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方法与按理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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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讲座l讲座主要内容:
l一、税收筹划的含义l二、税收筹划的目标l三、税收筹划的条件l四、税收筹划的基础l五、税收筹划的思路l六、税收筹划的步骤l七、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企业涉税意识测评1.企业财会人员中是否有专门负责办理涉税事宜的人员?
(仅仅是办税员吗?
)2.企业在招聘会计人员时,是否测试办税能力?
3.企业是否进行过整体税负测算?
是否进行过税负分析?
4.确定减税的目标时是否考虑过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一致性?
是否认为税收筹划包括利用征管漏洞、税法漏洞?
5.是否知道您所从事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是被动适用还是设法利用?
6.是否经常浏览权威税务网站?
对新颁布的税收政策是否分析对本企业所在行业的影响?
7.在进行投资、筹资、租赁决策时是否考虑过纳税的影响?
是否咨询过财务人员或税务专家?
8.是否重视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的纳税信用情况?
9.税务机关在通知查账时是否知道查账的重点?
10.是否聘请财税专家定期进行财税风险检测?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l税收筹划的含义l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其中的最佳纳税方案,从而使企业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
l正确理解税收筹划l1.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特点,与偷税不同l2.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l3.税收筹划具有综合性特点l(整体税负)l税收链涉税综合管理l购买生产完工入库ll税收税收lll税收税收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批发商供应商零售商消费者l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l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l货物采掘(应税资源)资源税企业l批发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l零售教育费个人l劳务加工修理修配l其他劳务l行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l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l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印花税l取得应税车辆车辆购置税l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耕地占用税l产权受让契税l财产房产房产税l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l车船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l4.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获得税后利润的最大化l(风险-受益、成本-收益)(长期利益)l5.税收筹划的路标企业战略管理l(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小灵通业务)l所处产业或准备进入的产业l
(1)潜在的利益的多少?
该产业的前景如何?
(短期利益还是长期利益?
)l
(2)国家对该行业的政策导向如何?
l(3)市场的竞争性多大?
(包括未来的可能的竞争)竞争对手的竞争策略和手段有哪些?
l(4)企业是否希望在市场上成为一个重品牌、讲诚信、(产品)服务优良、健康向上的形象?
l(5)公司如何在长期竞争中处于最佳位置?
l采取哪些竞争手段?
l(6)目前是稳固还是扩大市场份额?
是通过新业务、新产品的推出、提高服务质量还是通过增加(扩大)投资、兼并或者联合方式达到目的?
l(7)涉税因素有哪些?
如何筹划?
l提示:
税收筹划应从属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l问题:
有人认为税收筹划不一定非要合法,只要不违法就可以,你认为对吗?
l税收筹划与避税的比较分析l避税的含义l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手段和方式,通过资金转移、成本转移、费用转移、利润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一种经济行为。
l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钻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在集团公司、联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之间,利用控制或被控制关系,通过人为的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
l避税原理l收入、利润l成本费用ll收入利润l成本费用l高税区l低税区l盈利企业l亏损企业l案例l基本案情某电器公司是台湾A公司投资兴办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装饰灯等产品。
1996年3月正式开业。
l材料从香港B公司购入,生产的产品全部返销给香港B公司.公司欠香港B公司款额较高。
2003年4月,香港B公司以其在该企业中的债权503892美元,转作对该企业的投资(享有股权33.5%)l图示l电器公司l购材料销产品l香港B公司l正常交易价格外购材料100,生产销售180,毛利80l关联交易B公司从市场上100购材料,电器公司从B公司购材料150,返销价130,毛利-20l问题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l避税的法律责任l征管法第36条规定:
l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l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l1.合法性与非违法性(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与钻税收政策的漏洞及利用政策的盲点等)l2.采用的方式不同l3.前者国家鼓励采用,后者反避税(代价)l案例分析l企业销售房地产、无形资产,按照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等,有什么办法可以做到不纳这部分税款?
l税收筹划方案l先作投资,后再做销售股权处理l问题l你认为是否可行?
l这是筹划还是避税?
l税收政策链接l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l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l文号财税2002191号发文日期2002-12-10ll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税收筹划的目标l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一:
实现涉税零风险l案例l基本案情嘉发实业集团公司1999年4月销项税额196万元,进项税额89万元,应缴增值税额107万元,能筹37万元资金,缺口70万元。
同期购进两条生产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85万元。
l筹划方案购进固定资产负担的进项税85万元先行申请抵扣。
在12月31日前作调整(转出)l问题筹划是否成功?
偷税的认定及处罚l一、偷税的含义l二、偷税的认定要件(偷税法定)l
(一)偷税的主体法定l
(二)偷税手段法定l(三)已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l注意:
偷税是行为违法和结果违法,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l三、偷税的具体认定l
(一)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悉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l有人认为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漏税,漏税不能按偷税处理。
l问题:
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
l问题:
偷税是否必须存在主观故意?
l偷税和偷税罪判定不同l偷税强调的是手段和结果,未涉及是否存在故意,但所列手段多出于主观故意。
但并不是说主观故意是必要条件。
如进行虚假申报。
l结论:
属于偷税,存在故意与否不影响定性。
l
(二)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l有人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完全可以获取税收利益(有人认为这也属于税收筹划内容),你认为呢?
l征管法第52条第1款:
l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l结论:
不属于偷税l(三)由于税务代理方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l民法通则第66条:
l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l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受托方负责。
l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
l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l结论:
不按偷税处理,按民法通则第66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处理。
l注意:
l1.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必须齐全。
l2.纳税人因此被处以的滞纳金可以向税务代理方追偿。
(如果是双方勾结偷税的呢?
)l(四)企业逾期记收入账(跨月份不跨年度记账)是否为偷税?
滞后申报是不是偷税滞后申报是不是偷税?
lEx.某企业将10月份开出的发票在同年1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入账并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
l见“嘉发实业集团公司案例”l(五)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税务机关未检查(未处理)之前主动补交了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
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l案例:
l某税务稽查局2004年5月对某房地产企业检查发现:
该单位2003年8月份预收账款明细账反映收取购房款为720万元,总账只记入370万元,为了使报表平衡,把其他的350万元购房款记入了“应付账款”科目。
l该单位怕偷税事情露馅,于2004年3月主动补缴了上述350万元购房款应纳的税款(当期预收购房款为150万元,实际申报500万元),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04年2月。
l问题:
企业在税务机关稽查前缴纳了税款,还能定企业偷税吗?
l12月31日下发通知稽查实施作出处理决定下发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l问题的实质(纳税期限问题)问题的实质(纳税期限问题)l纳税人在什么期间采用偷税手段不纳、少纳应纳税人在什么期间采用偷税手段不纳、少纳应纳税款的才能确定为偷税?
纳税款的才能确定为偷税?
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第三条第三条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l偷税数额的确定包括两方面含义:
偷税数额的确定包括两方面含义:
l1.是指纳税人超过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纳税期限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其应纳税款;l注意:
l对偷税问题,应正确区分定性和处罚,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不会改变对其行为的定性。
l结论:
l以上两个案例定性为偷税,考虑从轻处罚。
l四、偷税及偷税罪的法律责任l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
l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l偷税罪的法律责任二、税收筹划的目标l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二:
直接降低税收负担l案例某企业2003年5月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500万元,折扣额10万元,另开红字专用发票,企业销项税额为:
50017%=85(万元)l销售收入为500万元,所得税1033%=3.3(万元)l如果直接以扣除折扣额后的价格490万元l则:
销售收入为490万元,销项税额为l49017%=83.3(万元),直接减少增值税1.7万元,减少所得税1033%=3.3(万元)二、税收筹划的目标l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三:
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l案例l基本案情一家国有轧钢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组织生产,2001年1月初计划采购生铁一批,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l方案1从某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这批生铁不含税价30万元,销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轧钢厂需支付铁厂价税合计共35.1万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万元。
流动资金流出量为35.1万元。
l方案2从某物资经销处(小规模纳税人)购入,不含税价30万元,销货方从税务机关按4%征收率代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轧钢厂支付价税合计共31.2万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万元。
流动资金流出量为31.2万元,比第一种方案少3.9万元。
l假设上述购进材料全部在当月加工成成品并销售出去,不含税售价40万元,销项税额为6、8万元。
l问题企业应选择哪个方案?
l筹划分析l方案1:
应缴增值税为1.7万元,即下月初申报缴税时流动资金流出量为1.7万元。
l方案2:
应缴增值税为5.6万元,即下月初流动资金流出量为5.6万元,比第一种方案多3.9万元。
l从表面来看,两种方案资金流出总量是相等的,都是36.8万元。
但资金的流出时间有差别。
l方案2在采购环节资金流出量比方案一节约3.9万元,这部分资金一直到下月初申报纳税时才流出,也就是说,方案二比方案一有3.9万元现金延迟一段时间才流出。
l结论选择方案2l提示采购要考虑现金流出的时间三、税收筹划的条件l主观条件:
l1.总裁(总经理):
认识+重视l2.财务人员:
意识+守法+筹划的敏感性(洞察力)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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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 筹划 方法 按理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