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未成年性侵案件频发的原因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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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未成年性侵案件频发的原因与对策
论农村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频发的原因与防对策
泽科
[提要]: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犯女性身心健康的犯罪。
近来,网上频繁爆出官员强奸未成年、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外出开房、教师强奸未成年学生致其怀孕等丑闻。
从笔者所在法院审判的案件来看,强奸未成年的案件比例也很高,而且被害人多为农村在校未成年学生,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或是亲戚、熟人,或是同学、朋友,且存在强奸亲生女儿、女的案件。
这种严重侵犯未成年身心健康和违背伦理的犯罪,令人愤怒和痛心。
作为司法工作者,在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应该多些思考,为何类似案件屡禁不止?
又该如何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义务。
笔者正是源于这样的冲动,决定写这篇调研。
[作者单位]:
正安县人民法院
[主题词]:
农村未成年人性侵
[以下正文]:
一、行文初衷
2010年11月10日,正安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某某、娄某某、某某、骆某涉嫌强奸罪一案。
被侵害对象多达8人,而且均是未成年人,其中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4岁,同年,我院还审理了某某强奸自己的亲戚某某一案,被害人刚念初中一年级。
2012年,正安法院以强制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某有期徒刑四年,而多名被害人均为小学高年级女学生。
2013年1至6月,正安法院又相继受理并审结强奸案件9件11人,在被侵害的9名被害人中,就有8名是农村未成年在校学生。
其中,被告人某某多年来长期霸占自己未成年的亲生女儿致其怀孕进而东窗事发;68岁的被告人曾某某和85岁的娄某某以给零花钱的方式多次诱骗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在校女学生;69岁的被告人万某某以给零花钱的方式多次诱奸自己未满14周岁的亲生女。
这一桩桩令人心寒的案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最近,网上曝出的永城市委副秘书长新功强奸幼女案、有一老师涉强奸小学女生致其怀孕案、有省万宁市后郎小学校长某鹏与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小忠带走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外出开房案、有潜山县余井镇天明村小学校长某强制猥亵6到11岁女学生多人,跨度长达10年之久……据省妇联和省检察院联合调研数据显示,在女童受侵害的刑事案件中,女童遭到性犯罪侵害的现象最为突出,占案件总数的75.34%。
过去三年,逾2500名女童被性侵害,其中近半在14岁以下。
而且,性侵女童者65.74%是熟人。
正是这些近的远的令人震惊的真实案例,迫使我去写点什么。
二、农村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1、性生活长期得不到满足。
性,是人类永恒的话题。
性生活也不乏为正常男女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繁衍的历史,离不开性的作用,也难怪古人将性的作用首先定义为传宗接代。
其实,除了繁衍生息外,性还有其作为正常人原始的生理需要,犹如人需要吃饭一样。
通过对我院近几年审理的强奸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被告人中已婚的要么妻子长期外出打工,要么与妻子离婚,要么妻子已经去世,生理上性欲长期得不到满足,从而产生心理的压抑。
而对于那些未婚的被告人,多为没有固定的性伴侣,同样性得不到满足和排泄。
在偏远的农村,当这些被告人的性欲长时期得不到发泄时,在作为动物的原始本能的冲动下,找不到更为合适的发泄途径,将目标瞄向性防能力低下的未成年中小学生,似乎成为被告人比较“合理、经济和现实”的选择。
2、扭曲的性心理作祟。
从网上爆料的永城市委副秘书长新功强奸幼女一案来看,对于受害女生的选择,新功要求“非处女不要”,不少未成年在校女生因此成了新功实施侵害的对象,其中最小的仅12岁。
从我院审理的某某长期强奸其亲生女儿一案来看,其作案动机之一就是与自己女儿发生性关系比和自己妻子发生性关系“更舒服”。
足见,这些人存在一种扭曲的性心理,他们对“处女情结”的崇拜,致使其想方设法寻找未成年对象作案,将罪恶的黑手伸向无任何防意识的在校未成年女生。
3、被害人性防意识不强。
从2013年上半年我院审结的强奸案件中8名未成年被害人的情况来看,有2人是在被告人用零花钱相诱惑下被强奸;有3人是因贪玩,在被告人邀约其外出吃喝玩乐时被强奸;有1人是因为对方用手机给其玩耍相哄骗进而对其实施强奸;有1人是被被告人胁迫强奸;有1人是被被告人假借带其到县城看病为由将其强奸。
再看看2010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某某等系列强奸案的作案方式,被害人与被告人均为校友或同学,均系以邀约被害人到县城吃宵夜或到其他地方玩乐为由将被害人骗离学校玩至深夜使其无法返校,强行要其开房同住进而实施强奸。
再从我院2011年审理的某某强奸案看,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亲戚关系,被告人利用周末骑摩托车送被害人回校之机,在路过一隧道时,趁机实施强奸。
从2012年审理的教师某强制猥亵儿童案来看,被告人多年来以单独给学生讲作业或留下来背书等方式,在教室、宿舍等地多次对多名小学高年级女生实施强暴行为,因强奸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最后以强制猥亵儿童罪予以起诉。
这些案件的发生,从被害人自身来讲,均与其年少无知、贪图玩乐、性防能力低下不无关系。
他们往往意识不到被告人在给自己“好处”的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阴谋诡计。
4、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
从近三年来我院审结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尤其是今年上半年密集审结的8起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来看,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被害人缺乏家庭庇护和教育,要么父母长期在外打工、要么父母一方去世、要么父母离异、要么父母在家自己寄宿在学校,没有一个被害人长期生活在一个幸福团圆的家庭中,多是在爷爷奶奶或亲戚监护下生活,他们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
在“老弱病残”还要忙于农活自谋生计的爷爷奶奶的监护下,更是给那些心怀不轨的家伙以可趁之机。
此外,由于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农村家长往往谈性色变,更何况是对自己的子女谈论性话题。
由于疏于对未成年女孩的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大部分受害女孩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意识,有部分未成年女孩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亲人和老师表达。
5、学校教育缺失、管理疏漏。
一方面,中小学性教育缺失,。
尤其是广大农村中小学基本上是空白。
在农村,家庭性教育根本处于被封杀的现状下,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学校理应承担起性教育的责任。
然而现实中学校长期以来对性教育的回避,使得处于青春期的中小学女生对性存在一种朦胧状态,无从正确了解,更不知道如何防性侵;另一方面,农村中小学管理疏忽。
广大农村中小学相对较偏远,尤其是很多小学,位于偏远的山村,条件较差,学校领导首先对教师管理不严格,只要教师能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不出问题,即是最大的任务,对教师课后的生活,基本不会过问,更不会组织教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这对部分意欲性侵女学生的教师来说,学校管理和监督的空白似乎助长了其犯罪的气焰。
同时,学校对校外那些对校女生心存不轨的社会闲散人员,更是无强有力的监管措施。
尤其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们大多周五回家星期天下午返校,而有一部分学生周末留在学校不回家。
在这段时间,老师多数回家,学校基本处于无人监管状态,这恰恰是未成年性侵案件容易发生的时段。
6、社会对性话题的回避和对贞操的不正确认识。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性仍然心存“羞羞涩涩和遮遮掩掩”的认识,明明知道每个人都需要却总是不肯“堂而皇之”的谈论。
作为人类生存繁衍所本能需要的东西,应该有一种淡定的认识。
特别是对于贞操,大部分人还存在比较强烈的处女情结,对失去贞操的女性尤其是遭受暴力的女性,始终存在某种无法接受和原谅的心理。
这种普遍的社会认识,如何与农村未成年性侵案件扯上关系呢?
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普遍对性话题的“过分羞涩”和对失贞的过分偏见,往往让作案的人尤其是熟人作案者产生一种无奈心理,即女方一般不会说出去的,说出去她的名声就完了,以后就没人要了,并常常在事后以这样的语言相威胁。
而作为被侵害者来讲,许多还真存在这样的顾忌。
从所办理的案件来看,被害人基本上都不是在被侵害的第一时间报案,基本上都是被父母或亲友或校方发现异常继而追问下才支支吾吾或含泪告知,有的时隔很久,甚至造成公安机关取证困难。
正是基于行为者和被侵者存在上述认识,往往助长了悲剧的上演,有的被长期侵害。
如我院刚审理的某某强奸自己女儿长达五、六年之久。
所以,我们不能不说社会对性和对贞操的过分偏见,影响着人们的心理,同样也影响着性侵者和被侵者的心理,促使大量悲剧的发生。
三、农村未成年性侵案件的防对策
虽然我们无法遏止犯罪者对性的冲动,但我们是有对策来加以防、从而减少悲剧发生的。
1、要加大打击力度。
对于性侵未成年的被告人,只要有线索,公安机关就一定要坚决查处,而且要查实,因为被告人即便做了案,在法庭上也会吱吱呜呜,总会说“我没有那个……”,找各种理由为自己脱罪。
所以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把证据固定死,特别是要与时做好相关鉴定;作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证据不足的,一定要与时要求补充侦查,确保证据确实充分;作为法院,对这类案件一定要“快审快判”,不宜久拖不决,要让社会与时知道结果。
同时,在量刑上,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凡是性侵未成年的案件,除了法定应当从重的情况外,还要综合社会影响等酌情考虑从重。
通过对被告人的“沉重打击”从而达到震慑那些有侵害未成年邪念的人,进而达到社会预防的目的。
2、要加强性教育。
通过对未成年女孩尤其是偏远农村女孩的性教育,提高其防性侵的能力。
一方面,作为家长,要从性羞耻心理中解放出来,对于渐渐长大、处于青春期的女孩,一定要正确的对其实施性生理、心理的相关教育,让其了解一些性常识,使其养成正确面对性的心理状态。
同时,要时常提醒其如何面对一些可能存在性侵害的行为,譬如不要单独和男性出行、不要随便接受男性施与的好处等等,要让其知道哪些行为可能对自己不利。
同时,家长要教育自己的女孩,告知其被强暴后的严重后果,使其在与异性接触时自觉的产生防备心理;另一方面,作为学校,应当有针对性的开展性教育,让处于青春期的学生们了解什么是性,让学生们知道暴力性行为会遭受什么样的制裁,以与被性侵后对自己的健康成长和今后的人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如今的青少年受网络暴力、和电视荧屏上渐渐开放的“亲密镜头”的影响,对性的懵懂感已经提前,学校的性教育也应当提前。
笔者认为,面对越来越多的性侵未成年案件,学校、家庭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已经刻不容缓,至于教育的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只有加强教育,提高未成年女孩防性侵的能力,给其一双“识别不良动机、不轨行为的慧眼”,才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悲剧的发生。
3、要加强对未成年女孩的管理。
单亲家庭和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的未成年女孩往往成为性侵对象。
因此,家长不能固守传统的“只要给孩子吃饱穿暖就好”的想法,而应该多关注孩子的精神世界。
任何一位家长都能够算简单的账,努力工作都是为了孩子,那么一旦孩子遭遇本文探讨的话题,再多的付出有何意义?
因此,广大农村家长应该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要让孩子感受到更多的父爱和母爱,不能再将孩子们都留在偏远的农村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因为留守儿童中出现的问题太多。
父母应该多留心处于青春期女孩的变化,一旦发现其有不正常的表现或发现其与男孩有不正当交往,应与时予以疏导或制止;对于学校,更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对未成年女生的管理,因为在校期间女生与异性接触的时间和机会相对多,所受诱惑相比更广。
因此,在管理上,学校要严格管理,对那些社会上闲散人员干扰女生或在校男生干扰女生的行为,一定要与时处理,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
同时,学校和家长之间一对一的沟通十分必要,学校应该让每位家长了解孩子在校期间的学习、思想动态,对可能存在性侵未成年女生的情形要与时通知家长。
4、社会要改变错误的贞洁观。
如上所述,人们对处女情结的过分纠结,对失贞者尤其是遭遇强暴者,形成一种无形的社会偏见,会“暗中”制造一种无形的舆论压力。
正是这种压力,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那些意欲性侵未成年女孩的不法分子,这些人往往在性侵时以不从便告诉他人相威胁逼迫对方就,或在性侵后以一样的方式威胁女孩使其不敢向家人或亲友、学校举报,遭受性侵的女孩往往也正是出于名声或担心被歧视而不敢报案。
这样的贞洁观,是应该改变的,尤其是对遭受性侵者,其本身作为被害人理应得到社会的同情,相反却遭遇社会的冷漠和歧视,这种二次伤害给其造成的打击无疑雪上加霜。
为此,我们的社会应该正视失贞的女性,实际上对女性贞操与否的评价,本来就是对女性的一种歧视或者说一种不公正的对待或者说是这个社会男权主义的复燃,甚至是一种不尊重人权的体现。
当然笔者不是倡导性开放更不是赞成未成年女性过早的发生性行为,而是要提倡一种正确的贞洁观,以排除那些可能遭受或已经遭受性侵的未成年女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的忧虑。
全社会都应该多一份关爱,对广大农村未成年女孩们、对这些懵懂、幼小的心灵。
不管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还是通过广播、电视、杂志所报道的,性侵未成年女孩的案例已不鲜见,每一个人都应该多思考、多点良知和关爱,面对那些遭受残暴侵害的无辜者,我们都不应该以歧视的眼光去看待以给其造成再一次的伤害;对那些坐在教室里的、蹦跳在回家路上的、为生活忙碌在田间地头的幸运的未成年女孩们,我们都应该多分呵护和责任,在她们周围、在她们成长的途中形成无处无时不在的无形的、坚不可摧的保护之墙,助其健康、快乐成长。
结语:
2013年6月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新功当日被执行死刑。
新功被执行死刑,还给那些被侵害未成年女孩一个公道,也让她们的家人得到了些许的慰藉,同时也向全社会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性侵未成年女孩最终逃不脱法律的严厉制裁。
未成年女孩尤其是广大农村的未成年女孩,她们无法改变自己的出生和成长环境,但作为祖国未来的主人,她们是这个社会不可或缺的分子,她们理应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和获得最基本的人权保护。
2013年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来到市少年宫参加“快乐童年、放飞希望”主题队日活动,并在讲话中说道:
“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
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我们要维护好少年儿童的权益,我们不能让侵害少年儿童权益的言行发生”。
“德法同行、关爱未来”,预防农村未成年性侵案件的发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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