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市发[2006]100号06.4.4(废).doc
- 文档编号:2501389
- 上传时间:2022-10-30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83.50KB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市发[2006]100号06.4.4(废).doc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市发[2006]100号06.4.4(废).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市发[2006]100号06.4.4(废).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市发[2006]10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建筑业管理局,市招标办、建管处、安质总站、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所在地项目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其他县(市)、区所在地项目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
已开工项目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
二、招标项目在信息发布及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总监任职要求,中标通知书和备案合同中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及总监任职情况必须与招标承诺相一致。
非招标项目,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监理合同备案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对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如果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任职项目指标,登记管理部门应不予确认,并要求企业调换符合要求的监理从业人员,以解决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重复问题,确保监理人员到位率。
三、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各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增减的确认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由市建管处负责)。
企业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后,应向管理部门申请确认(企业在申请前应事先征得业主认可,下同)基础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基础验收备案后,申请确认主体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中间结构验收备案后,申请确认装修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释放确认。
四、项目监理机构发生监理从业人员变更时,应在人员变更前将变更情况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对确认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五、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是否与管理信息系统一致,是否存在人员不到位现象。
甬建市发[2006]100号附件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四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全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且专业配套、人数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以下统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管理工作。
监理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及其在合同文件中确定的人员进、退场时间报当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未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监理企业须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报当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人员数量必须符合《宁波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详见附件)。
有特殊原因确实不需要达到以上标准时,监理企业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建设单位认可证明,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等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报市建管处)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三等项目,但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三个;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它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三个及三个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可申请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总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半年内不得担任下一个工程项目总监;其他人员申请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二个月内不得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一个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总的变更数量不得超过中标时确定的监理人员数量的1/3。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需报当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监理企业需在企业内部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手续,并将相关文件作为工程项目资料保存。
第九条当建设单位要求超出规定的监理范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当相应增加,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的质量、安全监督履职情况由市安质总站负责,监理“三控二管一协调”的其余部分由市建管处负责)。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如有违反,按照《宁波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办法处理;监理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等实施监理,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宁波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M代表建筑面积,
单位:
平方米
N代表工程造价,
单位:
万元)
各阶段人数(人)
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
装修阶段
总监
理工
程师
主导
专业
监理
工程
师
配套
专业
监理
工程
师
监
理
员
合计
总监
理工
程师
主导
专业
监理
工程
师
配套
专业
监理
工程
师
监
理
员
合计
总监
理工
程师
主导
专业
监理
工程
师
配套
专业
监理
工程
师
监
理
员
合计
公共
建筑
工程
M<5000
1
1
1
3
1
1
1
3
1
1
1
3
5000≤M<10000
1
1
1
3
1
1
2
4
1
1
3
5
10000≤M<30000
1
1
2
4
1
1
3
5
1
1
4
6
M=30000
1
1
1
2
5
1
1
1
3
6
1
1
1
4
7
M>30000
以30000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平方米,各阶段人员均增加1人。
住宅
小区
M<30000
1
1
1
3
1
1
1
3
1
1
1
3
30000≤M<60000
1
1
2
4
1
1
3
5
1
1
2
4
60000≤M<120000
1
1
4
6
1
1
5
7
1
1
4
6
M=120000
1
1
1
4
7
1
1
1
6
9
1
1
1
4
7
M>120000
以120000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平方米,各阶段人员均增加1人
厂房
M<5000
1
1
1
3
1
1
1
3
1
1
1
3
5000≤M<10000
1
1
1
3
1
1
2
4
1
1
1
3
10000≤M<30000
1
1
2
4
1
1
3
5
1
1
2
4
M=30000
1
1
1
2
5
1
1
1
3
6
1
1
1
2
5
M>30000
以30000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平方米,各阶段人员均增加1人。
市政
N<5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或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
合计3人。
500≤N<1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或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
合计4人。
1000≤N<25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或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
合计5人。
2500≤N<5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或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3人。
合计6人。
5000≤N<10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5人。
合计8人。
N=10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6人。
合计9人。
N>10000
以10000万元为基数,工程造价每增加2500万元,人员增加1人。
备注:
①表中人数按照总监理工程师兼职专业监理工程师确定;若不兼职,则应增配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合计人数相应加1。
②其它类型工程参照上表公共建筑工程标准。
③有桥梁的市政工程适当增加人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2006 宁波市 建设 工程施工 阶段 项目 监理 机构 人员配备 暂行办法 甬建市发 100 06.4
链接地址:https://www.bdocx.com/doc/25013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