会审批。
职工代表的撤换:
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
1、因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留职停薪、长期病假或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调离本单位的。
5、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职工小组提出,报请办事处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并按原选举办法补选代表。
新当选的职工代表应接受民主管理和单位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职责
1、带头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办事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重要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3、认真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权利。
4、经常保持与本单位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积极为工会和办事处发展献计献策。
5、积极宣传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职工群众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次。
办事处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职代会,届期3年。
科室(社区)人数较少的应召开职工大会,届期3年。
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领导、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审议通过时,应召开职代会专题会议。
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可建立非职工代表的旁听制度。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以增强单位活力,促进业务进步,强化各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针对本单位改革、改制,订规建制,收益分配,下岗分流,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来确定。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提请办事处党工委研究批准后,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做出决议,必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的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应有一般职工、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女职工和35岁以下青年职工,一般在7——15人,其中:
一般职工、女职工、35岁以下青年职工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由工会与各代表团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代表充分酝酿后,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主席团的职责是:
主持开好大会,领导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提出大会议题,研究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决定;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问题。
大会结束,主席团职权中止。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职工代表参加管理委员会,依法选举职工代表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专门委员会
一、职工代表大会一般设立办事处职代会成立提案审查、劳动法律监督、生活福利和青年工作委员会。
二、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工会和各代表团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有一定业务专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中推荐,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少数非职工代表。
工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会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可提名为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专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处理落实的情况;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各专门委员会要建立工作制度,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联席会议
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涉及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而条件又不允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工会召集工会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等召开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二、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议案,不得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后半个月内,发生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四、联席会议由本级工会主席主持,会议议题应提前三天通知会议成员并发放有关资料。
五、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党政有关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参加。
六、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要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程序
一、会前约半个月发出开会通知,与此同时,开始征集提案。
二、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5天,各工会小组将议题所确定的议案提交工会,由工会分发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组织预审。
三、工会将预审意见收集整理归纳后,于会前3天交办事处领导班子。
领导班子根据预审意见和建议修改议案。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五、职工代表分项审查议案和通知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建议权的有关议案,如有不同意见时,行政领导应认真考虑;属于审查同意或否决权的有关议案,如审议通过应作出决议,由行政颁布实施,否决的议案不得实施;属审议决定权的议案,应做出相应的决定,行政颁布实施;行政如对大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大会决定执行。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大会闭幕后,宣传贯彻会议精神和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提案征集和处理的程序
提案审查委员会在发出《通知》的同时,征集提案;职工代表围绕职代会议题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填写提案表;各部门按管理权限预审后将提案表上报;提案审查委员会审理立案,并将提案转交行政进行答复处理;提案审查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对提案答复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提案的处理落实;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行政领导报告处理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的工作
一、利用多种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有关事项,广泛宣传会议精神,落实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动员职工群众努力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按照本细则规定,做好闭会期间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章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政务公开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措施,也是加强单位管理的需要。
各部门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八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实事求是、注意实效、及时准确和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九条办事处党工委在政务公开中发挥领导作用,统一组织和协调政务公开工作;办事处行政负责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公开;纪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公开及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政议政。
第三十条政务公开要紧紧围绕办事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进行。
必须与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等工作很好地结起来,同建立现代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贯穿到办事处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各科室(社区)应公开下列内容:
(一)各项业务办理流程及收费情况;
(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
(三)重大决策情况;
(四)职工在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应当公开的事项;
政务公开要根据办事处改革和发展的内在需要,不断充实
和丰富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平等协商和其它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平等协商。
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制度。
平等协商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的原则,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兼顾国家、单位、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原则。
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平等协商的程序,保证民主管理的全面落实。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民主管理形式;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民主议事会;民主质询会;职工代表联络员;恳谈会;领导干部接待日;领导干部信箱和值班电话等。
第八章工会小组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会小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大会。
职工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工会小组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对完成工作计划的措施、经济责任制方案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工会小组范围内的有关规章制度。
工会小组职工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工会小组长主持,日常工作由工会小组负责。
第三十五条工会小组实行内部事务公开。
工会小组事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工会小组职工大会。
第三十六条工会小组的民主管理的实施细则,由各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第九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行政、工会
第三十七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办事处民主管理的组织者。
第三十八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第三十九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
各级党组织要从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把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不断提升职工代表大会质量,推进民主管理、政务公开和平等协商工作深入发展;定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政务公开和平等协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重要问题,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行政要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并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方面的职工代表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尊重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政务公开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二条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宣传党的依靠方针,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民主管理等相关知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
二、组织选举和培训职工代表,加强对职工代表的日常管理,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
三、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主持代表团长、专委会主任联席会议。
五、组织专门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巡视检查,就有关问题向行政和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贯彻大会决议。
六、畅通职工代表参与办事处日常管理的渠道,及时向行政反映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检查机制。
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集体合同的履行、政务公开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改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考核制约机制。
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有权提请上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大学路办事处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在落实本细则规定时,应结合实际,制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量化、细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大学路办事处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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