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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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
方法和制度
(试行)
一、监理工作程序、方法
1、监理目标和机构
监理工作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明确监理范围、内容、责任和权力,实现合同目标。
1.1依据监理合同要求,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和其他工作人员。
1.2监理机构人员要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图纸)、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2、项目监理规划
编制监理规划要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等具体情况,
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承包人报批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编写;监理规划要突出监理工作的预控性,注意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计划、组织、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按照监理规划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
2.1监理规划应内容全面,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程序合理,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控制有力,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可操作性。
2.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制。
完成后经监理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七日内报送建设单位。
2.3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2.4监理规划的内容
2.4.1.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性质、等级、建设地点、自然环境与外部环境;工程项目组成及规模、特点;工程项目建设目的。
2)工程项目的主要目标及主要技术指标:
总投资及组成、计划工期(包括项目阶段性目标的计划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质量目标等;工程的难点和重点。
3)工程项目组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简况。
4)质量(安全)监督单位
2.4.2.监理工程的范围和内容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等)。
2.4.3.监理工作的依据:
(列出开展监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以及有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等的名称、文号等)。
2.4.4.监理工作目标;(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安全要求)
2.4.5.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岗位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与部门设置,部门分工与协调,人员配备计划:
人员配备的数量和名单以及资质情况;组织框图。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
2.4.6.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包括:
工序或单元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程序、质量评定监理工作程序、进度控制监理工作程序、工程款支付监理工作程序、变更监理工作程序、索赔处理监理工作程序及监理工作总流程、准备阶段工作流程、工程竣工及保修期工作流程等,此外,对重要分部工程、隐蔽工程、进场材料控
应编制相应的工作程序。
见附件:
2监理工作程序图:
图C—1监理单位工作程序图
图C—2工序或单元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程序图
图C—3质量评定监理工作程序图
图C—4进度控制监理工作程序图
图C—5工程款支付监理工作程序图
图C—6变更监理工作程序图
图C—7索赔处理监理工作程序图
2.4.7.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监理工作应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同时要对施工合同管理、协调、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期、信息监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⑴.应体现事前控制、事中监督检查、事后验收的原则。
如施工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通过巡视、旁站、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对施工过程的工序进行检查监督,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进行旁站,对隐蔽工程签认,对单元、分部工程验收严格执行报验手续及变更设计审批等。
⑵.对重点和难点环节,明确目标要求,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明确监理控制的细节。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偏差及时发出监理指令进行纠偏。
(详见:
5后部分)
2.4.8.监理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包括监理交底、工程开工报告审批、施工图核对、变更设计、工程检查验收、旁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安全监理、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日记、会议及文档管理等制度和管理办法。
(详见:
监理制度)
2.4.9.监理设备:
包括型号、规格、数量、进场计划。
2.4.10,监理人员守则和奖惩制度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改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修改,按原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2.5.工程项目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分项)工程)表的划分和上报。
3、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1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应在专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报建设单位备案。
3.2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结合项目的施工方法和专业特点,做到具有明显的针对性,体现工程总体目标的实施和有效控制,明确控制措施和方法,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突出监理工作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
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及条款可随工程不同而有所调整。
3.3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3.4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
2.适用范围及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的范围及重点
3.项目或专业工程的监理人员及职责分工
4.依据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名称及文号
5.建设单位提供的必要条件
6.质量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7.进度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8投资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9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0.合同管理
11.信息管理
13.工程验收与移交程序和内容
14.其他内容
3.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修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6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的计划安排。
4、监理工作时效
4.1在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时效要求完成现场隐蔽工程、单元工程的质量验收。
4.2合同中对监理工作时效无限定的可按下列要求执行:
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监理工程师自收到施工承包单位检查申请之后起算24h内到现场,如48h不到现场,施工承包单位可通知监理工程师后自行隐蔽。
2.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方案、计划、监理工程师自收到之日起应于7日内予以批准或签认,需报送建设单位的,应在14日内报送建设单位。
3.质量检查验收应在检查完成的当日或第二日办理完相关签认。
4.需退回施工承包单位修改或检查不通过的,时间从再次报送的时间起算。
5、监理工作准备
5.1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组建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派出相关监理人员进驻现场,与建设单位及施工承包单位建立联系渠道。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有利于施工合同管理和目标控制、有利于监理决策和信息沟通、有利于监理职能的发挥和人员的分工。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监理机构应制定包括施工图纸、开工申请、计量、质量检验、变更、支付申请、验收等各类文件的核查、审核、审批和方法。
5.2熟悉合同文件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施工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了解合同条款中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处理合同事宜的原则、方法、程序。
若发现合同文件中存在差错、遗漏、含糊不清等问题应上报建设单位,查证清楚。
5.3熟悉设计图纸
监理工程师按下列内容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应及时报建设单位:
1.图纸签认手续;
2.设计图纸是否完整,是否与图纸目录相符;
3.结构图中的相关尺寸是否统一准确;
4.各专业设计之间有无“差、错、漏、碰”;
5.设计图中所使用的规程、规范、标准图册的有效性;
6.设计中采用的特殊工艺和新材料等非标准的依据是否充分;
5.4熟悉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
1.检查标书中工程量清单是否有错、漏之处;
2.确定相关单位工程、分部、单元工程的数量和工程量;
3.审查价格标准是否合理;
4.明确工程量变更及业务签证;
5.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解决,为验工计价作好准备。
5.5熟悉技术规范、标准、检测规程、质量验收用表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中涉及的施工规范、设计规范、验收标准用表、试验检测规程方法、工程量计量方法等应充分熟悉和掌握,以便在监理工作中贯彻执行。
5.6熟悉施工现场和施工环境
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现场并与图纸核对,对定线数据进行现场核对,工程占地范围内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迁情况,施工承包单位的临建情况,用水、用电情况,控制桩的位置和保护情况等。
6、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6.1参加设计交底
1.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部有关人员参加。
设计交底应有记录,会后由项目监理部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会签。
2.监理工程师通过设计交底应了解设计的主导思想,基本内容,使用的设计规范和设计的主要依据,设计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和对施工的要求。
设计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
6.2参加交桩及复测成果复核
1.监理工程师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由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承包单位的现场交桩,并要求承包单位进行复测。
2.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导线网和水准控制网复测结果和保护措施。
3.完成交桩复测,施工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控制网成果。
4.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测量成果进行必要的内业和外业复核,符合规定时予以签认。
6.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要点
⑴.编制内容和内部审查手续是否齐全。
⑵.施工组织是否合理。
⑶.工期、质量、投资控制目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⑷.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是否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技术的先进性。
⑸.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人员是否与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
⑹.施工设备的检查,包括数量、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及设备配套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要求。
对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的施工设备,应督促施工单位更换。
⑺.审查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的证明文件。
⑻.审查工程施工使用计量仪器、设备是否有法定计量部门对检测仪器和设备的计量鉴定证书或设备率定文件。
⑼.施工安排是否连续、均衡、符合合同工期的要求及季节性施工的安排。
⑽.检查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措施是否完整、可行。
包括:
设立专门质量管理机构和专门质量检测人员;编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质量、管理人员的资格情况(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
⑾.施工现场布置是否合理,满足施工要求及安全、文明施工的需要。
⑿.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的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
⑴.工程开工前,施工承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内部审核后,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报审表,报送监理单位;
⑵.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召开设计、建设单位及有关方面参加的审查会议,在正式批复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宜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
⑶.若审核未通过,需施工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
施工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审,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重新审定。
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型结构、特种结构工程的技术方案,应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最后审批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报建设单位备案。
控制工期工程由建设单位批准。
⑷.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单元、分部工程,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
⑸.施工单位应按审定的技术方案组织施工。
施工期间如需变更,应将变更后的技术方案报送监理部审定。
6.4审查施工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1.核查施工承包单位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相应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三类人员: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资格证)和岗位职责、和其他人员资质等。
2.检查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的现场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责任制度,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3.核查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
6.5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承包单位的投标承诺和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承包单位材料进场、机械、人员、设备情况。
1.对进场材料、半成品、成品审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样、检验及测试,严禁不合格的材料在工程中使用。
2.进场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和完好率。
3.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能否满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4.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应限期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补足进场。
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退场。
5.审查合格的进场机械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施工承包单位不得运出工地。
6.6对施工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
1.施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
2.施工分包单位的业绩和信誉。
3.施工分包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
4.施工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5.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分包项目的审核,不解除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6.7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工地试验室或)委托试验室进行检查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检定证明。
3.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
4.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要求。
6.8检查开工准备情况
1.施工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总体工程开工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投标合同规定的日期,按时向施工承包单位发出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如无特殊情况,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应符合投标书的要求,不应提前或推后。
2.在发布开工令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工程师检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开工条件。
⑴.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工手续和资质证明(开工许可证、企业资质证明、专项施工许可证)。
⑵.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工程进度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⑶.基准点测量复核已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⑷.质量管理体系已符合有关要求。
⑸.进场的工、料、机能满足开工需要。
⑹.进场设备和人员符合要求。
⑺.临建工程(道路、水、电、通讯、办公和生活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⑻.安全、环保措施符合要求,已进行开工前检查。
6.9第一次工地会议
工程开工之前,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在工程开工的7天前,由总监与建设单位代表联合主持召开。
参加主要人员:
监理部全体、施工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主设人员、设计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
会议内容包括:
1)各方分别介绍工程各自驻工地现场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代表根据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授权,并介绍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介绍工程建设准备情况;
3)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4)总监理工程师宣布机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及监理规划主要内容,并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5)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研究确定有关各方在施工阶段参加工地会议的人员、周期、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
6.10工程质量验收用表
1.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商定明确工程项目划分和质量验收使用的质量验收报验频率、表式、数量的规定和要求。
2.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监理工程师与施工承包单位对工程用表目录和填写格式、内容、相关签字人等取得共识,形成纪要,报送建设单位及质量监督单位备案。
6.11质量控制的方法
1.审查与批准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对进场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砼配合比的审查与批准。
2.施工过程的巡视及检查
监理工程师要经常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拍摄记录。
对违反操作规程,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活动及时加以制止,并做好巡视记录。
3.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旁站
旁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现场施工人员及施工条件与批准的施工方案是否相符;
2)各种集料、配合比及用量;
3)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
4)施工人员试样抽取和控制参数的测定及记录;
5)工程作业的施工环境和安全保障。
6)监理人员做好旁站记录。
4.试验与检测
按照规定的项目、频率和方法进行试验和平行检测,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
5.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质量信息收集系统,定期进行整理和分析。
6.指令
对施工承包单位违反施工图纸、合同文件、施工规范的施工行为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后要及时回复,签认。
7.暂停工程施工
对施工承包单位严重违反合同和设计文件的施工行为或恶劣的质量后果,及时发出暂停工程施工通知或局部停工通知,整改后复工签认。
8.质量检查验收
6.12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对进场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控制:
1.审查进场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进口材料和构配件应提交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明;
2.审查新材料、新产品的鉴定证明和确认文件;
3.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参加对生产厂家的考察、评审;
4.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对进场材料、构配件按规定进行检验、测试。
5.对施工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送的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予以签认;
6.监理工程师应按监理规范的要求的比例对施工承包单位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6.13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严禁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装,并要求施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撤出现场。
6.14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
7、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7.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控制测量成果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核查和确认,审核并签认施工测量放样报验单,监理单位复核单(见监理用表中)。
7.2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和检测。
1.施工承包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查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到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
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避免施工环境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已施工部位不存在质量缺陷,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
7.3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
(1)水工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土工布铺设、桩基础、钢筋绑扎等所有完工将覆盖的工程,以及对工程安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施工完工后,施工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在规定的24小时时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报验。
(2)监理单位接到承包人申请报告后,在24小时内通知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表》并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手续,在未经共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部位,严禁自行封闭或掩盖,否则不予以认可并作违规处理。
(3)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监理部主持,组织设计和运行单位、,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并邀请质量监督部门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4)隐蔽工程中桩基础工程和基坑开挖,联合检查验收时,施工单位向监理部提供检查所需相应的检测资料。
(5)对检查合格的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予以现场签认,并准许施工承包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对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报验申请表上签署检查不合格及整改意见或签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通知单。
指令施工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重新报验。
7.4单元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1.单元工程划分应与设计图纸或工程量清单的分项相一致;
2.与技术规范及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
3.与验收标准、检验频率和检验方法相配合;
4.应与相应的检查记录、报表等相配套。
5.检查验收的程序同隐蔽工程验收
7.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工程试验。
同时,监理工程师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
1.工艺试验
⑴.施工承包单位应提出工艺试验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⑵.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额、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做出选定。
⑶.监理人员应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做出详细记录。
⑷.试验结束后应由施工承包单位提出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2.原材料、构配件抽样检验
⑴.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承包单位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进行抽样试验的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
⑵.根据合同约定,在施工承包单位抽样试验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按规定独立进行平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施工承包单位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有效。
⑶.当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工程材料产生疑问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增加抽样频率。
3.验收试验
⑴.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抽样试验的频率、抽样方法和试验程序进行有效的监督。
⑵.在施工承包单位抽样试验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按规范规定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单位抽样试验的结果。
⑶.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设备及方法进行审查批准;对试验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7.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承包单位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况。
7.7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或使用的工程材料产生疑问,认为可能造成重大质量隐患时,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进一步检测,承包单位必须密切配合。
7.8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7.8.1单元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
1.实物检查:
按进场的批次和验收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检验进行检查;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对混凝土、砂浆等强度检验进行检查;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对验收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进行检查。
2.资料检查:
对原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进行检查。
7.8.2单元工程合格及优良标准: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及优良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及优良标准执行。
当达不到合格或优良标准时,应及时处理。
处理后的质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1.检查项目的质量经抽检全部合格;
2.检测项目的质量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特殊要求外,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单元工程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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