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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案例
篇一: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流程及管理也愈加繁琐,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极易在警惕性不高的情况下出现合同欺诈问题。
本文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进行分析,再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进行分析。
关键词:
国际贸易;防范;合同欺诈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
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
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
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1)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
比如:
”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
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
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
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2)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
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
(1)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
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
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
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
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
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
内容合理合法。
(2)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
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
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
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
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3)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
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
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
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
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
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
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
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
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三、结论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
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
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
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
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参考文献:
[1]李曦.国际贸易合同欺诈防控[J].内江科技,20XX(12):
102-106.
[2]王步云.论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识别及防范措施[J].现代商贸工
业.20XX
(2);98-99.
[3]方春河.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J].中国储运,20XX(6).
(二)对外贸易非市场化方面
政府逐步放松对进出口自营权的控制,允许一部分优秀效率好的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经验权。
取消对拥有许可证管理和配额的进口商品的数量限制,简化进口的相关程序。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
(1)政府方面:
政府应加大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提高民众的环境意识,在企业的经营中导入环保概念,研制和生产更多的环保绿色产品,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提高对外贸易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对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企业提供不要的对策和帮助,积极与国外沟通,了解国际化标准,尽快是本国标
准与国际化标准接轨,使科学技术含量升高。
加强对认证市场的控制,规范认证行业,完善认证体系,帮助企业树立产品质量认证意识,提高产品质量。
(2)企业方面:
①树立标准化意识,并逐渐强化,采用国际化标准,并且严格执行,从根本上保证产品的各项品质,提高企业的国际地位;②企业适当增加研究开发费用,不断提高自身环保意识,使产品成为国际认可的”绿色产品”,表面对外贸易争端的出现。
一旦出现贸易争端,应积极寻求政府帮助,通过政府交涉,尽量使自身利益降至最低。
(四)对外贸易摩擦方面
(1)政府方面:
①减少对经济的控制,取消市场经济标签,逐渐得到其他国家认可,为对外贸易创造更好的国际环境;②经过调研、讨论后方可制定产品出口价格,避免恶性竞争,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使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③建立完善的反倾销诉讼机制;④发生贸易摩擦时,政府应积极与外国沟通,对其他国家提出的反倾销进行严格调查,并提出异议,通过双边谈判,将问题澄清,尽量使其取消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降低企业损失。
(2)企业方面:
①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不断研发新产品,使产品科技含量增加,并增强品牌意识,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向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转变[10];②熟悉掌握国际惯例,对待反倾销可以依法应对,化被动为主动。
(五)服务贸易发展滞后方面
(1)完善服务贸易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培养相关法律人才,并加强对国际相关法律条款的研究,保障服务贸易养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11]。
(2)优化服务贸易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技术、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
(3)增强与国际的交流,与世界各组织和政府间建立紧密联系。
(4)加大服务贸易的开放力度,利用国际资源发展我国服务业。
四、小结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过程中问题也随之增多,增多目前对外贸易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应加强重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解决问题,使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真正转变为世界强国。
>参考文献:
篇二:
有关于国际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对策
有关于国际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对策
学生姓名:
鲁恒珏学号:
20XX620303155
金融学院(系)国际贸易专业
指导老师:
职称:
摘要:
中国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和个人开始直接参与到风险和利益并存的国
际贸易中。
然而在日益繁荣的国际贸易交流的同时也为国际贸易欺诈甚至诈骗犯
罪行为提供了诱发和滋生的因素。
若签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稍有不慎,就可能
受骗上当,使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
国际贸易贸易合同陷阱对策发展趋势欺骗
abstract:
chinaatpresentmoreandmoredomesticenterprisesandpeoplearebeginningto
participatedirectlyintherisksandbenefitstothecoexistenceofinternationaltrade.
However,inthemoreprosperousinternationaltradeexchangebutalsofor
internationaltradefraudevenfraudcrimeprovidescausedandbreedingoffactors.if
internationaltradeingoodstosigncontractcarelesslyabit,theremaybedeceived,
causestheenterprisetosuffergreateconomiclosses.
Keywords:
internationaltradebusinesscontractpitfallfraudcountermeasuredevelopmenttendencydevelopmenttendency
前言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
1.政府信息公开
(与上的东西我不是很明白)
自从中国加入了wTo后,中国的大部份企业随着业务的开疆走向
国际化了。
从而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都成立了自己的国际贸易部从事
进出口业务。
然而由于缺乏经验,往往很难识破买卖家或者货运代理
的欺诈手段,从而上当受骗。
一、国际贸易合同常见诈骗与陷阱
1、贸易术语陷阱
贸易术语一般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
性质惟一的因素。
例如,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ciF贸易术语,但
同时又规定:
“以货到约定的目的港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前提,货不
到不付款”;又如交易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ciF贸易术语,但同时又规定:
“卖方限某年某月将货运抵约定目的港,否则,有权拒收货物”。
显然,按上述条件买卖合同尽管使用了ciF贸易术语,但都不是装运合同,而属到达合同的类别。
在这里,支付时间和到货时间决定了合同的类别。
由此可见,决定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避免在买卖合同中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抵触的规定为了避免在履约中引起争议,买卖双方一旦约定了某种贸易术语,则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就不能约定与该术语相矛盾的内容。
2、品质条款陷阱
案例:
据悉,3月份以来,我市共进口煤炭3万余吨,其中大部分煤炭品质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涵盖固定碳、发热量、挥发分、灰分等主要指标。
一些进口煤炭合同中,对品质指标的表述不规范,仅有数字指标,并未列出产品的状态说明,导致检验检疫部门无法判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另外,几乎所有进口合同中都无索赔条款和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的降价条款,导致品质不合格时难以索赔或结算,使我方企业白白蒙受损失。
对此,有关部门建议,企业签订煤炭进口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用语的规范性,技术指标要表述准确,检验、索赔、仲裁等重要条款确保齐全。
对一种商品同时采用几种表示品质要审慎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时,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示方法,特别
是同时采用凭规格和凭样品成交时,会给履约造成困难。
因为卖方的商品,既要符合约定的样品,也要与规格一致,要做到两全齐美,有时确不容易。
有时在进出口合同履行中,外方要求我们在明确写明了规格之后,又要求提供样品,如果我们答应寄出样品后,这将导致合同的变更,即凭规格交货变为了凭样品交货,在今后的履行中将处于被动的局面。
所以,即使我方在订立规格后愿意寄出样品时,应明确说明仍以规格为准。
对某些商品可以约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
与合同规定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买卖双方可酌情约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在商定品质条款时,采取灵活变通的规定办法。
这样,就不会因为外方故意对我方进行过分严厉的限制和无理的拒收货物。
3、违约金条款陷阱
案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带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三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
如何贴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
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于外商订立了合同。
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家功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
合同期满,能过向外方交付的沙包带数量距1亿条还相差很远。
中方无奈,只有将已有的沙包带向外方交付并与交涉合同延期。
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二恶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上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小南瓜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
防范违约金条款欺诈:
主要措施在于对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能够从自己的实际能力出发,实事求是,不要被表面的优厚利润所迷惑,丧失判断失误的理性,毫无欺诈防范的意识。
卖方应逐项分析己方路约能力的构成因素,诸环节落实,确保能够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内完成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分析发现,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行为以信用证欺诈为最主要形式,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利用提单进行欺诈。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
中起到安全保证、资金融通等作用,它已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收付方式。
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目前使用的是1994年的修订本,简称UcP500号。
但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UcP500号确认了银行的免责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银行在审单时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货款。
银行的这种审查只限于表面,而没有实质审查单据真实性的义务。
这条原则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卖方往往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
下面就这种常见的利用提单诈骗的形式举例加以分析。
提单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空头提单欺诈
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一种欺诈方式。
所谓的空头提单诈骗就是指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的装船数量远远不足信用证规定的量,而诈骗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单会同其它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夭夭。
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
许多国际骗子经常利用这一方法进行诈骗勾当,他们每每先与对方进行几次小额成交,待建立“信用”后就来一次大的瞒骗。
“利用空头提单”的诈骗虽然受损失的大多是买方,但有时会泱及船方。
二、倒签提单欺诈
所谓的倒签提单是指实际的装运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晚,这也是国际贸易比较常见的一种欺诈现象。
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
收货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而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
三、提单未到,骗取开证行提货担保的欺诈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给客户提货是常有的事,尤其是在近洋贸易中更为常见,因为货物常常先于提单抵达目的地。
银行通常要保证对船公司赔偿因没有提单而提货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在客户信用不好时就可能发生冒领货物的情况,那么出担保的银行可能遭受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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