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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内相关保险
01.物流过程中哪几个环节会涉及到货物保险?
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只要涉及货物作业、监管的运作环节都有可能涉及货物保险问题。
一般保险最受重视的环节有仓储作业、空运、海运、陆路运输作业阶段。
很多情况下港口作业过程的保险是作为运输保险的一部分投保的。
海运过程中的险种分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陆路运输过程中的险种主要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
航空运输过程中的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02.其它运输方式下的货运保险
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如下:
(一)陆运险的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主要是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
如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对陆运险的承保范围大致相当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水渍险”。
(二)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三)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或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的损失。
3.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
(四)陆运:
“仓至仓”条款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基本相同,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包括正常陆运和有关水上驳运在内,直到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
但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载的车站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五)陆运战争险
陆运战争险与海运战争险,就战争险的共同责任范围来说,基本上是一致的。
即对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武装冲突所导致的损失,如货物由于捕获、扣留、拘留、禁制和扣押等行为引起的损失应负责赔偿。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也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运水渍险大体相同。
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之责。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同样适用于“仓至仓”条款。
与上述陆运货物保险一样,被保险货物在投保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后,还可经协商加保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附加险。
02.物流保险如何保物流?
作为中国服务行业的“新贵”——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可以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物流保险已是期盼多时,但似乎因现代物流在我国是一个新生行业,而目前保险公司似乎也缺少更专业的保险产品供物流企业选择。
因此,保险公司参与物流风险管理还存在着很多不配套的地方。
保险业如何为高速发展的中国物流业保驾护航?
行业瓶颈待突破
既然物流保险被物流企业渴望已久,却为何在实际中没有遍地开花?
业内人士对笔者指出,其原因有三:
首先,国内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物流法规,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不完善地方,更谈不上统一。
而从行政管理角度而言,条块分割现象严重,不同的运输方式隶属不同的行政单位管理,致使行业管理及法规有诸多不规范之处。
这造成的一个直接结果:
保险条款措辞的使用、责任的界定,均无法可依。
例如,在国内船舶管理方面,没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尤其在船舶信息共享方面,缺乏相关信息平台。
这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投保船舶的风险状况,从而限制了沿海内河船舶及货运保险业务的发展。
其次,中国第三方物流行业标准化的现状亟待改进。
现代物流以行业标准化和信息技术应用为特征,国内大部分所谓的物流企业不具备这些特征,多数只是传统运输、仓储企业的再包装而已,根本达不到现代物流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标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物流企业,这更增加了设计物流险种的难度。
如果用“多米诺骨牌效应”来形容现代物流的风险,那么,保险公司往往与效应冲击的末端直接关联。
因为与传统的货运、仓储不同,现代物流包括装卸、仓储、运输、配送、流通加工、流通包装等一整套流程,是各个环节的系统集成。
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只能承保物流中的部分环节,根本无法适应当前整个物流市场的需求。
第三,部分物流企业缺少责任感,错误地认为只要有了物流保险,一切就万事大吉。
企业在投保后就放松风险管理,盲目扩大合同责任,野蛮装卸,肆意超载,造成物流风险的不断扩大,这显然不符合保险服务的初衷。
保险就是定心丸?
“中国人保”有关人士向笔者介绍了他们于2005年在全国率先推出的两个物流保险产品——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
物流货物保险主要针对企业物流,严格定义叫做第一方或第二方物流,也就是从买方和卖方的物流角度出发来设计的。
从法律关系看,物流货物的所有权属于被保险人,所以物流货物保险应归类于财产保险。
其所承担的风险,既有不可抗力因素,也有各种过错疏忽因素,目的是替代原来单票式的零散货物运输保险,或者是零散的仓储财产保险。
物流责任险则是专门针对第三方物流开发的物流保险产品。
作为第三方物流公司,它所承担的货物责任与货主不同,一旦货物遭遇风险,只承担它依法承担的部分,而不是任何损失都要承担。
这样,它的风险比企业物流要少一部分,比如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损失,承运人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货物保险来说,它可以把企业原来很麻烦、物流环节无法保证的分散的、单项的保险,规范在一张保险单下。
这样,企业就获得了很大的优惠,保险责任扩大了,操作手序简化了,一张单子解决了原来的所有问题。
人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笔者:
“对于物流企业投保,我们的条件会控制得比较严格,真正规范化、现代化的,对物流全程可以控制、物流设备条件相对较好的大型物流公司,我们的产品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但对于一些小的所谓的物流公司,我们是有选择的,有些不该承保的就不承保。
我们不会轻易给那种信誉差、不断丢货的小公司投保。
”
因此,在推广物流保险的过程中,人保财险将通过厘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甄别筛选客户、审核物流单证,并借助自动化网络系统来实现对物流保险尤其是物流责任保险风险的严格管控。
物流保险何以拓业?
截至目前,全国各大保险公司与物流业务相关的险种中仍只有人保公司出台的两个产品,而大多数保险公司均因重重顾虑而未敢涉足该行业。
物流保险可谓任重道远,有待于保险业和物流业双方共同做出努力。
中外运总公司法律顾问孟于群指出,首先,保险公司要勇于创新产品。
要研究消费者的需求动向,不断创新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
另外,要深入企业组织培训。
保险公司应经常深入现代物流公司,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熟悉物流业务的各个环节,了解物流商的需求,不断出台满足物流商需要的保险产品。
此外,物流业与保险业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保险的发展。
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往往需要物流公司提供与客户签订的物流协议,在理赔时还需要物流公司提供货物的价值,甚至包括出厂价值、销售价值等。
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要不断加强对话,争取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这对推动物流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流保险的出台以及永续的运作,不仅需要承保公司与物流商的协作,更不能缺少社会大环境的促进。
需要保监会为新产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市场竞争,增强企业进行产品创新的动力;它还需要发挥专业人才,尤其是精算师的创造性,以及保险行业学会的作用和保险中介的优势。
03.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铁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而造成货物的损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其它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
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经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04.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
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05.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起讫期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
(二) 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
(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四)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
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部分或者全部经济损失。
(二)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三)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四)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条款为《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货物运输公路定额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本条款与上述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6.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指南
一、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怎么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每个市、县,这给被保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十天)报案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一旦出险,可以在出险地当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报案,也可以在承保地公司报案。
损失在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下同)的赔案可以在出险地公司迅速赔付。
如果损失金额高于三千元,则由出险地公司和承保地公司联系,以确定是由当地机构全权代理赔偿还是由承保地公司亲临出险地理赔。
二、索赔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请赔偿时,应携带下列有关证明:
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单据。
另外,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还需要携带向第三者提出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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