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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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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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
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
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
实施日期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否符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环境方针已实施,公司绿化面积已达300M2
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第6条 人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方针已实施,环境管理方案已验证
是
第24条产生污染的企业,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中产生的有害气、水、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27条排污企业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依法缴纳排污费。
已申报,未超标
是
第33条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品,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化学品仓库保管良好,未污染环境
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1/1
第19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无危害严重的原料,生产印染外包,工艺设备先进,生产废物回收,环境监测合格,产品包装合理。
已申请认证
是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三十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9/1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有环境影响报告表
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有审批
是
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2004/5/10
全文适用
已实施
是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18
第9条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已批准,已验收合格
是
第16、17、18、19、20条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送检。
项目竣工后,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2/2/1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已验收合格
是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9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10/1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已登记,且已监测合格
是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依法将生产厂房或者车间租赁、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未在协议中约定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产生严重环境污染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自行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染物或者代为运行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和个人处置或者运行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在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污染物或者代为运行管理防治设施;无资质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
水处理、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废油交杭州大地环保公司处理,有协议记录,
是
第四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发生。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可能危及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单位和居民。
有关部门接到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事故。
预案已备案,无事故
是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第4条 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须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排污申报登记表》
已申报
是
第19条如造成水污染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报告。
无事故
是
1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8/1/1
污水排放一级标准:
PH值:
6-9 CODcr≤100mg/L ss≤70mg/LNH3≤15mg/L
(实测值:
PH值:
8.3 CODcr 52.0mg/L ss 38mg/LNH3 2.33mg/L)
检测合格
是
14
排污许可证
2004/11/5
总排污许可证废水1.35万吨:
COD≤400mg/L,污染物5.4吨/年。
未超标
是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9/1
第5条 人人有责任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废气,食堂油烟控制有效
是
第20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
17
也纳公约保护臭氧层维
01989/12/1
1、 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及他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协定书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 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臭气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可变或可能改变臭气层而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3、 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无破坏物质是
18
经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乐议定书
1989/12/30
每一组织都应确保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排放不得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具体到本公司就是尽可能的减少氟的排放量。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1997/3/1
第7条 人人有责任保护噪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已申报,噪声监测达标
是
第16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第23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25条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2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991/1/1
本公司执行Ⅱ类标准:
昼间60db 夜间50db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4/1
第9条 人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回收协议记录,分类处理
是
第15、16、17条 企业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19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29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32条建立和健全污染环境责任制,采取防治措施,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
对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建贮存或处置的场所。
第3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堆放。
第41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51条产生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转出地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55、56条应当制订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2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7/1
HW08废矿物油(机油、柴油、真空泵油),HW11精(蒸)馏残渣(液化石油气残液),HW09废乳化液(乳化油/水、废油水混合物),
分类处理,有转移联单,危险废弃无单独存放无污染,人员经过培训
是
24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005/10/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第十五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25
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
1999/10/1
第4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天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5、6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并如实填写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第一联副联逢留存档。
第10条 联单保存期为5年。
2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
6.3.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存放无污染是
6.3.11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7.8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27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1986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安全无事故是
29
表危险货物品名
1990
21052石油气,42509动、植物纤维及其制品[含动、植物油的]
30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6/1
第三十一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执行规定
是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有预案,无事故
是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目前无废弃
是
第五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规定
是
31
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
2005/1/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发布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
目前无废弃
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电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六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实行定点回收、集中处置的原则。
组建浙江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置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负责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29第十二条鼓励消费者(含单位)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任意丢弃废旧家电;
32
控制危险废物越界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1992
主要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不受危险废物的产生、越境转移和管理所带来的有害影响。
该公约的主要重点是对其附件中开列的各种危险废物的国际贸易进行管制。
这种国际贸易只可在缔约方之间进行,并必须经过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缔约方有权禁止所有危险废物进入其领土。
无转移
是
33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1990/6/7
第十四条处置 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品和可能残留有害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或处置,以将其对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空瓶等周转使用。
是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6/29
第3-6、10、13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制度、检查,人员培训合格上岗
是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有制度、检查,人员培训合格上岗。
有消防标志,通道畅通,
是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6/29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人员无违章,配合检查,无事故
是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4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4/10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人员已培训,仓库有制度,责任人明确,物资分类存放,消防设施齐全,无明火使用,消防通道畅通,无事故
是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
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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