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普及讲座(村居版本).pptx
- 文档编号:250253
- 上传时间:2022-10-07
- 格式:PPTX
- 页数:23
- 大小:6.38MB
民法典-法律知识普及讲座(村居版本).pptx
《民法典-法律知识普及讲座(村居版本).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典-法律知识普及讲座(村居版本).ppt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村居法律顾问普法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授课人:
张妍律师,单位: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2020年5月28日,人民大会堂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事权利保障迎来了一个全新时代。
民法典,目录,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Part01,系统阐述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系统阐述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Part02,民法典的构成部分,民法典的组成,Part03,以案释法(4个案例),案例,6月10日,一对神色忧郁的再婚十年中年夫妻马某某、崔某携手来到公证处,男子是中学教师,女子是一名下岗职工,他们向公证员倾诉了最近时间困扰夫妻俩多日的一起房产继承过户中发生的大难题。
原来十一年前马某某原配李某某因病死亡,留下7岁幼子,一年后马某某与崔某再婚,再婚后为共同照顾好孩子,双方同意不再生育。
再婚前,马某某与原配在某中学有集资房一套,该房产证为区房管局颁发,现在学校统一换发市级不动产证书,这套集资房涉及到继承过户问题,李某某健在的老父亲向女婿提出如果新房产证不变更到外孙子名下,就不同意放弃法定继承权。
房产证过户到孩子名下虽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继母崔某却对未来的居住问题感到忧心忡忡。
继子虽然是她养大成人,但他未来的人生道路漫长,自己和马某某就这一套住房,房子送出去了万一孩子不正干,走弯路,做了“崽卖爷田不心疼”的傻事,父母后半辈子可怎么生活啊?
案例,有一对老夫妻及儿子来到公证处,同样也是想把唯一住房赠与儿子,但这次的目的是为了孙子上学有学区房。
这个赠与行为可是是件合情合理的事情啊,但公证员为了保障老夫妻俩居住权特意在赠与协议中附加了条件,就是老人的对赠与房产享有居住权权利,不经赠与人同意该房产不得买卖,对此双方均予以认可。
公证员心想这次可给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好事,可是事后不久一个房管局抗议电话打到了公证处。
“公证员同志你们在赠与协议里附加居住权的办法可不行啊!
这个居住权限制了房产权人的处分权,而且物权法也没有规定,这样我们没法给他们过户登记啊!
必须删掉!
”面对行政部门的言辞拒绝,公证员也只好无奈修改协议。
案例,2000年4月24日,李某同张某签订借款利息顶抵房租协议书,主要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张某提供登记在自己名下面积为68平方米的房子给李某居住,李某免收利息,张某免收租金,张某给李某房子的永久居住权(包括继承居住权)。
后双方于2018年发生争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具有永久的居住权、继承居住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对涉案房产的永久居住权和永久继承权,应以法律为依据,即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能创设权利,故认定其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而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后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民法典-物权篇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第二编-物权篇-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编中的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求。
老有所居: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保障了老人对房子的终身居住的权利。
老有所依,老有所居。
我国即将进入老龄化社会,此时出台设立民法居住权,在保障老龄人权益方面恰逢其时。
居住权规则的确立,为房产问题上处于劣势的一方提供了新的法律制度保障,为有居住需要人群提供了一个相对固定的居所,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居住权设立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婚姻家庭:
男女双方结婚,法律没有规定居住权时,对于一方婚前房屋可能需要考虑是否加上配偶另一方的名字,而居住权法定后,完全可通过为配偶设立居住权。
离婚时,同样可以通过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以实际使用代替之前的财产分割。
民法典-继承篇打印遗嘱的效力,2015年,西部某市审理了一起继承权纠纷,对同一份电脑打印的遗嘱,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该份打印遗嘱是一位李姓老人所留。
老人与前妻有两个子女,再婚后买了一套房。
在遗嘱中,老人将这套房子的一半,以及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都留给了妻子。
遗嘱的签名处,老人写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
老人因病死亡后,其妻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
但是老人的两个子女不同意,认为遗嘱不真实,是受继母胁迫所写,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子是父亲一人出资购买的,作为遗产应依继承法规定按份额划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系老人借助设备而形成的自书遗嘱,有其本人签名捺印,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两个子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老人在遗嘱中签名捺印,但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的“自己书写”、“自己签名”并“自己注明年、月、日”的要件要求,故不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
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最终判决两个子女与继母按份额划分遗嘱中的房产。
民法典-继承篇打印遗嘱的效力,该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不是自书遗嘱?
有没有法律效力?
随着电脑的普及,不少老人开始使用打印遗嘱。
现行继承法只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涉及打印遗嘱。
继承编则补上了这一空白点,除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之外,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也列入到遗嘱的形式中,并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婚姻篇婚内出轨:
婚内出轨致离婚受害方能否获赔,女方发现男方出轨,考虑到孩子太小,女方没有提出离婚。
未料,男方将第三者带回家中,女方保留了录音作为证据。
之后,女方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双方开始分居。
两人分居多年,男方每个月都会去看孩子,带着孩子购物、玩耍。
孩子考上大学后,女方选择离婚。
但协议离婚期间,男方和他的家人多次到女方的工作单位闹事。
女方不堪其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男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判决离婚,但是驳回了女方提出的5万元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认为不符合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司法解释的判定标准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也就是说,婚内出轨并不等同于同居,不包括在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内。
民法典-婚姻篇婚内出轨:
婚内出轨致离婚受害方能否获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篇婚内单方举债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2011年4月,胡女士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工资卡被法院冻结。
去了法院才知道,前夫在离婚前三次举债欠了7.5万元,逾期未还,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胡女士与前夫共同承担债务。
胡女士觉得冤枉。
2003年,前夫因嫖娼被治安处罚,夫妻感情破裂。
2007年,在单位领导的见证下,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开始分居,直到2011年1月正式离婚。
三张欠条都发生在分居期间,“我根本不知道他在外面干什么。
”胡女士找到检察院,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分居期间,其前夫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三张欠条中有两张都是在这期间发生的。
其前夫还取走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文书,导致胡女士未能出庭抗辩。
后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
民法典-婚姻篇婚内单方举债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Part04,全面部署民法典的普法工作,全面部署民法典的普法工作,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
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
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
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Part05,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基层管理人员提出要求,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基层管理人员提出要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要求,村居法律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授课人:
张妍律师,单位:
广东兴源律师事实,欢迎观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典 法律知识 普及 讲座 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