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合同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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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版本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用人单位:
员工姓名:
(甲方)(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办公地址:
身份证号码:
通讯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电话:
户口所在派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
【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__日。
【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个月,从_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从事工作。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亲自来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履行该岗位(工种)的全部职责,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岗位职责)。
第四条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绩效评估结果等,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乙方按规定执行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特殊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假期待遇,具体安排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等休假制度,具体办法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薪酬分配制度和标准、考核制度、考勤管理等,乙方按甲方考核制度和考勤管理要求提供正常劳动后,享受甲方薪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工资,并将基本工资作为计算乙方加班工资、婚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和病假的基数。
甲方及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试用期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薪酬制度执行。
第九条甲方有权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薪酬考核制度合理升降乙方工资水平和奖金。
乙方认可并执行甲方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同意岗变薪变、薪随岗变、薪随绩(单位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变。
第十条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须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为员工提供补充保险、福利、住房资助和为培养骨干而出资组织的长期培训或出国培训,乙方符合规定条件时方可享受。
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及社保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甲方医疗待遇。
其医疗期的确定、病假工资和社保待遇按照国家法律和甲方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标准,预防职业伤害的发生。
第十五条甲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甲方有向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的责任。
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企业内部网络、员工手册、制度汇编、会议培训、公告等多种方式公示,乙方有义务及时了解和掌握。
乙方声明:
已经或将要阅知甲方制定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知悉并认可规章制度及公示方式,并不以乙方在该文件上签字作为乙方知悉该规章制度的条件。
第十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工作规范;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根据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
第十九条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因乙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甲方损失或纠纷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乙方应如实提供与订立劳动合同相关的个人信息、身份证明、通讯住址、学历、体检证明、能力资格证书,承担真实、有效的责任,如有伪造、虚假情形,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2、乙方入职时应如实告知甲方,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作出书面声明。
本合同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兼职工作,如有发生,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应的损失。
七、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义务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保密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了解其所从事工作对甲方之重要性,知悉任何有关工作、业务、生产、技术、人事、工资、产品等资料内容的泄漏必将造成甲方重大损害。
第二十二条乙方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不私自复制或保留任何甲方资料内容,不泄漏已知悉的资料内容给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协助第三人获悉甲方资料内容。
乙方声明:
上述如因乙方未保守商业秘密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将按国家法规及甲方制度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关于竞业限制。
(一)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各级子公司(矿、厂)班子成员、副处级及以上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以及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确定的部分安全、生产、技术性关键岗位人员)、高技能人才(技师、高级技师,以及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确定的部分关键操作岗位工种)、核心岗位员工(技术、生产、安全等岗位掌握关键技术、核心信息的人员),销售骨干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
符合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以甲方认定为准,具体认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任命文件、岗位推荐书、聘任书、调动通知书(调令)或乙方按规定执行的工资待遇等。
(二)竞业限制人员负有以下义务:
1.在职期间不竞业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2.在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的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受聘于任何第三方,担任与其在甲方从事的业务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不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包括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一方或者双方不再续签的;以及乙方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等情形,以下统称为“离职”)的,均:
(1)不得到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间接为这些单位服务;
(2)不得自办或与他人合办与甲方属于同类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3)不得从事与甲方技术秘密有关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或产品生产;(4)不得利用原有商业渠道从事经营性活动。
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
(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其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单位终止或改变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三)上述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乙方离职后的两年,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两年后的前一日止。
(四)竞业限制人员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人员离职的,应提前向甲方递交书面申请,征求甲方同意后方可离职,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未经甲方同意,私自离职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具体违约赔偿金额按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且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
(1)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
(2)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3)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材料(如工作关系证明、失业证明、退休证明等),甲方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为乙方在职时月基本工资(基薪或岗位工资)的30%,支付时间自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期限之日起,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时止。
补偿金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要返还甲方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应支付违约金,以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具体违约赔偿金额参照本条上述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计算。
(五)属于甲方竞业限制范围内的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甲方认为其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依法随时解除本合同,不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1)应聘时提供的离职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体检证书或婚姻、生育证明等证明证件是虚假或伪造的;
(2)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3)应聘前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4)应聘前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5)试用期间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
(6)试用期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
(7)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8)试用期内达不到规定的工作标准或定额要求的;
(9)其他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情况:
a.
b.
c.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1)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恐吓、偷窃等违法行为或有其他危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2)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或对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受警告、拘留等治安处罚后(六个月内)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4)出现违章、违纪现象一年内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或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以上的;
(5)组织或参与非法罢工、非正常渠道上访或聚众闹事、帮扶邪教组织的;
(6)行为不端,损害甲方声誉、名誉的;或利用网络平台或手机短信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给单位和个人带来负面影响的;
(7)违反规定无证上岗或岗证不一的;
(8)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35天的;
(9)试用期满后,发现应聘过程中提供的资料信息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10)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玩游戏、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或管理制度规定,合理调整乙方岗位,升降乙方工资时,乙方不服从甲方调动、分配安排的;
(12)弄虚作假或有不诚信行为的;
(13)其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
a.
b.
c.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严重失职、渎职,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的;
(2)贪污腐化、收受贿赂、挪用公款,数额达2000元以上的;
(3)擅自离岗、私自换岗,或有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指挥的;
(5)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的;阻碍正常的工作调查,隐瞒真相甚至破坏现场的;
(6)偷窃甲方设备、原材料、产品或其他财产,或为盗窃行为提供信息的;
(7)破坏甲方的财物,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一次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8)违反保密规定,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
(9)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a.
b.
c.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提供服务的;
(五)乙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无效合同;
(六)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经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方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甲方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一)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涉密员工应提前3—6个月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依据本条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如依据本条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违反服务期约定,尚未支付违约金的;
(三)正在被审查或例行审计期间的;
(四)涉密员工未履行脱密期约定或尚在脱密期内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调一致可以全部或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1.应征服兵役的;
2.企业停产放假或分流富余人员,员工内部待岗的;
3.员工与企业签订协议自谋职业的;
4.其他劳动合同中止情形。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理由、期限及协议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二)乙方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受审查期间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无需通知乙方;
(三)在上述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甲方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福利待遇,且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福利待遇主张。
第三十三条乙方因个人事务、违反劳动纪律、旷工等原因不辞而别、未提供正常劳动、一年内连续达到15天或累计达到30日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且视为甲方已通知并送达乙方。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将合同期内交给其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以及乙方留存的工作文件、技术资料等一切与工作有关的材料,全部交还给甲方,其中工具、物品遗失的,乙方应予(照价赔偿)赔偿。
乙方应在其最后的工作日前,办理完结工作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前,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维持原合同条款,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或终止乙方劳动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由甲方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甲方未提出续订合同;或者甲方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乙方不同意而未能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乙方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合同的;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本合同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被解除本合同的;
(六)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或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照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乙方月工资高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分段执行,2007年12月31日以前按国家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2008年1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乙方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为乙方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四十条乙方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乙方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之后,仍需继续遵守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第四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甲方为招收录用乙方而支付的费用;
(2)乙方违反培训协议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乙方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约定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4)乙方违法解除合同对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的,应对甲方由此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和赔偿责任。
(二)乙方严重违章违纪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方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依法保留索赔的权利;
(三)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未经许可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兼职工作,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实际赔偿。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1、乙方承诺:
在本合同中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通讯地址、邮编、联系方式等)是真实有效的,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八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之相关规定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因个人原因未到甲方工作所在地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则甲方根据本合同中登记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邮寄挂号信、快递等形式向乙方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论乙方签收、拒签或因地址登记不符导致邮件被退回,均视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送达至乙方。
若乙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需要更改的,乙方须于2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由甲方工作人员签收盖章确认。
通讯住址更改申请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将确认后的更改申请作为本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留存,在需要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以变更后的通讯住址为准。
2、甲、乙双方在《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并作为本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留存,视为乙方已知悉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乙方未按甲方作业规程、岗位规范或规章制度等相关要求操作,或者操作时未按规定穿戴个体防护用品,或擅自离职、未接受或拒绝接受离岗身体检查的,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职业危害的相关赔偿责任,乙方承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绩效评估结果等,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并服从甲方安排。
4、乙方确认已经或将要阅知、学习并认可、遵守甲方制定或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调解不成,双方或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或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劳动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甲方按法律程序印发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员工手册、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竞业限制制度(保密办法)、员工奖惩规定等规章制度属于本合同附件,与本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另一份由甲方存档。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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