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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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评审程序,
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经费从“塘厦镇科技
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申请条件、程序与评审标准
第四条申报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组织或个人,
应当是在本镇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我国公民。
第五条奖励项目内容包括:
科技创新平台、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专利促进项
目、专利奖、科学技术奖、创新科研团队、科普及院士工作站。
第六条奖励项目期限:
项目批文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第七条企业满足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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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必须符合《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
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得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 号)
规定。
第 8 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奖励。
在本办法实
施期间,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
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镇财政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
元和 10 万元(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
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对已获同等级别奖励的不予重
复奖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国家/省/市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批文或证
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工程中心主营单位的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4、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对获省级、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单位,镇财政分别
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和 30 万元奖励。
如该新型研发机构已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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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镇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研发中心等同级其他奖励的,按
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奖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省/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
的复印件);
3、新型研发机构主营单位的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
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从 2017 年—2020 年如实填报企业(单位)研发情况
统计年报表中企业研发机构相关数据,且经统计部门审核通
过的,同时,R&D 费用占当年产值不低于 3%,镇财政每年
给予 5 千元奖励。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企培育入库
企业除外)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项目的认
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R&D 费用占当年产值不低于 3%证明材料(提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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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统计平台经国家核定的 R&D 费用及年度产值);
4、企业的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6、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材料真实性、不属于高
企高培的保证书。
7、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企培育库入
库认定项目
(一)政策条款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库入库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和 5 千元奖
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入库项目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企业的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国内外发明专利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1、对当年进入实质审查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镇财政一
次性给予 600 元/件奖励(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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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给予奖励);对当年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镇财政一次性给予
3000 元/件奖励。
同一个人或单位同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
请和授权奖励分别不超过 5 件,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
奖励。
2、对通过 PCT 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镇财政一次性
给予 3000 元/件奖励。
3、对美日欧授权发明专利,镇财政一次性给予 10000 元
/件奖励;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国家或
地区,港澳台除外),镇财政一次性给予 5000 元/件奖励;对
获得市财政奖励的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镇财政一次性给予
3000 元/件奖励;同一 PCT 申请最多奖励 2 个境外国家或地
区的专利授权。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市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的认定批文或证书(原件或与
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通知和缴费凭证/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和检索证明/PCT
证明;
4、项目奖励资金的入帐凭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本镇户籍
居民个人身份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或个人银行卡(存折)(与原件相
符的复印件);
5
7、企事业单位(个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
实性保证书。
8、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专利企业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对通过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示范单位认定
的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 12 万元和 15 万元奖励;对
通过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镇财政一
次性给予 8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
对通过东莞市专利优势企
业认定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 4 万元奖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国家/省/市专利(知识产权)企业项目的认定批文或
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个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
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对成功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
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
励。
6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定的批文或证书(与原
件相符的复印件)、获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定后资助
项目的认定批文(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个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
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专利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1、对获东莞市专利金奖的项目,镇财政一次性给予 5 万
元奖励;对获东莞市专利优秀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
镇财政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
2、对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镇财政一次
性给予 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获广东省专利金奖、专利
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项目,镇财政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奖励。
以上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对同一专利同
时获得国家、省、市两项以上奖项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
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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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国家/省/市专利奖项目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
相符的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个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
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奖项目
(一)政策条款
1、对获东莞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和荣誉类市长奖的项
目,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
2、对获东莞市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的项目,镇财政一次
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3、对获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的项目,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6 万元和 3 万元奖
励。
4、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
三等奖项目,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2 万元、6 万
元和 2 万元奖励。
5、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
镇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30 万元和 15 万元奖励。
以上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对同一技术同
时获得国家、省、市两项以上奖项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
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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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
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个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
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创新科研团队项目
(一)政策条款
对获得东莞市认定的创新科研团队,镇财政分别一次性
给予 50 万元奖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市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
符的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个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
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科普及院士工作站项目
(一)政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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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标兵社区、科普
标兵学校称号的单位,镇财政按照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
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
2、对当年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院士工
作站,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奖
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获国家、省、市认定的标兵社区、标兵学校、院士工
作站项目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个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
实性承诺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企业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所有材料的复
印件均要由企业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
报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镇科技创新
办受理。
第二十条审批流程
(一)镇科技创新办按照具体项目要求发布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人在规定申请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由镇科技
创新办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 5 个工
10
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项目,由镇科技创新办组织相
关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包括到企业现场核
查,并于核查后分别在企业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其中,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项目,研发机构建有情况及
R&D 费用占当年产值不低于 3%,商请镇党政办核实。
高企
高培情况由镇科技创新办经核实无误后,联合发文作为佐证
材料。
)
(四)镇科技创新办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并征求
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镇政府网站进行为期 10 天的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镇科技创新办
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镇科技创新办应进行核查,并出具调
查结果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
助范围。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镇
科技创新办上报分管领导和镇政府审批。
(六)经镇政府批复同意后,镇科技创新办按财政资金拨
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报镇财政分局,由镇财政分局
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进行拨付。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镇科技创新办公室和镇财政分局对专项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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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
一经查实,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
资金,取消单位 3 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 3 年内禁
止推荐申报各级科技(专利)项目。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镇科技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施期间,可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修
改完善,报镇委镇政府审批后进行调整。
我镇此前出台的有
关实施细则,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按本实施细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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