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定金属于从合同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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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定金属于从合同么
买卖合同中的定金属于从合同么
篇一:
签订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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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什么核心内容:
签订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在一般买卖合同中也会附加定金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定金合同生效时间怎么算,签订定金合同该注意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一、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
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合同签订时主体
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无法起到担保的性质。
三、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四、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付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过现实的货币支付还是银行支付。
如果是以银行支付的方式必须以收到交易凭证视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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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若定金的数额约定过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地高于其实际损失额;若约定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因此,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七、明确款项的性质,最好标明“定金”两字,以免发生争议
如果合同中的款额未明确款项的性质,未写明“定金”字样,双方容易发生争议;如果写成“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若合同条文又无明显约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质,则不具定金效力。
八、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在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并且合同中应约定主合同成立后,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还是冲抵主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执行
未能订立合同的过错方将承担定金罚则的风险。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终止条款
应明确约定定金合同解除、终止的条款。
如没有关于合同解除、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条款,致使终止合同的条件不明确,将造成签订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难的现状。
因此,有关合同解除、终止和提前终止的条款应力求细化、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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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合同法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合同法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
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
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由此可见,买受方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分清自己交纳的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数。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
但是,如果因为买卖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
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
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
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专家目前提醒费者,购买商品房一定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不同,莫把“定金”当“订金”。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要看清交纳的款项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
对于“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订金和定金哪个受保护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而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
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
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订金与定金的具体区别
“订金”与“定金”的含义: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
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们返还定金。
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订金”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
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
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篇三:
买卖定金合同
买卖定金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受让方)身份证号:
有效地址:
卖方(出让方)身份证号:
有效地址:
居间代理方:
地址:
房产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居间方接受买卖双方的委
托向买卖双方报告订立本合同的机会,促成双方订立本合同的行为,规定以下条
款供各方遵守。
转让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买卖合同》记载为准,卖方将位于乌鲁木齐市
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之房产出售予
买方,房产证编号(合同号)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买
方愿意认购此房屋并自愿支付定金,以确立买卖关系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该房屋所有相关资料买方已阅并已现场实地勘察完毕,确认无误,予以认可。
1、卖方所出售的房屋已经过其他财产所有权方的同意,如因为卖方的行为导致
其他所有权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对买
方的赔偿。
2、如因买方的任何行为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则买方也应当按合同总价的20%
对卖方进行赔偿。
二、房屋总成交价格及成交方式。
1、该房屋的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元)
2、买卖双方协商须在日内办理完授权委托公证手续。
a选项:
产权状况□产证房、□产证办理中
付款方式:
一次性,合同签订之日起买方向卖方支付人民币元为
定金,首付款万元整,于年月日支付。
(如该房产
尚未解押,由卖方向银行自行办理解押手续,支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元后,并承担银行提前解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剩余转让款元,于年月日付清。
备注:
B选项:
□产权状况,原产权为抵押贷款状态
付款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买方向卖方支付人民币元为定金。
首付
款元于年月日支付,剩余房款元(剩余本
金以当日银行对帐单为准)于年月日付清。
备注1:
(该房产的银行款剩余本金元由买方自行到银行按月交纳
或自行解押);
备注2:
c选项:
□商业按揭、□公积金按揭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买方向卖方支付人民币元为定金。
首付
款元,剩余房款元于银行下贷后付清。
备注1:
备注2:
卖方同意剩余房款由买方贷款方式、下贷后支付。
双方同意委托居间方
办理该房产贷款手续,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将办理贷款所需
的全部证件资料交付给居间方,居间方收齐贷款资料后协助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
记和贷款的相关手续。
备注3:
a贷款额以银行下贷额度为准,最终审批放贷额度不足买方计划贷款申
请额度时,买方需将差额补足。
b买方办理商业贷款时缴纳的评估、抵押、公证、工本、保险等相关费
用由买方自行承担。
c居间方在办理商业贷款手续时,买卖双方应积极配合,如因任何一方
不配合造成逾期的,居间方不承担责任,如因买方卖方一方原因逾期的,每逾期
一日按总房款千分之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d买方须认可如因买方个人资信出现不良记录或没有正常配合办理贷款手
续,造成延期或无法下贷的,每逾期一日,买方须按按总房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三、因该房屋尚未交接,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卖方自愿将该笔定金托管至
双方均认可的居间方,待该房屋交接完毕后,买卖双方均确认无误,该笔定金由
居间方直接支付给卖方或转入卖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若截止到交楼前一天,该房
屋尚欠物业、水、电、暖气等费用,且卖方拒绝支付,居间方可从定金款中扣除
所欠费用。
四、本合同是居间方根据买卖双方的委托,利用自身的房源信息、客户资源以及
市场行业资源、人力资源给买卖双方提供订立本合同的机会,买卖双方签订本合
同,居间方即已完成居间义务,有权向买卖双方收取相应的佣金,卖方按照房屋
合同协议价的%支付佣金,即人民币元(小写:
元)买方按照房屋合同协议价的%支付佣金,即人民币元
(小写元),该费用应于办理手续前支付给居间方。
1、委托居间方办理手续前,买方应向居间方支付按揭代办费元,房
产过户服务费元,土地证过户服务费元。
2、经双方协商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所产生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由买方承
担。
五、房屋交接事项
1、该房屋办理完转让手续后,交钥匙之前所发生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交钥
匙之后所发生相关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2、卖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房屋及钥匙(如卖方逾期交付房
屋,均视为违约)。
3、卖方应当日内向转让房产所在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户口迁出手续,
如逾期迁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2%的违约金。
4、该房屋固定装修及室内指定物品包含在总成交价内,装修属配套设施,具体
为:
六、本《买卖定金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认可后,如因买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
已付全部定金不再退还,归卖方所有,如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卖方需双
倍返还买方所付定金,同时买卖双方需将违约所得的50%付给金桥房产公司作为
违约赔偿,同时金桥房产公司保留对买卖双方追讨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的权利。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金桥房产公司留档一份,自合同各方
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a、因本合同履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先由各方依法友好协商解决,若
各方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事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
方均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若因支付佣金及居间服务合同发
生争议或协商不成的,由居间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法院起诉管辖。
买方:
卖方: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居间方:
金桥房产公司店(签订本合同必须加盖店面公章)
经办人:
店长:
年月
日
兹收到买方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人民币元整,卖方签
收。
注:
该定金由居间方托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卖方承担,与居间方无关
同时居间方有权从中扣除总房款的2%作为服务佣金。
篇四:
合同法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合同法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
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
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由此可见,买受方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分清自己交纳的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数。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
但是,如果因为买卖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
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
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
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专家目前提醒费者,购买商品房一定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不同,莫把“定金”当“订金”。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要看清交纳的款项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
对于“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订金和定金哪个受保护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而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
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
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订金与定金的具体区别
“订金”与“定金”的含义: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
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们返还定金。
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订金”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
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
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定金”“订金”有区别订车之前需要仔细考虑
中国网时间:
20XX-01-15发表评论>>
“我去年12月底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订了台车,当时交了5000元定金,但交完定金我思来想去又不想现在买车了。
”当读者李先生拿着协议找车商退车时,车商说,车可以退但定金不能退。
他很郁闷地向本报讲述了自己的购车遭遇,希望本报能够帮其协调一下,看能否将定金退还。
业内人士分析说,写了“定金”字样的款一般是不能要求退还的,写了“订金”的字样还有协商的余地。
因此,一定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车商签订的是定金合同
记者采访中发现,多数汽车经销商在同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时写的都是“定金”。
“我们经常遇到客户,交了购车的定金最后又不买要求退定金,这给我们造成了不少的损失和不便。
因为现在销售都是订单制,消费者向我们订车,我们再向厂家下订单,如果车运回来了消费者却不要车了,那这车只能压在我们手里成为库存车。
”一位车商向记者抱怨说,消费者的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让他们很“被动”,“遇到好销的车型还好说,尤其是遇到消费者订购的特殊的颜色、配置的车型,一旦消费者说不要了,都很难再卖掉。
”
同样,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车商私下也向记者坦言,以前他们跟消费者签订的协议都是写订金,由于现在市场上车型比较多,竞争也非常激烈,很多消费者今天看着某品牌的车比较好,听了其他人意见后又去购买其他品牌的车子,面对这样的退车要求,他们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为他们写的是订金,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只好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车。
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后,他们把订金改成了定金,这样对消费者和车商都是一种约束。
订车之前需要仔细考虑
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香告诉记者,从法律上讲,定金具有一种担保性质,如果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则就需要将定金双倍返还,而如果支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订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预付款。
作为预付款,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销售商的原因使买卖未能实现,所交订金都应返还。
“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从法律角度讲却意义不同,因此,消费者在购车时需要看清楚‘订’与‘定’的不同。
”
她同时表示,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慎重,一般情况下无论是订金合同还是定金合同或正式的汽车买卖合同,都是销售商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很多条款都是从有利于销售商一方制定的,因此,在签合同前,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款,防止合同陷阱。
“格式合同并不意味着不能更改,消费者对于合同中条款有异议的地方,可以跟车商协商,重新拟订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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